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面依法治国与法治信念的关系

2023-03-27 15:50李铭志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6期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

李铭志

摘 要: 法治信念是规范秩序的重要组成因素,仅有规范秩序没有法治信念并不能使得规范秩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意义不仅体现在制度构建上,其对法治信念的构建与发展更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而法治信念作为支撑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驱动力,亦可对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动力。

关键词: 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信念;规范秩序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06.069

1 全面依法治国与法治信念的意涵

1.1 全面依法治国的意涵

二十大报告中再一次强调了我国将继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贡献与原创性特征就是将“依法治国”理论推进到“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完成了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第三次跨越式发展。看似是仅有两个字的差别,但其中所蕴含的理论思想却极为丰富,对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依法治国”强调的是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向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转变,国家对于法治工作的重点从法律制度设计轉向到了依法治国的阶段,其中的背景就是我国法制体系的经过前一阶段的不断发展已经初步建立了法律体系,但规模性立法所带来的弊端就是社会实践与理论制度的相对分离,所以“依法治国”的工作重心在于解决这些矛盾。

“全面依法治国”相较于“依法治国”的意涵更为丰富,主要表现为将依法治国从党治国的基本方略上升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的基本高度,这也就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进一步将依法治国推展到社会治理的各个层面,成为我国社会的基本要求,从权利运行到权利保障、从国家战略决策到公民日常生活都将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之内,依法办事、厉行法治。

1.2 法治信念的意涵

法治信念是一种对法治的认识与理念,是人们相信法律、信仰法律的一种精神理念,是推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在驱动力。相较于法律规范构建本身,法治信念的构建在今日之中国更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法治信念的认识与研究,麦考密克的制度法学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很好的研究视角,按照麦考密克的理论,法律就是一种制度性规范秩序,对于一种规范秩序来说,只有规范的存在并不足以使其在社会中发挥重用,真正使得规范发挥作用的因素是受到规范所制约的人们对规范所具有的普遍信念,也就是相信所有与其一样的人都会接受规范的管理,亦即法治信念。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秩序与信念之间的关系,以及由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秩序与日常生活中的秩序有着怎样的区别?麦考密克对于这个问题回答是通过一个生活中的常识,也就是排队展开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排队形成的时候,可能并没有一个明文规定的规则告诉我们需要排队,但是无论是接受过何种教育程度的人却都知道在出现人多等待的情况下应当排队。虽然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我们在排队中应当怎么做,但是人们对于应当排队这个行为准则是存在着共同信念的,并且相信其他人也会接受这样的共同信念,而这些共同信念也就构成一个排队规范的存在基础。在麦考密克的理论中,当一个人认为存在一种共同信念,并且别人也会基于这种相同的共同信念进行行为选择时,一种基于共同信念诞生的规范秩序也就真正出现了。基于共同信念而组成的秩序就是一组默示的规范。也就是这种默示的规范使得日常生活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社会秩序成为可能,例如排队。但是这种模式的规范并不是真正的规范,它只是由拥有共同认识的人所组成的实践,是由关于一个相同规范的认识与共同信念的集合,

其次我们应该知道正式的规范秩序与共同信念之间的关系,以及共同信念在正式规范之中又承担着怎样的角色?与自发组成的排队秩序不同,正式的排队秩序是有着一个明示的规则作为支撑的,最为典型的示例就是银行的叫号排队系统的存在。与非正式规范不存在任何明示的规则不同,正式规范是存在着以明示的方式为外人感知的规则,这种明示的规则准确地告知参与者其应该怎样行为,而发布这种规则的人本身被视为一种权威,其发布的规则的内容就是参与者行为的内容。在正式性规范中的参与者与非正式性规范中的参与者毋庸置疑都存在着共同信念,但是对于共同信念的指向对象却不相同,正式性规范指向的是权威发布的规则。正是这种对管理者的认同使得权威得以出现,也就使得权威发布的规范具有了规则的特性。

这也就得到了这样一个结论,正是因为每个人都认为自己应当服从权威所发布的规范,并且其他参与人也将如同自己一样服从权威的规范,就使得一个正式的规范性秩序得以建立。正式性规范秩序成立的原因是参与者们所具有的共同信念,这个共同信念的对象指向了权威。这种权威的出现也就使得了非正式性规范得以制度化并且在社会生活中指导人们的生活。因此这种共同信念在规范体系中有重要意义,而这种共同信念在法律实践体系中就是一种法治信念。

