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男女伦常失范折射的文明变局

2023-04-06 19:32刘毓庆高微征
关键词:周礼男女伦理

刘毓庆,高微征

(山西大学 国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周礼对“男女大防”规定甚严。然而在《左传》中,乱伦的记载多达三十余条,闻一多先生认为:“一部《左传》简直充满了战争和奸案……认清了《左传》是一部秽史……我们才能看到春秋时代的真面目。可是等看到了真面目的时候,你也不必害怕,不必大惊小怪。原始时代本来就是那一会事。”[1]190因此,重新审视春秋时期男女大防崩溃的政治和社会原因,有助于理解在经历了西周高度发达的礼乐文明之后,礼崩乐坏的春秋时代何以成为文明发展过程中的低洼地带。

一、周礼时代的男女大防及其意义

纵观三代以至秦汉,男女大防之礼,以周最为完备。关于周礼的记载,主要见于“三礼”以及《周易》《诗经》等著作中。尽管“三礼”成书稍晚,但对于周代礼制的记述大多还是有依据的。故言周礼,必以“三礼”为依据。《礼记·郊特牲》云:“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2]708可见,周礼对男女之情的认知超越了自然属性的层面,已经充分认识到男女之情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对男女之情的引导与规范,也不再局限于情感需要,更是社会稳定的需要。夫妇之义是礼之大体,而男女之别是礼的起点,其重要性有必要通过繁文缛节进行反复强调。周礼将这种认识通过建立一整套规范化的制度凝固下来,并且推广到世俗生活中,最终形成了社会制度、风俗习惯和礼法观念相结合的完整体系。

“男女有别”正是这一体系的核心精神,婚姻之礼是其重要载体。《礼记·昏义》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2]1416男女之情的自然属性使种族繁衍与延续,婚姻被用来引导和规范这种属性,使得种族尽可能实现和谐的繁衍与平稳的延续。于是,承担了种族延续和社会稳定双重重任的婚姻受到非同一般的重视,这种重视表现为慎重且繁复的礼仪规范。

《礼记·昏义》中记载了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为婚姻礼成的六道程序,并将“男女大防”的观念贯彻其中。《礼记·曲礼》还具体阐释了六礼操作的注意事项:“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故日月以告君,齐戒以告鬼神,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以厚其别也。”[2]45-46六礼明确规定男女在启动婚姻程序之前不可自行交往,在婚姻程序启动之后也须按照规定逐步推进,不可随意。而采自民间的风诗又足以证明这些规定已在现实生活中沉淀为风俗,得到了确切、真实的施行。如“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匪媒不得”(《齐风·南山》),“尔卜尔筮,体无咎言”(《卫风·氓》),“之子于归,皇驳其马。亲结其缡,九十其仪”(《豳风·东山》)等等,不一而足。可见,六礼齐备的婚姻,往往经由媒氏和父母反复权衡,以“合二姓之好”为共同的利益诉求,将种种具体而实在的现实利弊作通盘考量,并用占卜的方式征询神灵的意见之后,方可按照仪节徐徐进行。《毛传》解释“人涉卬否,卬须我友”(《邶风·匏有苦叶》)为“以言室家之道,非得所适,贞女不行,非得礼义,昏姻不成”[3]49,反映了程序在婚姻合法性上的决定性作用。这种审慎、庄重的态度在《周易》中总结为“进以正,可以正邦”(《周易·渐》)的道理,指出“亨利贞。取女吉”(《周易·咸》),“女归吉。利贞”(《周易·渐》),从男子娶女和女子出嫁两方面出发,说明严格遵守婚礼的程序才能产生正当的婚姻,进而产生健康的家庭关系,最终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此外,《诗经》中大量反映自由交往的篇章,也并非完全是情欲泛滥的表现。《周礼·媒氏》记载:“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4]也就是说,到了婚嫁的年龄而未确定配偶的,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可以不经六礼而“奔”,只不过“聘者为妻,奔者为妾”[2]773。这些历史记载完整地展示了周代的嫁娶观念和嫁娶规则,体现出“男女大防”是婚姻要义的核心价值。《鄘风·柏舟》中的女子埋怨母亲不体谅自己,也从另一面证明男女的结合绝非随心所欲。倘令果如闻一多先生所言,男女随兴之所至而自由结合,又怎么会有这类烦恼呢?

