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林
(西北政法大学 国家安全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且史无前例地辟出专章“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来论述国家安全问题。中国式现代化在国家安全领域的体现是国家安全现代化,其具体要求是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国家安全体系现代化包括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防护体系等的现代化,国家安全体系的现代化是国家安全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而国家安全能力现代化是国家安全体系现代化的结果和展现。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最终还是要落脚于国家安全能力的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讲,探究国家安全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涵和实现路径至关重要。
核心内涵是事物内部的质的规定性,核心内涵决定着事物的本质属性。探讨国家安全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涵,有利于更准确认识和把握国家安全能力的现代化,也更有利于提升国家安全能力的现代化水平。考虑到国家安全能力的内部构造,可以从理念的现代化、主体的现代化和手段的现代化三个维度展开论述。
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理念先行,科学、合理的理念可以使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落后的、脱离实际的理念则会使维护国家安全的实践偏离正确的轨道,最终也会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一,现代化的国家安全能力理念要求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工作,将国家安全工作放在全部工作的突出显著位置,积极促成新安全格局的形成。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增强发展的安全性、主动性。
第二,现代化的国家安全能力理念要求坚持系统思维、构建大安全格局。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指出要“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在共存共生的情况下,形成相互促进的格局。不但要处理好国家安全和其他领域工作的关系,还要处理好国家安全内部不同领域的关系,例如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人的安全和物的安全等。
第三,现代化的国家安全能力理念要求处理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社会上所有存在的问题大致可以归结为“安全问题”和“发展问题”,“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处理得当,二者都呈现正向分布,社会就会顺畅进步、人民就会安居乐业;反之,社会就会停滞不前,甚至被破坏倒退,人民生活质量也不会得到保障。现代化的国家安全能力理念要求在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时,要贯彻“安全发展融合”思想,决不能人为剥离“安全”和“发展”的紧密联系,甚至是将二者对立起来。“安全发展融合”思想并不意味着安全和发展关系的“平均主义”,安全和发展关系的“平均主义”意味着“量”上的绝对平等,而不管具体的情势和环境。安全和发展关系的“平均主义”实际上是一种“质”上的绝对不平等,“安全发展融合”思想应该贯彻动态平衡的理念,是“安全”多一点还是“发展”多一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如何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也经历一个不断摸索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这个阶段,鉴于当时严峻的国内外安全形势,安全被放在更优先的地位,发展被忽略,由于安全和发展关系的严重失衡,出现了一些决策上的严重的失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改革开放到十八大这个阶段,我国当时面临的外部国家安全威胁得到较大程度缓解,和平和发展成为时代主题,因此,在国家安全得到保障的基本前提下,发展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安全和发展的钟摆向发展倾斜。由于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处理得当,这一阶段保持了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协调。十八大以后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代,在统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局的关键时刻,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安全形势更加复杂多变。为了给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的实践更科学、更全面、更具前瞻性的理论指导,总体国家安全观理论便应运而生。总体国家安全观理论在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时,更加注重二者的深度融合,提倡安全发展融合理念,决不一味牺牲安全保发展,也不盲目牺牲发展保安全,而是积极追求安全和发展的双赢结果。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盲目舍弃一方保全另一方都只能获得短暂的利益,最终的结果是安全和发展都会受到损害[1]。
第四,现代化的国家安全能力理念要求将管理模式转变为治理模式。管理模式和治理模式体现了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的不同理念,国家安全能力的现代化是国家安全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一种良法善治。
现代化的国家安全能力理念需要主体来实施,而且需要现代化的主体来实施,才能将现代化的国家安全能力理念成功付诸实施。国家安全治理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平等化、协同化,专业政府部门不再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唯一主体,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企业、个人等都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多元主体在维护国家安全的过程中,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信息资源也不再是单向流动,而是双向交流,这更有利于信息的交换、共享和对信息的研判。当然,多元主体在国家安全治理中的平等地位并不意味着否定多元主体分工的区别性。考虑到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专业性和紧迫性,专业机关在情报信息和物质保障上更具有优势,应该承担更加专业、更加复杂的工作,而非专业力量应该承担一些服务保障性的工作,这也体现了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主体的不同分工。不同的专业分工并不影响多元主体的平等性,反映出多元主体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的协同性,构建专业主导、专群结合的国家安全治理机制。要完善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国家安全治理制度,提升国家安全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国家安全治理共同体。
