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新概括

2023-03-16 00:20魏建斌
关键词: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体制

魏建斌

(河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出了新的概括,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种新的“制度”定位,尤其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性定位,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党的二十大报告又再次强调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提出要把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未来五年的目标任务。这种既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在此基础上又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伟大制度创造,无疑是对新中国70多年经济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与概括,同时也是对我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理论的伟大创新。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演变、内在逻辑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有助于我们厘清制度发展的演变逻辑,更好地理解、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这个“伟大创造”。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概念的提出及其制度演变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改革实践发展的产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即全党工作重点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同时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1979年4月邓小平提出开办“出口特区”,7月在广东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厦门试办出口特区,1980年3月改名为“经济特区”。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鼓励外商投资,坚持以外向型经济为发展目标,这在所有制关系和经济体制方面作出了实质性突破。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必须实行适合于各种经济成分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由此可见,中央在所有制关系方面的突破是和具体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以及经济体制的转变同时提出并进行改革的。紧接上述引文,《决议》进一步总结道:“我们的任务是要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每一个阶段上创造出与之相适应和便于继续前进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按照行文逻辑,所有制、分配制度和经济体制改革都被看做是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或者说,是被纳入到了广义的生产关系范畴当中。“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40页。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乡镇企业也开始异军突起,在公有制基础上所有制实现形式日渐多样化。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经济体制改革也开始全面展开。由于所有制方面的改革属于“增量改革”,而经济体制改革属于“存量改革”,即从原有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所以,人们常说的市场化改革则由于意识形态的“掣肘”或争议而使经济体制改革成为核心问题,即计划和市场的关系问题长期成为改革的核心问题。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的观点。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并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推进,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经济制度层面也开始进入制度定位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基本经济制度”概念,2002年党的十六大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体现了我国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定位的坚持和巩固。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宣布我国经过大改革大开放“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预示着我国已经彻底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有的计划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作为经济体制核心问题到党的十八大已经转变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运行方式已经确立并稳固下来。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概括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概念,并把长期以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起的“基础性作用”提法改为“决定性作用”,并强调更好地促进政府作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决定性作用”,预示着我国在理论层面对基本经济制度概念的进一步科学总结和完善,在经济体制改革层面基本上正确处理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经过多年的经济实践和发展,政府和市场的调节边界在理论层面已经理顺。我国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经济体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相较之前的探索发生了质变。至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身的历史演变在理论层面都处于完成状态,相应的理论争议也不断在实践中得到化解和达到认识上的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所取得的历史成就和历史变革也验证、促进了理论的进一步完善。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基础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已有的所有制度、分配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界定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把这种新的制度定位和制度创设看做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同时,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根本领导制度、根本政治制度等根本制度和一系列重要制度,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科学制度体系。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未来五年的目标任务,同时,在报告第四部分“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中,这一目标任务也被看做高质量发展的首要内容与举措。在报告第九部分强调指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制度体系的具体层次性的延展相较十九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使得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在内涵外延上更加丰富和具体。

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新概括的内在逻辑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为伟大创造,其概念内涵整合体现了历史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的统一。渐进式的市场化改革实践以及惯于“试点”实践进而理论总结的从实际出发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路线,保证了我们党的理论是对实践经验的正确反映和科学总结。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演变、发展到上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其内在的理论逻辑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改革实践与理论突破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形成的逻辑前提与首要内容。1978年11月,安徽小岗村的分田到户拉开了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序幕。1980年邓小平肯定了小岗村“大包干”的做法,同年国家开办了出口特区。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了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要不断创造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并不存在一个固定的模式和允许劳动者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等观点,生产关系层面的改革实践和理论突破伴随着“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相关市场化改革,尤其是党的十三大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界定,使得两方面的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直至党的十五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而基本经济制度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基本经济制度所呈现的支柱和根基的地位对于保障和促进市场化改革顺利推进无疑起到了重大的基础作用。

