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静 杜静
在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研究生导学关系贯穿始终,直接影响着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导学关系”也被称为“导生关系”,不同学者对其解释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有学者从逻辑层次出发,认为导学关系表现为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教育与被教育关系,其核心是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情感关系和认知关系,本质是一种合作互利、相互促进的关系[1];有学者从属性出发,认为导学关系是研究生指导教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关系,属于广义上“师生关系”的一类关系[2];还有学者从主体间作用出发,认为导学关系是导师与研究生为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在教育教学、科研指导和日常交往等活动中形成的稳定社会关系,是导师和研究生相互作用的结果[3]。无论基于何种解释,导学关系都离不开导师和研究生这对双主体,且二者相互作用的场域主要是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因此导学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导师和研究生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关系。与此同时,导学关系作为一种复杂的师生关系,隶属于人际关系,人际关系常以伦理为本位,因此导学关系中的伦理规范不容忽视。
近年来,我国高校关于导学关系负面案例的报道层出不穷,经过网络媒体的发酵,引起了社会舆论广泛的关注。尽管这只是一些个别极端案例,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映射出在我国高校研究生导师与其学生之间,存在着关系异化现象。这种现象一方面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高校教师的职业社会声望,另一方面还会降低公众对高等教育的期望。为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指导行为,使和谐导学关系成为常态,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规范文件。从2018 年2 月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到2020 年11 月发布的《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这些政策的出台均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但这些政策能否被高校积极响应,能否引起研究生导师的高度重视,能否有效改善导学关系,还是要看实践给出的答案。同时,由于我国研究生教育起步较晚,有关导学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管理制度尚不健全,而美国作为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国家,世界一流大学众多,其研究生教育也走在世界的前列,这必然离不开导师与学生之间良好的导学关系。本文选取了美国若干所著名高校,如麻省理工学院、耶鲁大学、康奈尔大学、密歇根大学等,这些大学均在2022 年QS 世界大学排名中位居前30,代表其在高等教育上占据领先地位,具有世界一流的教学质量、师资队伍和健全的学校管理体系等,本文试从学术规范、伦理规范、以及构建和谐导学关系的内外保障这三方面探究美国一流大学研究生导学关系的规范,以期为我国高校深化研究生教育管理改革、优化导学关系提供参考。
导学关系是导师和学生由学术研究活动而结成的,以实现学术价值追求为目标的,并在教与学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际关系[4]。在某种程度上,导学关系建立在学术研究活动的基础上,而学术规范作为贯穿学术研究活动的一个指南,直接对导学关系产生重要影响。以下试从美国一流大学的导师类别及职责、导师指导过程两方面探讨其导学关系的状况。
美国一流大学研究生的指导教师被称为“顾问”(advisor)或“导师”(mentor),二者在职责上有所区别。在康奈尔大学,顾问被规定有以下四项职责:帮助学生获得学位的要求;帮助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制定并完成计划,如通过学业考试、参加研究项目、完成毕业论文等;为学生的工作申请撰写推荐信;学生毕业后可能会成为其重要的同事或合作者。而导师的职责相对来说更多一点,共有以下八种:提供超出顾问职责范围外的指导和帮助;向学生说明研究生教育的结构、文化,并给予期望;通过把学生介绍给其他人来拓展学生的专业发展资源;为学生提供奖项的提名或获得其他方式的认可;为学生提供工作机会并撰写推荐信;在研究生项目和学科中为学生提供支持;或可成为一个榜样或者灵感来源;若学生往后成为同事,则导师可继续担任指导角色[5]。可见,顾问更偏重于从微观层面上帮助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而导师则偏重于从宏观层面上提升学生的专业能力,拓宽其专业视野。然笔者通过查阅各大美国高校网站以及相关文献资料,发现二者在使用过程中常常混用,因此本文暂且把二者含义视为一致,把顾问也看作是导师。