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大防”同样也在周礼关照的范畴之内。朱熹曾强调:“男女居室,人之至近,而道行乎其间。幽暗之中,衽席之上,人或亵而慢之,则天命有所不行矣。”[2]1416在依据男女生理特性而产生社会分工差异的基础上,周礼进一步规范出男女泾渭分明的社会职责。为了便于行使这些社会职责,同时又不会引起家庭内部成员间由于男女之情而触发伦理混乱,周礼通过划分界线分明的活动区域,将男女作严格的物理隔绝。《礼记·内则》规定:“为宫室,辨外内。男子居外,女子居内,深宫固门,阍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2]759-760在日常生活中,“男不言内,女不言外。……外内不共井,不共湢浴,不通寝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内言不出,外言不入。男子入内,不啸不指,夜行以烛,无烛则止。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夜行以烛,无烛则止。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2]735-736可见除了活动范围的泾渭分明外,对社会分工、生产生活资源、起居用品等也进行了几乎面面俱到的割裂,其思想根源在于认为“正家之道当防闲于其初……不然蚁穴不窒,终于溃万丈之隄;桃虫不戒,终于颓千仞之木。始之不谨,末流之敝能无《敝笱》之丑乎。”[5]男女失序则家倾国危;男女正,则家安国宁。《周易·家人·彖》将其意义恰当地总结为“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6]。

周礼对于容易产生接触的嫂叔、庶母与儿子之间的交往也作了细节上的预先防御。《礼记·曲礼》:“男女不杂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栉,不亲授。”[2]43郑玄认为这些不共用生活空间和生活用具,甚至于不直接传递物品的规定“皆为重别,防淫乱”[2]43,甚至于特别强调叔嫂之间不可相赠礼物,不可混洗衣物。《礼记·坊记》还要求谨慎与寡妇之子的交往,朋友间不可私自拜访其家人。女性不可主动引人关注,男性也不可表现出对女性的过分关心,如“寡妇不夜哭。妇人疾,问之不问其疾。”[2]1295这些种种防患于未然的规定,其目的就是要将男女自发的情欲消灭在未萌发阶段。这些看上去琐碎细致的防范性规定,“着实不是教条,不是不食人间烟火,而是把人性看得太透了……‘男女授受不亲’!其核心就是要确保,无论婚前婚后,社会都要尽一切可能减少男女间的交往,尤其要防范那些即便细微却可能激发全然无法自控的身体接触。”[7]周礼时代对男女之情的深刻认识不可谓不是对历史教训的痛切总结。春秋时期发生在各大家族特别是晋国和齐国大家族内部的男女违礼事件,以及他们受到的伦理谴责足以证明这些规定存在的真实性与必要性。

周礼关于“男女大防”系统而严密的规定,说明华夏民族在男女之别对于社会文明的意义已经形成完备的认识,正是在此基础上才形成了高度发达的礼乐文明。故“男女大防”既是人兽揖别的起点,也是“周礼”这栋文明大厦的基石。灭殷的周族通过分封同姓诸侯、联姻异姓诸侯,以“家国同构”(1)“家国同构”:即家庭、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有共通性,均以血亲——宗法关系来统领,存在着严格的家长制。“家国同构”是宗法社会的特征。的宗法系统,实现了只有少数人的周族对庞大地域的统治。宗法制是周礼的核心,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核心。一方面,嫡长子制度对于父系和母系清晰血缘的严格要求,向社会关系中的男女之妨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另一方面,“男女之别”是家庭伦理的发端,家庭伦理又是社会伦理的基础。家庭伦理的破坏必然引发社会伦理的混乱,最终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从社会治理的立场出发,在制度层面制定以“男女之防”为核心的伦理禁忌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

