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悦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 330045)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成为全社会的焦点,正如党的二十大所提出的,我们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企业是碳排放的主要来源,2022年2月8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明确了企业碳信息依法披露的主体、内容、形式、时限、监督管理等基本内容,这说明关于企业碳信息的披露已经受到关注。目前,我国关于碳信息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但近几年国内学者对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研究,得出了很多有价值的结论和建议。因此,本文以现有的文献资料为基础,针对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进行梳理,尝试找到当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并对未来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现有文献主要从企业外部宏观角度和内部微观角度来研究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宏观角度主要有环境因素和市场因素等,如卢佳友等(2021)为研究碳交易市场建设对企业披露碳信息的影响,以试点地区重污染企业为研究对象,研究发现在试点政策颁布之后,相较于不存在政治关联的企业而言,存在政治关联的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水平提升的程度更明显,在国有企业中和处于政府干预程度较高地区的企业中,这种提升差别更显著。梅晓红等(2020)解析企业在不同外部环境合法性压力下,所作出的碳信息披露决策是否存在差异,在此基础上考察所有制和市场的调节作用,得出结论:面对环境合法性压力时,相较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企业更可能披露碳信息,这种压力的作用在要素市场扭曲程度较高时会明显减弱。王洪阳等(2021)检验政府补助对企业披露碳信息是否存在影响,发现,政府补助会对下一年度碳信息披露水平产生积极影响,这一作用在大规模企业中比在小规模企业中更显著,在非国有企业中比在国有企业中更强,当企业受媒体监管力度较弱时,这一作用也更显著。蔡海静等(2019)以上证社会责任指数成分股企业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结论:政府环境规制强度在一定区间内与企业碳信息披露正相关,可以提升披露水平,但超出临界点后,反而起抑制作用,二者之间呈“倒U 型”关系,且董事会是否独立会使“U 型”的陡度更大。
微观角度主要有企业异质性和管理层异质性等,如罗喜英等(2021)以火力发电企业数据为样本,从质量、数量和时间等维度构建评价体系,探究管理层异质性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发现,管理层受教育程度、规模和性别异质性的提升都会促进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提升,但管理层年龄起相反作用,平均年龄越大,企业披露水平越低,另外,管理层是否具有经济管理的背景对企业披露碳信息的决策没有显著影响。周丽雪等(2022)发现,高管有相近地缘关系,即董事长和总经理家乡地理上接近时,会抑制企业披露碳信息,这一作用在非高碳行业中显著,即使外部制度环境较差,这一抑制作用依然存在。吕明晓(2022)以重污染行业数据为样本,构建信息披露定量评分表,以企业是否得到审计师无保留意见作为衡量内部控制的指标,分析企业内部控制质量对碳信息披露的影响,结果表明,二者是正相关关系,内部控制的好坏对企业披露碳信息有潜移默化的影响。邹玉友等(2022)以我国农业企业为研究对象,研究发现,制度同构压力对显著提升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生命周期进行分组研究后得出,强制同构、规范同构和模仿同构压力在成长期企业中有显著提升效果,强制和规范同构压力对成熟期企业更有效,而对于衰退期企业而言,只有规范同构压力起到显著正向影响。
学者们大多从资本成本、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3 个方面研究碳信息披露产生的经济后果。
目前关于碳信息披露对企业资本成本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代理成本和融资成本上,大部分学者认为,披露质量越高,越有助于企业降低成本,少部分学者认为,对成本的缓解作用仅在一定区间内或部分企业中有效。杨洁和乔宇洁(2022)对高碳行业356 家上市公司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企业代理成本与碳信息披露质量呈负相关,且媒体监督在其中承担中介作用,二者作为内外联动机制,共同作用于公司治理。在此基础上,赵前和周静(2022)发现,同群效应易在同行业或同地区企业中发生,出于竞争的心理,企业会将自身披露质量向同行看齐,甚至超越同行,以此来获得竞争优势,从而降低融资成本,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存在更严重的融资约束,因此民营企业更倾向于个体披露水平来获得更多融资机会。然而,对融资约束的缓解作用,马微和盖逸馨(2019)认为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之间存在差异,以重污染行业为例,这种缓解效应仅在成长和成熟期企业中存在,初创期的企业中并不存在,并且,在衰退期企业,碳信息披露不仅不能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反而会加剧。然而张娇宁等(2021)认为,企业碳信息披露与债务融资成本之间呈“倒U 型”关系,环境规制通过影响高管激励,在其中起调节作用。
