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琴 丁粮柯
提 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整体目标,“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作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有力抓手”,将派出机关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组和地方纪委监委力量有机融合,破解了派驻纪检组办案力量不足、“熟人监督”乏力等难题,实现了“1+1+1 >3”的机制效果。但是实践中,联合办案机制存在着各地联合办案模式规定不统一、联合办案协作程序不畅通、考核指标和人才培养机制不健全等方面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应当强化纪检监察机构和干部的全局意识,统一“室组地”联合办案制度规定,畅通“室组地”联合办案协作机制,优化纪检监察干部考核培养机制,进一步迸发“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效能。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①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年版,第66-69 页。,深刻阐明了反腐败和自我革命之间的内在关系,并进一步提出要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重点推进“监督全覆盖”,使权力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②《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 年版,第387 页。在此背景下,纪检监察派驻监督深入推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宣传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中央一级党政机关实施派驻监督,有效填补了空白,实现了监督无死角、无禁区。这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举措极大丰富了纪检监察派驻的制度实践,同时也为省级以下尤其是广大县乡基层的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①参见颜杰峰、唐锡康:《党的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的历史脉络及其经验启示》,《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0 年第7 期。
所谓“室组地”,分别指的是监督检查室、纪检监察组、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办案机制”,是指监督检查室、纪检监察组、地方纪委监委高度联动与协调的有效机制。随着改革的持续推进,山东省济南市纪检监察机关创新实践“一室一组一地”联合办案机制,有效破解了跨层级、跨地域、跨行业查办案件所面临的难题,促进纪检监察系统一体化运行,引起了良好反响。2021 年1 月22 日,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提出,要健全“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制度机制,推动内设纪检机构、监管机构等形成监督合力。②参见赵乐际:《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人民日报》2021 年3 月16 日。同年12 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2022 年1 月,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再次对开展“室组地”联合办案作出了安排、部署。2023 年1 月,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在“室组地”联合办案实践中,“室组地”三方要明确职责任务、目标要求、协作方式,通过统筹调度使用、整合办案力量、完善联动机制,努力实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形成合力的联合办案工作目标。在此背景下,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纷纷展开探索实践。实质上,纪检监察机关是一个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内外联动的集成系统。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重点强调系统思维的重要性,强调要以系统思维来认识和处理问题。“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就是以系统思维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举措,能够切实将纪检监察的系统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
从学术研究领域看,众多学者围绕纪检监察派驻制度中派驻纪检组与驻在单位党委之间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权威性与有效性、派驻干部办案效果提升等问题,从《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历史变迁经验、派驻纪检监察体制机制的短板弱项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全面、有效地概括梳理了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的改革图景,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派驻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丰富和深化省级以下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理论界对“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这一热点关注明显不足。③参见张伟:《“室组地”机制促进纪检监察工作贯通融合》,《廉政瞭望》,2022 年第21 期;廖羿鸣、张燕霞:《“室组地”联动,开启精准监督模式》,《廉政瞭望》,2023 年第4 期;许展、李刚:《如何根据〈规则〉规范“室组地”联合办案工作:各司其职系统集成,加强配合协同高效》,《中国纪检监察》,2023 年第8 期;李浩瑄、廖羿鸣:《会理:“室组地”联动协作,监督力量“攥指成拳”》,《廉政瞭望》,2023 年第10 期;程云爱、李娟:《派驻监督中“室组地”联动机制研究》,《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23 年第3 期。