二、春秋时期男女违礼事件的性质与地域特征

与“三礼”中严密的周代礼制相左,《左传》中记载了大量男女伦常失范的事件,按性质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晚辈男性与长辈女性之间形成的不被礼制承认,但被时俗接受的稳定、长期的婚姻关系,《左传》用“烝”“报”来进行描述。这样的情况有六例,最典型的“烝”是《左传·桓公十六年》所载“卫宣公烝于夷姜”[8]77。反映这一事件的《诗经·雄雉》被《毛序》认为是“刺卫宣公也,淫乱不恤国事。”[3]46谴责宣公不能正男女之别、遵婚姻之礼,而放任男女之情,结果婚姻不正,既不能恭谨地完成上事宗庙的职责,又不能执行宗子继承制,从而引发了诸子夺嫡的政局动荡。这种行为在伦理上无异于鸟兽之行,在政治上是动乱的根源,即“稽其乱,宣公为之也。诸侯之重,莫重于娶元妃以奉宗庙。宣公以千乘之尊,为犬彘之行,不正婚姻之礼,别夫妇之义。烝于上,淫于下,伉俪既非正矣,安得嫡子,诸子既均庶矣,则长为正。而子母聚麀,安辨长幼。此贼杀篡夺之所由启也。”[9]关于“报”,《左传·宣公三年》载:“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妫。”[8]336杜预注:“郑子,文公叔父子仪也。《汉律》:淫季父之妻曰报。”[8]337孔颖达批评道:“亦鸟兽之行也。”[10]顾颉刚先生对于此类事件的分析是:“宣姜的母家齐人可以强迫卫国的公子烝寡居的嫡母,卫国的君主也不嫌自己的母亲为庶兄所烝,而且宣姜与这位后夫所生的儿女,两个男的后来都做了卫国的君主,两个女的都嫁给大国做了夫人,并不因为他们是烝生的儿女而降低了社会地位。从这三方面来看,可以知道‘烝’这一事在春秋时代自有它的一定的社会基础。”[11]实际上,这种现象一般被认为是氏族时期多男对多女的族际群婚制的遗留。这种异姓族群间的联姻,除优生学考虑之外,还有着明确的联结与促成族际合作的政治和经济目的。由于家族中男子在财产权、继承权方面的优势不断强化,逐渐演变为这名男子死后,他的妻室作为族际联系纽带将族内财产一并转为其他男子所有。周代的宗法制中的婚姻媵妾制度即起源于此,故而这种氏族社会时期的婚姻家庭模式,虽然已经不为周礼所允许,但依然在实际生活中少量残留。

第二类是“通”,即既不为时俗所容,更不为礼制所许可的长期不正当男女关系。“傍淫曰通。言傍者,非其妻妾,傍与之淫,上下通名也。”[12]《左传》用“通”来记载的共有一十六例,每一例都有灾难性后果。例如桓公十八年,文姜与齐襄公的私通,直接导致了鲁桓公被杀,鲁齐之间的关系急转直下。吕祖谦在《春秋博议》中评价:“姑姊妹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鲁桓公及文姜犯是礼以如齐,转盼而罹拉干之祸,身死异国,为天下笑。一失于礼而祸遽至此。”[13]周王子带通隗氏而被晋文公诛杀,齐庆克通声孟子而被国武子所杀,蔡景侯通太子般之妻而被太子般所弑……这些事件的关涉人物无视婚姻生活中“男女之防”的严肃性,破坏了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稳定性,引发了社会动荡,无一得以善终。这体现出《左传》的价值判断与周礼一致。这些“通”的行为,看似只是违背了家庭伦理,然而家庭伦理的解体破坏了社会秩序,最终引发了报复性的不良社会后果。英国社会人类学家马林诺斯基(Malinowski Bronislaw Kaspar)从社会学的立场指出破坏男女伦常将引发的社会问题:“性欲的冲动,以普遍论,是极富于颠倒迷惑的性质,它是社会分裂的力量……社会若允许乱伦的存在,就不能发生一巩固的家庭,因之亦不能有亲属组织的基础,在一原始社区中,结果会使社会秩序完全破坏。”[14]

