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愿无知:族群认知偏见的认识论—伦理学视角探赜

2023-03-12 20:08左金磊
国外社会科学前沿 2023年1期
关键词:认识论德性族群

左金磊

不同族群之间惯常存在着各种种族偏见。以往对族群关系的讨论大多是从政治学、社会学或人类学等角度展开,但是随着认识论研究不断深入,尤其伴随着与女性主义哲学视角的交叉,近年来英美学界发展出一种探讨族群出现集体结构性偏见认知机制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偏见属于一种“无知”(ignorance,not-knowing)的状态,而长久拒绝修正和改变的偏见便是一种“故意无知”或“意愿无知”。这一理论最早由查尔斯·密尔斯(Charles Mills)提出,伴随着南希·图阿娜(Nancy Tuana)、琳达·马丁·奥克夫(Linda Martín Alcoff)等学者的不断丰富完善,逐渐成为一门新兴交叉理论。1相关研究已经形成新兴交叉学科流派,系列论文已结集出版,参见:Shannon Sullivan and Nancy Tuana (eds.),Race and epistemologies of ignorance,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2007。这一理论最开始针对的是西方世界广泛存在的“白人优越主义”(white supremacy)现象,白人族群由于处于社会主流和优势地位,对其他有色人种存在歧视、压迫的现象,由此伴随而来的种族偏见造成对其他人种的生活现状、所做贡献及成就等“视而不见”,“一无所知”。对这一理论加以抽象和推广,亦可运用于广泛存在的各个族群、国家间的压迫和偏见,在理论上为理解和解决族群矛盾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自1949 年以来,中国便面临着西方国家根深蒂固的偏见乃至歧视。以往对这一现象的理解往往是从政治、文化的差异着手,鲜有从西方国家本身产生偏见的原因进行分析,而“意愿无知”理论恰恰是从偏见产生者的角度分析偏见产生和持续存在的原因,探究其认知偏差的机制及其产生的社会根源。因此,结合认识论与伦理学的双重视角,对这一理论进行进一步考察,有助于我们从对方视角更加深入地理解偏见产生的深层机制。

一、“意愿无知”的分类及其道德心理机制

认识论本是讨论什么是真的知识的理论,而无知却是一种缺乏信息、知识的状态。近年来,围绕着“无知”的讨论越来越多,认识论学者开始关注“无知”对于“知”的意义以及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逐步形成了一种“关于无知的认识论”(Epistemology of Ignorance)1Nadja El Kassar,What Ignorance Really Is.Examining the Foundations of Epistemology of Ignorance,Social Epistemology,vol.32,2018,pp.300-310;Kate Maguire,The Epistemology of Ignorance,Margaret Mead.Springer Briefs in Education,Springer,2015,pp.33-48;Olaf Dana Thomas Stockly,The Epistemology of Ignorance,Anthós,vol.3,iss.1,Article 5,2011.。“无知的认识论”是对“无知”这种复杂现象的考察,其目的是区分识别不同形式的无知,考察它们是如何产生和维持的以及它们在知识实践中的作用。2Shannon Sullivan and Nancy Tuana (eds.),Race and Epistemologies of Ignorance,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2007,p.1.

密尔斯以及图阿娜等人结合种族社会学理论,着眼于种族压迫对于知识的产生、传播以及认知观念改变的影响,着力探究群体性“无知”背后的社会结构根源,提出一种被称为“社会结构性无知”(social structural ignorance)的“意愿无知”理论。该理论讨论的核心在于优势族群与弱势族群之间由于权力、地位不对等而引起的认知偏差问题。这种无知包括对于其他族群的“虚假认识”(fake belief)或是缺乏对真相的认知(absence of true belief),其背后反映的是他们由于身处优势地位而对于其他族群的真实状况表现出一种漠视和不关心。这一观念广泛且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的方方面面,最终造成一种“社会结构性的认知偏差”。这种无知,是一种对于真相选择的自愿性忽视,因而被称为“意愿无知”。而根据无知程度的差异,意愿无知又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无知便是优势族群有意识地对弱势族群的知识、信息进行封锁和打压,蓄意使对方处于“无知”状态。无疑,这是最显而易见的一种模式,优势族群为了长久地保持自身的优势地位、特权和维持对对方的剥削,必然不允许对方同样强大甚至超过自己。因此,会想方设法利用自身已具备的优势,在信息、知识、技术等方面压制对方。这种情形最易理解,其背后是一种自私和自我利益为中心的心理作用,是一种狭隘的民族意识。保持实力上的差距,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他们可以利用自身优势直接或变相地对其他族群进行压迫和剥削。通过保持对方的“无知”,便于自身对其剥削和控制,从而长久地占据优势地位,这便是蓄意使对方“无知”的目的。

