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潇 吴江萍 宋宗君 戴 飞 王硕
(1.武昌工学院体育学院,湖北武汉, 430065;2.湖南大学体育学院,湖南长沙, 410006;3.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61; 4.甘肃政法大学体育部,甘肃兰州, 730070)
少年强则国家强,作为推动冰雪运动发展的主力军,青少年肩负着校园冰雪运动发展的使命与未来。由于冰雪运动项目相较其它运动项目速度更快、技术掌握更难、运动风险更高,不能忽视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2019 年,教育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下发了关于推进青少年冰雪运动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健全相关制度和紧急预案,牢固建立安全风险意识。然而,纵观近年校园运动伤害事故之案例,可见归责问题一直是阻碍校园运动发展之窒碍。峰回路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20 年5 月28 日表决通过。恰值北京冬奥举办之际,采用合理的归责原则,将校园冰雪运动伤害事故归责处理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契合,才能为校园冰雪运动的蓬勃开展提供更好的帮助。本文通过对归责原则及其在校园冰雪运动之适用进行研究,找出最为合适的一种归责原则,为校园冰雪运动事业尽绵薄之力。
强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和基础,是归责原则的实质[1]。现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与法学研究①,对我国采用的归责原则进行简单对比概述。
公平责任原则所依法条为《民法典》第七编第二章第1186 条②,适用时应注意,有关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应不属于其它归责原则的调整范围,且双方当事人无过错。
笔者认为关于公平责任原则规定,旧法中的“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的财产情况等现实状况”与《民法典》中“依照法律的规定”相比较,其本质就是削减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主要内容就是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失,即便有无过失的证明,行为人也应当承担责任,即行为人不必过错。所据现有法条《民法典》第七编第一章第1166 条③。
笔者认为可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是目的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不以行为人过错的有无为依据。此条相较原《民法通则》中“侵害权益”规定,属于完善了损害结果要件。
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该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认定责任的准则[2],所依法条为《民法典》第七编第一章1165 条之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对旧法(原《侵权责任法》第6 条第一款)作了修改,明确将“造成损害”作为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原“过错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为:行为人有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行为违法性,即有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结果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但是第三个要件——损害结果,并未在法条中明确,而《民法典》予以明确。
笔者认为在校园冰雪运动中,由于民事主体大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小于等18>年龄≥8),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参考《民法典》第七编第三章第1200 条,具有教育和管理义务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应有的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亦运用的为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依据受害人的客观损害事实,运用举证责任倒置,推定行为人具有过失的一种特殊的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七编第一章的第一百六十五条的第二款,在现存法条中加以规定。行为人无法自圆其说地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能免责;如果行为人不承认侵权责任,即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则必须证明。
笔者认为该原则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难以举证证明行为人具有过错,倘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民法典》第七编第三章第1199 条与《民法典》第七编第十章第1253 条就采用的过错推定原则[3],其次注意对于使用的过错推定原则,在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者,有权向其他责任者追偿。
通过对青少年学生参与冰雪运动时所受到运动伤害的相关资料收集,发现青少年学生在冰雪运动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学生自身保护意识不足、学生有冒险的行为,学生体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患病、肥胖等),学生体育基础薄弱,学生缺乏安全知识或技能,环境条件较差(如大风、寒冷、人数等),课堂纪律较差,学生的技术动作较差,体育场地设备配备不足原因等[4]。根据学生在校园冰雪运动中所遇到的问题,对目前个案中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进行了分析④,阐述校园冰雪运动伤害事故适用三种归责原则可能带来之问题,认为应只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2.1.1 案例介绍
表1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之案例信息