第三类是《左传》用“从”“奔”“宿”“淫”等表达的一些其他形式的男女违礼关系。文公八年,鲁国大夫穆伯借赴周吊丧之机,携带着准备进贡给周王朝的礼品出奔到莒国,依托其所爱慕的己氏之女而居。被宋胡安国评价为:“肆行淫欲……至于弃其家国出奔而不顾,此天下之大戒也。《春秋》谨书其事,于敖与何诛?使后人为鉴。”[15]襄公二十二年,郑国的大夫游眅因抢夺他人妻子而被杀,郑国当时的执政大夫子展安抚了凶手,并且告诫游眅的家人要息事宁人,以免游眅的丑行被再次展示于众。《正义》这样解释:“若游氏报杀此人,则人知其父被杀。其父所以见杀,为夺人妻故也。报杀则人知其父,是父之行不修益明也。”[16]叔孙豹偶遇一名女子与其“宿”,泉丘女因梦携女伴“奔”孟僖子,郹阳封人之女“奔”楚平王……在周礼婚制已经将政治经济属性置于男女结合之首要考虑之时,这些由情欲的冲动、迷信的昭示所引发的零星非礼结合方式属于“从妻居”“奔婚”“抢夺婚”等原始男女婚俗的遗留。这些前代由生存繁衍需要而形成的,已经与当前主流价值观相悖的习俗已经不为礼法、时俗所容,只是隐伏在滚滚向前的主流中偶尔泛起涟漪。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这三类伦常失范的男女违礼事件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尤以卫、郑、齐、晋为甚。《左传》中记载的六起“烝”“报”事件,有四起与卫、郑有关;在十六起“通”事件中,有三起与卫、郑有关;在这两类之外的乱伦关系也还有三起与之有关。如果卫宣公上烝庶母、下娶儿媳还勉强可以视之为群婚制的死灰复燃,卫灵公为自己宠爱的夫人南子招来情人宋朝的事件就已经完全无视了男女伦理的规定,郑穆公的女儿夏姬更是《左传》所载的乱伦事件中涉及人数最多的女性。究其缘由,恐与卫郑为殷商故地有关。商享祀六百余年,实际控制区在黄河中下游,春秋时期基本属于卫国和郑国之地。周在立国之初,“封纣子武庚、禄父,以续殷祀,令修行盘庚之政。殷民大悦。”[17]96(《史记·殷本纪》)周保留了殷商的宗庙祭祀和行政秩序,这种政治与文化的二元性,反应在风俗与文化中,就必然意味着大量殷商遗俗得以保留。例如《诗·桑中》《诗·溱洧》中描述的卫郑男女欢会之情形,即是源于殷商时期的桑林之祀和修禊之俗逐渐演变而成的男女聚会。[18]从大量刺淫的卫地风诗和《左传》的记载来考察,在礼乐文明的统照之下,这些混乱、原始的婚俗和男女关系,在周代已经被摒弃、批评。然而在春秋时期周王室实力衰弱之际,在前代遗俗的催化下,礼乐约束力以更快的速度、更夸张的形式被突破与瓦解。

