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凡,袁春蕊
(中共梅河口市委党校,吉林 梅河口 135000)
现阶段绝对贫困问题得到根本性、历史性地解决,乡村振兴全方位的发展与推进,相对比较贫困以及乡村全面化发展问题依然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在后扶贫时代背景下,怎样充分发挥好旅游的功能与作用,进一步巩固与利用脱贫攻坚的重要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然而应切实站在全方面、战略化的角度上来思考旅游扶贫的根本性问题、现阶段脱贫地旅游发展困境,从而在此基础上重新构建脱贫的旅游发展方向与发展路径[1]。就其意义而言:其一,深度了解与掌握旅游对于减贫的相关规模,掌握逻辑基本原理,从而提高对旅游发展的认识程度;其二,有利于及时了解旅游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困境,推动旅游脱贫成果进一步巩固与发展,能够有效地避免再次返贫情况的发生,从而对旅游脱贫给予良好的借鉴经验;其三,能够有利于促进旅游发展与处理贫困、带动乡村全面发展之间有效连接,从而充分利用好旅游发展从原本的脱贫演变为促进乡村振兴方向发展。
我国旅游扶贫通过了从原本民间自发逐渐上升到有国家政策支持的发展。早期的扶贫主要是地方自行开展的,希望利用旅游业来带动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单纯认为旅游扶贫是能够有效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一种模式。但是伴随着旅游扶贫的不断深入,再加之国外旅游反贫困观念的影响,大众对于旅游扶贫认知也随之发生巨大的改观,即从重点关注贫困地区演变为重点关注贫困人口,认为旅游扶贫的本质是扶贫,但是旅游只能作为其中一种扶贫的手段[2]。在精准扶贫政策的深度贯彻落实过程中,旅游扶贫更加精准,就其战略发展目标而言,其从原本的试验示范逐渐演变为“富民工程”;就其空间布局而言,由区域演变为社会;就其战略导向而言,从以往的带动产业发展转变为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就其重点任务而言,从原本“物”功能优化调整,转变为现阶段“人”能力的培养与发展;就其体制机制而言,由核心部门重视演变为政府重点扶贫[3]。由此可见,当前的旅游扶贫是时间、空间以及各方关系的“三维”内涵价值,扶贫具有精准性、产业聚焦性以及长远性。与此同时,旅游扶贫的本质特点相关理念还在进一步深化,其始终坚持以旅游为重要载体,以扶贫为根本宗旨,以减贫为主要目标,以稳定化、可持续化发展作为基本愿望。并且其始终围绕这两个不同层面的目标实施的:其一,就社会层面而言,其主要目标是突破贫困的平衡性,努力构建富足的平衡性;其二,就个体层面而言,其主要目标是从较低物质的原生幸福追求转变为更高物质层次的幸福。所以旅游扶贫其基本特点应该包含以下内容:其一,旅游扶贫的重点空间区域应该是旅游资源贫困或者较为落后的地区,有利于提高旅游扶贫区域使用性,并且和其他经济发展一般的区域的旅游发展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其二,应该始终坚持以扶贫为根本目标,重点突出旅游扶贫的精准性、手段性,为该地区的贫困人口获得最大化的效益,从而和一般意义层面上的旅游发展显著不同;其三,旅游扶贫应该作为产业扶贫模式之一,重点突出其对贫困地区的“造血性”以及相关群体的参与性,与以往所采取的“输血式扶贫”明显不同。
我国旅游扶贫主要是来源于人民群众自发地开发旅游资源来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的。在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之前,部分地区采取旅游开发的形式来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并且引起了国家层面对其的重视与关注。目前,旅游精准扶贫被大规模地推广与实施,并且已经成为未来旅游减贫的主要内容之一。立足于旅游扶贫发展情况而言,实施旅游扶贫的基本原因是其具有能够有效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以及增加人民的收入的重要方法。尽管在之前旅游扶贫社会实践过程中,国家层面与社会层面均主动促进了旅游扶贫在战略发展方向、主要发展任务上由原本单一推动旅游产品的发展,渐渐朝着综合性、全面性带动乡村经济方向发展,由对“物”的关注转变为“人”能力的提高方面[4]。但是对于切实处理好绝对贫困问题中扶贫而言,需要优先考虑好旅游扶贫所具备的经济效能,将提高贫困群体收入作为最基本的内容。