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维度与意蕴设定

2023-03-10 22:10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3年4期
关键词:区划现代化法治

刘 旭

(河南省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郑州 450046)

法治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实践形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现代化遵循国家法治现代化的目标设定与发展方向,是在国家法治现代化总体目标指引下的治理推进行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总体目标的再部署和再落实,它指向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及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设定,体现法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体系形态等多维度目标构成,致力于达成法治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和法治保障相互协同,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完整推进的法治格局。

一、中国特色的法治文明形态设定

中国特色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表达和首要特征,是推进现代化需要遵循的基本指引。全面依法治国,最终要建成反映中国国情实际、体现中国人民内在需要和思维创造、彰显中国文化底蕴和治理风格的特色性法治新形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明确了目标、方向和战略举措,其中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界定,首先是从中国特色视域对依法治国所要达成的目标形态加以描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展现着吸收外来文化有益成果及保持本民族文化独立性的文化逻辑[1]。这一中国特色生发于中国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从中国法治实践独有的发展经验和历史教训中提炼出来的[2]。我国法治并不定位于追求西方法治理论所构筑的理想形态,也不定位于西方法律制度所设定的目标远景,其立足于中国民众自身生产生活空间的内在需求和现实情境,立足于中国民众基于自身传统而开展的法治创造,其着力实现的法治目标必然展现中国民众的思维进路和思想成果,必然遵循中国政治社会的演进逻辑和发展脉络。

中国特色形态对于现代化目标的塑造,深刻地折射出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形成根源和演进逻辑,它从最深层次构筑我国国家现代化的核心机理,展现着现代化得以证成的内在规定性。我国法治现代化以人民为中心,立足于人民需要,始终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法治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动力[3]。我国法治现代化的推进,生发于中国民众对于构建现代化国家的心理需求和理想憧憬,而且现代化的目标形态渗透着中国民众对于达成美好生活的理性设计。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判断,精准把握到人民需要的时代性转变,展示了人民由传统发展阶段迈向国家基本实现现代化进而步入全面达成现代化新阶段的心理期盼,其中所使用的“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概念表达,更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对象目标的集中呈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因而成为驱动我们达成国家现代化的主体性来源,构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主线。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确立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价值导向,超越了西方资本主义那种遵循并服务于资本的现代性逻辑,克服了工具理性遮蔽价值主体需求等人的异化现象[4]。“美好生活”以一种通俗而生动的表达方式,汇集了中国民众对于何为现代化之理想图景的认识和理解,凝聚了中国人民对现代化理想生活的不懈追求,构筑了我们要确立现代化发展目标及迈入现代化国家治理的根本依据。进而,我们要实现的法治现代化,渗透着中国民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其构筑于中国民众基于自身意愿而对生活所进行的自主设定和理性安排,涵盖了中国民众为达成美好生活之个性化生活方式和高品质权利形态的不懈追求。

特色形态的法治现代化目标设定是对法治要达成的现代化在内容构成、风格气质上的基本定性,这一特色既表现为现代化所依托的国家法治的中国特色,也表现为法治系统内每一组成部分与地方传统和自主创造相适应的特色构造。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凸显与公众需求及发展实际相结合的目标定位,我们的现代化既不盲从而追求与国外相同,也不追求内部各部分之间的雷同。因此,法治现代化是与我国广阔而差异化区域空间相适应的,是与我国国家总体治理风格以及各区域空间自身独特风格的有机结合,它既体现国家整体的文化风貌,又彰显各地方独特性的法治创造。法治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目标设定上同向而行,国家治理现代化赋予法治现代化以共同价值和理想目标,为各区域地方法治现代化的推进划定基本原则和共同要求;而法治现代化除要达成富有中国特色的基本目标设计和理想追求外,还应当推行具有本区域特点的现代化目标,在起步较早、经济社会条件较为成熟、各方面资源较为充足的区域,不仅要制定率先实现法治现代化的目标,还要在法治现代化的多方面构成及发展质量上提出更高的目标要求。因而法治现代化的路径必然遵循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全面带动的现实逻辑,一部分区域率先实现法治现代化,进而辐射、带动其他地区迈入法治现代化[5]。