晋国与齐国不仅违礼事件多发,而且明显呈现出周礼明确禁止的“同姓婚”及“族内私通”高发的特征。《左传》记载的六起“烝”“报”中有两起与晋国有关,还有三起“通”发生在晋国,如赵婴私通其侄媳赵庄姬,州宾私通其主母栾祁,祁盈的两位家臣祁胜与邬藏相互私通妻室。这些违礼事件都发生在家族内部。更有甚者,在“同姓不婚”早已深入人心的情况下,襄公二十六年,同为姬姓的卫国将卫姬送给晋平公,换取晋国释放被扣押的卫侯。郑子产向晋平公探望病情时认为其病因在于娶同姓姬妾。这些事例说明晋国在婚配方面对于族群婚,甚至族内婚的接受状态。而齐国的男女违礼事件在违礼程度和数量方面更甚晋国。《新语·无为篇》载:“齐桓公好妇人之色,妻姑姊妹,而国中多淫于骨肉。”[19]还有一条值得注意的记载,齐悼公欲娶鲁女季姬为夫人,鲁国在得知季姬与姬鲂侯私通后深以为耻,欲不再将季姬嫁入齐国。齐侯却在知情的情况下,执意迎娶了季姬而且宠爱非常。究其原因,分明与晋齐杂处夷狄的生存特征密切相关。

周代的礼乐制度,一部分因袭从远古到殷商之旧制,一部分来自周民族自身的风俗。二者经由周公“制礼作乐”的优化整饬提升而成为系统化的社会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它随着分封辐射出去,依托周王室对诸侯国的控制力,而成为华夏民族统一的价值追求与行为评判标准。“远古的巫术礼仪到三代特别是周代的礼仪规范,也是与严厉的惩罚直接相连接的。‘不孝’‘不友’都将以严刑峻法处置,所谓德治、礼治,在开始时期是建立在习惯法的严厉惩罚之上的。后世特别是今人误以为‘礼’就是温情脉脉的揖让进退,其实恰好相反。”[20]35礼乐文明在春秋时期,失去了来自礼制维护方的强力维护,失修的礼法大坝被欲望的潮水不断冲刷。“不管十五国风那里大多数的诗,是淫诗,还是刺淫的诗,即便退一步来讲,承认都是刺淫的诗,也得有淫,然后才可刺。”[1]190闻一多先生以此来论证周代男女相交尚处在无序的原始状态。然而,正是因为已经认识到“礼”的必须性与“淫”的不正当性,才会去“刺”。如果周代男女无别,这当然就是正常状态,又何必去“刺”呢?正是因为经历了西周的理性觉醒,认识到男女交往应当依礼而行,当面对非礼的现象时才会有这样激烈的讥刺与谴责。历史与文明的发展同样呈现出在否定与自我否定中不断前进、升华的特点。而春秋确实是文明发展过程中一段以泛滥、无序的欲望冲破旧秩序的历史时期,更适应社会发展的强有力的新礼法力量却尚未形成。

三、春秋时期文明变局出现的缘由

周礼是理性精神结出的硕果。周王朝确立了周室的共主地位,在广袤的土地上封土建国,各诸侯国与周王朝遥远的地理距离成为集权统治的障碍。要实现天下一统,必须依靠伦理价值观念的统一与向心力。于是,周公制礼作乐,首先是以“男女之别”为核心的家庭伦理作为奠基与发端,进而推广到社会伦理,最终在社会伦理的基础上构架宗法制的政治体系。这一政治体系的核心精神是“礼”,外在表现是“仪”。“礼”与“仪”意味着“克己”,意味着约束。然而“个体的‘自我克制’得来并不容易,需要群体的严厉惩罚和杀戮,并经由极其漫长的时期才逐渐形成……内在道德的良知良能,归根到底是来自外在群体的严格和严厉的伦理命令。”[20]35周礼的施行程度取决于周王朝的权威程度。

“周室衰而《关雎》作,幽厉微而礼乐坏,诸侯恣行,政由强国”[17]2705,当周王室军事优势衰减,在面对北部、西北部戎狄的侵扰时,不得不选择对强大诸侯国有所倚重,由此引发了权力的分散和礼制的松动,反过来这种分散与松动,又进一步加剧了周王室与诸侯国之间的实力倒悬。即“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21]651平王东迁后,各诸侯王对周王室的态度由毕恭毕敬发展到虚与委蛇,甚至于置若罔闻。政治实力发展的需要,打破礼制带来的现实利益,旧俗的死灰复燃,以及放松“克己”、放纵私欲所带来的满足感,诱惑着各个诸侯王室。于是僭越、废礼之事不断发生。男女之情是人类伦理网格和社会系统中最为敏感的部分,宗周倾覆导致周礼的价值信仰与伦理构架随之涣散。西周时期乐观、舒缓的情感走向险辟与急切。婚姻大义开始被消解,种种违礼的男女关系涌现。

