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不忧
如果要讨论现代的政治哲学,罗尔斯无疑是不可绕开的一位政治哲学家。我国关于罗尔斯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罗尔斯作品的解读;1例如:姚大志:《〈正义论〉之后的罗尔斯》,《哲学动态》2000 年第7 期;廖申白:《〈正义论〉对古典自由主义的修正》,《中国社会科学》2003 第5 期;万俊人:《罗尔斯的政治哲学遗产》,《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 年第1 期,等等。第二类是将罗尔斯的作品作为研究某个问题(主要是正义问题)的重要研究资料;2例如:陶万辉:《公平观与公平的概念界定》,《哲学研究》1996 年第4 期;易继明、李辉凤:《财产权及其哲学基础》,《政法论坛》2000 年第3 期;万俊人:《论正义之为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哲学研究》2009 年第2 期,等等。第三类则是对罗尔斯的理论本身的评论。3例如:盛庆琜:《对罗尔斯理论的若干批评》,《中国社会科学》2000 年第5 期;童世骏:《关于“重叠共识”的“重叠共识”》,《中国社会科学》2008 年第6 期;姚大志:《公共理性与合法性——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 年第2 期,等等。也有较少将罗尔斯的理论与其他理论家进行比较的研究。4例如:何建华:《马克思与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比较及启示》,《伦理学研究》2011 年第5 期;李景平、王永香:《马克思与罗尔斯公平正义观的比较研究》,《理论学刊》2012 年第10 期;傅丽红、张国清:《马克思、罗尔斯和社会正义》,《浙江社会科学》2021 年第2 期,等等。本文的研究可以归入第三类,具体来说,本文考察的是罗尔斯的“政治概念观应当是政治的”这个主张。关于这个主题,万俊人认为,《政治自由主义》不仅仅回应了人们对《正义论》的主要批评,还实现了罗尔斯正义理论从社会道义伦理学向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理论扩张。5参见万俊人:《罗尔斯的政治哲学遗产》,《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 年第1 期。孙小玲则认为,“与罗尔斯‘政治转向’相伴随的是他向反思平衡方法的回归。”6参见孙小玲:《从方法论的视角看罗尔斯的“政治转向”》,《现代哲学》2018 年第2 期。董礼认为,罗尔斯区分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主要是为了回应《正义论》遭受的批评以及解决《正义论》中的稳定性问题。7参见董礼:《重新审视罗尔斯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分野》,《哲学动态》2020 年第10 期;也参见董礼:《现代政治的道德困境及其路径选择——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尝试性方案》,《道德与文明》2016 年第5 期。
通常,我们认为政治哲学是道德哲学的一部分,因此某个政治概念观通常也代表着某种道德哲学。例如功利主义,它既是一种政治概念观,能够指引政治决策,同时也是一种个人的道德观念并指引个人的道德选择。8Katarzyna de Lazari-Radek,Peter Singer,Utilitarianism.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罗尔斯的《正义论》试图提出一种比传统功利主义所能提供的更好的对正义的系统解释,也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9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xviii.不过,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功利主义相同,不仅仅是作为一种政治哲学被提出,也是作为一种能够广泛应用于其他道德领域的道德哲学被提出。
但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宣称政治哲学不应当再是道德哲学的一部分,而应当独立于道德哲学并仅仅应用于政治领域。10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在这本书中,他重塑了自己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理论,试图将其呈现为仅仅应用于政治领域的政治哲学,而不再是广泛应用于包括政治的道德哲学。他将那些能够广泛应用于包括政治的道德领域的道德哲学称之为综合的,而将他所主张的政治自由主义,也就是仅仅应用于政治领域的政治哲学称之为政治的。他认为,政治概念观应当是政治的(political),而不能是综合的(comprehensive)。11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xix.