第二种意愿无知便是优势族群对弱势族群相关真相的无知。作为优势方和剥削者而享有特权,必然会产生一种傲慢,一种过度的自信,习惯于以自身的立场和视角对待弱势族群,认为自己能了解对方的一切,而且坚信这样的认识是十分正确的。然而,这样的认识无疑是傲慢的,他们并不屑于真正地俯下身来亲身去接触、观察和体验弱势族群的一切,仅仅是走马观花式的观察,不切实的听闻,以此来获取他们以为的真相和认识。基于这样的认识,他们还会不时地对弱势族群的一切进行“指点”和批判。在密尔斯的论述中,美国社会白种人群由于长期居于社会优势地位,歧视其他有色族群,因此对于其他族群的相关真相或视而不见,或有意规避,“讽刺性的结果便是白人将普遍无法理解他们自己所制造的世界”,1Charles Mills,The Racial Contract,Ithaca,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7,p.15.因此密尔斯也将这种意愿无知称为“白色无知”。正是由于这种高傲的姿态,才造就了这样一种社会结构性的心理认知障碍(cognitive dysfunctions),才发展出这种“关于无知的认识论”。

优势族群的傲慢和无知程度有所不同。当其程度稍轻时,他们尚且能自我意识到这种情形,是一种有意识的“意愿无知”。他们知道自身并未深入了解弱势族群,对对方的认识或有偏颇、错漏,但是他们对于真相并不是那么地在乎和关心,弱势族群中的生活和现实是怎样的,根本影响不到其自身的地位、利益和生活。因此,他们尽管自知不十分了解对方,但是出于傲慢或者不关心,他们并没有很强的意愿深入了解对方,真相对他们来说并不重要,因此这种无知属于有意识的意愿无知。

第三种意愿无知则程度更深,乃是一种“不自知自己无知的无知”。由于长久地占据优势地位,优势族群的优越心理已经形成一种集体心理模式,而且是一种社会结构性的心理,即整个优势族群的社会架构的各个部分、环节以及其他相关观念都在维持着这种心理和认识。在这种自认为优越的傲慢心理之下,整体性呈现出对弱势族群的不了解、误解和偏见。可怕的是,他们自身没有意识到,可能是出于自身的局限才未能完全认识和了解其他族群,相反他们坚信自身的认识是绝对正确的。他们将自己想当然的、仓促得来的错误认识当作真理,并作为社会主流认识大肆宣传。正是这种长久以来根深蒂固的傲慢,导致整个族群出现对其他族群的误解、偏见、刻板印象,并以此作为真相,作为自身对外政策的依据。正因此,才出现了这种“不自知自己无知”的意愿无知,并且这不是个体现象,而是一种普遍的、整体性的集体无知。

这种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意愿无知”背后,是一种自我麻痹的心理,“是一种自我欺骗(self-deception)。”1Kevin Lynch,Willful Ignorance and Self-deception,Philosophical Studies,vol.173,no.2,2016,pp.505-523.对于有意识的“意愿无知”来讲,由于身居优势地位,则必然产生出骄傲乃至傲慢。从另一视角看,对对方的剥削必然使对方陷入痛苦的状态,直面这一真相,意味着要正视自身的不正义行为,因此自愿选择对真相视而不见或避而不见。因为,若是因为同情而改变对方的状态则意味着丧失自己的优势地位,这与自身利益相冲突。因此,唯有选择封闭自己和忽视真相,通过避免了解对方的状态和痛苦,以此自我麻痹,从而能“心安理得”地继续享受优势地位。因此,优势族群通过回避、忽视真相,不断地自我麻痹,自愿选择无知。

“不自知自己无知”的意愿无知,属于程度最深的无知。正是由于长期占据优势地位,优势族群将自身的一切特权和优势,以及弱势族群的落后和痛苦,都视作理所当然,更甚者将自身加之对方的痛苦视为对方的原因。这种心理是将以自我为中心、自身至上主义贯彻到骨子里的表现。由于长久地自我说服和自我确信,他们坚信自己的认识即是真相和真理。对于对方族群的真实状态,他们深信自己比对方更为了解,坚信自己的视角便是最佳视角,因此对于对方的一切都会从自身角度加以嘲讽和批评,横加干涉。这种“不自知自己无知”的状况,使得他们没有任何的反思能力,习惯性地将自己的认识视为真理,自信满满。他们甚至认为,对方的落后和痛苦本质上是其无能的表现,而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剥削给对方带来的苦难。他们将一切成果和贡献归于自身,忽视否定其他族群的努力和成果,并且对这一“真相”深信不疑。

