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定宁
破产企业的重整能够帮助企业进行自我挽救,能够让破产重整制度实现企业的创新。重整的成功对挽救破产企业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针对破产重整业务税收,也有着许多的重整问题需要重视,重整过程中会出现高额的税负困扰,严重影响重整过程。
破产重整为即将破产的企业提供了新的问题解决方式和新的发展思路,对比于机械化的清算和财产处置以及按比例清偿债务的处理方式,重整能够更加注重企业的资源和可利用价值,结合企业发展方向,探索出新的发展路径,综合性运用债务和处理办法,最大程度上让企业实现债权清偿。
一、破产重整和清算的意义及主要重整模式
(一)破产企业重整和清算的意义
企业的破产和重整是一套严谨的司法程序,能够对清算以及和解制度进行必要的补充,还能够防范企业破产,帮助困境中的企业焕发出新的活力。一些企业由于自身业务原因和核心价值,还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有可持续发展动力,因此,由于各种原因和因素导致的暂时性困境,企业通过清算的方式能够帮助脱离困境。防止由于自身问题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和企业品牌价值消亡,能够有效防止员工因为困境导致的失业,帮助企业中的优质资产和债权人实现稳定和平发展,建立债权制度的有序性,防止企业由于自身因素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相关投资环境。在重整制度实施过程中,能够通过建立多方的协商机制,结合债务人的自身状况以及相关因素,通过引进和重组的方法,合理运用债务人的自身资产进行相关债务的清偿任务,方便企业在合理的执行期限内使用多种权益达成相关共识,确保债务人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经济损失,提升自身债务承担能力,减轻税收负担,帮助企业焕发生机,得以延续经营。
(二)破产企业重整和清算的主要模式
破产企业的重整和清算模式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对债权人的税务减免和延长清偿期限以及债转股等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主要来说就是延长企业的存在时间,实现存续式重整。在这个重整方式下能够更好地引入重组方案,并进行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优化企业管理模式,帮助法人治理结构能够更好地进行完善和建构,促进企业得以重建再生,帮助企业在重组过程后继续保留企业法人的原有地位,尊重法人主体,虽然企业的股东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更,但这种方式能够增加企业品牌价值,延长企业生存期限,继续发挥企业的相关资源价值,帮助企业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实现资源的保留。
第二种是通过保留企业的核心运营资产,让这些资产通过债务的分离实现独立发展,能够保证企业在更加优良的环境中实现持续运营,确保运营环境的纯洁性,实现出售式重整。把转让所得和债权人的其他资产进行相关变现,提升清偿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原有资产。通过转让的方式能够将原有的债务人主体进行清算注销,让这些资产主体不能够继续存在。这种方式虽然会让相关公司和品牌造成消亡,但是对于企业核心资产的运行依然会产生良好的影响,核心资产依旧处在一个适合发展的环境中,并且摆脱了原有负债的影响,能够实现更好的运营,确保企业在核心资产的引领下能够实现后续发展。
二、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的税务处理现状
(一)资产直接变现
现阶段税务处理的最常見方式就是非核心资产以及无效资产的直接变现。这些债务人通常会把与重组方不愿意接受的非核心资产以及无效资产进行分离,让这些无效资产作为一个独立的运行机构,把资产包括的机械设备以及拖欠款项,甚至是一些投资性的房地产,直接作为税费缴纳的相关资金,在处置税费时,会涉及增值税以及其他附加税。在破产财产中,这些机械设备以及过往的账面净值已经大幅贬值,无法进行技术的升级和整体产业价值的继续发挥,所以在行业产能过剩时也不能够按照相关的净值进行价值附加。所以这些上面往往就直接进行变现,这些不动产通常是破产企业财产中能够保值的资产,且出售的价格大幅高于账面的历史成本,所以通常会直接处置变现。
(二)资产抵偿和出售
通过资产来抵偿债务,在税法上就相当于销售,在抵偿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对于债务人来说与资产处置存在相同问题。通常不动产的债务抵偿方式,能够让职工和债权人享受同等的免征契税,债权人作为承受的主体,能够使破产企业在抵偿债务的过程中付出土地和房屋,适当地增加了一些减免税收的意义,虽然在处理过后仍有可能会面临着高额的土地增值税和其他增值税。而出售能够将核心的资产通过转让给新的运营平台进行税收减值,让核心的厂房以及相关机械设备连同企业员工一同放在新的环境中进行运营,这会减少破产企业所纳税收的压力,结合不动产权的使用转让行为准则,对存续式的重整资产处置降低税费。在出售式的重整过程中,需要债务人将几乎全部的资产进行出售,这里也涵盖了核心资产和有效资产 。