《政治自由主义》试图给我们带来在政治哲学领域的一种变革。它要求政治概念观从整个道德领域独立出来,拥有自己独有的正当化基础,而不再是某个综合的或者说道德的学说在政治领域的应用。本文试图具体考察罗尔斯的这个主张是否成立,并更抽象地考察政治概念观是否应当是在罗尔斯的意义上是政治的。因此,本文虽然相当大的篇幅是集中于罗尔斯的理论,但是本文的意义不仅局限于罗尔斯,而是适用于整个政治哲学领域。
本文的第一部分将展示罗尔斯对政治概念观应当是政治的而非综合的论证,这个论证的主要论据是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Liberal Legitimacy,以下简称PLL)和理性的多元主义。第二部分试图考察支持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的理由。自由主义的传统、稳定性和对公民自由的平等尊重都无法支持这个原则。而且这个原则违反了休谟原则。第三部分试图考察理性的多元主义。判断的负担(burdens of judgment)的存在无法支持这个主张,而且我们也无法找到一个适当的立场来对所有学说作出评价并认为它们都是理性的。第四部分试图更抽象地主张所有的政治概念观都应当是综合的而非政治的。价值的正当化以整体论的方式进行,而且这种整体论最好是尽可能地大范围的,基于对更高强度的正当化的追求和对真的谨慎责任的履行,而综合的政治概念观更能满足这些要求。
在考察罗尔斯的论点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掌握罗尔斯对“政治的”和“综合的”的区分。在罗尔斯看来,如果一个道德概念观包括什么是人类生活的价值的观念、个人品质的理想、友谊、家庭和社群关系的理想,甚至还指引行动且为我们的生活提供约束,那么它就是综合的。如果一个概念观包含了一个相当精细的系统中所有被认同的价值和美德,它就是完全综合的。11 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13,p.12,p.11,p.15.也就是说,一个概念观如果不仅仅应用于政治领域,还应用于政治之外的广泛的价值领域,那么它就是综合的;如果它能够应用于所有的价值和美德,那么它就是完全综合的。
而什么是政治的,我们可以从罗尔斯对政治的正义观的描述中了解它。罗尔斯认为政治的正义观有三个独有的特征:第一,它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就是社会的主要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以及它们如何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世代交替的社会合作的统一系统。2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13,p.12,p.11,p.15.第二,它是一个独立的观点。它并不被呈现为,也不衍生自某个综合学说对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应用。3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13,p.12,p.11,p.15.第三,它的内容是基于在一个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中被暗示的基本观念而被表达的。4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13,p.12,p.11,p.15.也就是说,所谓政治的正义观,就是不依赖于某个综合学说的正义观,它的基础是政治领域的基本观念。所以,所谓政治的政治概念观,就是不依赖于某个综合学说的政治概念观,它的正当化基础来自政治领域,也就是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基本观念。
“政治的”和“综合的”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是否能够被清楚地区分,这是有争议的。1Gerald F Gaus 认为,由于我们对于什么是政治的持有理性的不同的意见,这导致无法区分“综合的”和“政治的”。Gerald F Gaus,Public Reason as a Post-Enlightenment Project,in Contemporary Theories of Liberalism,London: Sage Publications,2003,p.197.不过本文假定能够作出这样的区分,并在这个基础之上讨论政治概念观是否应当是政治的,而非综合的。毕竟重要的不是这个区分是否成立,而是基于这个区分而主张的论点是否成立。因此,本文不去关注是否政治的和综合的能够被清楚地区分出来这个问题,而是关注“是否政治概念观应当是政治的”这个更具有实质意义的问题。
而在与这个问题相关的意义上,基于上文总结的罗尔斯的描述,政治的政治概念观的特征是,它并不是某个综合的概念观或者学说(例如功利主义)在政治领域(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应用,而是拥有其独立的内容。相反,综合的政治概念观仅仅是某个综合的概念观在政治领域的应用。换句话说,政治概念观应当是政治的而不是综合的意思是说,政治概念观不应当基于某个综合学说而被正当化,而应当在政治领域拥有自己的正当化基础(例如,仅仅基于在一个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中被暗示的基本观念)。2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15,p.137,p.37,p.xivi.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两个基本论点支持了本文所关心的主张。第一个被罗尔斯称为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仅当政治权力的运用与宪法相一致,而该宪法的概要是所有自由和平等的公民都可以理性地根据他们共同的理性原则和理想赞同时,该政治权力的运用是完全适当的。3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15,p.137,p.37,p.xivi.基于这个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某个政治概念观只有在能够被所有公民理性地赞同的情况下,才能说是完全适当的,或者说合法的。
而另一个基本论点,则是罗尔斯所说的理性的多元主义(reasonable pluralism),即在自由制度的框架中发展出来的理性的综合学说的多样性。4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15,p.137,p.37,p.xivi.理性的多元主义意味着公民们拥有的不同的综合学说是不相容的,并且包含着卓越的基础。5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15,p.137,p.37,p.xivi.也就是说,理性的多元主义意味着在社会中存在相互矛盾的多种综合学说,而且这些学说都是理性的。