2016 年4 月20 日,原告黄某在学校课外活动打篮球,正弯腰准备捡球时,同班同学黄铭杰突然用脚将球踢起来,原告由于躲闪不及被篮球击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黄铭杰均是被告粤西学校的学生,事发时均已年满十周岁。原告受伤后,学校已及时通知家长带原告到医院检查,多次派人去医院看望黄某,并发动全校募捐,筹集资金。对于原告的伤害,学校没有过错。但鉴于原告确实因被告黄某的行为而受到伤害,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分担损害。
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法院酌定被告黄某与被告粤西学校各承担25%的公平责任[5]。
2.1.2 判例探讨
笔者通过对上述案件构成要素进行分析,依照现有《民法典》之规定(第七编第三章1201 条)。观点如下:
第一,黄某与同班同学在学校课外活动进行体育运动。在民事主体方面,二者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发生的时间尚属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地点属于学校管辖范围内,学校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学校承担的责任属于补充责任,按照《民法典》第1201 条⑤规定,故认为被告黄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并非使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责任平均分担。
第三,本案发生时,并无“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一新增条款。这在法官在进行案件审理时对法条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影响,属于历史局限性问题,旧法的公平责任原则条款也给予了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在此不应对法官提出过苛要求。
2.1.3 校园冰雪运动伤害事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之预想
由上述案例可知,如果针对校园冰雪运动伤害事故,完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且学校在此过程中并无主要过错,则会出现如下问题:
第一,从学校财政方面来看,学校的资金是由国家政府进行拨款,配套教育教学、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使用,且冰雪体育进校园需要增加相关的教学设备,以及进行冰雪体育场地的建设。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并不在财政预算内,这无疑对学校的运作增添额外负担,给学校的管理增加难度。
第二,从法律效果来看,公平责任原则显然是过度保护学生权益,对校方权益的一种选择性忽视,法律效果并不公正,使社会具有“学校应负责”这种普遍认知,亦给学校造成名誉上损失。
综上所述,让无主要过错的校方与具有过错的行为人一起平均分担责任,在将来处理校园冰雪伤害事故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显然有失偏颇,不利于其教育功能的发挥[6],阻碍了“冰雪运动进校园”的开展。
2.2.1 案例介绍
《律师与法制》刊载了一个案例,12 岁的小学生荣某某放学后与13 岁的荣某等人一起,在附近的小学篮球场玩耍。荣某攀爬篮球架时,导致球架倒塌将荣某某当场砸死。法院追加荣某为第二被告,原告(荣某某家属)的各种赔偿款70%由被告荣苗小学支付,30%由被告(荣某及其监护人)支付[7]。
当时法院认为该案情形适用旧法之规定⑥,即校方作为篮球架的所有人与管理者,并未有证据证明其在该事故中没有过错,故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2.2.2 判例探讨
纵观校园运动伤害的案例,此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典型案例。本判例选择的旧法条款,在内容上与《民法典》第七编第十章第1253 条完全一致,可见本案法官是出于对年轻生命的流逝与受害人家属精神上的伤痛的同情;对原告荣某家庭无法承担巨额赔偿;以及学校客观上确实存在一定责任的综合考虑,出发点是实现一个“社会公平”。笔者认为,本案中学校虽有权对荣某家人进行追偿,但出于对学生家庭经济担忧并未行使该项权利,客观上对学校方面也是极不公平。家长将学生送至学校时,其默认为达成一种契约:保障学生的生存权和健康权,校方责无旁贷。虽然家长有权利要求学校在教学设施、场地等诸多方面消除运动伤害事故隐患,但现实中此类要求对学校及教师过于严苛,亦对校园运动带上了枷锁,更不应该成为之后处理校园伤害案件的依据。学校只应承担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
2.2.3 校园冰雪运动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之预想
根据上述个案,青少年学生在参与体育运动的同时,活泼好动的天性,会对其产生一定的危险。收集调查青少年学生参与冰雪运动时发生伤害的原因资料,也印证了这一点。众所周知,校园冰雪运动场地普遍大于一般性校园体育运动项目的场地,校园冰雪运动在带来速度与激情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风险,这使得学校对学生管理方面难度加大,如将过错推定责任普遍适用于校园冰雪运动伤害事故中,单从教学方面来看,上至学校对冰雪运动课程安排,下至体育教师对冰雪运动内容的教学方式,都有可能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停止校园冰雪运动竞赛等一系列课外活动,严重挫伤青少年学生参与冰雪运动的积极性,与冰雪运动进校园之目的相违背。
2.3.1 案例介绍
表2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之案例信息
2015 年11 月4 日下午,原告向某在被告资中县公民镇广泰小学安排的课外活动打篮球过程中,由于篮球场地不平整,投篮时不慎摔倒,致使原告向某受伤,经资中县资州医院、内江市第一人民法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现好转出院,双方经协商到内江协力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原告向某为8 级伤残[8]。
法院认为被告资中县某小学组织课外篮球运动,是国家允许的一种体育锻炼活动,篮球运动本身具有对抗性,且原告向某对篮球运动应有较强的认知能力,在篮球运动中本应自觉主动的注意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原告向某在篮球运动中由于自己的不慎是成自身受伤害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由于被告资中县某小学的篮球场地不平整,凹凸不平其篮球场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此次事故应负次要责任。
2.3.2 判例探讨
