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圭宇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并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最终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包含关于宪法理念、宪法制度、宪法实施等重要理论构成,其中也包括关于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论述,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宪法理论的主要理论要素之一[2]5—2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金字塔”的顶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是“万法之源”“众法之首”。在这个意义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宪法。而全面贯彻落实宪法,既需要“宣传”宪法,又需要进行宪法“教育”,把宪法的“宣传”和“教育”联结起来。坚持目的和手段的有机统一,是习近平关于宪法宣传教育重要论述的原创性贡献,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辩证思维、系统思维、战略思维的生动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宪法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3]205之所以说它是法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不仅仅因为“宪法宣传教育”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首要内容,关乎法治社会建设的成败;更重要的是,“宪法宣传教育”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营造良好氛围、提供有利条件。
目前,学术界既有的研究成果要么旨在探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宪法理论的内在逻辑[4]12—16,要么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宪法学理论的宏观概论[2]5—25,要么是探讨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宪法学的原创性贡献(1)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例如:江必新、蒋清华:《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宪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创新》,载《法学评论》2021年第2期,第1—14页;苗连营、陈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观》,载《法律科学》2021年第3期,第3—15页。,要么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宪法理论之内容构成进行探讨(2)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例如:秦前红:《宪法至上: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石》,载《清华法学》2021年第2期,第5—20页;唐琳琳:《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宪法理论的核心要义》,载《当代法学》2021年第2期,第1—7页。,还有的是集中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某一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3)例如,有学者集中探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实施理论。参见王月明:《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新时代宪法的实施》,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4期,第29—37页;范进学、张玲玲:《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宪法实施论》,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第1—7页。还有学者集中讨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党章和宪法关系,参见叶海波、刘梦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党章与宪法关系命题》,载《河南社会科学》2021年第8期,第93—103页。,但对于宪法宣传教育这个重要领域缺乏足够的关注。即便有的研究成果提及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性,也不过是浅尝辄止或者一带而过,并未展开深入而系统的研究。事实上,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宪法宣传教育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指示和要求,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如何推进宪法宣传教育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进一步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理论,丰富并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基于此,笔者拟系统阐释习近平关于宪法宣传教育重要论述的时代背景、理论构成、鲜明特色和实践指向,以期为新时代宪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高质量开展提供帮助。
习近平关于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阐释了新时代推进宪法宣传教育的时代背景,系统揭示了开展宪法宣传教育的内在必然性,深刻回答了新时代推进宪法宣传教育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进入新时代的重要标志有很多,其中一个鲜明标志就是在理念层面上突出强调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强调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既定的奋斗目标。理念层面上向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转变,是思维观念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5]15,全面依法治国发挥着对其他三个“全面”的重要保障作用。而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仅涉及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还涉及从立法、执法、司法到守法的各个环节,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外交等各个方面,甚至还涉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等各个领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的那样,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6]。全面依法治国的以上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领域的工作,其实都离不开宪法宣传教育这项基础性工作。因为,宪法宣传教育能够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3]201。如果把法治中国建设视为一座“大厦”的建造,那么宪法宣传教育就是一项夯实“地基”的工作,就是一项搭建“拱顶石”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3]126,深刻揭示了宪法之于依法治国的首要意义。只有通过推进宪法宣传教育,才能使“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践中得以贯彻落实,才能使“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精神得以彰显,才能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得以真正实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不断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7],并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十四项基本方略之一,且位列第一。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宪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之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国家机关组织法、载入“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8]。这就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规范依据,为使党的领导“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提供了基本遵循。在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后,“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是被纳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中,且位列第一。在“党的领导”入宪、入法、入规、入章程的新时代背景下,我们大力推进宪法宣传教育,首要的就是推动《宪法》第一条确立的“党的领导原则”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推动《宪法》规定的“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3]273得以完全实现,使“坚持党的领导”得到一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高度认同和一体遵循,这有利于夯实党的领导的政治根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党的全面领导。