基于这两个基本论点,6Stephen Gardbaum 认为,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和理性的多元主义事实这两个论点也是一般的政治自由主义的基础。Stephen Gardbaum,Liberalism,Autonomy,and Moral Conflict,Stanford Law Review,vol.48,no.2,Jan.1996,pp.389-390.我们可以构建罗尔斯对于“政治概念观应当是政治的而不是综合的”的论证:
(1)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某个政治概念观只有在能够被所有公民理性地赞同的情况下,才能是完全适当的,或者说合法的;
(2)理性的多元主义:公民们拥有多样的且互不相容的理性的综合学说;
(3)基于(2),任何理性的综合学说a 都存在与之不相容的另一个理性的综合学说b;
(4)如果某个理性的综合学说与某人所支持的综合学说不相容,那么他就无法理性地赞同基于这个理性的综合学说的政治概念观;
(5)基于(3)和(4),任何基于某个理性的综合学说的综合的政治概念观都无法获得所有公民的理性赞同;
(6)政治概念观要么基于某个综合学说因此是综合的,要么不依赖于任何综合学说因此是政治的;
(7)基于(5)和(6),只有不依赖于任何综合学说的政治的政治概念观才有可能获得所有理性的公民的赞同;
(8)基于(1)和(7),只有政治的政治概念观才可能是完全适当的,或者说合法的;
(9)所以,政治概念观应当是政治的,而不是综合的。
可以看出,罗尔斯对于“政治概念观应当是政治的”的论证,是以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和理性的多元主义这两个主张为前提的,并且它们要同时成立,罗尔斯的论证才能够成立。1这个论证也支持了姚大志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实际上解决的是合法性问题”这个观点。参见姚大志:《公共理性与合法性——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 年第2 期。接下来,本文分别考察这两个主张。
这一原则要求政治概念观能够被所有公民理性地赞同。在这个原则中,我们可以以两种方式去理解“理性地赞同”。第一种方式是,理性地赞同意味着基于某种综合学说赞同这个政治概念观。这是与罗尔斯的理论相容的,因为这意味着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要求政治概念观能够得到各种综合学说的赞同,换句话说被各种综合学说形成的共识所支持。但是,看起来,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并不要求如此强的共识。对于罗尔斯来说,运用国家权力去压制那些理性的但是不相容的综合学说是不适当的。2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61.换句话说,政治概念观不需要满足任何综合学说的要求,而只需要满足任何理性的综合学说的要求即可。看起来,某个政治概念观即使基于非理性的综合学说被反对,也不妨碍它的合法性。因此,“理性地赞同”可理解为基于理性的综合学说赞同这个政治概念观,这便是我们理解“理性地赞同”的第二种方式。
然而,第二种理解方式存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去判断某个综合学说是“理性的”。列夫·韦纳尔(Leif Wenar)认为罗尔斯过于宽泛地使用“理性的”(reasonable)这个词。3Leif Wenar,Political Liberalism: An Internal Critique,Ethics,vol.106,no.1,Oct.1995,p.38.如果我们将“理性的”理解为“赞同这个政治概念观的综合学说就是理性的”,那么我们便取消了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的意义。因为这意味着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要求的是,那些赞同这个政治概念观的人赞同这个政治概念观,这是一个无效要求。同样,我们又无法将其理解为是基于这个综合学说来看是理性的,这将会使得“理性的综合学说”中的理性两个字没有意义,从而变为第一种理解。剩下的可能便是,在某种非常弱的意义上去理解这个理性。在此意义上,某个综合学说是理性的意味着这个综合学说并不是自相矛盾的,而且也没有显著违反直觉的错误,等等。1注意:我们无法将“理性地赞同”直接在这个非常弱的理性意义上去理解,因为这个非常弱的意义上的理性,无法修饰赞同这个拥有很强的肯定性意味的词。所以,“理性地赞同”中的理性只能是基于某种学说的赞同。因此,我们可以获得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的更准确的表达:
某个政治概念观只有在能够被所有公民基于某种理性的(在非常弱的意义上)综合学说赞同的情况下,才能是完全适当的,或者说合法的。
非常弱的意义上的理性几乎不拥有排除综合学说的能力,因为不满足这种最弱意义上的理性的综合学说可能都没有资格被称为是一种学说,因此这种对综合学说的理性的要求我们可以暂时不予考虑。那么最终,我们仍然只能以第一种方式去理解“理性地赞同”。而“被所有公民基于综合学说赞同”与“被所有公民赞同”意思一样。因此,本文接下来以这种形式讨论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
PLL 指的是某个政治概念观只有在能够被所有公民赞同的情况下,才能是完全适当的,或者说合法的。对于PLL 来说,问题便在于如何论证某个政治概念观的适当性或者合法性与所有公民的赞同之间的联系。换句话说,为什么对于某个政治概念观来说获得所有公民的赞同是其合法性的必要条件。
自由主义的传统似乎为我们提供了支持PLL 的线索。约翰·洛克(John Locke)认为,人类天生地就是自由的,不依赖于任何其他人的意愿。2John Locke,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and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Ian Shapiro(ed.),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2003,p.101.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同样主张,自由是优先的,而那些想要限制自由的人们要承担证明的责任。3John Stuart Mill,Collected Works of John Stuart Mill,vol.21,J.M.Robson(ed.),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63,p.262.近代的自由主义者,如乔尔·芬伯格(Joel Feinberg)4Joel Feinberg,Harm to Others,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4,p.9.、斯坦利·本(Stanley Benn)5Stanley I Benn,A Theory of Freedo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p.87.和罗尔斯6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Erin Kelly(ed.),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1,p.44.也赞同这一点。杰拉尔德·F.高斯(Gerald F Gaus)将这称为基本自由主义原则(The Fundamental Liberal Principle):自由是规范的、基本的,那些运用强制去限制自由的人要承担正当化的义务。7Gerald F Gaus,Justificatory Liberalism: An Essay on Epistemology and Political Theory,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p.162-166.这意味着,当法律和政治权威要限制公民的自由时,它们必须被正当化。