第二,分配本质上属于经济制度范畴。经济制度是现实生产关系在制度层面的反映,本质上体现的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而从生产关系三要素说来看,分配方式或分配制度无疑属于生产关系基本要素。另外,我们常说的经济活动或社会再生产过程四环节即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也显示分配隶属于经济范畴。所以,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分配制度上升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实质上属于“正确归位”。那么,为什么我国的分配制度没有最早纳入到基本经济制度当中呢?马克思主义认为,所有制结构决定分配结构,所有制度决定分配制度,党的十五大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必然决定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基本经济制度确立的同时,理应把分配制度纳入其中。而之所以直到十九届四中全会才把分配制度作为基本经济制度之一,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基于改革实践不断拓展的需要,尤其是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的主体,长期是我国改革的重点,也是我们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世界难题”的关键。在生产关系内部要素中居基础地位的所有制层面首先确立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或者说,在改革实践中,首先要在基本经济制度上正确反映生产关系中的所有制基础以确保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在国有企业和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过程中,为国有企业不断探索多样实现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留下了制度探索的弹性和空间。另一方面,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和对制度认识深化的结果。改革是当代最鲜明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们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但是各方面建设、改革以及制度都还需要不断发展、完善。新时代,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顶层设计下,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践,这种“全面”性,就为我们在各个方面进行制度定型、定位提供了实践基础。在基本经济制度层面对其进行科学定位无疑是在实践基础上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属于生产关系范畴。传统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特征,而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特征。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看做经济手段,不具有决定社会属性的作用,实质上是把经济体制本身看做是经济制度的具体运行方式。这种剥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促进市场化改革,同时,邓小平认为,虽然经济体制作为经济手段本身不表征社会制度属性,但是具体来看,它和哪种社会制度相结合就表现为哪种社会属性,就为哪种社会服务。即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就具有社会主义属性,反之,则具有资本主义属性。所以,这就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具有了制度属性的内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性,并不是由经济体制一般性决定的,而是由与之‘结合起来’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总体’的性质所决定的。”(3)顾海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如何上升为基本制度的?》,《红旗文稿》2020年第2期。另外,市场经济体制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本质上属于交换关系。而交换关系在生产关系三要素中则体现为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常常用交换关系来代替生产关系,虽然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交代研究对象时,把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分开来,但马克思也从来没有僵化地认识或界定生产关系概念,赵家祥根据马克思关于社会再生产四环节理论,把生产关系界定为“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结成的经济关系的总和”(4)赵家祥:《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的生产关系理论》,《新视野》2013年第7期。。市场经济体制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其同质性也在理论逻辑上决定了其被上升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必然性。

第四,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新概括还包含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逻辑链条。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方位,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但党的十九大报告依然着重强调“两个没有变”,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甚至多种社会制度既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共性、一般性,也具有初级阶段的个性、特殊性。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主义”都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共性经济特征,多种所有制经济、多种分配方式和市场经济则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个性或特殊经济特征。共性体现的是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性质,只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坚持这些共性;个性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条件下生产关系的非社会主义性质。至于到了社会主义中级或高级阶段生产关系或基本经济制度会怎么样,那要看那时候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状况如何?“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决定》在三项基本经济制度后面加了一个“等”字,按照我国语言习惯,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现有的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以后还可能有扩展和增加;另一种是表示三项基本经济制度本身“之多”,或者是没有更多的意思表示,类似于虚词。一般多从前一种意思表示来理解。这显示了基本经济制度在制度层面的开放性和革命性,尤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过程中生产关系不仅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更具有变革性。同时,《决定》总结概括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其中在逻辑上区分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这种制度定位所彰显的逻辑,一方面在理论逻辑上,使根本制度与非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与非基本制度等区分开来,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把握各项制度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在制度实施、运用方面也体现出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有利于我们在实践中更好地坚守与发展。

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关概念区分及问题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概括及其形成,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经验在理论制度层面的科学总结。坚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还需要在与其相关概念的内涵方面进行辨析,以免引起理论制度理解上的曲解、错解和误解。这里涉及到几个紧密相联的相关概念,比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等。同时,也涉及到相关的几个问题,比如,为什么上层建筑方面有根本制度,而经济制度却属于基本制度?这里谈到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上层建筑还是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贯穿整个社会主义社会还是只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等等。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同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经济关系的总和,包括所有制度、分配制度、交换制度及其他制度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相较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而言的,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制度,内在包含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一般、共性经济规定性,包括公有制、按劳分配、劳动者是主人翁、消灭剥削、共同富裕等内涵。同样,我们常说的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制度等概念,在本质上都表征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制度,以区别于资本主义经济、资本主义制度。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或学界以往所称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等概念,则从宏观的、现实改革的视角出发,内在包含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般、共性经济规定性和中国特色的或初级阶段国情基础上的特殊、个性经济规定性,是一般、共性与特殊、个性的统一。同样,我们常说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等都是包含共性和个性经济规定性的统一体。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报告和党的领导人都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或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看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凡讲公有制是基础的地方往往与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尤其是2018年修订后的宪法第六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相反,凡是讲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等地方,都讲两个方面,即讲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也讲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后,也是要讲两个方面:一个是我们所实行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等是实行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与前提条件,还包括其他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等制度条件。所以,我们往往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界定为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在国家宏观调控基础上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另一个是市场经济也是以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为客观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分配方式的多元化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与前提,实践证明,没有以所有制、分配制度多元化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这也是自20世纪四五十年代前南斯拉夫等东欧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失败的重要原因。

