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贵宝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和继承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为适应形势变化,2020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我国的继承制度进行了重要调整。鉴于新旧继承法条文存在一定差异,本文拟对《民法典》实施前后的继承制度进行梳理,分析其中的变化点,探讨《民法典》在继承法制上的主要特点,并评估新规定与中国国情的契合情况。
一、《民法典》之前的继承制度
(一)法定继承制
法定继承制主要基于法律预定的继承顺序和份额来确定遗产的分配。该继承方式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生效,确保遗产能够有序传承。在法定继承制下,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被明确规定,如直系亲属优先于旁系亲属获得继承权。若某一级别的亲属全部不存在或放弃继承权,则遗产会按法定规定流转至下一级别的继承人。这种继承方式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和亲缘关系的尊重,同时保障了遗产继承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限定继承制
限定继承制的核心在于规定遗产继承的最大份额或最小份额,从而在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之间形成一个桥梁。在该制度下,虽然遗嘱人拥有财产处分的自主权,但法律设定了一定的限制,确保某些特定的继承人获得一定比例的遗产,如遗嘱人可以自由决定部分遗产的分配,但其余部分则必须遵循法定的继承规定。限定继承制既保障了遗嘱人的财产处分意愿,也维护了部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在财产继承中实现平衡与公正。
(三)遗嘱继承制
遗嘱继承制侧重于遗嘱人对财产的处分意愿。在该制度下,遗嘱人可以明确指定继承人并规定财产的分配方式。当遗嘱的内容与法定继承规定产生冲突时,遗嘱的内容具有优先权,表现出法律对个人意愿的尊重。为了确保特定关系的继承人不被完全剥夺遗产权益,某些法律体系中可能还会设定遗嘱可处分财产的范围限制。遗嘱继承制为财产继承提供了更高的灵活性,使遗嘱人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策,确保其遗愿得到准确实现。
二、《民法典》的继承制度
(一)规定三种继承方式
《民法典》在继承制度上进行了细致规定,明确了三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协议继承。法定继承根据既定的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继承顺序和份额来确定遗产的分配。遗嘱继承则是遗嘱人根据其意愿对财产进行处分,但可能受到法律规定的可处分财产范围的约束。遗赠协议继承是基于遗嘱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协议来进行财产的预先分配。这三种继承方式旨在维护遗嘱人的财产处分权,同时确保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并在遗嘱人的意愿与法定规定之间寻找平衡。
(二)法定继承顺序
《民法典》对法定继承顺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确保在遗嘱人未留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遗产能够依据一定的逻辑和公正性进行分配。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顺序首先考虑的是直系血亲和配偶。其中,子女、配偶与父母通常被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分享遗产。若上述关系的继承人不存在或均放弃继承权,遗产则被转至下一级别,即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再无此类继承人时,才会考虑更远的亲属,如外祖父母。《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明显体现了对直系亲属及配偶的优先保障,强调了家庭中亲近关系的重要性。此外,这一规定还反映了法律对维护家庭稳定、确保财产传承逻辑性和公正性的重视。尽管遗嘱人有权自行决定遗产的分配,但在其未明确意愿或存在法律约束时,法定继承顺序提供了一个清晰、公正的遗产分配方案。
(三)遗嘱可处分财产范围
《民法典》在遗嘱继承制度中明确了遗嘱可处分财产的范围,意在保障遗嘱人的财产处分权与继承人的基本权益之间达到均衡。《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生前可以自由决定其财产如何分配,但为了确保某些特定关系的继承人不被完全剥夺遗产权益,法律对可处分的财产范围进行了限制。例如,遗嘱人必须为直系亲属预留一定比例的遗产,这部分遗产不受遗嘱的影响,必须按照法定继承规定进行分配。明确遗嘱可处分财产范围的制度既维护了遗嘱人的自主权,也确保了继承人的基本利益不被损害,避免因遗嘱内容而导致的家庭纠纷,使遗产的分配更为合理、公平。
(四)遗赠可处分财产范围
遗赠可处分财产范围在《民法典》中占据了特定的地位,旨在确保遗赠协议继承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之间的平衡与和谐。遗赠协议继承是基于遗嘱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协议来进行财产的预先分配。为了确保这一协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民法典》规定了遗赠所涉及财产的可处分范围,防止遗赠人通过遗赠协议绕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限制,过度地减损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尽管遗赠协议继承为遗嘱人与继承人提供了在生前对财产进行预先分配的机会,但仍需遵循法律规定的可处分财产范围,确保遗赠的公正性,防止可能出现的恶意遗赠行为,同时保障其他继承人的基本权益,使整个继承过程更为透明、公正和合法。
(五)各种形式的遗嘱