与我国不同的是,美国高校的研究生通常有多个导师,这意味着导学关系更加复杂化。如斯坦福大学的研究生导师主要有三类,一类是首席论文顾问,主要是为学生的研究提供指导和方向,并对学生工作的进展做出评估;一类是联合顾问,此顾问可由学生从学术委员会中自行决定一名;还有一类是系外顾问,是为了培养研究生的跨学科素养[6]。而耶鲁大学的导师种类更为多样,可以为研究生提供帮助的正式或非正式顾问包括以下几种群体:首席顾问、研究生院主任、安置官(负责安排工作或学术职位)、二级顾问、论文委员会成员等[7]。总之,美国一流大学研究生的导师种类呈现多元化特点,从学术指导到工作安排和生活辅助都有相对应的导师,且职责分工明确。
1.导师和研究生定期会面
普林斯顿大学的工作组(Task Force)①该工作组由各类教职员工和研究生组成,他们能有效地代表多方群体,并且高度重视研究生教育。认为,明确规定研究生导师指导频率的最低标准和要求是很有价值的。尽管导师一般都会达到并超出最低标准,但是以规定的形式设立最低标准,是为了给那些难以与导师会面或从导师那里获得反馈较少的学生提供依据。因此工作组指出,学生(在论文阶段)每年至少与首席顾问以外的导师会面一次,考虑到学科的差异性,这将决定每年是否需要在首席顾问之外适当增加教员人数和提高会面的频率[8]。除了以会议形式进行会面的正式方式之外,还存在一些非正式会面方式。如耶鲁大学文理学院开设有“师生共进午餐项目”,该项目根据教师类别的不同,分为三种主题。一种主题是面向研究生和导师之间,被称为M4M(Meals for Mentoring),学生和导师每学期都可以申请两顿指导餐卡,凭借此卡可以在指定的几家餐厅为一位导师和一名研究生提供免费午餐,研究生可以利用此就餐机会与导师探讨相关的学术研究、课程作业、以及个人的职业目标和发展等问题,该项目目的是创造一个轻松的环境,鼓励师生之间开展非正式的交流。另一种主题是面向学生和授课教师或兼职教师一类的,被称为FEAST(Free Eating Attracts Students & Teachers),在就餐期间可以探讨教学问题。最后一种主题是面向学生和研究生院院长之间,学生可以利用该机会直接向院长提出重要问题、寻求建议或探讨自己所关注的领域话题[9]。从这些可以看出,美国一流大学的学校和研究生院采取了多种措施以促进学生与导师,以及与其他教职人员的沟通和联系。
2.导师对研究生进行积极反馈
反馈是研究生指导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如果导师没有对学生进行及时、有效的反馈,学生可能很难朝着相同的方向和速度在某一领域深耕。为了确保反馈的频率和质量,美国一流大学也制定了相关规定,要求导师要定期对学生的学业论文或学术研究进行积极反馈。而普林斯顿大学的工作组更是制定了一个反馈的总体框架,学生可在此框架上填写自己的期望和建议,而导师则需要每年填写并提交书面报告,检查自身是否符合要求;除此之外,还有研究生院办公室人员定期调查反馈情况。研究生院2018 年的一次调查数据显示,71%的学生强烈同意或基本同意他们的导师对他们的工作给予了建设性的反馈[9]。总体而言,美国一流大学高度重视对研究生进行积极有效的反馈,这不仅是学术规范的要求,同样也是维护导学关系和谐的基本途径。
导师和研究生在交往过程中是否遵守伦理规范,是影响导学关系好坏的至关重要因素。在伦理规范的制约中,导师和研究生需要遵守怎样的道德原则,存在哪些禁止行为,以及违规后需承担何种后果,美国一流大学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道德原则是人际交往过程中的基本原则,也是生成良好人际关系的前提,对于导师和研究生而言同样如此。为了构建和维持和谐的导学关系,美国一流大学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制度,如加州大学发布的《道德价值声明》等,规定导师和研究生需要共同遵守一定的道德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点:其一,互相尊重,学生应敬重导师,导师要关怀学生,不允许出现剥削、骚扰、歧视性待遇情况,这是每所大学努力营造的一种文化环境。其二,“众生平等”,即所有学生,无论种族、肤色、国籍、宗教、性别、健康等,学校和教师都应该给予每个人平等的机会,为此,有的学校还专门设立相关机构保障个人的正当权益,如塔夫茨大学的平等机会办公室(OEO),就是一个申诉及调解机构。其三,坦诚相待,这要求导师要尽自己所能,在适当的范围内,为学生提供学业以及生活上的帮助,不能为了个人私利侵犯学生利益,同时,学生在面对导师指导时,不应隐瞒自己的问题,更不能发生学术不端或造假事件。其四,公平正当,所有活动在原则上都要求走正当程序,公平处理,导师不能凭借自身的权威和地位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导生交往过程中的一些不当行为极易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这些行为中,以发生恋爱或性关系,以及剥削、歧视、骚扰行为尤为突出,美国一流大学均针对此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行为规范。
1.禁止发生恋爱或性关系
恋爱或性关系是师生关系之大忌,更容易引发各种问题。麻省理工学院提出,当两个人都在同一工作或学术环境中,并且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拥有权力或权威时,恋爱或性关系可能会引起利益冲突、滥用职权、偏袒和不公平待遇的担忧,这些关系同样也可能影响其他人,使监督和评估失真[10]。因此,美国各大高校都对这一关系制定了相关规定进行约束。例如,西北大学专门制定了《师生间两情相悦的恋爱或性关系政策》,规定任何教员不得与研究生发生恋爱、约会或性关系[11];密歇根大学在《教师标准实践指南》中作出规定,禁止师生间发生性、恋爱或约会关系(上述简称涵盖关系),这包括禁止教师与其在目前有或者未来合理预期内有直接或间接学术指导或监督的研究生发生涵盖关系,也包括禁止教师与参与其课程学习或者学术项目的研究生发生涵盖关系[12]。从各个一流大学出台的相关政策来看,无论师生双方是否两情相悦,无论教师在目前或未来是否对学生有直接或间接的指导监督作用,二者的性或恋爱以及相关非正当关系,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2.禁止发生剥削、歧视、骚扰等行为
