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兰等
面对车辆未处理违章不予年检,有权说“不”
胡律师:
近日,我持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到车管所为自己的小车办理年检,但车管所以我的小车有违章没有处理,需要先行处理违章才可办理为由拒绝。请问:车管所的做法对吗?
读者:刘晓
刘晓读者:
车管所的做法是错误的,即你有权对“车辆未处理违章不予年检”说“不”。
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即只要申请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且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与之对应,你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管所自然应当办理。
另一方面,《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即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但,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明显不一致。鉴于《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制定的,系公安部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登记规定》来说属于上位法,自然只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否则,违反了“法律优先”原则。同时,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车辆驾驶人,而非机动车,其目的是惩戒和警示、避免违法驾驶行为的再次发生,而车辆年检的对象是车辆本身,是及时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患、减少因车辆本身的状况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也违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接原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即如果因为车管所拒绝检验而造成损失,你有权索要赔偿。
胡律师
领导口头宣布“滚蛋”,离职员工能否要赔偿
胡律师:
两个月前,我与公司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因工作發生争执,他见我根本不顾及其面子,一气之下呵斥我“滚蛋”。我当即赌气出门,甚至没有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近日,我回到公司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然而公司不仅否认他让我“滚蛋”的事实,还说我是擅自离职,并因此拒绝支付赔偿金。请问:如果我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公司究竟应否支付赔偿金?
读者:肖慕容
肖慕容读者:
公司有权拒绝向你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其已经明确表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那么,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也指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如果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相应行为具有合法性,或者虽有证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其中当然包括支付两倍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已经口头解除,则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举证或者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则必须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与之对应,正因为公司否认曾口头宣布让你“滚蛋”,也就是不承认解除劳动合同,而你又不能举证证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决定了你无权向公司索要赔偿金。本案的教训在于,劳动者当被用人单位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通知,或者向用人单位送达载明自己离职原因的书面通知,切不可赌气自行离职,否则导致因口说无凭造成权利受损。
胡律师
员工莫名变成股东而遭无辜追责,该怎么办
胡律师:
近日,我突然被法院要求承担公司的上百万元欠款,理由是我系所在公司的唯一股东,债主已申请追加我为被执行人。原来,公司为逃避责任,未经我许可,利用我入职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授权委托书及我的签名等,在市场监管部门将我变更为股东。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李慧
李慧读者:
你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变更登记。
《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被冒用人)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登记机关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因冒名登记导致的被冒用人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人措施停止执行,登记机关应及时更新数据,解除信用约束措施;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及时推送撤销冒名登记相关数据,推进被冒用人无辜受限问题的解决;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与之对应,你可以按相关程序办理,市场监管部门自会给你说法。当然,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胡律师
单位与员工“长期两不找”,动关系与待遇怎么办
胡律师:
由于种种原因,我公司与少数员工处在“长期两不找”状况,即公司一直不找员工,员工也一直不找公司。请问:在此类情况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待遇怎么办?
读者:贾环
贾环读者:
对此类情形所涉劳动关系与待遇问题,应当区别对待。
一方面,“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的认定。“长期两不找”的情形主要有六种:一是因“下海”“停职留薪”等历史政策离开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二是员工因用人单位长期停产、自己病休、待岗等而离职;三是员工对用人单位违法解聘不服而未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也未履行法定解聘程序;四是用人单位放假后,员工“另谋出路”未办理离职手续;五是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或员工拒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六是用人单位对离职员工未办理离职手续或保留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
与之对应,“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的认定,上述一、二种情形属于劳动关系中止。第三种情形属于劳动关系待定状态。如果员工主张赔偿金但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员工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自违法解除之日事实解除;如果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当认定劳动关系处在持续状态。第四、五、六种情形,虽然存在程序性瑕疵和证据缺失,但一般应当认定劳动关系已事实解除。
另一方面,“长期两不找”待遇的承担。对上述一、二种情形,基于员工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不必向员工承担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计算工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时,也应扣除中止期间;对于第三种情形,应当适用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如果员工在一年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劳动关系恢复时止本人的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费等损失;如果员工已从别处取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如果员工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对于第四、五、六种情形,基于劳动关系已事实解除,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工资福利等;如果确实无法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与否,可以参照中止履行处理。
胡律师
诉讼离婚未成,如何才能顺利离婚
胡律师:
我与薛某在一次网络聊天时结识后,开始约会见面,经过一年多的相知、相爱,便登记结婚了。结婚没多久,我们因为生活习惯、家务、经济等问题发生矛盾,经常吵架拌嘴,感情出现裂痕。我于2021年1月起诉离婚,但薛某不肯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我们双方的感情实际上并未完全破裂,遂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但我认为已无法与薛某一起生活,感情难以挽回,遂搬回娘家居住至今。请问:如果我现在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读者:邵佳霞
邵佳霞读者:
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前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四项法定事由:“(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就是说,夫妻一方到法院要求离婚,如果存在上述事由之一,经法院调解无效的,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相反,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事由,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另外,部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由于一方恶意不同意离婚,或者故意拖延离婚时间,法院也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为了尊重婚姻自由,避免多次诉请离婚而不得之现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以前规定的四项法定事由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就是说,在当事人初次诉讼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以上时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后并无改善,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中,你与薛某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已经分居一年多。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现在再次起诉离婚,那么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胡律师
企业要求提前结束产假,女职工可以拒绝吗
胡律师:
由于近年来公司休产假的女工逐漸增多,导致人手紧张,公司研究规定:女工的产假减少一个月,增发50%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拒不执行公司的规定,则减半发放产假工资。我在产假还剩余一个月的时候,收到了公司要求提前上班的通知。由于孩子无人带,我准备不理睬公司的要求。请问:如果不执行公司的规定,是否会产生不利后果?
读者:俞华莹
俞华莹读者:
一方面,用人单位无权规定缩短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外,各省的地方性法规还规定女职工享受一定天数的奖励产假。由于女职工的产假天数实行法定制,所以,除非女职工本人自愿,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或者减少。另一方面,公司无权减发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本案中,该公司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克扣女职工产假以及以扣发工资相要挟迫使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显然是违法的。对这种侵犯女职工产假权益的规定,你有权拒绝执行,且公司无权给予你任何经济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法定天数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其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加付赔偿金。”
因此,如果你被迫提前上班或者被扣发了工资,那么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你也可以向妇联或工会投诉,由妇联或工会出面要求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并协助你维权。如果最终只能选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解决,那么在案件审理中,你可以申请妇联或工会为你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为你打官司。
胡律师
胡律师:
我们是某分公司的员工,总公司在上海。虽然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但我们的劳动合同是与分公司签订的。2021年,由于分公司经营困难,拖欠了我们几个月的工资,给我们打了欠条。我们曾向法院起诉讨薪,法院也判决分公司清偿工资,但由于分公司无力全部清偿,以致大部分余款至今尚无着落。请问:我们可以要求总公司向我们支付分公司拖欠的工资吗?
读者:陈臣等
陈臣等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上述规定表明,如果分公司是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資格的法人组织,则应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用自身的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则总公司要对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就劳动关系而言,当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当由总公司负责支付。
本案中,法院已判决分公司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在分公司无力履行全部义务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据此,你们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变更总公司为被执行人,让其直接向你们清偿分公司所拖欠的工资。
(本栏目稿件由罗兰、颜梅生、廖春梅、潘家永等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