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在现代化的国家安全能力理念的指导下,实施维护国家安全的实践,需要依靠现代化的国家安全能力的手段。在传统安全时代,维护国家安全主要依靠政治、外交、武力等传统手段,忽略其他手段的使用。维护国家安全手段的单一性会不可避免造成思想僵化和某种程度上的社会群体对立,而且治标不能治本,不能从根本上纾解国家安全威胁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也要提倡综合治理,使用多样化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在非传统安全和传统安全并行的时代,除了使用政治、武力等“硬”手段,还要依靠经济、科技、法治、意识形态等“柔性”手段。新时代是法治和科技的时代,维护国家安全手段的现代化要特别重视法治和科技手段的使用,这也是国家安全在新时代的时代要求。用法治手段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是依法治国在国家安全领域的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指出要“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初步构建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为核心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但是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特别是要完善具体的国家安全领域立法以及配套性的措施。在国家安全治理达到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还要在执法、司法和守法环节加强建设。科技已经成为维护国家安全不可或缺的手段,特别是在反恐和维护边疆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反恐领域,“技防”是防恐预防中的重要手段,和“人防”“物防”一起共同构筑严密的防恐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 》)也对反恐中技术手段的使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边疆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除了采用传统的军事手段维护边疆安全,使用高科技的“智慧边境”也是维护边疆安全的重要手段,《国家安全法》也对使用科技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鼓励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
国家安全能力现代化是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安全能力展现,国家安全能力的现代化离不开国家安全体系的现代化,国家安全体系现代化是实现国家安全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当然,国家安全体系现代化不会自动向国家安全能力现代化转化,国家安全能力现代化的实现需要具备充足的转化条件[2]。
协同高效包含协同和高效两层含义,“协同”是“高效”的前提,“高效”是“协同”的结果。协同意味着在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时要形成合力,构建国家安全治理的共同体。“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是对我国社会治理体制的精辟概括,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也要构建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协作协同的国家安全治理体制。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在国家安全治理共同体中的分工是不同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既有分工、又有协同,概括起来就是“专业主导、专群结合”。
1.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这也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党的领导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来实现。要坚持党对维护国家安全的绝对领导,这也是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坚持的首要原则。中共中央政治局2020年12月11日就切实做好国家安全工作举行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提出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十个坚持”,其中第一个坚持就是“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十个坚持”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理论的方法论[3]。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主要通过完善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工作领导体制来实现,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是中共中央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是党领导国家安全工作的专门机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负责,负责制定和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制定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国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专业部门主导国家安全工作
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主要是宏观的指导,为国家安全工作制定大的方针政策,不会涉及太具体、微观层面的国家安全工作。维护国家安全毕竟是非常专业的工作,因此,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还是要依靠国家安全专门机关和其他相关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专门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起主导作用。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理论的提出,国家安全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广泛,国家安全已经远远超出了反间谍等隐蔽战线领域,向经济、科技、文化、生态、生物等传统意义上的非国家安全领域扩展。因此,维护国家安全不能仅依靠专门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还要依靠检察、审判、交通、金融、能源、文化、网信等相关机关。由于这些机关具备专业和丰富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可以起到主导作用。国家安全等专门机关和其他相关机关之间相互间要做好统筹分工协调,要自觉接受各级党委、政府、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领导及指导。情报信息对维护国家安全至关重要,国家安全工作要情报先行,国家安全等专门机关和其他相关机关之间要建立国家安全情报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情报信息收集、研判的效率和决策的准确性。
3.社会力量协同维护国家安全
