摘 要:“一带一路”倡议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理念,这为中国与东盟能源產业内贸易发展增添动力。“一带一路”倡议下,对外直接投资水平、对外开放程度、对外经济合作水平等因素对中国与东盟能源产业内贸易水平具有促进作用,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则对其能源贸易增量的产业内贸易水平具有正向影响。新时代背景下,通过践行“一带一路”倡议,深化中国与东盟在基础设施建设、能源金融合作、区域性能源安全体系构建等方面的交流,可以持续提升双边能源产业内贸易水平,促进双边能源贸易发展。
关键词:产业内贸易;“一带一路”;能源;实证研究;东盟
本文索引:陈红惠.<变量 2>[J].中国商论,2023(06):-068.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3)03(b)--05
1 问题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建‘一带一路是经济合作倡议”,“一带一路”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为中国与东盟能源贸易合作增添动力。能源产业内贸易是能源合作深化的重要表现,国内外学者十分关注产业内贸易问题。例如,Canas J 等(2017)认为美国与墨西哥产业内贸易加强促进其全球竞争力增强;Kim S J、C.ho B T(2018)基于1994—2011年数据分析了韩国与制造业主要贸易国(中国、美国和日本)的产业内贸易变化等。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国家或地区间整体产业内贸易和不同行业产业内贸易等方面。国家或地区间整体产业内贸易研究方面,胡剑波、郭风(2017)实证研究发现,中国和南非产业内贸易以垂直型产业内贸易为主;冯宗宪、蒋伟 杰(2018)研究认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产业内贸易水平相对较低。不同行业产业内贸易问题分析主要涉及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例如,学者研究发现,中国与中东欧地区(王纪元、肖海峰,2018)、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丁存振、肖海峰,2018)的农产品产业内贸易水平较低;裴辉儒等(2017)发现,中韩机电产品产业内贸易更倾向中上水平的垂直型;王绍媛、陈杨(2019)认为,近年来中美服务业产业内贸易水平呈现递减趋势。中国与东盟产业内贸易问题研究的现有文献主要包括中国-东盟产业内贸易测算(刘志雄、王新哲,2013)、农产品产业内贸易测度(冯中朝、朱诗萌,2015)及影响因素分析(王纪元、肖海峰,2018)等方面。
综上所述,中国与东盟产业内贸易问题研究中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能源产业的内容凤毛麟角,现有文献不足为本文提供了空间。本文首先测算中国与东盟各国能源贸易的GL指数和BI指数,其次基于测算结果构建计量模型,旨在深入探究中国与东盟能源产业内贸易水平的影响因素和优化路径。
2 中国与东盟能源产业内贸易水平测度与分析
2.1 水平静态分析
本文利用GL指数测度中国与东盟各国能源产业内贸易水平。G-L指数用于测算某时期内贸易商品的产业内贸易水平(Grubel、Lloyd,1975),并被众多学者使用(刘雪娇,2013;冯宗宪、蒋伟杰,2017),测算公式为
其中,GLi表示第i类能源产品产业内贸易水平,Xabi和Mabi分别为a国与b国能源产品i的出口额和进口额。G-L指数的取值范围为[0,1],当GLi>0.5时,能源产品以产业内贸易为主;反之,则为产业间贸易。
由表1可知,中国与东盟各国整体能源产品的GL值基本上小于0.5,产业内贸易静态水平整体较低,因此中国与东盟各国整体能源产品以产业间贸易为主,产业内贸易为辅;中国与东盟各国大多数年份的产业内贸易静态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如2014年中国与新加坡能源贸易GL指数为0.84725,与水平最低的文莱、柬埔寨(GL指数为0)差异很大,因此存在发展不均衡的情况。
2.2 水平动态分析
本文利用BI指数测度中国与东盟各国能源贸易增量的产业内贸易水平。BI指数可以反映产业内贸易水平的动态变化(Brulhart,1994),可以衡量在一段时期内能源产品贸易增量的产业内贸易水平,测算公式为:
其中,BIi可以动态反映类能源产品一段时期内的产业内贸易水平;和分别表示一段时期内a国对b国能源产品的出口和进口变化量。BI指数的取值范围为[0,1],当BI值接近0时,表明a国与b国能源产品的贸易增量主要由产业间贸易引起;BI值越接近于1,则越由产业内贸易引起。
由表2可知,从整体上看,中国与文莱、柬埔寨的能源产品贸易增量完全由产业间贸易引起(BI=0),其余国家BI值大多数小于0.25,表明中国与东盟各国能源产品贸易增量中产业内贸易所起的作用较小,增量主要由产业间贸易引起。
3 中国与东盟能源产业内贸易水平的影响因素分析
3.1 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3.1.1 变量选取
本文分别选取GL指数和BI指数作为被解释变量,以此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国与东盟能源产业内贸易水平。本文的GL和BI指数分别由公式(1)和(2)计算而得。
在研究中国与东盟能源产业内贸易水平的影响因素时,本文选取经济规模差异、人均收入差异等因素作为解释变量,具体变量如表3所示。
3.1.2 数据来源
本文中2002—2018年东盟各国的GDP、人均GDP、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占GDP的比重和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等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数数据库;中国与东盟各国经济合作数据来源于2002—2018年《中国统计年鉴》;东盟各国的首都与北京的直线距离数据来源于CEPII数据库;贸易不平衡度所涉及的中国对东盟国家的能源产品出口额和进口额数据来源于UN Comtrade数据库。