就精准扶贫绩效考核相关指标(即一达标、两不愁、三保障)而言,旅游发展情况能够有效地增加贫困地区人们各个方面的收入(如工资性、财产性等类型的收入),不仅能够有效地完善“一达标”的评估指标,还能够为后续评估指标顺利达标奠定良好的基础条件。但是在上述评估指标影响下,旅游扶贫更加偏向于增加贫困人口收入或者推动脱贫攻坚,以至于只能单纯确保贫困群体的基本生存需求以及发展需求得以满足,所以此种情况下其所制定的收入水平远远低于旅游行业的实际水平。基于此,可以从下面两个方向思考:一方面旅游产业发展情况而导致的低水平情况,即在适宜发展水平以及效收益收入水平上便可以有效满足扶贫所明显要求的收入指标;另一方面,社区居民参与收益时的低水平情况。在旅游发展过程中,各个地区通过最大限度地提供低文化水平、低技能水平等相关要求的就业工作岗位(如保安等)来提高人们就业的机会,然而其工资收入水平比较低。并且在受到时间影响下,旅游发展存在功利性、短视化等不足之处[5]。为了定时顺利完成脱贫工作的考核标准,相关部门往往会重视贫困人口在短时间内收入增加,而不关注旅游产品对扶贫的稳定性以及远期经济效益。为此,旅游扶贫发展目标存在“以局限性经济为主”的特点。
在脱贫攻坚过程中,不论是中央部门,还是地方组织,均重视旅游扶贫的积极效益。就基层实践而言,在国家政策以及强势经济利益有关主体的大力促进下,“拍怕脑袋”便决定采取旅游发展来带动脱贫攻坚的状况较为普遍,并且还存在“垒大户”的情况,然而旅游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却没有伴随着规模的扩展而进一步提高,反而是出现较为显著的脆弱性规模扩大的特点。其脆弱性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其一,旅游产业自身存在脆弱性特点。大规模的旅游开发是在超前发展基础上开展的,作为外在环境、力量促进而获得的结果,就某一层次而言其存在一定程度的先天性发展不足情况[6]。再加之,因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基础条件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中,尤其是社会生产相关要素(如资金与人力资源等)与市场需求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以至于对旅游产业的造血能力、竞争能力以及健康发展均带来不同程度的制约影响。并且,各个产业格局存在独立性,旅游产业不能有效和该地常规产业,特别是农业形成更加深层次的有机融合,不但会导致旅游带动效果不佳,还可能会导致其深陷于比较孤立的局面之中,从而对其稳定化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其二,主要反映在社区居民加入旅游收益中存在脆弱性。受到生计等方面的影响,贫困地区居民如果参与到旅游发展过程中获得较为可观的经济效益,可能会抛弃经济效益较低的常规产业,而参与旅游业之中,以进一步增加其对旅游业发展的依赖性,从而造成其生计较为单一,导致地区经济发展的脆弱性明显增加。同时,旅游就业门槛相对较低,其具备广泛性,尽管贫困地区的居民可以较为容易地参与到旅游发展过程中,然而其对旅游风险以及异常波动的抵抗力相对较为薄弱,大量的生计转换可能会对其返贫与冲突埋下隐患。
较之脱贫攻坚相关参考指标而言,乡村振兴整体要求应该更加广泛、多元化,并且应该根据农村各个方面(如政策与经济等)进行多维目标的制定与完善。当前,地方政府部门将产业发展作为带动乡村振兴的重点工作来开展,但是对于推动乡村振兴发展路径选择的相关产业应该具有较为突出的综合性带动能力。就国家产业兴旺相关政策而言,目前所颁布的政策、文件等均明显表现出推动农业新业态发展主要是休闲农业发展以及乡村旅游的发展,为此乡村振兴目标推动着旅游的发展,承载着乡村振兴新格局与新要求(即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等)[7]。首先,应该贯彻落实好“产业兴旺”的重要要求。应立足于旅游发展对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所起到的带动作用,及时转变旅游发展模式与措施,打破现阶段旅游发展产业结构比较单一的局面,不断促进旅游业朝着规模化、集约化等方面发展,推动旅游业从以往“点带线”发展逐渐转变为全方面、全区域发展,有利于拉动第三产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其次,深度理解“生态宜居”的要求内容。最大限度地减少旅游产业发展对当地农村生态环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贯彻落实“两山”的重要理念,有机结合旅游经济和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从而提高农村居住环境的质量水平。