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志飞
(河南工业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0)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政策,其实施及推广对稳定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作为一个农业人口大国,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和大范围推广是保障农村居民老年生活、助力晚年幸福的重要举措。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来看,截至2021 年底,河南省总人口数为9 936 万人,其中,河南60 岁及以上者占比为14.9%,65 岁及以上者占比为10.8%。依照国际标准,判断一个地区是否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为“某地区或者主权国家60 岁及以上者所占比例超过10%或65 岁及以上者占比超过7%”。乡村养老保险的确立和推行彰显了党和政府对乡村社会保障难题的关注以及对老年人生活的关心。
河南省作为我国人口大省,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经济、政策优抚、环境问题等需要进一步优化,这使得农村养老问题亟待解决。河南省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率先推行的省份之一,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为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开辟出一条新路径。目前,农村养老保险成为农村居民不可或缺的经济保障,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保险份额,进一步优化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不足。
第一阶段:起步阶段(1991—1994 年)。1991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试点的方式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先在部分发达的省份开始实施试点,并结合试点经验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内,在试点单位取得良好效果基础上,河南省开始在部分县(区)推广。
第二阶段:快速发展阶段(1995—1998 年)。河南省在1995 年6 月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总人数已达到155 万人,参保试点涉及范围近90 个县(区),养老保险基金总计达到7 319 万元以上,至此有关经办机构建立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发展态势良好。
第三阶段:整治阶段(1999—2002 年)。2002 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取得了良好成效,众所周知,当时的发展方向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开始出现背离,导致当时社会经济情况无法满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农村全范围覆盖的要求,经过多方考量,政府决定调整农村养老保险,暂停开展新的农村养老保险活动,减缓了河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落实进度和覆盖广度。
第四阶段:新农保试点阶段(2009 年至今)。河南省于2009 年开始在21 个县(区)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2010 年下半年不断扩大试点范围。2020 年河南省新农保基本实现在全省范围内农村居民全覆盖。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至今整体发展状态良好,进一步缓解了农村养老压力,提升了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养老制度的完善实施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改变了传统的晚年养老观念,使越来越多的人主动和积极投身到农村建设和发展中,促进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已基本实现对河南省农村居民的全面覆盖,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养儿防老的传统价值观念根深柢固,大多数人认为赡养老人应该是孩子的责任,农民的养老意识并没有伴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这种观念依旧停留在原地。目前而言,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可支配收入有限,接受的文化程度较低,导致他们重视停留在眼前的利益,不愿意自己掏钱购买养老保险,并且农民不确定能否获得实际好处,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很大质疑,参与养老保险的热情和主动性相对较低。另外,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地区宣传普及力度不足,很多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较少,对于深层政策制度和落实标准并不熟知[1]。
河南省是全国第一的农业大省,乡村地区人口占比较大。农村经济是其他部门经济的坚实基础,但是由于乡村地区普遍从事农耕活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这样的现实状况直接导致河南省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普遍偏低,他们没有能力参加养老保险和考虑养老问题,仅关注眼前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保障。
从统计数据来看,河南省近年来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呈上升趋势,但河南省没有足够的财政实力,这项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所占比例甚小。基于这种情况,相关政府部门不愿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给予更多经济上的补贴,致使很多地区的农民对于得到政府经济上的支持和补助失去信心。如此一来,农村养老保险缴纳大部分由农民自己承担,使原本较贫穷的农民在经济上产生巨大的压力。地方政府对于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不足,且受到天灾人祸的影响,农民原本较低的经济收入受到许多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农民用微薄的收入交养老保险,这样的现实严重打击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农村养老制度推行困难,农民参保率低,他们宁愿把钱存入银行,也不愿用现在的收入去交很多年后才能看到回报的养老保险。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农村人口到达领取养老保险金额和在此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数额成正比。由于河南省乡村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差异大,靠近城镇地区的农村建设更加现代化。这里农民的收入远高于偏远地区农民的收入,农民在缴纳养老保险时往往会选择更高等级的标准,等到退休时也会得到更高金额的养老保险金。偏远地区的农民受地区交通等实际情况的限制,仅能维持现在的日常生活,无法承担缴纳养老保险的负担,导致参保率较低[2]。
迄今为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保障,缺乏法律条文的强制性实行,不能够规范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再加上农村养老保险在河南省的实行缺少稳定性,造成农民对于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存在疑虑,认为这是在变相收费,宁愿把钱放在银行也不愿意为自己和老人购买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强制性和严格性都是确保农村养老保险顺利进行的重要过程。完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关系到众多农民的权益,是实现社会和谐和农民幸福感提升的重要举措。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标准,导致各地区在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制度保障方式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区存在较大差异。