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七编第一章第1165条第一款、第1173 条与第三章第1200 条。其中第1165 条第一款、1173 对原《侵权责任法》第6、26 条进行了修改,分别在构成要件(造成侵权损害)与法条表述(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上予以明确,尤其是《民法典》第1165 条第一款对构成要件进行了添加,说明相较之前,更侧重于侵权的既成事实,这是对侵权人的减责条款,但在此案中对审判结果无绝对性影响。由某小学组织、举办的篮球活动,理应由学校承担教育和管理义务,且篮球场地的瑕疵亦是此次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本案引用《民法典》第1200 条适用过错原则判学校承担一定侵权责任,也并无问题。
2.3.3 校园冰雪运动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之预想
前文已经提到,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参照《民法典》第一一六五条第一款。该原则适用于校园冰雪运动伤害事故中,可以说是目前较好的一种处理方式,原因如下:
第一,从校园冰雪运动开展方面看,该原则的适用能促使基层体育教师发挥其优势,卸下思想包袱,全身心投入到校园冰雪运动的传授中去。青少年学生也牢牢把握住更多接触校园冰雪运动的机会,对校园冰雪运动的推广有所裨益。
第二,从器材购置、场地设施建设来看,学校会不吝重金选择品质更优的一类,从而为消除校园冰雪运动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打好基础。
第三,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来看,一旦事故发生后,过错责任原则会显现出公正、快速、有说服力的特点,能够使双方就责任赔偿达成一致。促使学校以此为戒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抓好冰雪运动教学质量关;家长加大对学生课下活动的监护力度。从而达到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法律效果。
无论是校方还是家长都不希望校园冰雪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然而从客观上来看,伤害事故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仍可以通过对学生、教师进行相关培训,以此来减小事故发生概率;以及健全保险理赔制度,完善救济手段,将事故发生后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对学生的伤害降至最小。
在校园冰雪运动伤害事故预防中,学生自身的预防是最为直接有效的,针对校园冰雪运动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对学生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重视课堂纪律。冰雪运动课程因其教学环境的特殊性,课堂中学生兴奋的情绪不能得到较好的控制,课堂纪律差也就成为校园冰雪运动伤害事故主要原因之一,这就要求青少年学生在进行冰雪运动技能学习中必须注意力集中,听从体育教师的指导与安排,不随意打闹、奔跑、嬉戏。
第二,强化自我保护自觉。通过参加学校安全培训,做到防患于未然,如:在进行冰雪运动课程前,检查自己着装是否合适、教学器材是否损坏;在课程开始时,保证自己身体关节活动开来;课程进行中时,努力避免与他人碰撞……
第三,培养团结互助的品质。在校园冰雪运动的教学器材中,大多数具有冰刀,这就要求学生在日常实践中,着重注意与他人间的距离和位置,当有人不慎摔倒受伤时,应主动上前帮助,避免其与同学们发生碰撞,造成二次伤害。
体育教师是校园冰雪运动中学生参与的组织者和管理者,避免他们出现伤害事故的主要保障就是体育教师对学生的良好引导。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体育工作者的一份子,深知肩上的重任与使命,这就需要我们自身切实提高业务水平,比如:
第一,定期参加以冰雪运动安全为主题的“知识大练兵”。通过相关知识理论培训,体育教师能够达到控制课堂安全风险、预先察觉学生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掌握基础急救技能等等,从而降低校园冰雪运动的危险系数。
第二,因材施教。要求体育教师熟悉班级中每位同学的情况,根据每个学生身体素质条件、技能掌握熟练度以及兴趣爱好,按小组分开,向每个小组布置不同的课堂实践内容,从而达到提高学生自信心、激发学习兴趣、提高运动技能、避免分散注意力等。间接地帮助学生规避运动伤害风险。
第三,课前巡视教学场地。体育教师应注重对校园冰雪运动场地的巡视管理,对可能危及校园冰雪运动安全的隐患进行排除。对场地进行监控管理,出入口设置安全锁,防止外来人员对场地的破坏,进而引发安全隐患。
基于运动项目的特殊性,并不能完全避免对校园运动造成的人身损害。作为一种具有较高的风险系数运动,更是如此,处理此类纠纷,保险是最佳的风险保证机制[9]。因而较多家长开始选择为青少年购买保险,以此来分摊运动伤害风险。但如今保险机制并不成熟,出现部分校方分担损失的情况。加之保险索赔步骤繁琐、保险理赔金额较少等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迫在眉睫。
建议教育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建立专项资金对学校运动意外保险进行强制性购买,对于家庭经济条件有限的学生,允许其进行申报国家补助,由主管部门根据其真实情况进行补贴。
法制社会下,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使用法律手段维权,往往是解决校园冰雪运动伤害事故问题最有效的门径。如若校园冰雪运动伤害事故处置时间不及时、方式不合理、安抚工作不完善,负面影响不止于当事学校声誉的损坏、家校关系的剑拔弩张,很可能引起舆论热议,牵连影响校园冰雪运动进校园等活动的开展,冰雪运动的推广与开展更无从谈起。妥善处置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人民法官对《民法典》中法条的选择、归责原则的适用。结合校园冰雪运动的特点,对以往校园运动伤害事故判例进行探讨,分析其适用的归责原则可能对今后校园冰雪运动带来的影响,校园冰雪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较为妥当。此外,《民法典》的出台,对原《侵权责任法》有关侵权责任划分进行了完善。例如《民法典》新增的第1176 条(自甘风险)与第1177 条(自助行为)分别对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展现了对侵权人、被侵权人权益的思考及完善。这使得冰雪运动伤害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相关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从而使校园冰雪运动顺利进行得以有效的保证。
注释
①《民法总则》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开始施行,其在《民法通则》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编纂,关于四个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虽未废止,但关于四原则的规则陈述已经过时,不宜再参考适用。《民法典》问世后,规定在第七编侵权责任法中。
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③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