三、企业破产重整的税务处理相关分析
(一)利用亏损金额
在破产程序结束后,企业依然继续存在经营,有关部门也会鼓励企业积极寻求避免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偿债务,企业采用重整的方式,需要债权人做出较大的让步,这样才会让破产企业达到重整的目的,破产企业也能够避免承担高额的纳税所得额。避免由于继续经营让破产企业承担更加沉重的负担,经过重整后,能够达到重获新生的目的,在新的经济发展趋势中轻装上阵,通过合理和统筹的规划最大程度减小破产企业的后续经营税务负担。在重整过程中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破产企业的年度纳税总利润进行亏损额弥补,将弥补年限适当放宽,让破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还没有弥补的金额来减轻债务重组所得。在这个过程中也要让破产主体,也就是企业在亏损的承担方面做到法人主体的稳定,从而确保破产企业在税务清算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稳定重整。
(二)处置破产企业中的无效资产
在重整过程中,企业要根据现有的资产进行相关体系分析,通过资料调查和相关资产评价,完成无效资产的处置和抵销。对于没有进行实际处置的资产,要根据减值的损失部分计算所得税扣除,让破产企业在确认债务重组的前提下,帮助处置无效资产,完成年度总结。用合理的方法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可抵扣额度,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在这个前提下,企业可以利用所得税的重组税收相关优惠信息,在重组过程中确认所得税金额,均匀计划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确保企业在发生债务转让和债权转股情况下依旧能够清算债务问题,帮助股权和投资脱离出债务税收方面,帮助企业在后续的发展中依旧能够适应经济潮流。重组的债务应该根据当年所纳的税额实现选择转股,在选择转股后也要符合相关规定,帮助债权人确认重组损失,帮助破产企业加快重组步伐。
(三)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税务事项
一方面,企业会引进战略投资者,通常会让原始股东过渡现存股,或者让企业增发新股。在重整的过程当中,破产企业会获得原始股东的股份,并把这些股份和持有的股票用于抵偿债务,或是引入战略投资者。这需要分解原始股东的股票和让渡股票,在破产企业自身的股票引入过程中,实现交易事项的税务处理。针对原始股东来说,让渡给破产企业的股权价格通常要在整体的重整文件中给予明确的指示,这样会避免原始股东在税务处理方面出现税务的不确定性,减少重整过程中的风险。能够让破产企业通过让渡自身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充分利用重组税收政策,争取税收优惠,帮助重整方案的顺利进行。虽然破产企业的重整是要帮助破产企业解决相关债务问题,但是为了能够更合理地降低破产企业重整的税务负担,针对这一主要目标的解决方式还是以优化重整后破产企业的经营资源为主,所以在重整过程中就还需要通过一系列的统筹和安排来实现重组活动,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实施。要在实施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增值税以及相关税收问题,帮助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提升政策和破产企业的适用度,确保破产企业在重整的过程中降低税务负担,避免税务风险。
另一方面,企业要做好税务规划,在制订计划前要充分了解税收规则落实合理的重整计划,方便计划在实行的过程中能够申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帮助破产企业在整合自身资源的同时,合理利用税收优惠,降低相关税务成本。
四、企业破产清算的税务处理相关分析
(一)关于破产企业重整中的增值税清算问题
在破产企业的重整和清算过程中,大部分重整主体会通过让企业受让股权,以达到承接破产企业财产的目的,这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相关财产的变价问题,财产的变价会通过拍卖的形式来进行完成,在变迁过程中清算式的破产重整能够让买卖双方在支付和拍卖过后达成共识,在后续交付的过程中,货物的处理和相关权责的转让,例如土地和房产等,在转让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增值税问题。在资产重组的过程中,通过合并或其他出售等方式将部分实体资产转变为相关债权,让企业所承担的负债和运行的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有关单位和相关个人,这种情况就不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里。实物资产和相关债权、股权和劳动力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在清算和重整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重整方必须考虑一并接收债权和劳动力,若是只看中破产企业某项资产则会面临缴纳巨额增值税的风险。相关清算过程中,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有关信息,在方案中全面统筹地划分,进而减轻重整清算成本,帮助重整计划顺利地展开。