2 法治信念助力全面依法治国

2.1 法治信念缺失带来的问题

时至今日,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走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仅仅依靠规范秩序本身的建设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已经显示出了不足之处。真正匮乏的是全面法治观念的建设,这一点在部分地区依旧存在着的强烈的“信访不信诉”的理念中就可以窥探一二。一些地区的人们依旧保留着传统时代下遇见不公之事不断上访,甚至越级上访的传统,在其心目中行政体系内的青天大老爷更能解决自己的问题,而不是求助于真正的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机关。因此虽然在前一段中,我国在法制体系建设环节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但是距离真正的建成法治国家依旧还有着不小的距离。也就是说,在我国真正形成的是规范制度,而规范秩序的建立因为缺少共同信念,也就是法治信念。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就是法治理念的匮乏,法治理念没有成为一种真正的社会共识。而通过习近平法制观念的不断传播,这种党和国家所传达出来的坚定的通过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的信心,将会对法治信念的传播产生出极为庞大的影响力,促进法治信念的传播,使法治信念深入人心,也就促进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实现,促成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

2.2 法治信念的积极影响

法治观念在实质上就是遵从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一种认知理念,“正是因为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一种应当接受法律规范治理的共同观念,才使得法律规范体系得以真正的建立。”也正是因为有着这样一种法治观念的存在,才使得社会中极少数的反动分子的违法行为不能导致整个法律体系的崩溃。这种信念无法用法律规则的方式以及规定或是强制实施,是一种超越社会规则体系的信念。而这种法治观念是一种比规则更为重要的东西,正如柏拉图所说,即使有了法律规范,但是得不到实施就等于没有法律。

如果没有法治信念,只有规范秩序是难以建成法治国家的,而只有社会中凝聚了国家应当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公民应当遵纪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共同信念,这种法治观念才能的真正地得到建立,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才算真正完成。“法律的问题说到底是一个信任的问题,法治建设与其说是规则建设,不如说是信任建设问题。”

3 全面依法治国筑牢法治信念

在明白了法治信念对“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意义后,我们需要明白“全面依法治国”能够为法治信念的建设具有怎样的积极作用,而这种积极作用是要通过怎样的形式又是通过怎样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这一问题可以从“全面依法治国”所具有的理论特征上寻找答案。

3.1 全面依法治国的特征

“全面依法治国”所具有的特征,就在于其对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要求的全面性、覆盖领域的全面性以及制度建设的全面性。

首先是“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要求的全面性。“全面依法治国”不仅局限在以往的法律规范制度层面,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全面依法治国”不仅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要进一步地完善与发展,还要对以往没有涉及的制度建设层面深入发展。这方面主要就表现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建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将从严治党一并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框架体系之内,这也就使得“全面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形成了统一,一方面在顶层设计层面为推动了各级党组织对于“依法治国方针的实行”,另一方面也充分地发挥了党员干部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模范作用,保证形成社会合力推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责任制度再也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各种法律规范的出台,保证了各级领导干部能够做到权责统一,充分地将权利与责任链接,在保证行政效力的同时促进了责任罪责制度。

其次是“全面依法治国”覆盖领域的全面性。要坚持覆盖领域的全面性,就需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系统观念为根本遵循。在“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指导下,建设法治国家有了新的工作整体布局,不仅局限于依法治国视角,还要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同纳入“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之中,不仅强调法治国家建设,还要推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而保证了“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整体性,与此同时不断地加深改革力度,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是“全面依法治国”制度建设的全面性。不同于过去只强调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导下,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监督体系、法律保障体系齐头并进,共同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为我国社会的发展提供动力的同时,完善的制度设计也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保驾护航。

3.2 全面性特征对法治信念的重要意义

随着二十大的胜利召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重大研究成果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地位得到进一步确认,“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也将会继续深入发展并为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进一步贡献力量。如前文所述,“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中所具有的全面性特点,将会延续,并使得其在法治理念的建设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全面依法治国”对法治信念最集中的表现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全面依法治国”从上升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的战略高度,这是前所未有的新局面,“体现了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强意志和决心,回应了全国人民对法治的强烈需求和对依法治国的热切期待,在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这种将“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高度的行为将会不仅会为法治建设提供行动指南与具体的行为方向,还会使得普罗大众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对其实现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意义,更会对广大领导干部产生重要的指示作用,使得尊法、守法、用法成为一种共同信念,继而成为一种在全社会形成具有正向意义并且不断深化的法治信念。

如果说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阶段,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那么“全面依法治国”的就是将这一进程向前推进了更为伟大的一步,完成了向建设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跨越,更加强调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突出地位。“全面依法治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给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答案,也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方法。习近平法治思想使得“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具有了先前理论所不具有的全面性特征,也正是这种全面性特征赋予了“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信念构建上的重大意义。

4 总结

法治信念是法治秩序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人们接受规则之治是因为具有共同的信念,相信其他社会参与人也将同自己一样遵守规则之治,这种共同的法治信念是促成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全面依法治国”不仅会推动法治信念的构建,法治信念也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发挥积极的反作用。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的推动下,这种法治信念也将会在社会中深感发芽,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强大的内在驱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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