“意愿无知”反映出优势族群和弱势族群由于资源、实力差距、地位的不对等而出现的压迫、剥削等不正义现象。不可回避的是,无论是在一个国家内的各族群间,还是国际社会各个文明、国家、民族之间,都广泛存在着种种认知偏见。意愿无知理论恰恰从此处着眼,分析权力地位的差距如何广泛系统地影响了群体的认知,出现认知偏差,造成种种刻板印象和偏见。正是由于这种偏见,使得本就存在的压迫、剥削等不正义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矛盾与冲突雪上加霜。

二、“意愿无知”持存与传播的社会机制

意愿无知理论结合种族理论和社会学理论,在认识论维度上分析优势族群的认知失范和观念偏差现象,进而解释优势族群对于其他族群产生偏见的内在机制。这种基于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现实状况的“意愿无知”背后,存在着复杂认知机制,是一种涉及全体社会的结构性复杂认知模式。

奥克夫对“意愿无知”在认识论维度上有着更加理论化的阐述。她提出,借助洛林·科德(Lorraine Code)、桑德拉·哈丁(Sandra Harding)所做的工作,有利于在认知机制上更好地理解密尔斯的“意愿无知”。科德针对传统认识论中“认知者S 知道命题P”(S knows that P)的模式,指出认知者并不是抽象的认知主体,而是具有情境(situatedness)的、具身的(embodied)、实践的人。因此情景的不同必然影响到不同认知者的认知状况,不同境遇的认知者无法充分理解其他情景下认知者所形成的认识和相关知识。1Lorraine Code,Taking Subjectivity into Account,in Linda Alcoff and Elizabeth Potter (eds.),Feminist Epistemologies,New York: Routledge.pp.15-48.因此,“无知”可能因为情境的不同而造成。女性主义哲学家哈丁主要关注的则是女性的社会群体身份认同(social group identity)对于认识的影响,他认为由于女性在社会地位(social location)上的不同,出于自我身份认知的差异,则必然会出现和男性立场全然不同的认知。2Sandra Harding,Whose Science? Whose Knowledge? Thinking From Women’s Lives,Ithaca,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1,pp.119-133.不仅不同性别的群体认同会产生这种差异,其他方面的群体身份认同,如对社会阶层、人种、民族、国家、文化等方面的身份认同同样地会影响认知者的认知心理,产生出不同的认知视角和范式。因此,综合两位哲学家的理论可见,认知者的社会情境以及群体身份认同的不同都会引起不同程度的认识差异。

将社会情境和身份认同的视角引入到对“意愿无知”的理解则更容易有更为深入的认识。奥克夫认为,对事物的认知必然伴随着以往经验的参与,境遇的不同意味着认知者自身经历和认知经验的不同,因此即使身处同一社会之中,优势者和弱势者对社会的认知往往截然相反。而身份认同问题便直接限定了认知者的自我定位和看待问题的视角。那么,作为优势族群的成员,一定意义上会丧失对其他族群深入认知的意愿和动力。结合起来看,由于“经验”和“动机”的缺乏,优势族群的这种“意愿无知”是可以被解释的。“这种认知模式阻碍了他们自我了解以及真正地了解全部真相”,3Charles Mills,The Racial Contract,Ithaca,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7,p.19.是一种群体性的心理障碍和认知紊乱。

不满足于以上两种视角的解读,奥克夫提供了另一视角的更为强有力的论证,为我们总结出了“无知的”言论背后的社会模式,以此解释占据社会主流的“意愿无知”所形成的认知偏见是如何长期在社会中持存和传播的。依据这种论证,奥克夫强调这种意愿无知所形成的认知偏差是一种“实质性存在的结构性的认知失范”。4Linda Martin Alcoff,Epistemologies of Ignorance: Three types,in Shannon Sullivan and Nancy Tuana (eds.),Race and Epistemologies of Ignorance,Albany,NY: SUNY Press,2007,pp.39-58.其论证如下:

(1)每一个具有压迫的社会的核心特征之一是他们都不会承认这是一个具有压迫的社会。因此在每一个具有压迫的社会中,都存在着关于这个社会一般本质的主流观点(dominant view),它将现存的压迫(不平等和剥削)视作是合理的,认为这个社会基本上是正义和公平的,或者至少在可能的社会形式中是最好的一个。

(2)然而,这种将不正义社会视作正义的主流观点都面临着一些反面证据(countervailing evidence)的挑战,社会中的每个人潜在地在日常生活中都可以见到这种反面案例。

(3)因此,作为主流的评价机制需要定期驳斥这些反面证据,以维护主流观点的稳固地位。5Linda Martin Alcoff,Epistemologies of Ignorance: Three types,in Shannon Sullivan and Nancy Tuana (eds.),Race and Epistemologies of Ignorance,Albany,NY: SUNY Press,2007,pp.39-58.