此外,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法律规范,河南省各地对农村养老保险具体政策的执行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基层政府相关部门主观意愿明显,因而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时存在不少非法违规操作等违法行为,提高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普及和实施的难度。
农村养老保险普遍存在登记参保、缴纳保险金、管理保险档案等很多复杂的流程,每个流程之间都密切相关,不能出现任何错误。由于负责保险流程工作的各部门协调不及时,负责参保工作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不严谨,造成重复录入、返工等问题频频发生,大大增加了从事保险业务各部门之间的工作量。另外,近年来商业保险渗透范围较广,这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推广普及无疑增添了难度,两者之间的竞争导致养老保险缺乏稳定性,长此以往使得农村居民对养老保险的忠实度下降甚至信任感降低,影响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因此,要更好地推进养老保险工作的完成,增强农民对养老保险政策的信任,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十分重要[3]。
应加强对河南省农民的宣传教育。一是要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只有社会广泛认可的政策措施才能真正确立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只有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可,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河南省政府部门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教育力度非常有限。农民是否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相关部门的宣传,要介绍养老保险的详细情况,使农村居民认识到养老保险的价值,加强参保意识。通过新闻、网络等途径播放公益宣传短片,采用进村发放宣传单页、组织宣讲活动等方式,让广大农村地区居民充分了解养老政策。二是要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在河南省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低,这必然会阻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应提高河南农村居民的教育水平,改善农村居民的认知,让农村居民深刻认识到养老保险对其老年时期的保障作用,大大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三是在农村地区宣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相关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特色,将当地的文化习俗融入其中,以农民喜爱的方式进行宣传,加深农民对其的理解,能够更快地接受并且参加养老保险,让农村养老保险宣传工作能够更好地开展,达到更好的参保效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宣传和实施时,需要对旧的传统观念加以重视,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水平,转变传统观念。因此,相关部门在开展工作时要加强新时代养老理念的宣传,从而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开展[4]。
就目前而言,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以个人缴费为主,不足部分由集体和政府补贴。各地经济水平和农村家庭情况参差不齐,在农业收入不佳时,参保会使农民在达到能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前产生沉重的经济压力,使得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断下降。所以,政府应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支出力度,对农村低收入人群给予更多的财政补贴,降低农村低收入人群的参保压力。
此外,要提高农村养老金的投资收益率,规范养老基金的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农村养老金的作用。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农村养老保险补贴力度,使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同时给农民增加一些养老费用,从而促进农民积极参保[5]。
农村养老保险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养老保险在乡村地区推行时经常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养老保险的收缴标准,不断扩大保险的推广范围,进一步提高其保障能力。在确定缴费档次时,要充分考虑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的方案,还要充分考量农民经济水平、尊重农民的参保意愿,通过宣传和补贴等方式鼓励居民积极参与。
根据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及时调整养老保险缴纳的收费标准,做到制度因人、因情况而动,不可实行“一刀切”制度。这样能够有效缩小城乡之间的差异,促进社会公平,有助于将养老保险推广到广大乡村地区。
明确河南省各级政府法律责任,建立科学规范的保障制度。严格杜绝擅自制定或者更改规章制度的行为,避免出现因制度混乱导致矛盾冲突的情况。河南省各级政府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实施的监督,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有效且切合实际的税收法,科学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司法复审制度,形成完整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制体系[6]。
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后,河南省的养老保险体系整体健全,但存在的不足也很明显。为进一步协调各部门有序高效开展工作,加强政府部门间的联系和沟通,消减缺点、提升工作质量,全省各地区相关部门要优化工作步骤和操作流程,建立工作责任负责制,将责任从部门具体到组甚至细化到人,并建立效率考核制度,以此作为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指标。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选拔,定期进行操作培训、政策解读,在充分了解基层农村居民意愿的基础上调整业务流程。与此同时,要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经验交流,完善基层代理机构的管理。要对相关文件档案进行专业管理,尽量做到分类管理、专人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确保档案能够有序查找和安全妥善保管,从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处理问题的速度。另外,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和人力的投入力度,建设农村养老保险专业队伍,从基层人员抓起,对队伍中的工作人员进行素质教育和专业培训。合理分配团队中的人员,设置具体的人员负责各个村,根据每个村具体情况开展培训,增加走访次数,对需要帮助的农民提供帮助,使得农村养老保险更好地开展和实施。
我国地大物博,各个地区的情况有所差异,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和普及必须要因地制宜,及时调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养老制度。河南省作为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农村人口所占比例大,切实解决好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不仅关系到民生发展,而且对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也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河南省部分地区相对落后,多数农民缺乏保险意识,农民对于自身的养老问题不重视,只是紧盯眼前的利益。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发挥其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农民怀疑养老保险制度的真实可靠性,对政府部门缺乏信赖,严重打击了农民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养老保险的开展工作是一个长期性的复杂任务,只有更多人参与并给予支持,才能保证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得以延伸和落实,尽早让更多农村居民享受到养老制度带来的福利,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