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百奇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为了确保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能健康成长,我国对未成年群体进行了特殊立法保护,赋予其特殊保护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往往有时容易被忽视,成为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日前,有媒体报道某家长带未成年孩子去KTV,某市检察官现场进行普法劝诫的新闻引发关注,警示未成年人与家长要知法懂法,并维护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
随着我国因时因势优化疫情防控措施,人们生活中久违的“烟火气”终于回来了。有的家长想着孩子之前一直上网课都没有机会好好放松、娱乐,就带孩子到KTV 唱歌。某市检察官在某KTV 例行检查时,恰好碰到有带着孩子“K 歌”的家长,并当即对该家长进行了普法教育,劝诫让其带着孩子离开。
大声歌唱的确有助于缓解压力、放松身心,但应遵纪守法。根据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KTV 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上述案例的家长是好心,但忽视了国家的法律规定。正如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庞涛认为的,虽然一些家长对未成年人禁入KTV 等娱乐场所的规定不甚了解,对带孩子去KTV 唱歌也不以为然,但是这类场所内通常比较昏暗,里面有形形色色的人,常有抽烟、喝酒等情景,孩子们会耳濡目染,这样的环境和氛围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确实有负面影响。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上述禁止性规定的重要原因。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要全面、准确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以身作则。
我国KTV 的开放对象是成年人,因此除了唱歌外,场所提供的商品,如酒水、烟草等,都是面对成年群体。有些商家打擦边球,以唱歌之名,行违法之实,纵容赌博、吸毒等非法服务,未成年人一旦接触这些不良事物,势必会对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针对未成年群体的保护性法律,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对于营业者而言,这是禁止性条款,而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却是保护性条款,通过限制此类娱乐场所的经营范围来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成年人对不良事物的接触,以防他们沾染不良习气,从而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成长。
除此之外,本法规定的其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保护同样值得关注。在保护范围方面,涵盖了从家庭、学校、社会到网络的多层次立法保护模式,确保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有保障;在保护层级方面,强调了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旨在在社会层面保护失灵时,本法就是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群体权益行为的最终“武器”;在具体法律保护上,突破了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上的一般性规定,创设更利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比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原是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但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则突破了这一规定:“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的应用范围扩大至民法和行政领域,足以见得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这也是对我国法律制度平等基础上合理差异化的回应。
人们往往更加关注传统的法律规范,容易忽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法律保护,其一是因为这类法律仅适用于特定人群,其二是因为某些惩戒性条款与刑法、民法等部门法高度重合,通常会由后者加以规制。但无论如何,这些法律都不应被忽视。相关行业从业者要恪守相关规定,加大审查力度,自觉不接待未成年人顾客,不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越过法律底线,还未成年朋友一片健康成长的净土。
家长们要对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加以重视,不仅要主动关注相关法律和规定文件,学习法律知识,也要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不让孩子过早接触成年人的娱乐活动。“甲之蜜糖,乙之砒霜。”家长可以参加的活动,未必适合未成年人。因此,家长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带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能放任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要自觉遵纪守法,不去娱乐场所。未成年人应了解、掌握关乎自身权益和保护自身的法律,并要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学会向不良的娱乐方式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