基于基本自由主义原则,自由拥有初始的优先性。因此,如果某个政治概念观被强制地运用于那些不赞同它的公民,这就意味着侵犯了公民的自由。因此,这样的政治概念观就可被推定为不适当,因为基本的自由主义原则要求对自由的侵犯都需要被正当化。
但是,罗尔斯所主张的PLL 认为,不被所有公民赞同的政治概念观不仅可被推定为不适当,而且拥有真正的不适当性。PLL 主张被所有公民赞同是政治概念观合法性的必要条件。被推定的不适当性是可以被推翻的,是一个初始判断,而真正的不适当性则意味着最终判断,它们之间无法等同。因此,基本的自由主义原则无法支持PLL。
虽然基本的自由主义原则无法支持PLL,但是我们可以构建出一个更强的基本自由主义原则,而它可以支持PLL。这个更强的基本自由主义原则主张:任何对自由的侵犯都是不适当的。
如果这个强基本自由主义原则是成立的,那么PLL 就能够成立。因为既然所有对自由的侵犯都是不适当的,而某个政治概念观被强制运用于那些不赞同它的公民便意味着这个政治概念观侵犯了公民的自由,所以这个政治概念观便是不适当的。既然只要有公民不赞同就是不适当的,那么一个适当的政治概念观就只能是获得所有公民赞同的政治概念观,所以某个政治概念观只有在能够被所有公民赞同的情况下,才是完全适当的,或者说合法的。
但是,这样的强基本自由主义原则几乎无法成立。因为国家的存在、集体的存在,乃至是普通的社会交往,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个人的自由。如果依照这个强基本自由主义原则,它们都是不适当的。对于与罗尔斯同样作为社会契约论者的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来说,只要是为了维持和平,甚至对自由的极其猛烈的限制都是可以被正当化的。1Thomas Hobbes,Leviathan,J.C.A.Gaskin (ed.),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因此,我们很难从罗尔斯所属的自由主义传统中找到对PLL 的支持。
虽然我们无法从自由主义传统中找到对PLL 的支持,但是我们还可以从稳定性中寻找对PLL 的支持。罗尔斯认为,稳定性问题对于政治哲学来说是基础的。2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xix.但是在理性的多元主义的环境中,一个基于综合学说的政治概念观无法使得社会稳定。3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xix.
也就是说,之所以不被所有公民都赞同的政治概念观是不适当的,是因为不被所有公民都赞同的政治概念观无法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因此是不适当的。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表示基于稳定性的对PLL 的论证:
(1)任何无法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的政治概念观都是不适当的;
(2)不被所有公民赞同的政治概念观,无法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
(3)所以,某个政治概念观只有在能够被所有公民赞同的情况下,才是完全适当的,或者说合法的。
但是,无论是(1)还是(2),看起来都很难成立。一方面,我们很难理解为什么稳定性对于一个政治概念观的适当性来说如此重要。因为我们都清楚,无论一个政治概念观有多么的杰出,都可能会被很多人反对导致社会的某种不稳定。另一方面,即使很多人反对主流的政治概念观,社会仍然可以保持某种程度的稳定。例如,虽然美国存在着种族歧视、宗教冲突、贫富差距等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美国社会仍然保持着某种稳定性。
当然,或许我们错误地理解了罗尔斯所说的稳定性。罗尔斯主张,基于重叠共识的正义的政治概念观,它并不仅仅是一种临时协议,而且是在道德的基础上被肯定的。1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147,pp.147-148,pp.18-19.而他所主张的稳定性,恰恰是基于这个政治概念观的道德基础,而不是基于相关力量的偶然的平衡。2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147,pp.147-148,pp.18-19.
因此,存在另一种对稳定性的理解。基于这种理解,所谓的政治概念观获得了稳定性,就是说政治概念观获得了自身的道德基础。换句话说,仅仅基于临时协议的政治概念观是不稳定的,而拥有自身道德基础的政治概念观就拥有了稳定性。
但是,如果以这种方式去理解罗尔斯所说的稳定性,那就意味着,一个能够维持社会稳定性的政治概念观未必是适当的,而是一个适当的政治概念观才能够获得他所说的稳定性。换句话说,这种理解将政治概念观的适当性和稳定性等同了起来。这样的话,我们便无法依据某个政治概念观是否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来判断它是否适当,因此稳定性便无法成为支持PLL 的理由。
第三个可能的支持PLL 的理由,是罗尔斯所说的对公民自由的平等尊重。3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147,pp.147-148,pp.18-19.对公民自由的尊重要求给予公民们充分的空间让他们以自己的方式去探索生活的目的,即使他们得出的结论大多数人都认为是错的。这种尊重是关于人本身的,而不是直接关于他们所持有的学说的。但是对人的尊重导致这样的一个结论,即在没有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和其他重要的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他们应当有自由去追求对于他们的人格同一性来说重要的事物。4Nussbaum,Martha C.,Perfectionist Liberalism and Political Liberalism,Philosophy &Public Affairs,vol.39,no.1,winter 2011,p.17.