法治现代化的目标设定和功能定位既在于覆盲区、补短板、提后进,又在于鼓励竞争、激发跃进、创优争先,促动各区域地方在法治各子项内容上加大探索并推行创新。正是基于不同区域推进现代化现实情况的差异,各区域地方在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式上并不强求雷同,也使得各区域地方法治不可避免呈现出差异化的发展状态。而基于创新的价值导向,各区域法治更不是一个步调绑定、复制照搬、内容单一的演进模式,而是多样化、适应性和灵活性推进法治实现的发展格局。因不同区域文化传承的不同,法治在不同区域空间里展现出各具特色的发展样态[6]。特色形态的法治现代化在不同区域空间内的发展进度是不同的,它表现于各区域空间迈入现代化的进程往往不是同步的。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不同区域因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发展状况在现代化推进程度上有所差异,因而各区域地方法治现代化指标内容设计并非强求一致,在法治进程较快、水平较为发达的东部省份和其他一些先进城市,不仅能够提前完成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任务,还能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更高水平的法治发展,在国家整体迈入现代化的进程中率先达成全面现代化的发展目标。

二、社会主义的法治价值取向设定

社会主义形态的现代化是我们所要达成的现代化的基本禀赋和根本属性,它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们所追求的现代化必然带有社会主义的目标要求和构成特征,它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以实现共产主义为终极理想和最终目标,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为发展追求,最终致力于异化现象的消除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标形态和发展要求时期,是由以往不发达状态向现代化状态的转变期,也是摆脱经济社会落后状态、使国家迈入高度发达的现代状态的必经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发展期,更是促动国家超越传统资本主义国家进而领先世界整体发展进程的重要积累期。

社会主义给予现代化以重要的历史性维度和历史性视野,社会主义也框定现代化的历史性目标定位。它显现现代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关键性和衔接性,通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设定,进一步凸显温饱、小康进而现代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演进轨迹。邓小平就我国国情作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精准论断,并通过贫穷、温饱、小康和富裕四种发展时期的划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予以创造性的理论贡献[7]。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党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经历历史性的变化,但这并没有改变我们对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实际没有变。归结来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中国特色现代化理论及实践的重要国情依据和现实基础[8]。可以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内的重要发展时期,是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进程大步向前推进的关键历史时期[9]。

马克思主义蕴含着丰富的现代化思想,对于深刻理解资本主义现代化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两种不同性质的现代化历史进程,理解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定位和历史使命,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现代化与全球性区域市场的内在联系予以剖析,指出资本主义现代化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区域性市场而逐渐扩张,意味着日益扩大而频繁的区域联通和区域交往。“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愈来愈扩大,各民族的原始闭关自守状态则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此自发地发展起来的各民族之间的分工而消灭得愈来愈彻底,历史就在愈来愈大的程度上成为全世界的历史。”[10]在全球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可避免地要度过并存和竞争的时期,社会主义“生存在现代的历史环境中,处在文化较高的时代,和资本主义生产所统治的世界市场联系在一起”,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推进,显然要借鉴“资本主义制度所取得的一切肯定的成果”[11]。现代化与资本主义在历史进程上虽有重合,但现代化催生了具有更高文明形态性质的社会主义,它是更为崭新的制度现代化形态。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先进阶级领导的新生政权要吸收和借鉴资本主义现代化的有益经验,更要运用社会主义的手段和方法,从根本上克服资本主义现代化固有的矛盾和深层的问题,不断推进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2]。

社会主义形态的法治现代化不同于资本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中的法治现代化。社会主义形态的法治首先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衍生下的法治模式。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是多数的专制暴政,是缺乏权力监督制约内核的伪民主形态,它带有鲜明的“有组织的不负责”的西方现代性缺陷,从而必然带来权力的滥用、普遍的腐化和权利的损害。社会主义形态的法治是以人的充分自由发展为价值指向,着力纠正资本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多数民主制的内在紧密勾结,消除资本主义多数专制暴政对少数权利的压制和损害,尤其是改变资本主义民主制的神圣性假象、绝对性弊端和专制性内核,改变资本主义民主体制下权力不受监督、不受制约所带来的法治悖论。社会主义形态的法治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器,深刻批判资本主义民主体制下国家权力与公众民主权力之间的利益交换性和利益输送的内在纽带,揭示这一体制下资本主义政客运用权力和利益收买选票、选民,利用选举权索取利益进而导致国家权力和公众权力全面腐化的性质,防范这一民主体制下权力内核缺乏法治约束的制度怪象,防范这一体制根源性、全面性权力腐败所形成的法治陷阱。