关于碳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目前有3 种主流看法,分别是正相关、负相关和“U”型关系。李奇松和陈立芸(2021)利用中介效应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在利益相关者需求的中介作用下,碳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呈负相关。马相则和王聪(2020)则持相反意见,他们认为二者之间是正相关关系,碳信息的披露可以侧面提升企业价值,树立良好形象。赵玉珍等(2019)对高碳行业数据分析也得出同样结论:披露透明度增强在外界看来是企业向外释放的积极信号,从而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缓解融资难题,披露收益大于成本,从而提升企业价值。同样,杜湘红和王惠质(2021)认为从全样本来看,这种正面影响是显著的,但从分组样本来看,成熟期该作用最强,衰退期次之,成长期反而是抑制作用。然而,杨洁等(2023)却认为,碳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的作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二者之间呈“U”型关系,在非国有企业中更为如此,高管激励可以有效舒缓“U”型的陡度。柳学信和杜肖璇等(2021)也认为碳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没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对于短期企业价值的提升,碳信息披露并没有起到作用,但对于长期价值,碳信息披露可以起到显著的提升作用,他们通过构建中介模型发现其中一部分是通过降低股权融资成本来实现的。
对现有文献进行统计可以发现,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碳信息披露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是正向的。例如,董淑兰等(2018)利用我国城市CEI 指数,对中高污染企业进行研究,结果表明:碳信息披露与企业绩效呈正相关,当地社会信任水平在其中承担正向调节作用。田宇和宋亚军(2019)将重污染企业作为样本进行分析,也得出同样结论:碳信息披露可以促进企业财务绩效的增长,并且盈余管理质量可以显著增强这种促进作用。许文静等(2022)以重污染行业和电力行业作为研究对象,探索二者之间关系和影响机制,得出,通过降低融资成本,披露碳信息可以显著提高企业绩效,前者的质量越高,对后者的提升作用越明显,这一提升效应在市场化进程较快的地区更为显著。盛春光等(2021)选取我国商道绿融ES 数据库中评级B 以上的企业进行研究发现,企业碳信息披露的质量可以提高企业财务绩效的水平,尤其是当企业机构投资者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时。也有少数学者认为,二者之间是负相关,如尹建华等(2020)对我国典型重污染行业数据研究发现,重污染企业往往牺牲环境绩效来提升财务绩效,会规避碳信息的披露,因此二者之间是负向影响,企业规模在其中起一定的调节作用。还有部分学者认为,二者之间是非线性关系,例如,马天一和李明娟(2021)认为二者之间呈“倒U 型”,即在一定范围内,碳信息披露对提升企业绩效有积极的作用,但超出临界值后,积极反变为消极。
本文主要回顾了国内学者对碳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的文献研究,学者们得出了很多具有建议性的结论,但仍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大多数实证研究选择的研究对象都是以参加CDP的企业为主体,但CDP 组织的调查问卷是针对全球大规模企业设计的,并不能完全试用于我国本土企业和较小规模企业,数据的局限性可能对研究结果产生影响。
其次,关于碳信息披露水平的评价标准也并不统一,大多数学者采用指数法、内容分析法等,对其内容并没有严格标准。
最后,虽然关于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已有大量文献,但少有学者构建中介变量,深处的作用机理研究仍存在空白。
针对上述不足,本文认为未来对碳信息披露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首先,应考虑研究对象的多样性,不局限于对参加CDP问卷调查的企业,还可通过网络平台、媒体等途径获得企业披露的碳信息。
其次,应尽早建立规范且有效的披露框架,对企业披露的内容进行统一。
最后,应着力深挖对企业披露碳信息的决策产生影响的机制以及其产生经济后果的原理,夯实碳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