在奥克夫看来,优势族群社会显然是一种不正义的社会,对于其他族群的虚假的、错误的、荒谬的认识作为其主流观点一直在被传播和强化。正是由于这种主流的认知范式不断地对它的反面证据加以驳斥和回避,才使得这种无知持续地流传盛行。而作为社会中的个体,由于不断地被熏习和教导,即使有所怀疑,迫于社会压力,也会逐渐趋于认同。奥克夫认为,这种论证模式是一种更强的论证,它主张这种意愿无知背后存在有一种实质性的认知范式(substantive cognitive norms),而不是仅仅认为“无知”是由于“某种经验和动机的缺乏”而造就的。1Linda Martin Alcoff,Epistemologies of Ignorance: Three types,in Shannon Sullivan and Nancy Tuana (eds.),Race and Epistemologies of Ignorance,Albany,NY: SUNY Press,2007,pp.39-58.也就是说,之前的关于这种认知偏差的解释是侧重于情境和群体身份认同的视角,出于身份和情境经验的不同,则必然丧失想要了解对方的动机以及机会,由此造成无知。而奥克夫这种从优势族群社会内部论证的模式,则强调这种“主流偏见”持存的原因,乃是这种不正义的社会自我维护、维持的必然结果。她认为,这种认知范式乃是内在地镶嵌于其所在的社会结构中,两者互相维持支撑,因而她强调这种范式是“实质性存在的”。

奥克夫更是犀利地指出,“绝大多数人都倾向于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道德的或者至少是可辩解、情有可原的(excusable)。因此,在一个不正义社会中,占据特权和主导地位的人必然会为自己营造出一种假象,以维持一个可以获得道德认同(moral approbation)的幻境。”2Linda Martin Alcoff,Epistemologies of Ignorance: Three types,in Shannon Sullivan and Nancy Tuana (eds.),Race and Epistemologies of Ignorance,Albany,NY: SUNY Press,2007,pp.39-58.也就是说,为了获得道德上的认同,占据特权的人会为自己精心营造一种幻象——在其中,他们是正义的,在道德上是情有可原的。正是在这种不断自我辩解,渴求认同的道德心理之下,无知、偏见不断地被重复,成为主流意识,从集体到个体,都主动加以维护,使其持续存在。由此可见,意愿无知乃是身处优势地位的不正义群体的必然选择。想要长久地处于优势地位,从对其他族群的压迫和剥削中获得利益,将这种现状不断地持续下去,必然会对这种现状在道德上进行自我辩护,那么这个群体必然会出现“意愿无知”。

必然地讲,优势族群制造出的认识和言论大抵大同小异,即鼓吹自我功绩和贡献,打压对方立场的声音。由于身处优势地位,他们牢牢地掌握着话语权,使其言论自然地成为流行、“公认”“权威”的论断,通过不断地传播,遮蔽着真相。并且,通过影响公众和个人的认知和记忆,这种言论不断强化代际传播,从而实现族群的自我认识统一。久而久之,真相变得越发模糊,无知代替了真相。

由此可见,意愿无知背后的道德心理和认知范式根植于其族群社会深层次的机制之中,是一种内源性、结构性、系统性的综合机制。因此,由这种无知所带来的偏见才尤其根深蒂固,触碰和反对其观念等于反对和攻击其整个社会模式。正是基于此,偏见的纠正和消除才格外困难。

三、偏见何以可能消除

正如上述结论,意愿无知所带来的偏见是一种根源深、结构复杂的认知偏见,想要与之辩驳不仅仅是一种观点之争,实质是与其整体社会机制在抗衡。消除这种偏见显得尤为艰难,但是从理论和实践上依旧可以寻求克服的思路。