在党的十八召开以前,学界一般把基本经济制度按照党的十五大的提法,称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之后,这个提法党中央直接称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前者在概念中直接表明了基本经济制度的共性和个性并存的“两重性”,而后者去掉了“初级阶段”四个字,是不是意味着两者内涵有所不同,或者说后者内涵缩小了?综上所述,显然这两个概念就内涵来说是完全一致的。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改称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从宏观层次和现实视角突出强调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就像我国就社会性质而言属于社会主义社会,但是因为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所决定,我国的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等是社会主义改革的必然要求,但这些改革,并不影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性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并称这种生产为“普照的光”和“特殊的以太。”(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07页。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等所有制及其生产就是当今我国“普照的光”和“特殊的以太”,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突出强调基本经济制度总体的“社会主义”性质,并不否认非公有制经济、多种分配方式、市场经济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改革恰恰就是要纠正过去“一大二公三纯”的所有制度,把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也不意味着基本经济制度总体上显现的社会主义性质就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也属于社会主义经济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正确理解这些概念及其区别,有助于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原则,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坚定不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坚持和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恰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经济基础与根本前提。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本质上属于经济基础。虽然制度作为观念化的行为规则,属于上层建筑。但是具体到某一个国家制定的经济制度(作为生产关系的总和),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对客观生产关系的主观能动反映。刘凤义认为,“客观经济制度可以上升为上层建筑,得到政治、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制度反作用的重要体现”(6)刘凤义:《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新概括的理解》,《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但不能笼统地认为经济制度属于上层建筑,就其内容与本质而言,首先是经济基础。其次,作为制度在上层建筑领域得到认可和保护,是对经济基础的能动反映。但这种反映在内容本质上依然属于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经济基础,并在上层建筑领域作为能动反映体现为基本制度,而基本制度怎么能决定上层建筑中的根本制度呢?或者说,上层建筑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本质上作为经济基础对上述制度起决定作用,那如何“决定”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区别呢?逻辑上,一般认为根本经济制度决定上层建筑中的根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上层建筑中的基本制度,否则,何以说明根本制度与基本制度的区别呢?或者说其区别的根据何在呢?《决定》中提出并阐述了我国两项根本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7)《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0、23页。逄锦聚认为“这两项根本制度都是上层建筑领域的根本制度,对于根本经济制度则留出了继续探索的空间”(8)逄锦聚:《坚持科学方法论 加强经济制度和国家治理研究》,《理论与现代化》2020年第1期。。显然,根本经济制度与根本政治制度、根本文化制度之间存在着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关于根本经济制度,刘凤义认为“一个社会经济制度性质是由所有制性质决定的,因此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这个社会经济制度中的根本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的性质是由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根本经济制度发生变化,也就意味着社会性质发生了变化。”(9)刘凤义:《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新概括的理解》,《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即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界定为根本经济制度。学界对根本经济制度的探讨和研究相对较少,但从哲学角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矛盾的研究成果颇多。其中,许多学者把我国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之间的矛盾看做根本矛盾,依据毛泽东《矛盾论》关于根本矛盾的相关观点,根本矛盾贯穿于事物发展的全过程,生产力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间作为根本矛盾也将贯穿社会主义社会始终。依此立论,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根本经济制度也有一定的理论依据。正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本质上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性质。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基本制度虽然内在包含有公有制为主体内容,但并不妨碍其单独抽象出来作为根本经济制度而存在。正像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其中,有学者把基本矛盾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看做是根本矛盾。前者在逻辑上决定、影响着后者的存在与性质。同比,根本制度作为最高抽象在内涵上一定被包含在基本制度之中,决定、影响着其他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或者说,基本制度相对于根本制度是更为具体的制度形式,而根本制度贯穿事物始终,是更为抽象的制度。一般寓于特殊之中,这就决定了两者内涵之间的包含与被包含、决定与被决定关系。

那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不是贯穿于社会主义社会始终呢?我们知道,改革开放最重要的成果就是找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是这条道路的重要内容和体现。自党的十三大以来,历次党的代表大会都着重强调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党的十九大更是强调“两个没有变”,邓小平也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需要一百年,可是,如果到了社会主义中级阶段或高级阶段会怎么样呢?有人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科学定位”,已经取得巨大历史成就,理应贯穿整个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有人说社会主义中级阶段或高级阶段那是未来长远的事情,现在谈论这个话题还为时过早,或者说一切交给未来的社会实践来解决;还有人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一百年,也许几百年。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生产关系范畴,首先要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为根本标准。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序言》中提出了“两个绝不会”的科学判断,也就是说,旧的生产关系的灭亡和新的生产关系的产生,都要以生产力发展的一定水平和程度为基础。当一种生产关系还能促进生产力向前发展时,它是不会灭亡的,即使人为消灭了,它也会在一定阶段和条件下顽强地复活;相反,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程度还不足以诞生新的生产关系的时候,即使人为建立新的生产关系,它也是不能持久的。所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变革要以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程度为根本标准,无论社会主义发展到了哪一个阶段,这都应该是一个判断阶段发展和制度变革的尺度。其次,要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社会主义阶段的终极标准。邓小平把公有制、共同富裕看做是社会主义的两大原则,同时把实现共同富裕看做是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当今新时代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我们已经进入共富阶段,精准扶贫、脱贫攻坚更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把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终极标准(虽然我们无法更具象地描述共富状态,但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理论为共富提供了一个重要“模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本身会导致两极分化,与共同富裕的目标相背离。虽然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成功解决了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世界难题”,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也更好地发挥了政府作用,但这种矛盾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即使我们达到了欧美或北欧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就这些国家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尤其是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而言,类比到我们国家,也很难说实现了共同富裕。所以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终极标准也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在社会主义更高的发展阶段进行变革,至于是社会主义中级阶段还是高级阶段,都要以这两个标准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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