从宪法价值层面上而言,宪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追求对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为此,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不仅明确宣布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还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享有的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我国《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同时也构成其他法律“具体化”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最高依据。例如,《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以该条宪法规定为依据,我国进一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具体化地对公民享有的集会、游行、示威等三项基本权利进行了保障。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和新中国成立之后通过的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不同,我国现行宪法也即1982年宪法特意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第二章)置于《国家机构》(第三章)之前,旨在突出对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障。当然,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一方面有赖于国家履行相应的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则有赖于公民宪法意识的强化和权利保障意识的提升。而以上这两个方面都需要大力推进宪法宣传教育、推动宪法实施。通过宪法宣传教育,促使国家机关树立宪法权威与法治理念,在行使公权力之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通过宪法宣传教育,也能够促使公民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积极捍卫自己的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利益。在此意义上推进宪法宣传教育,是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已经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到本世纪中叶,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个奋斗目标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之后,先是被载入《党章》,后又于2018年3月第五次修宪时被载入《宪法》当中。由此观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不仅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更是作为国家根本法之《宪法》明确规定的奋斗目标。要实现《宪法》确定的这个奋斗目标,就必须大力贯彻落实宪法,通过宪法宣传教育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团结社会,使全体公民满怀信心地投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之中。不仅如此,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还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高素质公民。这里的“高素质”就包括具有高度的宪法自觉、宪法意识和宪法自信,具有能够正确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并自觉履行《宪法》确定的基本义务、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高度认同的宪法素养。这里的“公民”不仅要在形式上具有中国国籍,更要在实质上具有公共性、独立性和责任性的品质。因此,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无论是目标设定还是营造条件,都离不开宪法宣传教育。
习近平关于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论述内容丰富、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不仅系统阐释了新时代为什么推进宪法宣传教育,还深刻回答了如何推进宪法宣传教育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从理论构成上而言,习近平关于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论述,主要包括政治保障论、战略目标论、重点任务论、社会基础论和重要保障论等五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关于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宪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政治保障问题,形成了宪法宣传教育的“政治保障论”。“政治保障论”不仅明确了新时代宪法宣传教育的领导力量,也揭示了宪法宣传教育的推进方向。在我国,宪法宣传教育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首先必须要明确其领导力量,从而为宪法宣传教育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5]35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法治中国建设事业行稳致远的“定海神针”。只有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5]23。我们大力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就是通过宣扬《宪法》所确立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党的全面领导。在此意义上,坚持党的领导可以说是习近平关于宪法宣传教育重要论述的“生命线”,也是推进宪法宣传教育的坚强政治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宪法宣传教育中的“宪法”,自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是指别的国家的宪法[9]18—19。我国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也是在党的领导之下贯彻执行的,“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3]198,是一部“人民宪法”,党的领导是推进宪法宣传教育的“火车头”。2018年3月第五次宪法修改时,“中国共产党领导”被载入《宪法》第一条,成为《宪法》上的一条根本性规范,体现出“党的领导”的根本性、全面性和时代性,彰显出贯彻落实宪法必须首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毫不动摇的根本要求。同时,这也意味着宪法宣传教育的首要任务就要将“坚持党的领导”的宪法原则深入人心,获得公民的普遍认同。