春秋时期男女伦常失范所折射出的文明变局,第一个要考虑的诱因就是从西周末期开始的政治失序引发的礼崩乐坏。鲁国保持和奉行周礼成为典范,周礼在鲁国逐渐废弛的过程也最具有时代特征。昭公二年,晋韩宣子访鲁时赞叹“周礼尽在鲁矣。”[8]708鲁国人的男女违礼事件发生率也很低,鲁女当中甚至还出现了几位贞洁烈女。如鲁女纪叔氏在齐灭纪后,仍然为纪国奉祭祀直到去世,被认为是“全节守义,不以存亡而亏妇道者也。”[22]鲁女宋伯姬在火灾发生时,因为要等保母和傅母陪同才肯出行而被火烧死。虽然失之迂腐,但其对礼节的重视可见一斑。然而,由于国家安全所迫,以尊礼闻名的鲁国也逐渐突破了礼纪。以鲁国国君与其夫人的关系为例,桓公十八年,桓公带着文姜去齐国,申繻劝阻:“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也,谓之有礼。”[8]80说明这一阶段鲁国人对礼的遵守和要求都较为严格,此时文姜随桓公到齐国被认为是违礼行为。四十五年后,据《春秋·僖公十一年》记载,鲁僖公携夫人声姜与齐桓公在阳谷会面。出生于齐的鲁夫人已经堂而皇之地参与到两国的政治交往中。六年后,随着鲁、齐国力的进一步此消彼长,齐桓公甚至在一次会盟中扣留了鲁僖公,于是有《春秋·僖公十七年》所载:“夫人姜氏会齐侯于卞。”[8]191《左传》的解释是:“声姜以公故,会齐侯于卞……且讳之也。”[8]192孔颖达则作了更为直白的解释:“此时公为齐人所止,夫人会以释之。纵使违礼,不合贬责。”[23]这代表了当时人们从观念上已经完全认可了声姜为解救夫君而去单独会见齐桓公。可见出于政治的迫切需求,鲁人已经打破了对礼的严格遵守。一百六十年之后,《春秋·哀公十二年》载:“孟子卒。”[8]1025《左传》的解释是:“昭公娶于吴,故不书姓。”[8]1025杜预《集解》进一步阐明:“鲁人讳娶同姓,谓之孟子。”[8]1026这表明在当时的观念中“同姓不婚”的原则依然牢固。然而,鲁国国势日颓,新兴的吴国实力日渐增长。鲁国在这种局势下迎娶了同姓的吴国女子。由此可以看到,在周王室逐渐失去天子的权威时,各诸侯国为了在群雄争霸的局面中生存下去,连严谨守礼的鲁国,也不得不为了现实的利益,而在尊礼方面作出牺牲。“礼崩乐坏”的局面也就由此可知了。