3.2 模型构建
中国与东盟能源产业内贸易水平影响因素的检验模型如式(3):
中国与东盟能源貿易增量的产业内贸易水平影响因素的检验模型如式(4):
3.3 实证分析
第一,本文对中国与东盟能源产业内贸易水平影响因素的回归结果进行分析。
本文采用随机效应面板Tobit模型对式(3)进行检验,由表4可知,该模型的LR检验结果强烈拒绝“H0:存在个体效应”的原假设,即采用随机效应面板Tobit模型是合理的。
由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中国与东盟能源产业内贸易水平的各个影响因素在不同的水平上显著,经济规模差异、人均收入差异、贸易不平衡度、对外直接投资水平、对外开放程度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对外经济合作水平和“一带一路”倡议在5%的水平上显著;地理距离在10%的水平上显著。具体来看,经济规模差异的回归系数为-0.5478,经济规模差异不利于双边产业内贸易水平的提升;人均收入差异的回归系数为-0.4086,人均收入差异不利于产业内贸易水平的提升;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回归系数为0.0144,表明产业内贸易水平和对外直接投资水平正相关,但影响微弱;贸易不平衡度的回归系数为-0.3295,表明两国能源贸易的不平衡发展会对产业内贸易发展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对外开放程度的回归系数为0.1413,表明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和深化可以促进产业内贸易水平的提升;“一带一路”倡议的回归系数为0.0564,表明“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与东盟能源产业内贸易水平的提升呈现促进作用;经济合作水平的回归系数为-0.0221,负相关关系与张爱玲、韩良秋(2019)的以往研究存在差异,其主要原因可能是研究时段内中国与东盟专注于能源合作的项目较少,对能源产业内贸易水平的促进作用较不明显,故会出现研究差异;地理距离(Dist)的回归系数为0.00006,正相关关系与张国梅、宗义湘(2018)和王绍媛、陈杨(2019)的以往研究存在差异,其主要原因可能是能源产品对运输中储藏和保存要求低于以往学者研究所涉及的农产品,也低于地理距离对服务业产业内贸易的影响程度,能源产品运输更注重运输通道安全和多边合作确认的完善(翟语嘉,2019),故会出现研究差异。
第二,本文对中国与东盟能源贸易增量的产业内贸易水平影响因素的回归结果进行分析。
本文采用随机效应面板Tobit模型对式(4)进行检验,该模型的LR检验结果的p值为1,不拒绝“H0:存在个体效应”的原假设,即式(4)不适用随机效应面板Tobit模型。随后采用豪斯曼检验发现p值为0.2514,故采用随机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分析。
由表5可以看出,中国与东盟能源贸易增量的产业内贸易水平的各个影响因素在不同的水平上显著;人均收入差异、贸易不平衡度和地理距离在1%的水平上显著;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在5%的水平上显著。具体来看,人均收入差异的回归系数为-0.1651,较大的人均GDP差异不利于双边产业内贸易水平的提升;贸易不平衡度的回归系数为-0.0937,双方能源贸易发展不平衡对产业内贸易有消极影响;地理距离的回归系数为0.00005,呈现正相关关系,与式(3)的检验结果相似;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回归系数为0.0099,表明东盟各国对中国直接投资引发的技术外溢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双方能源产业内贸易的发展。
4 结语
4.1 研究结论
本文利用UN Comtrade 2002—2018年中国与东盟能源贸易的统计数据,分析中国与东盟能源产业内贸易水平及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第一,中国与东盟能源产业内贸易以产业间贸易为主,产业内贸易为辅,中国与东盟各国能源产业内贸易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第二,中国与东盟能源贸易增量主要来源于产业间贸易,产业内贸易所起的作用较小。第三,经济规模差异、人均收入差异和贸易不平衡度对中国与东盟能源产业内贸易水平具有抑制作用,对外直接投资水平、对外开放程度、对外经济合作水平和“一带一路”倡议则具有促进作用。第四,人均收入差异和贸易不平衡度对中国与东盟能源贸易增量的产业内贸易水平具有抑制作用,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则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4.2 启示
综上所述,得到以下启示:首先,持续践行“一带一路”倡议的双多边合作机制,深化对外开放,继续开阔中国与东盟能源贸易市场规模。其次,合理引导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双边对外直接投资,加强双边能源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建设和能源金融合作。再次,推进我国能源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双边能源产业内贸易常态稳定发展。最后,积极构建中国-东盟区域性能源安全体系,深化能源科技研发、专业人才培训、能源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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