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工作座谈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15名检察听证员代表分别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和参与检察听证经历,从不同角度对加强和改进检察听证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
黄勇 最高检检察听证员代表,对外经贸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目前检察听证的“面”已经很广了,接下来要将这项制度作拓展和细分,发挥其在专业性强和疑难复杂案件中的作用。当听证员和检察官意见不一致时,检察机关需要向听证员及时反馈,在听证会后继续就实质性的不同意见延续专业上的研讨。尤其是重要案件中听证员和检察官意见相悖的,要上检委会讨论,让听证员意见成为办案决策的参考。确定检察听证制度的定位,防止检察听证沦为“走过场”“走形式”。
吴宏耀 最高检检察听证员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
检察听证是新时代检察制度锐意进取、能动履职的重要产物。检察听证邀请第三方社会力量担任听证员是民众参与司法的重要体现,是全过程民主的客观要求。作为一名理论工作者,我通过检察听证这个窗口更多更好地了解了鲜活的检察法治实践,对法治有了更直观的感受,挖到了国家法学研究的富矿。
孟军 北京市检察听证员代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建议明确检察听证案件的范围和条件。根据目前检察听证工作的规定,听证的启动是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需要,依据职权来决定,是否启动以及如何启动,取决于检察机关的裁量权,什么样的案件会启动听证程序需要对外界予以明确。另外,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启动听证,但当事人申请启动听证比例极低,有必要提高基于当事人申请的听证比例。
建议听证人员组成多元化。除法律专业人员以外,教育学、心理学、社区工作人员,专业领域的专家以及普通民众都应该被吸纳进来。
建议总结检察听证工作经验。检察听证是一种新生事物,需要经过实践进行经验总结,探究检察听证的模式和规律。
王超 河北省检察听证员代表,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执行主任
扩大听证员的来源范围。目前基层听证员的专家学者比例总体较低,建议引入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作为听证员,在听证过程中对专业问题进行解答,提高听证员与案件办理的适配度。群众代表应广泛参与检察听证,以朴素的法律认知为矛盾实质性化解提供更多的思路。
完善听证员的管理机制,开展听证员法律知识、听证工作能力等方面的专题培训,不断提升听证员的素能,提高听证员对争议化解的能力。
探索推广听证方式和经验,探索批量案件集中听证、类案集中听证等方式,总结推广在矛盾争议实质性化解方面的听证经验做法以及典型案例,使其具有借鉴、引领、示范、指导的作用。
董英卓 吉林省检察听证员代表,吉林省柳河县信访局副局长
听证员履职能力是影响听证会质量的因素,许多听证员在法律层面只具有朴素的正义观,对法律关系把握不专业,对法律规定理解比较浅。建议检察机关对听证员多做检察业务知识的培训,最好实现与检察官同堂培训。
建议将听证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让这项制度有法可依,走得更长远。
魏光梅 黑龙江省检察听证员代表,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八百垧街道铁人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
建议检察机关对基层听证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和水平。建议检察听证邀请更多部门共同参与,解决单个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
徐海燕 上海市检察听证员代表,上海市青浦区政协常委、副秘书长
建议在听证员库建设上将广泛的代表性和专业的适配性相结合,进一步充实听证员的队伍。同时加强对听证员队伍的培训,针对部分基层听证员库专业领域听证力量不足的问题,探索跨区交流。
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拓展听证的效果,达到化解一案推动一方的效果。
进一步完善双向衔接机制。一方面将政协提案转化为公益诉讼的线索,另一方面让政协委员更多参与到公益诉讼案件听证的各个环节,探索听证监督与提案监协同联动、相互促进,让监督刚柔相济。
高宪忠 江苏省检察听证员代表,江苏省沛县政协研究室主任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老百姓用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的民事纠纷进入了司法领域。建议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的案件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检察听证,节约司法资源。
按照最高检的规定,听证会一般都在检察机关的听证室举行,简易听证目前适用范围比较窄。建议推动灵活多样的听证方式,因案制宜,尤其是上门听证,更能同时起到普法作用。
建议由非主办案件的检察官主持听证会,防止检察官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时带有倾向性意见,影响听证员客观公正的立场。
黄凯 安徽省检察听证员代表,安徽御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
希望能将检察工作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结合起来,提高涉民企案件的检察听证适用率。
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同时探索灵活多变的听证形式,让更多的检察听证进村入户,走进田间地头,走进社区企业,走到群众身边来,切实提高广大公民和组织对检察听证工作的认知程度。
建议检察机关适时开展听证员观摩、培训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听证员的听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释法说理能力。
胡常龙 山东省检察听证员代表,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听证程序需要进一步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目前检察听证工作的主要规范依据是最高检2020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这个规定只有23条,有些内容可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听证案件选择需要具备典型性、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将没有必要听证的案件纳入其中,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检察听证制度全面推开以后,各级检察机关普遍重视听证意见,大多予以采纳,如何保障听证意见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就显得至关重要。听证员的听证范围涵括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可以考虑在听证前将主要证据给到听证员。
通过检察听证切实贯彻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而达到有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目的。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检察机关考核制度,对检察听证工作贯彻的质和量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价,基于此进一步推动检察听证工作优质高效发展。
彭勤 湖北省检察听证员代表,武汉前程优学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进一步推动听证工作的规范化。一方面要不断扩展听证案件的范围,对符合案件情形的案件,尤其是重点领域、重点案件,通过组织检察听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实行应听尽听。另一方面要严格规范听证案件的程序,开展分类听证,适当简化部分案件听证流程,提高庭审效率,进一步推行检察长或分管领导主持听证工作机制,防止把一些无实质争议的案件纳入听证。
进一步实现听证运行的实质化。一方面要把矛盾化解贯穿听证工作始终,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善于利用听证员等第三方力量对当事人进行疏导劝解,推动矛盾就地化解。另一方面要把释法说理贯穿听证工作始终,听证过程中把事实讲清楚,把道理讲明白,把法律讲透彻,真正赢得当事人的认可。
进一步健全听证制度的体系。目前听证制度既没有被直接引入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对其中部分笼统宽泛的内容进一步明确细化,在适用中缺乏统一标准和解释,建议进一步完善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尽快与其他诉讼制度相衔接。
廖军民 江西省检察听证员代表,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赋予当事人对听证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机关如果不采纳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要进行释法说理,为了避免多次更换听证员,可以允许当事人在听证员库当中自主选择。
发挥听证的监督性,听证员的发问环节至关重要。听证工作规定当中对此规定得很详细、很具体,在实践的落实当中还是有一定距离。
黄克雄 广东省检察听证员代表,广东省大埔县政协常委
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建议提前告知听证事项和内容,预留足够的时间让听证员对案件信息进行消化,保证听证效果。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可多组织旁听,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让听证会成为一场生动的普法课堂。
王东冬 贵州省检察听证员代表,贵州省凯里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主席
听证员队伍来自各行各业,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并不专业,在履行听证员职责之前,要加强培训。同时建议加强检察听证运作机制的管理,坚持对听证案件后续情况的通报。
苏理洲 云南省检察听证员代表,云南省昆明滇俊环保除臭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建议将环境保护类公益诉讼听证会常态化,不仅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而且能增强环境参与人的环保意识及法律观念,同时又能提高普通社会公众的环保责任感。
完善听证员互联网工作平台。中国检察听证网的网络直播功能很受听证员青睐,但其他功能相对贫乏的,建议进一步丰富该网站的功能,建立学习园地、互动交流等栏目,把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要求、培训视频、会议通知等放到网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