宪法宣传教育本身并非目的,其最终目的是推进宪法全面实施,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真正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之战略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完善宪法,就是要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10]宪法宣传教育的“战略目标论”,和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密切相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11]140从宪法地位上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统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万法之首”“众法之源”,从而保障这个法律体系内部价值统一、逻辑严密、和谐一致。从法律属性上来说,宪法通过科学配置国家权力、规范权力运行程序、监督权力行使结果来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障。鉴于宪法的这种地位和作用,就必须大力推进宪法宣传教育,使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从而真正树立起宪法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12]通过宪法宣传教育推进宪法实施、树立宪法权威,最终还是落脚到维护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增进全体公民的共同福祉。特别是伴随着2018年3月进入新时代后的首次修宪,全国上下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热潮,从国家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公民,都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参与到宪法宣传教育当中,“沉浸式”感受宪法精神、学习宪法知识、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通过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宪法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政治文件,而是真正地走进公民的生活,让公民知道宪法就像我们日常呼吸的空气,虽然感觉不到,但却无处不在、须臾不可离开。
如前所述,宪法宣传教育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既需要整体推进,又需要多策并举;既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又需要重点突破。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要重点突破,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13]294。换言之,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实现法治政府,而建设法治政府实际上就是通过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实现行政法治,其核心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推进宪法宣传教育,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增强宪法意识,恪守宪法理念,坚持秉公用权,从而知敬畏、明权限、尽职责,成为“宪法的自觉遵守者、忠实践行者、坚定捍卫者”[14]。在我国,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是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公权力的人。他们既是具体组织、实施和推动宪法宣传教育的主体力量,又是宪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可谓宪法宣传教育中的“一体两面”。鉴于这种主体与对象的通融性,就必须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抓好“法治政府”这个重点任务,进而带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最终建成法治中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15]。各级领导干部发挥着示范带动作用,能够直接影响公民的法治观念,影响法治教育的长期有效推进,影响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因此,各级领导干部是进行宪法宣传教育的关键性因素。只有各级领导干部从心底真正尊宪,才会主动学宪、知宪,并在行为上守宪、用宪、护宪,最终形成法治信仰、树立法治权威。这就需要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理论水平,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宪法至上、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的法治观念。各级领导干部只有真信、真学、真懂、真用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才能够摆正处理社会问题的基本立场,才能够进一步深刻领悟宪法、法律背后蕴含的法治精神,从而将宪法精神和法治理念熔铸于心,做到依法用权、依法管人、依法办事。
宪法宣传教育的目的,就是要让宪法走下“神坛”,走进公民的心间,让宪法精神内化于心、外显于行,从而提升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第七个坚持”,就是要统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3]4。其中,“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工程[16]185。而只有通过宪法宣传教育,才能使全体公民增强宪法意识、提升法治素养,进而才能够形成成熟的法治社会,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3]20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之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正式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国家宪法日为契机,展开宪法教育,增强民众宪法意识,推动宪法的贯彻实施。”[17]“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推进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公民的宪法意识,进一步推进宪法全面实施,更好地发挥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不仅如此,在“国家宪法日”,司法部、教育部、新闻媒体等都会牵头或组织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活动,丰富并拓展宪法宣传教育的形式,推进宪法宣传教育走向深入。与此同时,国家还先后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起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旨在激励和教育公职人员树立宪法意识、履行宪法职责、维护宪法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3]115。无论是设立“国家宪法日”,还是确立宪法宣誓制度,都是为了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让公民真正做到信仰法治,形成聚合之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做好宪法宣传教育,关键是做好公民的宪法教育,而这不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更重要的是通过国家的教育体制和教育制度,将宪法宣传教育的内容纳入不同层次的学校教育之中,使宪法“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只有实施教育制度层面上的保障,才能真正让宪法理念入脑、入心、入灵魂。事实上,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提出,要“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学校要设立法治知识课程”[18]27。这其中,尤其要重视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可以说,加强青少年的宪法教育,是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根本之举、长远之策。同时,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融入国家教育制度体系之中,有利于培养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合格公民,也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不同层次的学校有不同的法治教育目标和宪法教育内容。在小学教育阶段,由于学生年龄较小,主要学习宪法的基本常识,懂得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在中学教育阶段,学生心智逐渐成熟,要强化法治意识,全面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教育的教学深度,注重法律知识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引导学生增强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自信与认同。在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各方面已基本成熟,要系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培养逻辑严谨的法治思维,注重对学生宪法理念的培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法治信仰,成为德法兼备的时代新人。
