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继承那些事儿(四)

2023-03-15 03:49何军
百科知识 2023年5期
关键词:李女士清偿受益人

何军

近年来,交通意外事故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有城市的高速发展、私家车和驾驶员数量的激增以及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淡薄等。如果意外事件导致一个家庭数人共同身故,那么该如何确定继承关系呢?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继承问题

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可能相互享有继承权,不同的死亡时间将导致不同的遗产继承结果,所以首先需要确定他们各自的死亡时间,才能开始继承。但是,意外事件中往往难以判断数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因此需要从法律上对他们的死亡顺序进行推定。如果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的,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此情况虽然在现实生活中较少出现,但因为处理起来比较复杂,所以通过举例进行详细解释。

王先生和李女士育有一子小王,王先生父母健在,李女士有一个姐姐。在一次自驾旅游中,王先生一家三口不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如果王先生夫妻生前没有立遗嘱且没有购买人寿保险,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其他继承人该如何继承他们的财产呢?

本案中,夫妻二人辈分相同且均有其他继承人,推定他们同时死亡,相互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根据“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之规定,在该意外事故中,儿子小王被推定后于夫妻二人死亡。照此推定,小王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有权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此案中,王先生的父母尚在,因此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有权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第2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李女士的姐姐无权继承。因为小王取得继承权后被推定随后死亡,所以他的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取得小王遗产的继承权。

如果王先生或李女士生前购买了人寿保险,那么保险赔偿金该如何继承呢?

在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情形下,如果还存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这一特殊主体,那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这两类主体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则应优先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结合本案,假如李女士生前购有人寿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是李女士,儿子小王是受益人,那么,对保险赔偿金的处理就不同于普通遗产继承。相较于《民法典》,《保险法》属于特别法,在死亡先后的推定上,应优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即推定受益人小王先死亡。该推定是为了确定保险赔偿金是不是遗产,而不是确定遗产继承顺序。因为受益人小王被推定先死亡,那么该保险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没有受益人,保险赔偿金则会作为李女士的遗产来处理。这一点跟《民法典》中按照辈分来推定死亡顺序是相悖的,该如何处理这种冲突呢?笔者认为,单就这份保险金而言,应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儿子小王先死亡,保险金作为李女士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其姐姐)继承,而李女士的其他遗产则按照前述《民法典》的规定来处理。

大家知道,人寿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起到资产保全、对抗债务的作用,但如果没有购买人寿保险,那么被继承人的债务该如何进行清偿呢?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当遗产和债务纠缠在一起时,被继承人以个人名义所借之债,有些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家庭共同债务,此种情况下的债务不能全部作为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有遗赠情形,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即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如果有数个继承人,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系共同共有,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共同继承人内部,则应当按照各自继承遗产份额的比例分擔遗产债务。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按照一定的顺位进行。《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遗产首先用来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作此规定,能够有效避免有人为了逃避税款和债务,变相将本该属于税款和他人的财产权益以遗产方式不当“传承”给其继承人。

另外,《民法典》“继承编”还规定了无人继承的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继承制度在满足个人、家庭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了遗产的顺利流转,实现了遗产的赡养和抚养功能,以及继承中自由、公平和秩序的价值追求,使遗产可以顺利进入生产和再生产领域,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和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进而促进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

【责任编辑】谌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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