除了发挥专业政府机构的主导作用,维护国家安全也离不开非政府社会力量的协同,例如非政府组织、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企业等。虽然社会力量不具备维护国家安全的专业力量,但是和国家安全专门机关相比,也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首先,社会力量可以提供资金支持。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充足的资金保障,企业可以通过捐助等形式,向国家安全专门机关提供资金支持。其次,社会力量可以提供技术支持。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科技赋能,国家鼓励反恐等国家安全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可以发挥其技术优势,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物防”和“技防”。一方面,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行政采购的途径购买企业研发的用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技术和设备;另一方面,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联合企业搞技术研发和攻关,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技术和设备支持。最后,社会力量可以提供情报信息支持。维护国家安全需要专业的情报机构收集、研判情报信息,但是也需要社会力量提供情报信息补充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以下简称《国家情报法》)也对情报领域的“公私合作”作出了专门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十二条: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有关个人和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委托开展相关工作。。专业的情报工作机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在收集涉及国家安全情报信息时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这也是情报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虽然社会力量在收集情报信息的过程中没有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权力,但是社会力量也是收集情报信息的重要“人源”,特别是在收集公开来源情报信息过程中,社会力量更具备优势。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的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它们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发挥基层基础作用。
社会力量是和政府相对应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不可忽视的力量,在“政府—社会”二元一体体系中,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不但是政府的重要补充和支持力量,在特定的领域还具有独立性,社会力量在维护国家安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地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就是对社会力量的肯定和认可。除了政府和社会的二元一体体系,“公共”也是不可忽视的概念,“公共”兼具政府和社会的特征,是政府和社会的“公私合营”,维护公共安全不但需要政府公权力,还需要社会私权力。当然社会安全和公共安全都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领域,需要对二者统筹考虑。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关注到了公共安全在维护总体国家安全观中的重要性,特别提出要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可见,国家安全治理、公共安全治理和社会治理在维护总体国家安全观和社会稳定中达到了高度的契合和统一。
4.公众参与维护国家安全
“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党群众工作路线的基本要求。国家安全工作也要贯彻群众工作路线,一方面,要充分依靠群众,广大人民群众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另一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工作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参与维护国家安全、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当然考虑到公众的非专业性,公众需要在国家安全专业机关的指导下参与维护国家安全,只有如此才能形成更大的合力。如果缺乏国家安全专业机关的指导和组织,公众参与维护国家安全有可能陷入无序的混乱状态,而且有可能被敌对势力利用和攻击,这样反而不利于国家安全的维护。在新时代,打一场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战争需要构建科学的公众参与机制,要分工明确、有序参与。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战争需要有鼓励公众参与维护国家安全的激励机制、补偿机制、赔偿机制、善后机制等,使公众参与维护国家安全不但有自觉性,而且还没有后顾之忧。在我国的反恐斗争中,公众有获取反恐防恐情报信息或者线索的优势,我国很多地方政府特别是新疆地区的地方政府向提供涉暴恐情报信息或者线索的公众发放金钱或者物质奖励,使暴恐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就是一种非常有益和成功的尝试。
用法治手段维护国家安全是目前最理性、最合适的选择,国家安全能力的提升也需要坚持法治的路径。用法治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一方面是吸取历史上由于法治被破坏导致国家安全被损害的经验教训;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和世界接轨,用法治手段维护国家安全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惯常做法,我国只有坚持贯彻国家安全的法治化,才能更好地对外开展交流合作和司法协助。
1.传统安全领域的法治思维
在政治、军事等传统安全领域,我国的国家安全法治化建设起步比较早。无论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反革命罪”,还是1997年《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是用法律手段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例证。1997年《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设置是我国国家安全法治领域的巨大进步,开启了用法治手段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新时代。除了用刑事法治手段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我国还注意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的惩防结合和标本兼治。针对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1993年颁布了第一部《国家安全法》(一般被称为旧《国家安全法》),可见,当时对国家安全外延的认识还是比较狭窄的,局限于危害政治安全、政权安全、制度安全、领土安全的间谍行为。2014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法案的名称和内容做到了高度的统一,这也有利于更好地用法治手段预防和惩处间谍行为,1993年的旧《国家安全法》当然被废止了。2015年颁布了新的《国家安全法》,该法是对新时代国内外国家安全新形势、新环境的回应,不但关注传统安全问题,也开始关注非传统安全问题,是用法治思维治理国家安全的新飞跃。
2.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法治思维