导师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学术权威,并对学生拥有指导、管理、评价等责任,导学关系中的不平等权力制度,容易造成在师生交往过程中学生正当利益被侵犯的事件发生,因此必须对此进行规范。美国教授联合委员会(AAUP)早在1966 年,就发布了《关于专业伦理的声明》,明确强调大学教师应与学生建立起良性的师生关系,避免任何剥削、骚扰、歧视学生等行为[13]。这项声明也被很多大学或学院所采纳,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就在《教师行为准则》中列举了不被接受的行为,包括禁止教师因为政治原因,或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性取向、性别表达、性别认同等,或基于个人的婚姻状况、身体或精神疾病等原因对学生进行歧视或骚扰;禁止教师利用其自身地位或权力强迫学生做违心之事,并对学生造成伤害;禁止在课堂上参与或故意对学生行教唆、扰乱或恐吓之事[14]。这些规范都是为了约束非正当行为,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和谐导学关系的构建。
一般情况下,对于任何行为的规范,只有在违规需要承担相应后果下才能发挥有效的约束作用。为了能够切实避免上述导生间不良或非正当行为的发生,美国一流大学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对于违规所需要承担的后果,主要分为两步,首先是要停止导师和学生的领导与被领导、监管与被监管等职责,如麻省理工学院就有规定,如果导师与研究生或其拥有学术权威的其他学生发生这种性关系或恋爱关系,导师或其他学术教学人员必须停止对该学生的任何学术权威指导和监督[10]。其次要进行一定的纪律处分,如西北大学规定,如果任何教师、职员或学生违反本政策的条款,将根据相关手册、政策、程序,进行纪律处分。这些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警告、丧失特权、缓刑、停职、降级、开除、撤销任期、终止雇佣关系等[11]。可以看出,美国一流大学的导师和学生一旦触碰伦理规范,将会给自身带来严重的后果,这些规范作为惩戒的依据,同时也起着重要的警示作用。
和谐导学关系必须符合学术和伦理规范的要求。为构建和保持良好的导学关系,美国一流大学的内部机构以及美国各州的外部协会都发展出了一套规范的策略,着重体现在“内主学术,外主伦理,内外兼修”,共同为和谐导学关系的构建提供制度保障。
美国一流大学高度追求学术卓越,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服务于学术研究,而维护正常化的导学关系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这些政策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为了保障教师对学生的有效指导,学校设立研究生指导委员会,其主要工作是参与审批学习计划和决定学生是否需要继续选课或参与研究项目,以及审查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及检查论文完成情况,并提出意见[15]。康奈尔大学在其《研究生指导指南》中还规定需设立教师特别委员会,在该委员会中,导师作为主席,对于博士生而言,另至少需要三名指导教师,硕士生则至少有两位[5],他们共同为研究生的学术活动提供指导与支持;第二,由于导生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内在纠纷或利益冲突等事件,美国一流大学还通过制定规范程序,包括设立专门协调机构和人员,为此提供解决途径。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设有教师监察员,负责为当事人提供建议;设有顾问小组和委员会,负责对教师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16];就不公平待遇方面的问题,设有防止骚扰和歧视办公室(OPHD),旨在营造一个健康的工作环境。第三,制定多种政策为保障导生间开展正常学术和人际交往活动提供依据。其中较为宽泛的政策有各高校制定的《教师手册》《教师行为准则》等,还有一些针对性政策,如针对学术指导方面,耶鲁大学制定了《导生咨询流程指南》,普林斯顿大学则有《研究生指导手册》等。针对人际交往方面,如麻省理工学院就歧视、骚扰、种族主义、暴力、恋爱或性等多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除了高校内部的规范之外,美国教育界对导学关系也极为重视,着重表现在通过各种协会制定出教师职业的伦理规范。早在1966 年,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AUP)下属的专业伦理委员会就颁布了《关于专业伦理的声明》:大学教师应坚守本学科的学术标准与伦理规范;大学教师的角色是学生的学术导师和人生顾问;大学教师应与学生建立起良性的师生关系,避免任何剥削、骚扰、歧视学生等行为;大学教师要保护学生的学术自由[17]。该声明还规定,“如果指控的问题被认为非常严重,构成了不良行为,则处理程序应当遵照1940 年制定的《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原则宣言》、1958 年制定的《关于教师解聘程序标准的声明》或《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推荐制度规定》中的适用条款”[18]。美国咨询联合会(ACA)在2014 年发布的最新一版《伦理规范》中规定,学生和其导师必须理解和遵守该规范,并对学术指导、恋爱关系、性骚扰、以及其他利益冲突等,作了严格规范[19]。2015 年,美国教师教育与认证州管理协会发布了《教育工作者专业伦理准则》,更详尽地列举了教育工作者应具备的师德行为规范,这是美国为适应21 世纪人才战略而为教育工作者制定的更加细化和具体的教师道德准则[20]。可以看出,美国教育界的各个协会在构建和保持和谐导学关系上做出了很多努力。