春秋时期文明变局第二个要考虑的诱因是殷商遗俗中的沉渣泛起不断侵蚀周礼的根基。以最有代表性的殷商旧地——卫国为例,在封国初期周公告诫康叔:“必求殷之贤人君子长者,问其先殷所以兴,所以亡,而务爱民。告以纣所以亡者以淫于酒,酒之失,妇人是用,故纣之乱自此始。”[17]1450并且根据卫地风土民情作《康诰》《酒诰》《梓材》,承先启后,有针对性地谋划卫地的治理。康叔很好地将这些统治方略进行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至于成王“赐卫宝祭器,以章有德”[17]1450。说明西周政权已经彻底实现了对殷商旧地的统治,也意味着周礼对殷商旧俗的消化与取代。从西周初年的卫康叔到西周晚期的卫共伯,卫国实现了十代君主父死子继的平稳过渡。《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记载季札观乐听到卫地国风时发出感叹:“美哉,渊乎!忧而不困者也。吾闻卫康叔、武公之德如是,是其《卫风》乎?”[8]662杜预《集解》解释为:“卫康叔、武公德化深远,虽遭宣公淫乱、懿公灭亡,民犹秉义,不至于困。”[8]664并且卫国也有因为出色地遵行了周礼而被称颂的人物,例如《诗经·邶风》中的《式微》与《旄丘》,被认为是卫侯之女黎庄夫人在不见答于黎庄公的情况下,依然能够“终执贞一,不违妇道,以俟君命”[24]164。卫文公的妹妹积极敦促其丈夫齐桓公提升修为,被赞为:“齐桓卫姬,忠款诚信,公好淫乐,姬为修身,望色请罪,桓公加焉,厥使治内,立为夫人”[24]164。可见周礼中关于男女伦常的观念在卫国也已经得到了施行。

另一方面,卫国宫廷中的秽行受到人们的批判与谴责,这些非礼的男女关系在道德上并不见容于时俗。分析与《左传》记载相呼应的风诗作品,发现相关作品的讥刺对象主要围绕卫宣公、夷姜、宣姜、公子顽乱伦的事件展开,内容大约分为三类:一类是谴责“收继婚”行为,例如《鄘风》中的《墙有茨》《鹑之奔奔》认为公子顽上烝宣姜的行为“鹑鹊之不若”[3]70,即禽兽不如。这说明作为前代遗俗的“收继婚”在国人的观念中已经被认定为是不可张扬的丑行。第二类是维护嫡庶妻制度。《邶风·绿衣》表现国人对卫庄公冷落夫人庄姜而宠爱州吁之母,导致嫡庶妻制度被破坏时的不满与忧虑。第三类是讥刺和谴责因卫国宫廷秽行引发的社会不良影响。《邶风·雄雉》《卫风·氓》被认为是谴责卫宣公与宣姜不遵照男女伦常规范,破坏了礼义的根基,终于导致“礼义消亡,淫风大行,男女无别,遂相奔诱”[3]84,引发了全社会的伦理涣散。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礼乐文明统照之下卫地接受了周礼的规范,男女伦常已经深入人心。男女非礼关系在卫地的大量出现,其根源在于周王室实力衰减、礼乐约束力下降。在这样的时代趋势下,殷商时期的遗风遗俗再次沉渣泛起,加速了纲纪伦常的坍塌。

春秋时期文明变局的第三个诱因是夷狄交侵胡风乱华。西周初期,周王室实力雄厚,对夷狄的认识是“性气贪婪,凶悍不仁,四夷之中,戎狄为甚。弱则畏服,强则侵叛。虽有贤圣之世,大德之君,咸未能以通化率导,而以恩德柔怀也”[25]1530,“苟利所在,不知礼义……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17]2509对待夷狄的态度则是“甚恶其猾夏而乱华,未尝不欲驱攘而摈外之。”[26]《诗经》大雅、小雅中《皇矣》《采薇》《出车》《六月》等作品所记载和描述的戒备与征战,都是这种情况的反映。