维护非传统安全不能再依靠传统思维,如果说传统安全思维是线性思维、片面思维、平面思维、管理思维、非系统思维、局部思维,那么非传统安全思维就是相对应的非线性思维、全面思维、立体思维、治理思维、系统思维、整体思维,维护非传统安全需要贯彻非传统安全思维。新的《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新时代维护国家安全思想的伟大创造,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刻洞察了新时代国家安全的本质、把握了维护国家安全的规律、抓住了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核心要领,最大限度统筹了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也是一种法治思维,构成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各种要素、理念也要通过法治手段来保障和维护。我国目前已经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国家安全立法。除了法律层次的非传统安全立法,也颁布了一些下位法层次的法规,例如商务部颁布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部门规章,有效应对美国等国的“长臂管辖”,我国维护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正在逐步构建和完善中。所谓的“长臂管辖”其实就是国内法的域外不当适用。美国制裁我国的高科技企业,就是一种通过法律正当手段伪装的科技霸权。我国政府应该充分认清事情的本质,丰富应对干涉、制裁、“长臂管辖”的法律工具箱。《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就是法治思维在维护非传统安全领域的体现,在《反外国制裁法》出台前,我国并没有一部应对外国干涉、制裁和“长臂管辖”的全国性法律。在应对外国的无理干涉、制裁和“长臂管辖”时,相关部门或者找不到应对的法律规定,或者只能适用效力层次比较低的部门规章和内部规定,这样一方面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对等地位,无法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我方采取的一些应对措施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可能会引起国际上一些不明真相的国家、群体的非议。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我国的大国形象维护,在话语体系建设上也会受到损害。《反外国制裁法》出台后,我国就可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采取法定的应对措施,例如制裁对方国家的政府机构、企业或者公民等。
新时代是科技、信息、智能、网络时代,科技为维护国家安全注入了新的力量,同时也产生了科技安全、科技伦理等问题。在维护国家安全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科技的积极方面,同时要避免科技的消极方面。促进国家安全能力现代化需要科技赋能,在某种意义上,国家安全能力就是科技能力。2022年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芯片与科学法案》,法案将为美国半导体的研究和生产提供520多亿美元的政府补贴,还将为芯片工厂提供投资税抵免。法案另授权拨款约2000亿美元,用于促进美国未来10年在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等各领域的科研创新[4]。《芯片与科学法案》体现出美国政府打压我国半导体等高科技产业的险恶用心,将严重危害我国的科技安全。当然,《芯片与科学法案》也反映出美国对科学特别是高科技的重视,这对我国发展高科技产业、促进科技的自强自立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健全新型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优化配置创新资源,使我国在重要科技领域成为全球领跑者,在前沿交叉领域成为开拓者,力争尽早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5]。因此,要反击美国的科技霸权、从根本上解决高科技领域的“卡脖子”问题、维护我国的科技安全和国家安全,还是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的科技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注重科技赋能维护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能力是一个立体体系,促进国家安全能力的现代化需要中央和地方的联动,特别是要提升基层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并不仅仅是国家层面的事务,也是地方层面的事务,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但破坏政权的稳定、领土的完整,也会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以及广大基层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是中央层面维护国家安全的领导统筹协调机构,在制定和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地方也要积极作为,结合地方实际,切实做好维护本地区国家安全的规划和应对预案措施,维护好本地区的国家安全,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在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要利用好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工具,结合地方维护国家安全的形势和需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反恐怖主义法》是我国反恐防恐领域的基本法,在遵循反恐法基本精神和指导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区的反恐防恐实际情况,上海、浙江、湖南、福建等地区制定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等[6]。为了完善国家安全法律的地方转化,除了《反恐怖主义法》,各地也可以制定有关《国家安全法》以及《生物安全法》等具体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的实施办法。维护国家安全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国家安全专门机关和其他相关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基础作用,扎实做好情报信息收集研判、重点关注人群管控等基层基础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注重基层基础维护国家安全还要重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加强基层的国家安全教育力度和维护国家安全的物质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要发挥好联结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一方面,要宣传好党和国家的国家安全政策,特别是总体国家安全观中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理念;另一方面,为党和国家守好国家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被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侵害,强化维护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以社区为中心的“社区反恐”就是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反恐防恐、重视基层基础维护国家安全的典型例证。以社区为中心的“社区反恐”(Community-centered anti-terrorism)是和以社区为对象的“社区反恐”(Community-oriented anti-terrorism)相对应的概念,二者相比,前者的理念更加科学、先进,就是因为前者更加重视基层基础,也更能激发社区民众反恐防恐的积极性和主人翁精神[7]。在注重基层基础维护国家安全理念的指导下,我们也要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的社区共同体,构建以社区为中心的“社区维护国家安全”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我们党建设好,必须抓住‘关键少数’”[8]。党的建设需要抓住“关键少数”,维护国家安全也需要抓住“关键少数”,这里的“关键少数”就是国家安全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党组)是国家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好国家安全工作责任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国家安全事务。上述工作的完成需要国家安全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起好带头作用,这也是“讲政治”的要求和表现。抓住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关键少数”,就把握住了促进国家安全能力现代化的政治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就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十个坚持”,其中就包括“坚持加强国家安全干部队伍建设”。