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刀
【案例】2022年1月,通过亲戚介绍,齐某应聘到章某经营的瓜菜市场担任装卸工。由于是熟人介绍,所以齐某未要求与章某签订书面用工合同,双方只是口头商定协议,约定月工资报酬为6000元,管吃管住。打工期间,齐某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一开始的三个月,老板章某都能按时给齐某发放工资。从去年5月起,章某以货款周转困难为由开始拖欠员工报酬。到当年年底,章某拖欠齐某工资累计达4.8万元。虽经齐某多次催要,但章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付。
因家中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幼子需要抚养,齐某又委托亲戚、朋友再三帮助催促结算劳动报酬。在这种情况下,章某向齐某出具了一份两个月内付清全部所欠报酬的书面承诺书。但是,承诺付款期限届满后,章某仍以各种理由搪塞齐某等人,继续拖延付款,甚至主动中断与他们的联系。眼看追讨欠薪无果,在今年6月瓜菜购销旺季,齐某采取过激方式,强行扣押章某正在使用的箱式货车及相关营运手续,声称只要齐某支付欠薪就“放车”。无奈之下,章某诉至法庭,要求判令齐某返还车辆,赔偿车辆被扣期间的营运损失。
庭审中,齐某对扣车一事并不否认,但他辩称是章某欠薪在先,自己扣车在后,这是在依法“自助”维权。法院审理认为,在民事活动中,公民个人合法适度的自助行为受法律保护,但超过限度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齐某的扣车行为虽是为了追讨欠薪,但这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在维权方式上,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等合理合法的途径予以处理,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支付令等方式来获得国家权力的救济;在时间上,不存在来不及请求仲裁委、法院等公权力机关进行救济的情形;从采取的措施看,扣押正在运营中的货车的行为并不符合自助行为急迫性的构成要件,且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故其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因此对章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齐某立即返还所扣车辆,赔偿原告章某车辆被扣期间损失2.9万元。
评析
每到年末岁末,有的劳动者会在冲动之下采取扣押财物、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极端手段讨薪,结果由受害人变成施害者。所谓“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情况下,自己所采取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加以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明确了自助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是权源合法性,即权利人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请求权的实现而采取自助行为;二是急迫性,即因时间紧迫无法及时获得国家权力的救济,且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造成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实现;三是必要限度性,即自助行为针对的对象和行为的强度在必要的范围之内;四是公权力及时介入,即采取自助行为后应立即请求有权作出处理的国家机关介入处理。缺少其中任一要件,行为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自助行为规定,该条款设定了严格条件。本案中齐某的教训提醒广大劳动者,不管是私力救济还是公力救济,权利人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不要因采取的救济措施不些,不仅导致本来有理的事情反倒变得无理,还要承担额外的侵权责任。
事实上,除了仲裁、诉讼外,劳动者还可根据劳资双方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以下方法便捷维权。
一是申请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临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二是申请司法确认,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由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加以确认,并决定是否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分别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是申请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支付令签发前无需经过庭审程序,发出15日内债务人如未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生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是申请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据此规定,劳动者在尚未起诉之前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欠薪方财产,不至于因等待诉讼而错失良机。此外,向法院提起索要工资的诉讼后,如发现用人单位有通过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行为,劳动者也可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