尽管,作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创新实践,“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程序设计、干部培养等方面有待突破。2023年1 月,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再次强调,要树牢一盘棋思想,发挥系统优势,健全“组组”协同监督、“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④参见李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新征程上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人民日报》2023 年2 月24 日。基于此,笔者尝试总结“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模式,并针对其问题提出对策,以推动“室”“组”“地”深度协作、贯通融合,助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2019 年制定出台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开展协作配合指导意见(试行)》,已经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之间开展协作事项的范围,并在协助采取措施、协商确定案件管辖权、线索移送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为规范、顺利、高效的合作提供了具体指引。①参见杨巨帅、高婧:《如何深化运用“室组地”协作配合机制——抓住关键推动高效运转》,《中国纪检监察》,2021 年第10 期。2022 年6月出台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规定了“室组地”联合办案的5 个事项,对派出机关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提供了具体规范。“室组地”联合办案,主要是指派驻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时,在派出机关监督检查室统筹协调指导下,通过协商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等方式,由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办案的工作模式。②参见贵州省纪委监委课题组:《加大“室组地”联合办案统筹协调力度》,《中国纪检监察报》2022 年8 月4 日。目前,在地方实践中,“室组地”联合办案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模式(见表1)。
从以上四种运行模式看,“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呈现如下主要特征。
首先,“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将派出机关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纪检组和地方纪委监委等监督执纪力量进行整合,按照力量统筹、工作贯通、目标协同的原则,协调日常监督、案件办理、整改落实等工作,有效推进“室组地”监督资源融合和联合办案。例如: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在机构、编制、职位数“三不增”原则指导下,将纪检监察室、派驻机构和镇(街道)纪(工)委办案力量进行统筹整合,通过组建5 个监督执纪组,并按照“地域相邻、便于协调”的原则划分的5 个“战区”,分别由5 个纪检监察室联系,实现了对日常人员统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以案促改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形成了一体化监督合力,提升了协同监督质效,进而提升了联合办案的成效。其次,“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在案件线索审核、案件管辖、审查调查和移送司法审判等环节实现了工作协同。①参见许然、刘俊君:《雁江区:“室组地”组团作战提升基层监督质效》,《廉政瞭望》,2022 年第5 期。例如:青海省纪委监委出台加强“条”“块”结合的指导意见规定,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在核查一般违纪违法线索中,对发现反映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应当在分工联系“室”指导下开展初核。②参见青海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以系统观念强化“室组地”联合办案》,《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 月10 月21 日。
实践中,部分地方纪检监察干部在接到指定管辖移交的线索后,还会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开展二次初核,确保查实查准。此外,“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能够实现与其他监督形式的有效协同。例如:河北省涿鹿县把“室组地”联合范围向巡察监督拓展,把巡察作为贯通各类监督、运用各方力量的综合平台。在巡察时,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高质量发展纳入巡察内容,采取“室组地”联动模式,充分发挥联合监督的优势,做实“室组地”联动效能延伸,着力打破各类监督“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的局面,取得明显成效。③参见孟利斌:《“室组地”联动协作提升监督质效》,《共产党员(河北)》,2022 年第14 期。