美国一流大学研究生导学关系的规范是建立在平等对话、多方合作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相较于美国,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历史较短,关于研究生导学关系的规范尚不健全,可以借鉴吸取美国一流大学在规范导学关系方面的有益经验。
美国一流大学关于研究生导学关系的规范,从宏观上看,有各个协会包括州政府在内制定的伦理道德规范;从中观上看,有学校制定的教师手册、导师辅导指南等;从微观上看,有聚焦于某一利益冲突的规范文本。从内容上看,既有关乎导学关系的学术要求,亦有二者相处的伦理规范。总体而言,美国一流大学关于研究生导学关系的规范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体系。相比之下,从我国近些年发布的相关文件及各大高校颁布的政策可以看出,我国的研究生导学关系规范更多地是聚焦在学术上,伦理规范涉及较少,且是从宏观上进行整体方向把握,难以从微观上深入到具体问题,这就容易导致在遇到实际的导学关系矛盾时,难以从规范中找到确切的依据,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从而加重二者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可以尝试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改进。首先,树立学术规范和伦理规范同等重要的意识,学术规范作用于学术研究活动,伦理规范作用于人际交往行为,二者缺一不可。在当下研究生教育活动中,公众所熟知的导学关系紧张案例都触碰到了学术或伦理规范的底线,因此,必须健全相关规范条文。其次,在健全关于导学关系的规范条文时,注重把握内在条理性,国家应从宏观上制定出统一的行为规范,各所高校以此结合本土情况和校本文化,进一步将规范具体化。下属学院也可在结合自身学科和课程的特点上,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构建正常、和谐的导学关系,不仅仅需要政策文本的规范,同样还需要建立一个有质量的保障系统。从美国一流大学研究生导学关系的保障系统中可以看到,包括州政府、各类教育协会、各高校在内的机构,共同为导学关系搭建了一个“安全屋”,并提供一系列导学关系的解决途径,这体现了不同层次,多方群体联动参与到导学关系的保障中。反观我国,在很大程度上,更多的是依靠学校内部的行为规范,且缺乏相应的管理机构。因此,一方面可以尝试设立一个全国性的协会,主管研究生教育,或者专管研究生导学关系,该协会需作好政策指引,方便各高校以此作为制定本校规范的依据,如同上文中所提到的美国大学教授联合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专业伦理的说明》,与此同时,该协会还应负责对研究生导学关系的监督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学校包括学院内部,应设置导学关系协调机构,并有规范的协调程序,从而为双方的冲突和纠纷提供解决渠道和途径。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一些项目或活动巩固导学关系,如耶鲁大学文理学院开展的“师生共进午餐”项目,在一个轻松的环境中,学生既获得了指导,导生的关系也借以巩固。
对于任何一类关系的维持,如果仅是在破裂后进行挽救,那么很难回到最初的状态,导学关系同样如此。目前,我国高校对于研究生导学关系状况的把握在很大程度上持一种消极态度,即认为不出问题便是没有问题,这就导致高校在很多不良事件发生后,才后知后觉意识到导师和研究生双方的关系出现了问题,倘若能够在事情发生之前,问题被及时察觉,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就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冲突。在美国一流大学中,很多学校就专门为此采取了预防措施,如上文所提到的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所设教师监察员一岗,就兼顾预防和管理之责。因此,在研究生导学关系的把握中,应转变理念,以预防为主,管治为辅,可通过不定期分别与导师和学生交流沟通,设置线上咨询信箱等方式,实时把握导学关系动态,及时协调、解决问题与争端。
总之,研究生导学关系作为师生关系的核心,一直贯穿于研究生教育的始终。导学关系是否和谐,对导师和研究生双方乃至整个研究生教育质量均有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研究生导学关系的规范进行反思,借鉴他国有益经验,为研究生导学关系的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思路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