(二)关于破产企业重整中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清算问题
在重整过程中,如果纳税人存在纳税困难,可以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上减免税收,虽然对于纳税人来说,破产企业纳税困难,大部分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困难,存在相关职业风险,破产程序过后,会出现纳税等一系列不确定因素,破产程序耗时长,且在重整清算的过程中,对于土地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时间以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对整个清算程序的重大阻碍。为了加快对于破产企业的相关清算以及重整,降低由于破产引起的社会性矛盾,针对此类问题,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可以免除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破产重整的整个程序具有相当大的特殊性,就目前来说,要在清算过程中实现兼并和重组,把企业破产的部分减少,提高重整效率。相关管理人要加强关于税收政策的学习,在制定破产重整方案和清算工作时,针对税收问题要进行充分的考虑,合理运用政策和相关法规进行规避和统筹。不断完善自身纳税制度,对进入破产程序的相关企业特殊对待特殊考虑,给予适当的时限放宽,促进破产企业在清算和重整过程中迸发出新的活力。
(三)关于破产企业重整中的企业所得税清算问题
一方面,在重整过程中,企业的资产可以按照实际价值进行变现或进行交易,尽量减少财产转让产生的损失。在债权清理的过程中,尽量把债务清偿和得失计算干净和清楚,整体性地对财税进行进一步了解。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要根据破产重整程序实现债权的全额清偿,合理分配清偿,防止发生债权消灭等一系列有关问题。在重整过程中,债权人要把自己的债权部分进行重组损失处理,确认坏账损失以及相关财务问题能够得到顺利的清算。相关负责人要在企业所得税中适当扣除,把破产企业无法偿还和支付的债权当作债务重组的收益,防止破产企业把这些收益作为纳税所得额,进而产生超额清偿和巨额所得税缴纳。破产企业也要对外债权清损的结果达到相关一致认同。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一般来说都会存在着大额对外担保债务,这些外债会跟随破产企业连同其他债务一样,同样享受清偿的权利。在债务的最初,相关担保人必须要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做出担保,帮助企业提供所得税收入,并进行投资等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被担保人也要根据相关的收款损失清理条例进行相关资金处理和清算。
另一方面,债务的重组通常会把所得税的金额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的50%以上金额画等号。在重整过程中,对于重整方来说,这样的巨额清算费用会大大阻碍重整方案的进行,使破产企业始终达不到最终清算结果。因此要考虑将破产企业进行分别对立划分,把資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劳动力进行合理的处理层级区别,提取企业中的优质资产,把不良资产进行重组和清算,通过转移不确定因素的方式来清偿所产生的纳税金额,让清算企业有能力偿还金额的前提下获得重整效率。相关破产企业也要在重整程序中采用清算式的重整模式,确保能够充分考虑税收问题和企业重组有关税收政策,规避不必要的税收风险。这就需要相关管理人员熟悉相关税收政策,在考虑管理人员职业能力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破产程序的特殊性,放宽资产损失认定条件,促进整个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结语:
总而言之,在兼顾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等相关人员的权益下,破产企业的重整和清算能够实现资源的再次利用,实现多方共赢,帮助破产企业在困境中迸发出新的生机,能够继续适应经济环境发展,提升自身支撑能力。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国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