打造坚强的国家安全干部队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国家安全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要讲政治,要对党绝对忠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只有如此才能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第二,培养国家安全干部队伍持续学习的能力。国家安全干部队伍要学习专业技能、要学习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要学习民族宗教知识,要将自己锻炼成“专家型”干部,只有如此才能从容应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困境和问题;第三,既赋予权力又要承担责任。国家安全干部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被赋予各种权力,例如技术侦察的批准权等。如果权力行使不当,不但会抹黑国家的形象,而且还会侵害民众的合法权益。因此,国家安全干部要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如果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坚持以上几点,才能打造一支坚不可摧的国家安全干部队伍。
国家安全意识缺失,特别是普通民众的国家安全意识缺失是目前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的一个短板。民众国家安全意识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国家安全领域的基本专业知识缺乏认识。例如,何谓国家安全?何谓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由于受传统国家安全思想的长期影响,有一部分民众仅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认定为间谍行为,而对危害非传统国家安全的行为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理论以及党和国家最新的国家安全方针、政策也缺乏了解;另一方面,普通民众对自己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参与方式缺乏了解。部分民众认为维护国家安全只是国家安全专门机关的事情,和自己没有关系。遇到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和行为,也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还有一部分民众认识到自己有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不清楚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参与方式不当,可能会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而且也会妨碍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除了普通民众国家安全意识的缺失,国家安全专门机关人员在国家安全意识、专业知识和能力建设等方面也存在提升的空间。加强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关乎意识形态安全,也关乎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全民国家安全教育
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是一种普及教育,目的是引起全社会对国家安全问题的关注。每年的4月15日被《国家安全法》设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可以采取新闻报道、社区活动、知识竞赛等多样化的形式宣传国家安全知识,培养国家安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的共识,从国家安全意识的深度促进国家安全能力的现代化。2022年,陕西省举办了首届“‘长安杯’陕西省大中小学国家安全知识竞赛”,此次国家安全知识竞赛由陕西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国家安全厅等部门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承办[9]。该知识竞赛涉及的人员广、参与的部门多、赛事的级别高、社会影响大,达到了宣传国家安全知识、提升国家安全意识的目的,是一次全民国家安全教育的成功尝试,值得向全国推广。另外,《国家安全法》还要求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这也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形式。
2.国家安全专业教育
培养和强化国家安全意识除了依靠通识性的全民国家安全教育,还需要专业性的国家安全教育,在《国家安全法》中也能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培养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这就需要高校开展国家安全专业教育。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通知设置“交叉学科”学科门类,“交叉学科”成为我国第14个学科门类,同时设置“国家安全学”为“交叉学科”下的一级学科,我国的国家安全学专业教育开始步入正轨[10]。截至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经有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国防大学等高校成立了国家安全学院,开始进行国家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而且已经完备了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完整的人才培养层次。当然,国家安全学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例如国家安全学的二级学科设置、国家安全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就业方向等[11]需完善。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国家安全强国,就需要大力发展国家安全专业教育,培养合格的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2023年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也强调“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增强发展的安全性主动性”。发展需要安全保障,新发展格局也需要新安全格局的保障,同时,发展为安全提供基础,新发展格局也为新安全格局提供发展基础。推进发展和安全深度融合是新时代统筹安全和发展关系的时代要求,安全发展理念的提倡是安全和发展深度融合的体现。促进国家安全能力的现代化需要坚实的物质和制度基础,这些都需要发展成果来提供。没有坚实的发展基础,就不会有国家安全能力的现代化,也就无法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促进国家安全能力的现代化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时代命题,也是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常谈常新的话题。只有深刻理解国家安全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内涵,才能正确把握国家安全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国家安全能力现代化一头连接着国家安全体系现代化,另一头连接着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国家安全能力现代化是对国家安全体系现代化效果的检验,国家安全体系也要依据国家安全能力现代化的实现情况进行及时修正和完善。国家安全能力现代化关乎国家安全治理的成败,要站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既要高度重视国家安全能力现代化问题,又要科学理性分析国家安全问题运行的规律,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能力现代化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