“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的灵活性体现在能够根据不同管辖层级、不同案件的复杂程度,选择不同的办案模式。在中央和基层等不同层级地区采取不同的联合办案模式。在中央一级,主要由中央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派驻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组、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办案;在市、县级及以下基层地区,主要是根据监督执纪力量搭配、地理位置,将派出机关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和地方纪委监委划分出若干个联组(协作区),配备总召集人和召集人,实现联组(协作区)内共享各类资源、相互借鉴。例如: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纪委将派驻机构、对口联络股室和30 个乡镇划分为4 个合作区。又如:天津市东丽区纪委将监督检查室、对口联络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或派驻纪检监察组划分为三个协作片区,在片区内设立多个合作小组,协调“片区+小组”监管力量实施共同办案。此外,“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能够根据案件复杂程度选择不同联合办案模式。例如:对于跨联组、跨地区、跨行业的案件,由负责案件工作的相关领导牵头协调、联合办理各联合小组(合作区域)的案件。
“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室、组、地各自的优势长处,提升监督执纪办案效率。监督检查室具有政治地位高、信息掌握全面、熟悉纪法政策的优势,能够协调各方,同时也有“打大仗”的经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优势在于了解涉案单位的政治生态和权力运行特点,掌握被调查人员的具体情况,便于内部协调和联系。各地纪检监察委员会能够协调调度的人员、场所、资源较多,办案经验丰富,措施手段完善,善于调查取证,善于谈话突破和识别案件性质。①参见王诗雨:《室组地为何需要加强协作配合——改革由问题倒逼而生》,《中国纪检监察》,2021 年第10 期。“室组地”联合办案作为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激发纪检监察制度的整体效能:一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的派驻监督效能进一步增强,能够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相互协调运行;另一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与“室组”联动监督相互促进,联合办案机制通过在办案全过程推进改革,将案件审查调查与加强对涉事单位政治监督相结合,注重深入分析问题根源,准确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整改建议,深入开展实事求是的案件整改工作,使纪检监察体制整体全局效能得到充分显现。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原副司长桑林案为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和北京市纪委监委、西城区纪委监委紧密配合,第三监督检查室、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协调各方力量,迅速编织出该案的查办工作网络;浙江、辽宁等省纪检监察部门积极配合,多地同步启动、齐头并进,在较短时间内迅速锁定相关人员及证据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②参见李钦振、姚苗苗:《“室组地”协作惩治广告监管领域腐败》,《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 年9 月15 日。
随着“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的全面推进,派出机关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组和地方纪委监委力量得到有机融合,针对案情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疑难案件的处理能力显著提升。但是,“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几方面短板,亟待加强。
目前,针对“室组地”联合办案的制度设计,主要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开展协作配合指导意见(试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等党内规范,针对“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的具体性、专门性公开规定相对缺乏。实践中,不少省、市、县级纪委监委针对“室组地”联合办案制定了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室组地”联合办案的具体规定上并不统一。例如:“室组地”联合办案的片区划分方式不统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纪委监委制定《关于加强区级驻镇(乡)单位日常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将纪检监察室、派驻区级部门纪检监察组、乡镇(街道)纪(工)委的力量整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对区级驻乡镇(街道)单位的日常监督。相比之下,古蔺县纪委监委制定的《“室组地”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试行)》,将8 个纪检监察室、15 个派驻纪检监察组、23 个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285 个村(社区)划分为6 个纪检监察协作区。每个协作区由1 名分管副书记为联系领导,1—2 名协管委领导(常委或委员)为区长,协管委领导所联系的室(部)、中心为支撑,派驻纪检监察组和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为中坚,村居监委为辅助,形成分区有序、脉络清晰的“室组地”联动力量体系。此外,诸如《北京市纪委监委关于强化“室组联动”的工作措施(试行)》《海东市互助县“室组乡”联动办案暂行办法》等,在联合办案过程中地方纪委监委是否参与线索初核阶段、联合办案案件管辖等具体内容上的规定也并不相同。缺乏统一的“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规定,不利于继续深化纪检监察制度改革。
围绕“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各地在具体实践探索过程中仍然存在协作机制不畅通的现象,主要表现在联合办案启动标准、线索初核和移送司法等若干个环节。