对公民自由的平等尊重与PLL 的相关性看起来在于,如果某个政治概念观没有获得所有公民的赞同,就意味着这个政治概念观将被强制适用于那些不赞同这个政治概念观的公民,换句话说,没有尊重那些不赞同这一政治概念观的公民。因此,没有被所有公民都赞同的政治概念观,违反了给予所有公民的自由以平等尊重的原则。
但是,这样的一种相关性是可疑的。对某个公民的尊重,并不意味着尊重他所得出的任何关于生活应当如何过的结论。对某个公民的生活不加以不适当的干涉这是对公民的一种尊重。但是如果要尊重该公民的伦理观,这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以这种伦理观来指引生活。这两者完全不同。尊重某个公民,并不意味着尊重他所持有的任何伦理观。正如同尊重基督教徒并不意味着应当信仰上帝。所以,对公民自由的平等尊重并不要求尊重公民所持有的伦理观,因此即使政治概念观并不被所有公民的伦理观赞同,它仍然可以满足对公民自由的平等尊重的要求。
而且,我们无法真正地尊重某个与我们关于生活应当如何去过的看法完全相反的看法。如果我们对某个伦理观忠诚,这本身便意味着我们做出了某些伦理观是不值得尊重的这一结论。换句话说,只有满足某些限制的伦理观才是值得被尊重的。玛莎·C.努斯鲍姆(Martha C.Nussbaum)提供了不违反他人的权利和重要的国家利益1Nussbaum,Martha C.,Perfectionist Liberalism and Political Liberalism,Philosophy &Public Affairs,vol.39,no.1,winter 2011,p.17.这个限制。但是,某种限制的存在也意味着对公民自由的平等尊重无法支持PLL。因为某种限制的存在意味着并不是对任何伦理观的否定都是对公民自由的平等尊重这一原则的违反。因此某个不被所有公民所接受的政治概念观,并不必然违反了对公民自由的平等尊重这一原则。因为可能被这个政治概念观所否定的伦理观恰恰就被这些限制所排除。
因此,无论是自由主义传统,社会的稳定性还是对公民自由的平等尊重都无法支持罗尔斯所主张PLL。而且,还存在对于PLL 的一个重要异议,这个异议是基于休谟原则的。休谟原则主张,任何非评价性主张自身都无法得出评价性的结论。2参见[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6 年,第509~510 页。一个政治概念观是否获得所有公民的赞同这是一个非评价性问题,或者说事实问题,而一个政治概念观是否适当则是评价性问题。所以,单纯的“政治概念观被所有公民赞同”这一事实无法使得政治概念观是适当的,而单纯的“政治概念观无法被所有公民赞同”这一事实无法使得政治概念观是不适当的。
或许罗尔斯会主张,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不以真为目标,3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45,pp.56-57.所以不受休谟原则的限制。但是,我们无法逃避真(这里并不是在指责政治自由主义是某种形式的怀疑论)。4Van Wietmarschen 和Han 认为政治自由主义存在怀疑论的问题。Van Wietmarschen and Han,Reasonable Citizens and Epistemic Peers: A Skeptical Problem for Political Liberalism,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vol.26,no.4,2018,pp.486-507。Jonathan Quong 认为,批评政治自由主义是某种怀疑论是一种错误的批评。J.Quong,Political Liberalism without Scepticism, Ratio,vol.20,2007,pp.320-340.确实如罗尔斯所说,人类在进行判断时存在很多判断的负担,例如,与问题相关的证据是复杂的和难以评价的;关于判断的依据各自的重要性是存在争议的;概念是模糊的并且往往需要被判断和解释,等等。5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45,pp.56-57.但是,这些判断的负担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真是不存在的,哪怕仅仅在政治领域。因为这些判断的负担仅仅意味着获得真的难度,却无法说明真是不存在的。而且,如果将某个问题的真的答案理解为是对这个问题的最佳回答的话,即使在存在这些判断的负担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多个最佳回答。
因此,罗尔斯的理论,乃至任何一个理论,都无法避免主张自身的真。正如约翰·拉兹(John Rawls)所说,只有当一个正义理论处理一个真的正义理论所处理的问题时,它才有资格被叫做正义理论。6Joseph Raz,Facing Diversity: The Case of Epistemic Abstinence,Philosophy &Public Affairs,vol.19,no.1,Winter 1990,p.14.如果罗尔斯的理论不主张其自身的真,那我们就没有理由去关心它。一个不是真正的政治概念观,也无法产生真正的道德义务。1David Estlund,The Insularity of the Reasonable: Why Political Liberalism Must Admit the Truth, Ethics,vol.108,no.2,1998,pp.261-262.主张自身的理论而不主张真,这只会让这个理论更令人困惑,而不是更清晰。所以,他无法通过不主张真这一点来逃避休谟原则,因为真是无法逃避的。而PLL 违反了休谟原则,因此是无效的。