习近平关于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论述,不仅包含着丰富的实体性内容,还蕴含着科学的思维方法,彰显出鲜明的理论特色。
不同国家的宪法有着不同的生成逻辑,回应并体现着特定国家的政治生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现行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之下制定的,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宪法,也不同于我国近代以来出现的旧宪法,而是一部“三好宪法”[17],是引领、规范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乘风破浪并取得辉煌成就的根本法治保障。回顾中国近代社会,一些政治势力轮番登场,试图按照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模式来探索救国救民之道,但最终都以失败告终。中国共产党执政之后,带领中国人民“制定和实施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19]。我国宪法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只代表少数人意志,维护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不是为少数人利益服务,因此得到最广大人民的衷心拥护和一体遵循,彰显出思想性、价值性和真理性的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因此,对于我国宪法应该有足够的自信,并通过宪法宣传教育,把这部“好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加以全面贯彻落实,坚定宪法自信,弘扬宪法理念,形塑宪法文化,树立宪法权威,引导全体公民增强对我国宪法以及经由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地位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与情感认同,自觉把这种认同感融入工作当中,凝心聚力,团结一致,同心同行,在宪法阳光的普照之下满怀自信地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当中。宪法自信,是对法治最深刻的自信,是对经由宪法确认的政治道路、民主体制、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的自信。而宪法宣传教育的“实效性”,最重要的就是看公民是否具有坚定的宪法自信。只有大力推进宪法宣传教育,释放我国宪法所具有的真理力量,才能让公民在感受宪法精神中树立宪法权威;而当宪法权威树立起来之后,公民才能够坚定宪法自信。当全体公民以实际行动自觉参与到宪法实施当中,成为宪法实施的主体性力量时,才能够切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目标的实现。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也是对一个国家治国理政实践经验的凝练和升华,从而奠定了国家的政治秩序的根基。宪法通过对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确认、对政治关系的调整和对政治权力的分配,将政治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政治的规范化运行,最终塑造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形态。宪法的“政治性”就体现在它对国家政治秩序的确认,并为国家政治体制的运行提供法治化根基。我国现行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确认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认了我国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我国现行宪法不仅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19],还“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依据”[19]。只有推进宪法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色,才能为贯彻落实我国现行宪法提供最深厚的社会基础。同时,通过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工作,弘扬宪法的价值理念与基本精神,有利于实现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目标追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3]2,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第二个坚持”,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依靠力量、受惠对象和价值归宿。习近平关于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论述,同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障而展开,体现出鲜明的人民性。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是习近平关于宪法宣传教育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终极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遵循”“只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3]204。我们推进宪法宣传教育,提升公民的宪法意识,使公民能够通过法治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宪法宣传教育,培育全社会尊重公民“主体性”的法治文化氛围;通过宪法宣传教育,让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二,人民群众是宪法宣传教育的主体性力量。宪法宣传教育旨在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当全体公民有了宪法自觉,积极融入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之中,才能够汇聚成钢铁般的力量。鉴于目前民众宪法理念不强、法治意识不足、法律观念淡薄的实际情况,习近平关于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如何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如何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一主题展开,具有极强的理论意蕴、深厚的人民情怀、鲜明的实践品质。总之,法治中国建设需要依靠人民,法治建设的最终成果也要惠及人民,彰显出鲜明的“人民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2]我们大力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就是要通过弘扬宪法精神、彰显宪法价值、落实宪法内容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循,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与尊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察到“宪法宣传教育”“宪法权威”和“宪法实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打通了宪法宣传教育与宪法实施之间的逻辑链条,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深入推进宪法宣传教育,还能够更好地促进宪法全面实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20]。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我们不断普及宪法知识、宣扬宪法理念、弘扬宪法精神,突出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机制等,旨在“将宪法实施提升到一个新水平”[21],使宪法真正走进公民的心间、走入公民的生活。伴随宪法的实施,宪法也不断被强调和突出,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断得到宣扬,宪法宣传教育获得长足的发展、取得切实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宣传教育和宪法实施是一个良性互动的关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由是观之,宪法宣传教育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基础性工作[21]。在党的十九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宪法实施”这个概念前面加上了“全面”二字,即“宪法全面实施”,要求“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4)早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到了“宪法全面实施”,并先后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体会议公报和随后作出的《决定》中予以明确规定。。“宪法全面实施”,就是要将宪法从“序言”到“正文”、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到“国家机构”、从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备案审查到合宪性审查等各个方面都予以贯彻落实,这同时也将极大推进我国的宪法宣传教育,推动该项工作走心、走深、走实。当然,“宪法全面实施”最终有赖于一整套制度体系的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又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19]的主张。可以说,从“宪法实施”到“宪法全面实施”、从“体制机制”到“制度体系”,都旨在不断提高宪法全面实施的水平。