首先,启动标准不明确。目前针对“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何时启动,并没有统一和明确的标准,这导致各地对于“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的理解和认识并不相同。部分地方纪委监委基于“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的高效优势,在日常工作中大比例采用联合办案方式,例如:湖北省宜昌市纪委监委在2021 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67 件,其中以“室组地”合作方式查处指定管辖的违法犯罪及相关留置案件32 件,占立案总数的47.76%。①参见湖北省宜昌市纪委监委调研组:《如何推动“室组地”联动提质增效》,《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 年9 月23 日。而部分纪委监委则认为,并不是所有工作都需要采用联动监督和联合办案。②参见李张光:《充分发挥室组地联动监督效能》,《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 年12 月21 日。其次,线索初核环节“组”“地”衔接不畅。例如:青海省纪委监委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纪委监委此前参与案件线索初核工作较少,对案件事先不熟悉,对移交给他们的案件线索有顾虑,担心收到移送案件难以及时处理,造成案件堆积。实践中,极少数地方还存在着线索未经初核便交由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的情况,阻碍了联合办案的进度与效率。最后,移送司法标准不统一。尽管《规则》对“室组地”联合办案的5 个事项进行了规定,但在案件办理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标准不统一。一方面,在联合办案中由于不同案件可能由不同的地方纪委监委办理,可能存在一些同类型违纪违法事实的量纪量法尺度不统一、过轻过重现象;另一方面,部分“组”“地”对于移交案件是否达到职务犯罪标准认定不一致,导致移交不畅。例如:青海省海东市在“室组地”联合办案实践中发现,在核查涉及职务犯罪问题的违纪、职务违法事实时,“组”与“地”在移送标准上往往存在分歧、并不统一。
“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存在考核指标不科学的表现。此外,由于地方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参与联合办理案件,并不直接对本级纪委监委的工作业绩负责,因此,这些地方办案人员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推荐提拔重用等方面并不具有明显优势,这也反映出目前“室组地”联合办案考核指标方面的设置不合理、不科学。在人才培养机制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同样存在不足。一方面,派驻纪检组工作人员编制数量有限,并且由于其派驻工作涵盖大量日常的监督执纪问责,派驻纪检组组内干部大多缺少办理留置案件的经验,因此,在面对大案要案和复杂案情时,存在力不从心问题;另一方面,地方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上同样存在短板。以乡镇为例,不少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干部人手存在不足,乡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流动性比较大,新调整的纪检干部多属“新手”,办案业务知识缺乏、能力不足。③参见梁超:《“室组地”联动促进案件质效“双提升”》,《廉政瞭望》,2022 年第12 期。地方纪委监委干部由于编制落在地方,往往缺乏足够的机会参与上级纪检监察业务学习中来,自身办案业务能力难以得到持续提高。
持续完善“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需要结合目前联合办案机制运行梗阻的现状,对照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短板,提出针对性的完善路径。
第一,正确处理监督与办案的关系。一方面,要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树立正确的认识和观念,充分认识到查处大案是履行职责,从严执纪、纠正小错也是履行职责,坚决纠正重办案、轻监督的惯性思维;另一方面,要坚持监督与办案的贯通融合,主动发现“室组地”联动监督和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扎实开展前期线索初核工作,强化办案意识。在“室组地”联合办案中,要结合案件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针对性、精准化的监督。第二,正确处理联合与独立的关系。开展联动监督和联合办案的目的是促进纪检监察体制一体化、协调高效,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既不能为了联合办案而联合办案,也不能对所有案件都按照联合办案来处理。室、组、地要按照监督权限和责任划分,独立履行监督执纪、监督调查职责。同时,在准确把握“查处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这一总体定位的基础上,扬长避短,发挥制度优势。纪检监察机关的“室”要切实加强联合办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联合办案前,监督检查室或审查调查室应注意整合反映重点领域、行业、部门的相关线索信息,使线索向上游汇聚;“组”“地”要自觉接受上级纪委监委在办案工作中的领导,实现整体联动效果的最大化。第三,正确处理办案与纠偏的关系。①参见广东省佛山市纪委监委调研组:《探索“室组地”联动监督联合办案有效路径》,《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 年7 月22 日。联合办案,应聚焦“三不”,坚持通过案件审查调查来强化对涉案单位的政治监督,注意同步分析产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深层根源,精准提出针对性的操作建议,做深、做实、做精的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在重点抓好涉案单位整改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室组地”办案的制度优势,一体化推进全系统、全行业、全领域的整改,有效强化警示教育的效果。