或许基于休谟原则对PLL 的批评,和哈贝马斯对罗尔斯的批评类似(他认为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缺乏充分被正当化的规范理论的力量),都是对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的某种误读。2Larry Krasnoff,Consensus,Stability,and Normativity i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95,no.6,Jun.1998,p.290,p.272.但是,只要政治自由主义没有向我们展示共识自身的规范性,这样的误读就会一直存在。如何赋予共识规范力量是政治自由主义要努力的重要方向之一。
拉里·克拉斯诺夫(Larry Krasnoff)在这方面进行了努力。拉里认为,在其他因素都同样的情况下,拥有规范性的共识比缺乏规范性的共识要好。3Larry Krasnoff,Consensus,Stability,and Normativity i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95,no.6,Jun.1998,p.290,p.272.作为直觉的展示,拉里是正确的。然而,这个直觉很难说是论证了共识的规范力量,因为我们之所以认为有规范性共识比没有要好,很可能是因为我们追求秩序、安全等等价值,而规范性共识对于这些价值起到了工具性作用。换句话说,这一直觉并不意味着共识本身有任何规范的重要性,因此它也无法用来支持政治自由主义。
上一部分我们考察了PLL 的基础。我们发现无法在自由主义传统、稳定性和对公民自由的平等尊重中找到它的基础,而且其自身违反了休谟原则,因此是无效的。接下来,让我们来考察支持“政治概念观应当是政治的而非综合的”的另一个理由,也就是理性的多元主义(Reasonable Pluralism)。
理性的多元主义可以说是促使罗尔斯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转变的最重要的论据之一。罗尔斯认为,理性的多元主义使得在《正义论》中基于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秩序良好的社会成为不现实的。4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xix,p.xix,p.xviii.《正义论》中对秩序良好的社会的稳定性的解释也是不现实的,并且对稳定性的解释必须被重塑。5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xix,p.xix,p.xviii.面对理性的多元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必须被呈现为政治的政治概念观而不是综合概念观。
罗尔斯认为,现代民主社会不是简单地以综合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的多元性为特征的,而是以不相容的但是理性的综合学说的多元性为特征的。这些学说中没有一个能得到公民的普遍赞同。在可预见的未来,其中一个或者其他的理性学说也不应当被期待将会得到所有公民,或者几乎所有公民的肯定。6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xix,p.xix,p.xviii.理性的多元主义是在自由的宪政民主政体制度框架内人类运用理性的通常结果。1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xviii,pp.56-57,pp.56-57,p.60.
然而,真的存在理性的多元主义吗?理性的多元主义这个论点的困难就在于,为什么那些不相容的综合学说都被评价为是理性的。首先,它不能是前文所说的那种最弱意义上的理性,因为用最弱意义上的理性去描述的多元主义,其实就等同于简单的多元主义;其次,它也不能是以任何一个综合学说为基础的理性,因为这样它必然将那些与自身不相容的综合学说识别为非理性的;最后,它也不能以罗尔斯的政治概念观为基础,因为它是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的前提而不是相反。
罗尔斯为理性的多元主义给出的一个理由是判断的负担。2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xviii,pp.56-57,pp.56-57,p.60.罗尔斯曾将判断的负担称为理性的负担(burdens of reason)。3John Rawls,The Domain of the Political and Overlapping Consensus,in Samuel Freeman (ed.),Collected Papers,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475.判断的负担是人们在进行判断的时候遇到的各种困难,例如与问题相关的证据是复杂且难以评价的、关于判断的各种依据各自的重要性是存在争议的、概念是模糊的并且往往需要判断和解释,等等。4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xviii,pp.56-57,pp.56-57,p.60.罗尔斯认为,判断的负担会导致理性的人并不都肯定同样的综合学说。5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xviii,pp.56-57,pp.56-57,p.60.