西方法治确立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基础上,而西方社会自治和基层治理模式的根本弊端在于凸显区域空间内各治理单元的分立性,放任社会组织的利益狭隘状态,使得各社会主体纷纷鼓噪于局部地方、利益团体及个别阶层的利益,使狭隘的阶层利益、群体利益和小团体利益凌驾于社会公义之上,从而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公平架构和正义体系。近代以来西方基于地方自治理念而推行的自治实践,其弊端也在于打着地方自治的旗号而谋求局部利益[13]。西方民主囿于阶级利益、党派利益和集团利益等局限性,正在引发多种形式的社会撕裂[14]。着眼于利益集团形态的权利配置体系,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制造撕裂,带来内耗加剧、利益倾轧和纷争不断等现象[15]。西方社会职业代表制、行业协会制、地方代表制等一系列制度,旨在鼓吹及强化局部视角和局部利益,而缺乏平等视角和整体利益的考量,西方女权主义、工团主义等思潮以女权视角和话语消解平权追求,以个别职业群体利益绑架社会整体利益,以局部性思维取代整体性思维,以偏狭视角取代平衡视角,制造了社会矛盾和社会对抗,加剧了社会对立和社会冲突,破坏了社会团结和社会稳定。这种思潮的传播和盛行,对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整个世界的社会结构及治理体系带来了不良冲击和严重影响。

社会主义形态的法治旨在防止西方法治那种注重分立与对抗、忽视协同与合作的深层次问题,凸显各类治理机构的公共性和服务性,打破区划和领域的界别分割状态,推行四方连通、左右衔接、全面覆盖的公共服务网络体系。社会主义公共性治理的显著优势就在于优化治理主体权责关系,建立公正平等、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从而达成主体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辩证统一[16]。社会主义形态的法治破除西方式民主自治体制下各区划内狭隘的以本区划居民为主体和服务对象的治理劣性,明确各类带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区域地方机构,其所应有的公共性、开放性和服务性,更适应无边界、网络化、均等化的治理动向,打破传统的区划界别限定,彰显区域地方公共服务的无差别、等质性和平权化。尤其是我国正在推进的诸如跨域司法、跨域立法、跨域行政等跨域服务举措,旨在树立完全不同于西方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公共服务模式,矫正西方那种以分割和对立为特征的权力运行方式,打破权力运行各自为政的局面,在合理分解的权力间植入深度协作的内容,推动形成内在交互、紧密衔接、一体联动的公权力运行和公共服务机制。

三、体系化的规范和运行架构设定

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总体目标凸显全面性的改革要求和发展导向,着力于全面调整社会关系、全面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推进制度建设,它使得国家法治现代化具体地呈现为全面调整、内容完备、结构合理的体系化的法治规范和实践形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设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体目标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思想指引,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实践载体,致力于“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并通过“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而“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最终达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法治现代化的体系性融汇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体构造,贯穿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性建设,展现于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法治系统的全方位、全构成、全流程。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等各法治分支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体构成,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升法治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实践抓手[17]。法治现代化体系之体是国体与政体整体法治化的实现形态,也是国家体制、政府体制、社会体制一体协同达成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形态;法治现代化体系之系是法治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内在联系、紧密衔接、有机维系,是法治各个组成部分各司其职、有效运作、互动配合,共同结合为一个整体。