第一种视角,从认识论层面克服。自密尔斯提出“意愿无知”以来,不少学者都从不同角度提出解决方法。吉坦德拉·纳斯·莫汉蒂(Jitendra Nath Mohanty)提出的“批判性无知”(Critical Ignorance)可以用以克服意愿无知。1关于莫汉蒂对于无知的论述,可参见Jitendra Nath Mohanty,The Dialectic of Knowledge and Ignorance in Advaita Vedānta,in John J.Drummond and James G.Hart (eds),The Truthful and the Good,Dordrecht: Springer,1996,pp.97-105.“批判性无知”是一种辩证的无知,主张认知主体在认知某一事物时,必然伴随着对事物的某种“无知”。当认知主体认识某一客体时,由于角度和认知范式的问题,对这一客体的认识只是局部的、非全面的认识,也就是说在认知的时候,同时保持着对客体的“知”(knowing)和“无知”(not-knowing)的状态。这种认识其实类似于将康德式的“物自体”理论加以普遍化,使人意识到对每件事物的认知均伴随着由于自我的限制所不能认识到的部分,不将自我认识当作全部的真理,因此而能做到“毋必、毋我”。消极的、不可为人所认识的“物自体”在主体“自我认知”时出现了积极的意义,它的“存在”时时使人提醒自己保持谦逊和清醒,永远不轻易以自我认识作为绝对真理,以此消除由傲慢所带来的“不自知自己无知”的“意愿无知”。

第二种视角,从伦理学维度的克服。伦理学内部的理论也较为庞杂,不同角度均能有所涉及。伦理学视角下,针对族群认知偏见,我们一般会主张双方依据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增进对话与相互了解,以此消除偏见和冲突。但是这种主张过于浮于表面和理想化,在理论和现实层面都显得苍白无力。此处重点介绍从德性伦理学理论延伸至认知论的交叉流派“德性认识论”对这一问题的回应。德性认识论的视角与德性伦理学相同,主张由以“规范”为核心的认识论理论转向以考察认知主体为核心的理论。传统认识论在“证成理论”(theory of justification)上陷入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的僵持中,关于如何才是“真的信念”的标准争论不休。受伦理学中德性理论的启发,认识论学者从对“证成的规范”的讨论转到“具备怎样品质的认知主体才能更好地获得知识”的讨论,重点讨论认知主体应具备怎样的理智德性(intellectual virtue)才能更好地达到对真相的认知。从德性认识论的视角来看,唯有德性的主体才能对治“无知”。一个思想开明(open-minded)、能审慎对待不同立场言论的人必然不会轻易忽视和否定异己意见,更不会全然沉浸于自我立场和视角中不可自拔。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主张并不是泛泛地鼓吹“德性是一切难题的良药”,对于已经出现“意愿无知”的个人或群体,期许其忽然具有了德性而发生转变无疑是不现实的。但是,德性认识论的价值在于它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即与其过多地关注认识本身哪里出了问题,不如关注认知主体因何而具备或者缺乏好的品格和德性,是什么样的自身处境和外界境遇造成了这种现象。它引导我们的关注点从“认识本身”转到“认知主体”,进而扩大到“认知主体的个人身份认同和所处的社会环境”,从对认知主体的个人品性的关注扩大到社会结构正义与否的讨论。意愿无知是一种社会结构性的无知与偏见,德性认知论的视角可以帮助和引导我们思考如何从社会结构的不正义层面入手矫正认知偏见。

第三种视角,实践层面的克服。前两种理论层面的克服有着很强的局限性,即寄望于他者的转变,而且是具有优势地位者的转变,虽然在理论上有助于理解和寻求出路,但是在现实层面却略显无力。与强者协商、讲道理,希望使其改变,颇有些“羊与狼协商”的意味。其实,现实层面打破这种无知和偏见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便是优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实力、地位发生反转。当优势地位丧失时,优势族群无法不直面自己一直忽略和不想面对的事实,无知状态自然被打破。因此,弱势族群的自强才是对偏见最好的澄清。

其实无论是从哪种视角入手,偏见的消除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族群偏见是一种根植于社会结构内部的系统性、结构性的认知障碍,而意愿无知理论无疑为我们理解群体性的认知偏见提供了独特的视角,极大地扩大和加深了讨论的广度与深度。它让我们认识到,偏见产生的背后有其社会结构性的深层原因,不正义的社会模式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群体的认知模式,同时个人情境、自我社会身份认同无形且深刻地影响着主体对社会和自我的认知。个体和社会的认知模式交互影响,最后形成这种群体性、结构性的“意愿无知”,顽固且持久。作为一个认知论、伦理学、种族政治学的交叉理论,可以说意愿无知理论对于群体性的认知偏见有着独到的解释,对于解决现实问题给予了多重角度的启迪和思考,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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