确实,由于人类认知能力和其他相关能力的局限性,很多时候我们即使作出了最大的努力,也无法获得正确答案。因此,即使某个人没有获得正确答案,基于这些局限性和他获得答案的过程,我们可以承认他是理性的人,或者说他确实充分发挥了自己的理性能力,但是并没有最终获得正确答案。然而,我们承认某个人是理性的,和我们承认他对某个问题给出的回答是理性的,这是两回事。
判断的负担确实意味着即使是拥有充分智力的理性的人,对于同样的问题都可能得出不同的答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答案都是理性的。答案的理性和得出答案的人的理性是不一样的。当我们说某个学说是理性的时候,无论我们如何理解理性这个词汇,它都意味着对这个学说的某种肯定,意味着这个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是真的。但是,当我们说肯定某个错误学说的人仍然是理性的时候,我们肯定的并不是他肯定的那个学说,而是他的理性能力。这种理性能力或许指某种资格,或许指某种潜能,但是无论如何都与这个人所肯定的学说不同。
因此,判断的负担只能支持这样一个观点,那就是“即使在社会中存在多种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综合学说,我们仍然承认这些支持着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综合学说的人们是理性的”。但是,判断的负担无法支持这个观点,那就是“这个社会中各种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综合学说都是理性的”。而后者恰恰是理性的多元主义的主张。
因此,判断的负担无法支持理性的多元主义。由于判断的负担,理性的人对于同一个问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答案,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答案都是理性的。如果这些答案是相互矛盾的话,情况更是如此。
而且,我们从什么立场来评价多元社会的各种综合学说,并且将它们全部识别为理性的呢?并不存在一个能够评价所有综合学说的超级理论,即使它存在,它仍然是另一个综合学说因此无法成为理性多元主义的基础。我们也无法将理性理解为是各个综合学说共有的一种可观察到的性质——某种我们现代科学未能识别出来的、能够证明这些学说是理性的性质。
因此,没有一个立场使得我们能够对所有综合学说进行评价,认为它们是在非最弱的意义上的理性的。这意味着综合学说的多元主义只能是简单的多元主义而非理性的多元主义。在简单的多元主义的情况下,便不存在让政治概念观被所有综合学说赞同的需要,因为简单的多元主义并没有给予所有综合学说在先的肯定,这意味着否定某些综合学说是被允许的。
在简单的多元主义前提下,政治概念观可以基于特定的综合学说被正当化,然后主张那些与该综合学说不相容的综合学说是不适当的,或者说是错误的。而这个特定的综合学说则能够坦率地主张自身的真,基于它的政治概念观也同样,和任何一个道德、宗教或者哲学理论一样。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对于众多相异的,甚至相互矛盾的综合学说我们无法找到一个适当的立场去评价它们并将它们都视为是理性的,但是对于众多相异的正义学说,我们基于某些综合学说却可能将它们都视为是理性的。换句话说,我们可能能够找到某些立场,去支持被称为“关于正义的理性多元主义”(reasonable pluralism about justice)1Paul Weithman,Autonomy and Disagreement about Justice in Political Liberalism,Ethics,vol.128,no.1,Oct.2017,pp.110-122.的主张。而这样的立场就是某些政治概念观或者综合学说。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中,他确实承认了与作为公平的正义不同的其他正义学说的可能性,认为重叠共识的中心更可能是一类正义的概念观而不是单一的他所阐明的作为公平的正义。2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164.由于正义的概念观是理性的多样的,因此这引出了对它们进行选择的问题,而罗尔斯拒绝进行这样的选择。
高斯·杰拉尔德(Gaus Gerald)和查德·范·舍兰特(Chad Van Schoelandt)认为对多元的正义概念观进行选择是政治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的难题。3Gaus Gerald and C.V.Schoelandt,Consensus on What? Convergence for What? Four Models of Political Liberalism,Ethics,vol.128,no.1,Oct.2017,pp.167-168.凯文·瓦利埃(Kevin Vallier)则认为,理性的多元主义与制度化一个实质的正义的概念观是不相容的。4Kevin Vallier,Political Liberalism and the Radical Consequences of Justice Pluralism,Journal of Social Philosophy,vol.50,no.2,Summer 2019,pp.212-231.因为如果认为正义的概念观像善的概念观一样是多元的,那么很多理性人将把很多自由主义的正义概念观视为非理性的而加以拒绝。如果是这样,那么将其中的某个正义的概念观应用于这些公民就违反了PLL。1Kevin Vallier,Political Liberalism and the Radical Consequences of Justice Pluralism,Journal of Social Philosophy,vol.50,no.2,Summer 2019,p.212.因此,凯文认为政治自由主义必须放弃承诺制度化实质的正义概念观。2Kevin Vallier,Political Liberalism and the Radical Consequences of Justice Pluralism,Journal of Social Philosophy,vol.50,no.2,Summer 2019,p.212.换句话说,凯文和罗尔斯一样,拒绝在多元的正义观中进行选择。
对理性的综合学说以及PLL 的否定,意味着否定了罗尔斯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的转变。这意味着,作为公平的正义最好还是作为综合学说得到呈现,而非作为政治的政治概念观,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迫使它成为政治的政治概念观的理由。
接下来,本文的最后一个部分将试图对为什么政治概念观最好是综合的而非政治的,这一论断进行一般性探讨。更具体地说,为什么我们对于政治、道德等价值的正当化应当是尽可能大范围的整体论的。
如同序言中所说的,本文的目的不仅仅是去考察罗尔斯关于政治概念观应当是政治的而非综合的这一论点,而且意图在一般意义上去考察这个论点。换句话说,对于任何政治概念观来说,它们都应当是罗尔斯意义上的政治的而非综合的吗?任何政治概念观都应当在政治领域拥有自己独有的正当化基础,而不从政治领域之外去获得自身的正当化吗?