习近平关于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论述,不仅具有丰富的理论内容,彰显出鲜明的理论品质,而且还蕴含着深刻的实践指向。在此意义上,习近平关于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论述,是本体论与方法论的紧密结合,是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统一。总结起来,习近平关于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论述,主要体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实践要求。
第一,通过加强理论研究阐释中国宪法精神。加强对中国宪法的理论研究,必须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这就需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关于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论述。通过加强对中国宪法的理论研究,阐释好中国宪法的根本属性、基本价值、生成逻辑、本质特征和巨大优势,增强对中国宪法的理论自信。同时,加强对中国宪法的理论研究,还必须突出“主体性”。对中国宪法的理论研究,不是拿中国的宪法实践去“背书”国外的宪法理论,也不是拿着国外的宪法理论“镜像”中国的宪法实践,而是要强化宪法理论研究的主体性意识,“要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19],植根中国宪法实践,深刻回答宪法制度与实践的中国之问、时代之问和人民之问,形成具有本体性的话语体系和知识体系、形成具有自主性的宪法理论体系,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更好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通过加强理论研究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12]“两个紧密相连”深刻揭示出:中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取得辉煌成就与历史经验的高度凝练,并和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交相辉映。在这一辉煌历史进程中,产生出许许多多的宪法素材、涌现出许许多多的宪法人物、出现许许多多的宪法事迹。可以说,百年党史中随处可见宪法故事,这些故事中又闪耀着宪法精神、体现着宪法真理、彰显着宪法伟力。因此,要“讲好中国宪法故事,有自信、有志气宣传中国宪法制度、宪法理论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有骨气、有底气同一切歪曲、抹黑、攻击中国宪法的错误言行作斗争”[19]。
如前所述,宪法宣传教育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培根筑基”工程,因此必须坚持战略思维,有长远计划、整体谋划和战略安排。这就需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对我国的宪法宣传教育进行顶层设计。在这个方面,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中国共产党在宪法教育宣传领域“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注重发挥中国共产党在推进宪法宣传教育方面的政治保障作用。我国的宪法宣传教育工作能否做好,归根结底取决于这项工作的领导力量是否坚强、政治保障是否有力。作为我国的领导党和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具有强大的政治号召力、组织力和动员力,并能够通过这种政治性方式号召、倡导和要求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尊宪、学宪、知宪、守宪、用宪和护宪,从而使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使宪法宣传教育的战略目标在这种“宪法的政治化实施”(5)在一定意义上,“宪法的政治化实施”是我国宪法实施的独有方式,也是我国宪法实施的优势之所在。参见翟国强:《中国宪法实施的双轨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第82—94页。中得以实现。二是注重发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牵引性作用,具体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进日常的宪法宣传教育工作。2018年3月,党中央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旨在由其负责统筹协调、整体谋划、督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该委员会的主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是该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设在司法部。通过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这个“枢纽”,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各个国家机关及其相关部门,从而确保它们在宪法宣传教育工作方面的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宪法宣传教育这项基础性工作。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具体到地方层面,由于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22],自然也应当在宪法宣传教育方面发挥“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三是注重通过制定规划的方式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工作。目前,已经公布实施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1—2025)》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都涉及宪法宣传教育的工作部署,发挥着顶层设计的作用。在它们的具体指引下,各地也都制定了本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例如河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河南省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教政法〔2022〕233号)。四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包括宪法宣传教育在内的各项工作进行法治化部署与安排。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将调研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列为第三类“预备审议项目”之列[23]480—481。在未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当中,应当将“宪法宣传教育”列为首要内容,并对宪法宣传教育的相关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作出安排。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完善宪法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19]。法治有没有权威,关键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法治权威,关键要看能不能树立起宪法权威。而宪法权威不仅来自宪法自身的思想性、科学性和真理性,更源自人民发自内心的真诚信仰和衷心拥护。这即是说,“宪法宣传教育”更多是方式或者途径,其旨在全社会营造法治文化氛围,使每一位公民在这种法治文化氛围中耳濡目染地接受宪法宣传教育,从自觉增进宪法意识到主动树立宪法自信,做到自觉尊宪、学宪、知宪、守宪、用宪和护宪,使宪法理念、宪法价值和宪法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从而推动宪法的全面贯彻落实,在根本上维护宪法权威。从宪法宣传教育到宪法全面实施、再到树立宪法权威,这就是我们大力推进宪法宣传教育的内在逻辑。