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理论视域下企业税费负担分析

2023-04-06 06:09蒋淑兰
中国民商 2023年1期
关键词:非税税负政策

蒋淑兰

康龙化成(绍兴)药业有限公司

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到了新常态阶段,国家对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也不断提升,无论是从政策、资金还是技术方面,都加大了投入力度。减税降费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提升经济增长活力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和国家领导人就此召开了多次会议,而且在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和降低非税收入的相关意见,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加强管控,预计新增减税规模超过5000 亿元,这符合我国国情。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正深入推进,市场上中小型企业数量和发展规模越来越大,要为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出台相应的政策来减轻其税费负担,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早在2019年两会上,李克强以及其他国家领导人就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扩大减税降费规模,达到2 万亿元,和前一年相比减税降费规模有扩大的趋势,其本质在于突出其普惠性,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将结构性减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虽然从整体上来看,国家税收收入呈现持续降低趋势;但是这是为后续工作的开展而服务的,有助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企业经济成本大大降低,这是国家治理体系科学化的表现,同时也象征着国家治理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有助于提升我国整体的经济竞争力。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通过有效的手段来降低企业不合理的税费负担,推动我国经济朝着高质量、高效率、公平化的方向发展,是社会各界需要关注和思考的重点问题。因此,对减税理论下企业税费负担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减负的税收理论基础

在税收制度中,税负一直都是重点内容,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对社会财力的集中程度,同时也会对企业、纳税人等微观经济主体的实际收入造成直接影响。税制结构优化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作为一项难度极大的系统性工程,要在不断的设计、试点、调整、创新过程中慢慢实现。目前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减税浪潮,我国也出台了和减税降费有关的政策,为了切实缓解企业的税费负担,进一步拓宽其税负空间,需要对企业减负的税收理论基础进行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其要点,为企业顺利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一)凯恩斯学派的减税理论对企业减轻税负的意义

1930年,受美国经济发展的影响,金融危机波及了世界各国,凯恩斯减税理论应运而生,该学派重点强调税收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功能。凯恩斯认为,国家可以通过调控率等方式适当进行干预,实现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之间的平衡,而并非将希望完全寄托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想要推动国家经济的平稳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要将经济稳定增长作为确定税负水平的政策目标,以降低税负作为前提条件,实现税收结构的创新与优化,提升消费需求。可以将税负看做是“自动稳定器”,随着经济周期的波动,政府支出水平以及税收都会适当进行增减,这种财税制度本身具有一定的平衡性,在面对经济发展的“高峰”或“低谷”时,政府可采取“相机抉择”的方式,降低企业适用税率,一方面可以最大程度上减轻其税务负担,另一方面还可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让更多企业参与到投资活动中,排除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为经济稳定增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供给学派的减税理论对企业减轻税负的意义

供给学派起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该学派提出了减税、降低政府开支、平衡预算等政策主张,将重点放在社会生产效率提升上,并且将减税作为核心政策。供给学派的支持者普遍认为,降低税率有助于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其税费负担大大降低,可以充分释放是市场活力,同时让更多企业涌入到良性发展中来,经济分配的公平性、经济运行效率都会得到显著提升。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完善政策制度,实现税负均衡的目标,在避免市场扭曲的同时,还可起到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供给学派为了让减税理论得到推广和应用,研究了多种不同的方法去探究税收收入、税基以及税率之间的关系。其中拉弗曲线分析方法是一种有效手段,可以让研究更加深入、全面。通过分析,供给学派得知税收收入有一个临界点,并非越高越好,也不是越低越好,而是要找准最佳税率点,当税收收入处于这一数值时,就可以将税收负担稳定在纳税主体承受范围之内,而且可以同时满足经济增长、税收所得的双重要求;而当税收收入高于这一临界值时,当税率进一步提升时,税基反而会减少,两者呈反比例关系,从而导致税收收入的降低。

由此可见,在对企业、个人以及相应的纳税主体进行征收时,国家要充分考虑到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发挥出财政的基本保障功能,另一方面提升纳税人的主动纳税意识,强化其组织生产的张力,确定合理的税负。在制定、完善并对税法制度进行不断调整的过程中,要努力实现社会公平,尽可能降低双方的征纳成本,既要保证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转,又要提升群众的可支配收入。

二、企业减负的现实障碍

(一)社保负担加重企业经济压力

国家针对降低社会保险费出台了很多文件政策,多次表明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比如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运营负担,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这对中小型企业、小微型企业而言意义重大。根据有关数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在16%左右,如果低于16%,就要提出相应的过渡办法;工伤保险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以下调50%;并且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至3.5%。要从职工的加权平均工资进行计算,虽然能够让该区域内各企业的缴费成本基本达成一致,但是会受到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其费基上下限差异可能比较大。根据有关数据调查显示,2018年费基上限方面,北京几乎是南宁、贵阳等城市的1.5 倍,差距已经比较夸张。而且税费负担还会受到企业盈利能力、经营状况等方面的影响。