本文接下来主张,之所以政治概念观应当是综合的,是因为道德和政治概念观的正当化是整体论的。3拉兹也曾主张,道德和政治价值的正当化是部分的整体论的。Joseph Raz,Facing Diversity: The Case of Epistemic Abstinence,Philosophy &Public Affairs,vol.19,no.1,Winter 1990,p.23.这种整体论要求对道德和政治概念观的正当化尽可能地诉诸各种相关的价值——伦理的、道德的和政治的,通过展现这个政治概念观与这些相关价值之间的相互支持与一致性来正当化这个政治概念观。4在《刺猬的正义》中,德沃金运用了整体论式的正当化方式。他试图通过将伦理与道德解释为是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的来寻找更好的伦理与道德概念观。Ronald Dworkin,Justice for Hedgehogs,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1,pp.255-271.因此,相比政治的政治概念观来说,综合的政治概念观拥有更多的正当化基础,因此政治概念观应当是综合的。
实际上,即使主张政治概念观应当是政治的而非综合的,对政治概念观的正当化仍然可以在政治领域是整体论式的,那就是展示这个政治概念观与政治领域的其他观念的相互支持,以此对这个政治概念观进行正当化。而将政治概念观基于某个综合学说进行正当化,则是试图展示这个政治概念观与包括伦理、道德和政治等价值领域的各种观念的相互支持,以此对这个政治概念观进行正当化。因此,仅仅主张对政治概念观的正当化应当是整体论的,这并不能直接得出政治概念观应当是综合的这一结论。关键的是范围问题。如果对政治概念观的正当化应当是尽可能大范围的整体论的,那么它就应当是综合的,而如果局限于某个领域的整体论是能够被接受的,那么它便能够是政治的。
因此,我们可以把“对某个价值概念的整体论式的正当化应当尽可能地扩大其范围”的主张称为最大范围整体论,而将“对某个价值概念的整体论式的正当化可以局限于某个领域内”的主张称为局部整体论。如果最大范围整体论成立,就意味着,在不提出特定理由的情况下,对某个价值的整体论式的正当化应当尽可能地扩大其范围。因此对政治概念观的正当化应当依赖于范围更广的综合学说,而不仅仅是政治的。
当然,即使最大范围整体论是成立的,对某些特定领域来说,或许存在一些特定的理由要求整体论式的正当化局限于这个领域内。实际上,罗尔斯提出的PLL 和理性的多元主义,可以视为他提出的在政治领域支持局部整体论的特定理由,如上文所述,这两个理由都是失败的。或许在政治领域还存在其他特定理由,但是那已经超过了本文考察的范围。接下来本文要考察的是,存在怎样的一般性理由让我们支持最大范围整体论而不是局部整体论。
一个支持最大范围整体论的理由是,最大范围整体论将会给予某个价值相对于局部整体论来说更强的正当化。因为,整体论式的正当化,是基于展示某个价值与其他价值的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对这个特定价值进行正当化的。当然,与之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的其他价值越多,那么这个特定价值被正当化的程度便越高。因此,相比于局部整体论,最大范围整体论将会为对某个特定价值的正当化提供更多的相关价值,因此将会给予该特定价值更强的正当化。
具体到政治概念观来说,与某个政治概念观发生联系的价值不仅仅有政治领域的价值,如自由、权利等,还有一些个人伦理和道德上的价值,如知识、友谊等。如果政治概念观不仅仅与政治领域的价值形成整体,也与被我们珍视的众多伦理和道德价值形成整体,无疑它对我们来说更具吸引力。相对而言,如果一个政治概念观虽然与我们的政治领域的价值形成整体,却与我们的伦理和道德价值无关,甚至相互矛盾,这样的政治概念观就很难具有如此强的吸引力。
除了正当化的强度以外,对某个价值进行最大范围的正当化,还是追求真的责任的要求。追求真的责任要求我们对一切相关要素都加以考察,进而得出结论。这种责任或许可以称之为追求真的谨慎的责任。而最大范围整体论,相比局部整体论来说更能够满足这个责任。
追求真要求我们考察一切相关要素的责任,对于任何严肃的研究来说都是适用的。当然,由于人类认知的局限性,实际上考察一切相关要素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知道存在一些相关要素但是却不去考察,便可以被推定违背了这个责任。
因此,在追求真的谨慎的责任这一点上,我们应当使得我们的政治概念观是综合的而非政治的。因为我们应当尽可能地考察与我们的政治概念观相关的各种要素,这才能更好地满足我们追求真的谨慎的责任。
而且,正如前文所述,真是无法被逃避的,因为任何一个理论都必然主张自身的真,否则它就不值得认真对待。真无法逃避,任何理论都要履行追求真的责任,正当化某个政治概念观也不例外。因此,追求真的谨慎的责任也要求我们的政治概念观是综合的而非政治的。
对价值进行正当化的方式最好是整体论式的。为了追求更高的正当化强度,并且满足追求真的谨慎的责任,这种整体论最好是最大范围的,而不是局限于某个领域的。因此,当试图正当化某个政治概念观时,最好也是通过最大范围的整体论的方式进行。罗尔斯基于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和理性的多元主义,试图说明政治领域是一个独特的领域,因此对政治概念观的正当化最好是局限于政治领域的。然而这两个理由都是不成立的。因此,正当化政治概念观的方式最好也是最大范围的整体论的,也就是通过展示这个政治概念观与伦理、道德、宗教等一切相关价值的相互支持与一致性来进行。换句话说,政治概念观应当是综合的,而非政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