目前,我国已经从多个方面建立起相应的宪法宣传教育机制,推动我国宪法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应该着力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通过创新形式建设好宪法宣传教育的“重点载体”,通过设立宪法纪念馆、宪法广场、宪法主题公园等载体形式,不断推进宪法宣传教育走深走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宪法宣誓、宪法纪念、国家象征和标志等制度的教育功能”“抓住青少年、网民等重点群体,抓宪法纪念、宪法宣誓、宪法教材建设等重点载体”[19]。通过建立健全宪法纪念、宪法宣誓、宪法教材建设等这些“重点载体”,让公民有条件“沉浸式”走进宪法、感悟宪法,让宪法精神入脑入心。二是通过多管齐下建设好宪法宣传教育的“重点阵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好学校、社区、媒体等重点阵地,持续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19]。在这些宪法宣传教育的“重点阵地”当中,要特别抓好不同层次的学校在宪法宣传教育中的关键性作用。宪法宣传教育应当“从娃娃抓起”,抓好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这个重要环节。笔者以为,要抓好宪法“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让宪法教育成为不同层次的学校教育过程中的核心内容。早在2016年7月,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就联合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教政法〔2016〕13号),明确提出了“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的工作要求。“以宪法教育为核心”,明确揭示了“宪法教育”在整个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核心地位、首要内容与基础作用。面向未来,应当根据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要求尽快印发新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宪法的重要论断体现其中,更加突出“宪法教育”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的核心地位,增加“宪法教育”在整个青少年法治教育中的分量。不仅如此,还应该特别抓住高等教育这个阶段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大学生正处于人生的“拔节育穗”时期,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形成阶段,通过推进“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将宪法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将宪法教育和公民素质教育结合起来,拓宽宪法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让宪法理念、宪法价值和宪法精神熔铸于大学生的“三观”之中,以更好地培养新时代“德法兼备”的高素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宪法宣传教育,既可以指向理论层面上的宣传教育,也可以指向实践层面上的宣传教育,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宪法宣传教育无法脱离宪法实践,因此应当从过程论的角度“全链条”推进宪法宣传教育,从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每一环节入手,全面、系统、整体地推进宪法宣传教育,提升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每一位公民的宪法意识,从而增强宪法自觉、树立宪法自信、维护宪法权威。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工作,不能仅是对每一位公民的“填鸭式”“说教式”的“单向输入”,更重要的是落实到每一位公民由“被动教育”到“主动接受”的认识转变、情感认同与思想升华,落脚到每一位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宪法理念的提升和宪法精神的具备。这就需要在宪法实施中发挥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作用,共同实现“自觉式”“自省式”的自我教育。“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3]5—6,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第十一个坚持”,也是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必须“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19],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20]59,使各级领导干部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价值理念。作为“关键少数”的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公民,其次是承担推进宪法实施职责的公职人员。在此意义上,各级领导干部是法治建设的“关键少数”,包含着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在宪法宣传教育中能够发挥模范带头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同时也是宪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因为他们是“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5]120,更应当带头尊崇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抓住各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实际上就抓住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环节,能够起到“抓纲带目”“纲举目张”的作用。有鉴于此,“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3]207,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示范引领,带动其他公民从内心增强宪法自觉、坚定宪法自信、形成宪法信仰,最终在全社会形成尊宪学宪知宪守宪用宪护宪的良好法治氛围。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关于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论述能够有效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还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检验,对宪法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杜绝宪法宣传教育中的形式主义,确保新时代宪法宣传教育迈向新台阶、推向新高度、开辟新境界。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在“全面”,包括从立法、执法、司法到守法的全过程法治建设,而宪法宣传教育则始终贯穿其中,且构成法治中国建设的“润滑剂”。习近平关于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宪法宣传教育领域的生动体现,是新时代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遵循与行动指南。目前,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法治中国建设的当务之急是促成每一位公民思维层面上的升格、理念层面上的升级、认识层面上的升华,这实际上就指向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坚持依法治国的“法”首先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法治中国建设首先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就内在地要求通过宪法宣传教育将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贯彻落实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习近平关于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我们在新时代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了理论指导、明确了思维方法、提出了实践要求,必然会推进我国宪法全面实施达到新水平,使我国宪法权威达到新高度,使公民宪法意识提升到新境界。当然,伴随着法治中国实践不断向纵深推进,习近平关于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论述也会不断适应新情况、吸纳新经验、形成新观点,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完善,保障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