从全面依法治国视角看,法治现代化反映治理现代化整体运行状态及其体系格局,旨在达成法律创制科学合理、法治执行公正严明、法治监督系统完备、法治保障有力有效等法治体系性建设目标远景。我们的依法治国,是要党内法规创制、国家法律规范创制、法治实施、法治监督和法治保障形成内容完整、效力全覆盖、功能齐备的体系,从根本上改变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不完备、法律执行不到位、法治监督不得力、法治保障不完善的缺陷和不足,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科学创制、稳定发展和与时更新,确保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得到公正严格、有力有效的执行,达到对国家权力设置、运行及其监督的完备和充分,而无论规则创制还是规则实施均能够得到人财物资源的坚实保障。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理想远景的现实表达,法治现代化遵照法治运行内在机理和演进基本规律,其发展目标同样指向于法治规则、法治执行、法治监督、法治保障的体系性构成,并以权力运行的体系性塑造为主要表现,以人民权利充分有效的体系性保障为归依,在发展目标设定上体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体系化的实效形态。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多维构成背景下,法治与其他各治理构成之间结成内在关联、互相支持、网状拓展的紧密联系,法治在规则创制、实施、监督以及在规则协商、参与、协同、联动等多方面具展现自身的体系性。法治现代化的体系性特征,表现在各类型区划与其他类型区划之间规则制定、规则实施、规则监督和规则保障方面,由适应本区划实际和公众需求的法治运行体系,向外部区域空间延伸,并进一步筑造横跨多区划、连接各类型区划组织及职能内容的跨区划的法治体系,每一区划与其他区划以及更大范围的区划,结成功能定位相协调的规范体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以时代转换视角,近代以来跨区划人员流动的日益频繁,改变了法治的构成形态和发展特征,每一区划内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服务,已经不是片面地指向于区划范围之内,而是拓展到跨区划的广阔区域空间。跨域治理衍生出体系化的治理结构,通过跨域公共资源的整合与协调,达成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协作共治的治理目标[18]。区划内法治规则创制所要求的法治协商和法治参与,日益打破以往区划内治理身份的限制,展现出开放性、无边界、网络化等治理体系品性。而跨区划法治的推进,亦深刻地改变传统区划内法治的运行方式和实践形态,使得区划内组织机构及其职能设计更加体现协作性,对以往的法治规则创制、实施及其监督亦带来冲击。跨域治理的兴起对传统科层制组织架构产生冲击,消解其机械和僵化,而代之以扁平和富有弹性的组织[19]。跨区划法治对公共服务及其法律制度的推进,摆脱对纵向等级制协调的依赖,它为跨区划间法治协商和法治协同减少了纵向多重的管理和沟通环节,使得由下而上、上级协商、再由上而下的跨域法治协商和协同精简为直接协商和短距离协作,从而大大提升法治的运行效率和治理水平。跨区划法治打破以往区划单元本位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突破传统的以划定管辖和定点驻地为特征、具有强烈主客场色彩的公共服务方式,破除各自分割、各自为政的公共服务僵局,树立起与人员大规模频繁跨区域流动相适应的、多元多中心区域分布、各类型区划机构紧密合作的公共服务理念,从而确立了多区划一体协同联动的公共服务体系。

法治体系概念是将地方法治、国家法治、国际法治等概念内涵加以凝聚及统合,有机统筹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和涉外法治,这更加凸显法治本身的体系性,无论地方法规范,抑或主权国家对内制定的法规范及对外缔结的法规范,通过区划内、区划间以及跨区域三个维度,都能够得到体系层面更为深入、更为系统、更为全面的观察。法治在其内核上以区划为基本切入,在范围划定和界限明确的区划内涵上,运用法治规则、实施和监督等多方面网络化、全覆盖的体系性制度设计,将划定范围和界限的区域空间以制度方式加以连接与整合,从而使之结成犹如一体般紧密协作和高效联动的治理关系,达成法治在广阔区域空间内的体系性建制。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形态蕴含着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是以多类型、多功能区划设计,促成各区划间在功能上互补互促,实现治理上的功能对合与协同增效,从而以优化的法治发展策略,促成多元多中心式的法治运行。法治现代化还要求以区划为视域,结成上下左右有机衔接、紧密配套的法治规则及其实施体系,不仅同类型区划大小单元之间规则及实施彰显配套性,而且不同类型区划之间规则及实施也能够实现无障碍对接,达成体系化拓展的发展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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