第一,制定“室组地”联合办案专门性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开展协作配合指导意见(试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等在实践中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因而仍有短板,不仅在公开性方面存在不足,而且对于“室组地”联合办案的概念、模式、各自职责等方面规定仍有缺憾。因此,应当总结目前各地“室组地”联合办案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加快制定统一的“室组地”联合办案专门性规定,以有效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室组地”联合办案。“室组地”联合办案专门性规定出台后,应当及时纠正地方联合办案过程中在标准、程序等方面的不一致行为,实现监督执纪的规范性和体系化。第二,细化“室组地”各自职责和操作规范。“室组地”联合办案规章制度仅对工作目标、组织形式、工作职责、职责分工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何时启动联合办案、由谁提出、具体程序、效果评估等内容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因此,应制定和完善联动监督和联合办案协作配合的具体操作细则和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室”“组”“地”在联合办案中的职责定位,规范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结果反馈以及司法合作等方面的程序机制,为高效办案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明确启动标准和程序。联合办案的目的是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的体系融合,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既不能为联合办案而联合办案,也不能要求对所有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因此,应当结合问题线索反映的情节轻重、复杂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经线索研判,适时启动“室组地”联动监督机制。此外,应当明确“室组地”联合办案的启动程序。对此,可以考虑借鉴部分地方的实践经验,设立联合办案指挥中心,根据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事项的种类、特点、广度和深度,或者根据“室组地”的要求,决定是否启动联动监督和联合办案机制。对跨层级、跨区域、具有行业性和专门领域性特点的疑难杂症,以及案情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原则上实行联合办案;对于各部门、辖区内可以办理的案件,原则上仍以自行审查调查和办理为主。第二,畅通联合办案协同流程。完善“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需要加快制定联合办案协同细则,明确线索初核、案件移送、司法移送等规定,统一相关监督执纪文书格式,为“室组地”联合办案提供规范指导。一是在线索处置环节,承办案件的“室”“组”应在线索初核时,选派地方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参与其中,帮助地方纪委监委及时了解案件,为后续指定管辖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在指定前,要充分与地方纪委监委沟通协调,倾听当地纪委监委的工作难点,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指明办案方向,消除地方纪委监委办案人员疑虑,确保案件移交和审查调查的顺利实施。此外,应当坚持对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进行集体研究和联合研究判断,对线索内容进行联合讨论,理顺核实思路,对初步确定的线索进行统一核实和取证,确保案件的整体进展和查办效果。二是在移送司法环节,派出机关监督检查室应当发挥自身统筹协调职能,在办案全过程中严格按照“纪法双施双守”要求,结合案件整体情况,对违纪事实的定性和处分提出总体意见,避免因办案单位不同,造成对相似违纪事实的不同量纪量法结果。
第一,优化考核激励机制。一是完善派驻机构年度工作考评指标。对于参与联合办案(监督检查)的抽调选派人员,应将联合办案问题的线索数量(监督检查次数)计入工作量。指定派驻机构参与联合办案的,应当纳入派出机构年度工作情况,并将联合办案情况列入“室地”考核依据。二是制定可量化、可操作、可评价的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听取报告、交谈了解、查阅资料、工作回访等方式,对纪检监察室(审查调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纪委监委三方不定期进行动态考核,形成客观公正的考核标准。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积极参与联合办案、成果突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充分利用考核激励机制,调动室、组、地三方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联合办案工作规范健康发展。第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一是强化人才选育,拓宽用人渠道。建立联合办案人才库,注重引入党建、法律、金融、审计、信息化等方面的人才,充实到派驻和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从政治素养、工作业绩、业务技能、性格特征等方面对人才库干部进行“精准画像”。坚持“一案一参与、一事一借调”原则,有序吸纳办案人才参与案件联审。要加强经常性的内部岗位轮岗和上下交流任职,并有计划地开展纪检监察室(审查调查室)与派驻纪检组办案人员、地方纪检监察办案人员之间的双向挂职锻炼,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二是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培训,提升专业水平。要充分利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系列课程的讲义和线上培训平台,采用集中教学、案例分析、专题讨论、实战模拟等方式,分层分类开展培训,增强纪法意识、思维和素养,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强实战训练,分批选派派驻干部和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参加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政治巡视等专项工作,提高实战能力。开展对口帮带工作,由市、区两级纪委监委有办案经验的同志协助带领新入职和经验不足的干部,指导和参与问题线索处理、调查取证、谈话等环节。以联组(协作区)为平台,延伸成立案例研究小组,定期讨论分析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派驻干部提高联合办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