西周末期,随着周王室实力下降,夷狄与华夏族各种形式的交往日渐频繁,就连周王室也不能例外。周襄王在鲁僖公二十四年娶狄女为王后,来回报狄人在取得栎地时提供的帮助。而晋国地处山西南部,势力由南向北推进。表里山河的地形地貌决定了与戎狄的相对位置如犬牙参差,“晋居深山,戎狄与之邻而远于王室,王灵不及,拜灵不暇,其何以献器?”[8]813故而,晋国对待戎狄的态度也更为开放,尤其是在通婚过程中,戎狄女子带着戎狄之俗广泛进入晋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导致晋国甚至出现戎狄化倾向。晋献公是第一位里程碑人物,他“烝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大子申生。又娶二女于戎,大戎狐姬生重耳,小戎子生夷吾。晋伐骊戎,骊戎男女以骊姬。归生奚齐。其娣生卓子。”[8]125这一时期的晋献公上烝庶母齐姜,又因为宠爱骊姬而废嫡立庶,尽杀桓、庄之公族,破坏了周礼的核心制度“宗法制”及其“嫡长子继承制”,几乎将周礼的根本原则“尊尊”“亲亲”毁弃殆尽。晋国戎化的第二个里程碑人物是开启了晋国长期霸业的晋文公重耳。他的母亲就是戎狄女子,在流亡狄国期间重耳和他的重臣赵衰都娶了戎狄女子,其随从狐毛、狐偃都属白狄之后。重耳甚至为了加固与秦国的政治捆绑而娶了侄媳文嬴。这种较少受到周礼的制约,根据现实利益灵活应对的行事风格,被孔子评价为“谲而不正”[21]570。

违礼事件的另一个高发地齐国的第一任君主姜尚出生于东夷之土[17]1359。齐建国之初,还有东夷的一支莱人,“与之争营丘”[17]1362,可见齐地华夷杂居。而东夷有长女主家祠而不嫁的“巫儿”之俗。然而不嫁的长女却也生育子女(2)《战国策·齐策》:“邻人之女,设为不嫁,行年三十而有七子,不嫁则不嫁,然嫁过毕矣。”,其背后所蕴含的男女伦理观念已不言而喻。姜尚对齐国的治理方针是“因其俗,简其礼”[17]1362,这些风俗与齐国宫廷特别是齐襄公与文姜明目张胆地频频相会相互推波助澜,对已经千疮百孔的周礼形成了摧枯拉朽的力量,最终造成了齐国男女礼制废弛的局面。被孔子赞为“正而不谲”[21]570的“尊周”模范齐桓公也曾惭愧地自我检讨:“寡人有污行,不幸而好色,姑姊有不嫁者。”[27]明确认识到因为自己好色而导致姑姊不嫁的情况严重违背了周礼的规定,属于“污行”。襄公二十八年卢蒲癸娶同为姜姓的庆舍之女,堂而皇之地说:“余取所求焉,恶识宗?”[8]650杜预注:“言己苟欲有求于庆氏,不能复顾礼。”[8]651或以个人的私欲为诱因,或以现实的利益为诱因,齐国的东夷风俗终于侵蚀并突破了周礼长久以来的禁锢与防范,由田野民间走向宫廷贵胄。

“周室失统,诸侯专征,以大兼小,转相残灭,封疆不固而利害异心。戎狄乘间得入中国,或招诱安抚以为己用,故申缯之祸颠覆宗周。襄公要秦遽兴羌戎。当春秋时,义渠大荔居秦晋之域,陆浑阴戎处伊洛之间,鄋瞒之属害及济东侵入齐宋,陵虐邢卫。南夷与北狄交侵,中国不绝若线。”[25]1530春秋时期正当原有的社会平衡结构被打破,不同势力和阶层之间通过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途径谋求权益最大化,甚至于希望乱中取利,以实现打乱旧秩序建立新秩序的目的。这些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现象都不可避免地与社会伦理纲纪的松弛互为因果。

四、结语

考究礼乐文明的发生和发展可以清晰地看到,春秋时期的礼制相比西周时期有所倒退,故有礼崩乐坏之说。春秋时期对伦理要求的坚守与现实失范之间的冲突,表明我们民族在西周礼乐高度发达之后,经历了一次文明覆亡的危机。《左传》中记载的混乱男女关系,正是这种危机的具体表现。重新深入探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文明变局及其产生的复杂根源,对于我们理解《左传》中关于男女伦常混乱的历史文化根源,进而准确把握华夏文明起起伏伏的发展轨迹有着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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