(二)非税费用挤压企业利润

国家财政部门出台了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政府部门也对非税收入进行了明确划分,推动其管理朝着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根据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方面的差异,可以分别将其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参照相关规定,缴入到中央国库的部分一共有一百零一项,以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主。当税负不平等时,对人们造成的影响,远远不如税负不确定时的大,纳税期限、纳税数额、税额缴纳方式等都是直接影响纳税成本的重要因素,纳税人要深入了解政策中的相关要求。但是我国针对非税收入方面,并没有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违规收费、设立基金等问题亟需得到解决。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部门的收支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如果预算支出已经超过限额,但是收入并没有达到要求,为了弥补公共开支的持续增长,有部分政府部门会增长非税收入,这种方式存在的最直接缺陷就在于,会严重破坏各级政府的事权、税权以及支出责任,同时也会变相的加大企业税费负担,不利于整体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三、实现企业减税降费的策略

(一)实施阶梯型社保政策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无论是中小型企业还是大型企业,在征收社保的过程中,都是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费用基础,并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收取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方式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其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民营企业为了提升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都会将基本工资提得非常高,甚至远远高于其他企业对同一个岗位的薪酬标准,但是社保缴纳比较少。但是从本质上来看,社保和收入之间呈正比例关系,也就是说收入越高,社保缴纳的数额也就会越高,将工资总额作为费基的手段,其实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压缩了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会对社会平衡带来一定影响。从税收征收对象的角度出发,引起企业社保缴纳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企业因素之外,还有可能是因为职工参与其中的主体意愿并不强烈引起。应该从国家层面对社保缴纳费用、征收范围、征收依据等提出明确规定,采取差异化的管控原则,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不能将工资总额和社保缴纳费用直接联系起来,而是可以参考员工职称、梯度性年龄、聘用制度等多方面因素,以此作为缴费基数的重要参考依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用率,但是并不是盲目降低,而是要采用阶段性的方式,科学合理的进行调整。比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用率下调50%。在阶梯型社保政策调整方面,可以参考日本或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比如主动降低社会保险费的主体险种,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例,将企业承担的总体社会保险费费率控制在20%以下,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为主的,可以降低至10%,甚至是5%以内。同时还要在原有政策上进行调整和创新,例如废除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的不同比例或倍数确定费基的办法,将其调整为按照当月的实际工资收入计费,尽可能提升社保政策的公平性。在统一费率和费基的基础上,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也要相应的进行调整,对社保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提出明确要求,根据我国社保部门、税务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对企业与参保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做出灵活调整,将上级部门下发的工作任务贯彻落实到位。如果企业在这方面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不能自行集中清缴,对于部分欠费的情况,需要主动联系税务局与社保部门,让政府部门专业人员进行统一集中管控,确保流程、手续合理合法。

(二)规范政府收费的权力基础

“清费立税”的落实,需要考虑到多方面实际情况,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税收政策的具体情况。首先,对于部分具有转变为税收征收方式的项目,可以费用“费改税”的手段,将其从非税收入中抽离出来,并按照税法和社保政策的相关要求进行重新规定。比如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在2018年就出台了环境保护税(前身为环保费,也被称为排污费)。其次,在设计顶层制度的过程中,要从国家财权统一的角度进行考虑,灵活协调各地政府的财权与事权。根据相关规定,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结构可以进一步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这是履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的重要手段,将免征行政费用的项目逐一列出,充分展现政策文件中的要求,使政府性减免基金的项目更加清晰、明确。最后,针对政府收费权力出台相应的文件,比如“正面清单”,在文件资料中,规定企业缴纳的收费项目、缴纳额度、缴纳费用的方式、缴纳费用的原则等,通过政务网络定期予以公示,主动接受上下级部门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如果收费项目没有纳入到“正面清单”中,政府部门不能随意进行征收,更不能擅自立名目,否则不仅会侵犯到企业的合法权益,还会严重影响政府部门在群众心中的地位,不利于整体经济发展。在征缴非税收入的过程中,要以社会经济主体的财产权作为重要前提保障,当非税收入征收权的设置不合理时,不可避免的会对经济主体财产权利造成侵犯。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想提升盈利能力、经营活力的企业,以及平衡国家公共收入的税源,都应该针对非税收入提出具体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如此一来,能够营造更为稳定的市场秩序,推动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四、结语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到了全新阶段,市场开放性不断增强,中小型企业发展规模进一步扩大,加剧了行业内部竞争的激烈程度。在国家税法以及相关政策不断调整的背景下,企业要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深入了解相关政策中的具体要求,采取有效手段来降低税务负担,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可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实施阶梯型的社保政策,同时规范政府收费的权力基础,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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