在《民法典》中,遗嘱被赋予多种形式,以适应不同的实际需求和环境,同时确保遗嘱人意愿的真实性和明确性。常见的遗嘱形式包括书面遗嘱、口头遗嘱和视频遗嘱。书面遗嘱需按照一定的格式,由遗嘱人手写或打印,并由遗嘱人及至少两名证人签名。口头遗嘱通常在遗嘱人临终或处于其他特殊情况下,面对至少两名证人宣布,后由证人书面记录并签名。视频遗嘱则是遗嘱人通过录音录像工具明确表达其遗嘱内容。各种形式的遗嘱均旨在最大程度上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减少因遗嘱形式不当而导致的法律纠纷。不同的遗嘱形式允许遗嘱人在不同情境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表达其意愿,从而进一步保障其财产处分的自主权和法律效果的稳定性。
三、《民法典》继承制度的特点
(一)加强了遗嘱自治,保障遗嘱人意愿
《民法典》在继承制度方面作出的重要调整之一便是加强遗嘱自治。遗嘱人在生前对财产继承的自主决策权得到了法律的坚定支持。《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丰富,为遗嘱人提供了选择的空间,使其能根据个人情况和意愿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遗嘱内容的确定与修改完全基于遗嘱人的决策,遵循的是不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确保财产的合法处分。《民法典》明确强调,在遗嘱人去世后,对遗嘱内容的解读和执行应严格保障遗嘱人的原意。遵循该原则不仅维护了遗嘱人的财产处分意愿,还确保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为整个继承过程提供了公正、透明和合理的法律保障。遗嘱制度的这一调整反映了其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价值。
(二)配偶继承地位提高,与子女同顺序继承
在过去的法规中,配偶的继承权可能并未得到与子女等同的对待。《民法典》对继承制度的修订明确了配偶在继承中的重要地位,与子女处于相同的继承順序。这一改变不仅彰显了现代家庭观念的转变,也是对配偶在家庭中贡献的认可,确保配偶在家庭成员去世后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保障和权益保护。《民法典》将配偶与子女放在相同的继承顺序中,是对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在家庭继承中的价值的重新评估,同时也是对现代家庭结构和角色分工的响应。
(三)引入遗赠继承,保障特定对象最小继承份额
《民法典》对遗赠继承的明确规定,为特定对象的继承权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遗赠继承的设立允许遗嘱人为其指定的受益人预留一定的财产,从而保证受益人在继承过程中获得不低于规定的最小继承份额。这种制度的引入,有助于解决传统继承模式中可能出现的对特定受益人权益的忽视或损害。通过这种继承方式,遗嘱人可以确保其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得到合理的分配,特定的受益人能够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遗赠继承的引入为遗嘱人提供了更多的财产处分选择,使继承制度更加完善和人性化。
四、《民法典》继承制度与原《继承法》的比较与分析
(一)《民法典》继承制度更符合当代中国国情
中国经历了深刻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变革,伴随这些变革,家庭结构、财产关系以及继承观念也发生了显著转变。相较于原继承法,《民法典》的继承制度更为细致、系统,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代中国家庭的实际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人财产结构逐渐复杂化,如何合理、公正地进行财产继承成为众多家庭关心的问题。《民法典》中的继承制度考虑到这一现实问题,允许遗嘱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灵活地处理和分配财产,从而更好地适应现代家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二)遗嘱继承范围扩大,继承更灵活
《民法典》在遗嘱继承范围上进行了明显的扩展。相较于原继承法,《民法典》为遗嘱人提供了更广泛的权利,使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更多财产的去向。这一调整为财产传承带来了更大的灵活性,满足了人们在复杂家庭和财产关系中的多种需求。遗嘱继承范围扩大,是法律对遗嘱人自主权的高度重视,遗嘱人可以更为自由地安排自己的财产,而非完全受限于法定的继承顺序,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和保障。
(三)配偶权益得到加强保障
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成员间应注重平等与互助,而非简单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通过改进继承制度,确保配偶的权益,法律为家庭提供了一个公平、和谐的继承环境,从而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加强配偶权益的保障也是对现代家庭观念的响应。与原继承法相比,《民法典》更为注重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平等权益,特别体现在配偶的继承权上。《民法典》规定配偶与子女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确保其在家庭财产分配中的合理权益。
《民法典》在继承制度上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修改与完善,这些调整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变革,还反映了社会发展、家庭观念转变以及现实需求。从法定继承到遗嘱继承,每项制度的调整都反映了立法者在权衡利弊、注重公平与正义方面的努力。《民法典》的继承相关规定也突显了法律对继承过程中潜在矛盾和争端的预见与化解,通过明确的规定和条款为家庭内部权益划分提供了清晰的依据,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和家庭内部复杂的权益关系。
(作者单位:中共江西省修水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