同时,还可采取主题元素,将旅游各种元素有机融合,对不同地区发展差异明显的旅游产品或者截然不同的经验形态,营造旅游“生产-生活-生态”三者有机结合的发展空间。再次,坚持治理有效的指标水平,采取旅游多元化有机融合、跨界治理管理制度,有效处理好旅游业多元化发展过程中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经济利益,从而搭建乡村产业共同发展的生态平台,尤其是市场生态发展平台,其能够有效地推动各方势力共同参与旅游业综合性治理的发展新局面建设之中。此外,还应该努力构建利益主体(如政府部门、旅游开发商、旅游经验商以及贫困地区居民等)以及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各主体在推动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当地居民的参与权与收益权等诸多权利受到侵犯,提升社区与当地居民在推动旅游发展过程中的深度、广度,最大化增加旅游成果共享区间。
由于清除绝对贫困为基本目标的脱贫攻坚在时间层面上存在短期性、迫切性等特点,但是在推动乡村振兴(其基本目标为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则存在长期性等特点。对于乡村振兴现实时代要求而言,旅游后续发展应该朝着可持续、高质量、高水平方向发展。其一,应该提高旅游发展相关农村振兴扶持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8]。就旅游扶贫本质而言,其主要是利用外界力量与资源,促进贫困地区旅游业的发展与进步,从而实现贫困人口顺利脱贫的最终目标。然而由于旅游业属于一种外来植入经济类型,其存在先天基础发展不佳,主要反映在基础较差、人力资源得不到基本保障以及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等方面。结合旅游目的地相关生命周期观念而言,旅游地从最初发展到后期成熟的时间周期相对较久,并且就大部分脱贫地区而言,其旅游业发展还长时间停留在初步发展阶段之中,所以需要国家政策与资金投入等所起到的帮扶作用尤为重要。其二,增加旅游发展建设项目的合理性以及适宜度。并且,应该时刻认识到、明白旅游业发展尽管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选择路径之一,然而其并不是打开振兴道路的一把“万能钥匙”。就全国而言,拥有绝对区位发展优势或者丰富旅游资源的农村数量相对较小,大部分的农村不存在以旅游业为主要核心的“三产”相互融合新兴业态的区位发展优势以及丰富的旅游资源。就市场容量而言,“三产”融合市场发展规模相对局限,较多的“三产”融合发展新业态会导致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分布较为密集,并且发展效率相对较低,严重的话甚至发生亏损情况。此外,还应该提高旅游业与贫困地区经济融合度。由于竞争环境不断加剧,各个地区的旅游项目的开展均重点关注短时间效益的获得,存在功利性发展导向情况,并且通常情况下会违背旅游业实际发展规律,以致于旅游业和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存在不协调、矛盾冲突性等情况。为此应该合理规划旅游业发展部门,优化与增加多元化、多样化资源的投资渠道,将旅游业发展归类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整体格局之中,努力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层次的旅游产业发展体系,从而有效地促进旅游产品的转型升级,提高产品的质量,实现产品生产链条进一步延展,有利于充分发挥好旅游业对当地常规产业产生的作用。
综上所述,旅游扶贫被广泛应用在我国减贫的社会实践之中,尤其是对于脱贫攻坚期间而言,旅游扶贫逐渐被上升到国家战略发展层面之中,是促进脱贫攻坚的关键措施。就现实实践效果而言,旅游扶贫能够有效地调动贫困地区的人口实现脱贫致富,并且对当地未来发展给予了一条可选择的发展路径。但是还应该深刻认识到旅游业的不足之处,应该理清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两者之间实际发展需求以及内在逻辑联系,了解脱贫攻坚始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以及主要前提条件;乡村振兴不管是在范围或者时间跨度,还是相关内在发展需求等方面均应该远远超过脱贫攻坚。根据贫困地区实际情况,应明确旅游业发展最终目标、选择最佳的发展形式,优化与明确参与对象与主体,从而推动旅游扶贫和乡村振兴之间的深度化、广度化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