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社会共治:旨归、困境与进路

2023-03-09 05:20阎国华何珍
齐鲁学刊 2023年6期
关键词:共治网络空间公众

阎国华,何珍

(中国矿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随着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和积极赋权,公众应用和参与网络的模式深层调整,表现出频次增多、领域广泛以及实效增强等多种趋势,造就了网络信息多元性、实时性、涌现性和碎片性等新兴样态,也促进了自身从网络的使用者、参与者向内容缔造者、秩序维护者转变。公众角色的转变使其成为网络空间的新变量,有助于提升网络的影响力、动员力和引领力,提高网络空间的治理效能,但也容易诱发新的网络空间道德问题,对网络空间治理工作提出了更快速、更全面、更多元、更系统和更科学等全新要求。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是现实生活、社会心理在虚拟空间的生动投射和具体反映,兼有现实性和虚拟性的双重特点,呈现形态多元、分布广泛、成因复杂的整体态势,整体治理难度较大,时常成为触发包括意识形态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的社会燃点。针对新时代道德建设客观条件的变化,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坚持积极倡导与有效治理并举(1)《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5页。”,深刻表达了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迫切需要,并为网络空间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兼顾新时代道德建设的目标要求和网络空间形势的客观变化,旨在从理念、结构和方式整体优化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社会共治正在变得更为必要,不仅反映了现实的治理需求,也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倡导和实践要求深度契合。因此,从社会共治的视角出发,基于社会多元主体共治的网络空间道德建设成为本文研究的基本论域。

一、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社会共治的价值旨归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44页。,这对于网络空间道德建设,乃至整个网络空间治理来说,都具有重大且深远的意义。传统社会中,由于社会结构较为稳定,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社会管理的主要承担者,基本包揽着社会大小公共事务。但在现代社会中,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参与社会事务能力的增强,政府开始逐渐由管理角色向治理角色转变。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共治”概念被提出,并逐步被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中。就“社会共治”的内涵而言,是指社会多元主体在制度的保障下有序参与社会治理过程,形成各司其职、有效协同的治理模式。这不仅意味着概念的创新,更是现代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和调整的体现。将社会共治引入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更是具有独特的价值旨归。

(一)以共治求共建

“在国家与公民的合作共治中形成共识,是要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明确法律界限的基础上,通过国家与公民不断的理性沟通、对话与互动,来保持法治之下的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动态张力。”(3)黄璇:《寻求合作共治——当代中国治理的价值取向与哲学阐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17 -218页。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中,社会共治是政府充分尊重人民意愿、发挥人民参与热情、吸纳人民治理效能和体现人民建设意志的有效载体,是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性地位的现实体现和实践路径,也是贯彻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引入社会共治的内涵来看,其本身必然要求社会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到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过程中,通过社会共治促进网络空间道德共同建设。在这一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与政府进行有效的交流与对话,为网络空间风清气正贡献力量。这既有利于公众主人翁意识的提升,也是对公民价值的认可和尊重。与此同时,在面对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时,社会共治的提出和应用,可以引导公众从偶然关注个别案例,到更加关注网络普遍存在的道德问题,从对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无意识状态走向自觉自为的状态。这不仅有利于减少网络不道德行为的发生,还有助于公众在社会观察与思考中强化道德自律,进而从根本上提高公众整体的道德水平。此外,网络空间道德问题在社会生活中产生、蔓延,对其规制和治理也要回到社会大众的视野,这也符合网络群众路线的内在要求。所以,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引入社会共治理念,不仅有利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积极解决,还为人民群众参与网络空间道德建设、推进网络空间道德自育和提升公众参与精神提供了良好的实践路径。

(二)以共治求共享

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逻辑关系来看,共享作为社会治理的目标导向,必然要将公共事务良好治理中形成的物质产品或精神产品回馈到共同参与治理的多元主体之中。将社会共治引入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目的,不仅在于促进全民共同参与网络空间道德建设,还在于通过社会多元主体集体行动谋求共同利益目标的实现,本质上体现的还是人民根本利益实现的价值旨归。任何一种私人叙事,只有在获得与公共议题的连接通道时,才能转化为公共叙事,进而成为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力量,而网络公共信息平台正在为无数个体提供这样的通道。随着网络空间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空间,无数的网民在其中共同生活、交流,形成了较现实社会相对分离的独立共同体。就其虚拟与现实相交叉的生态环境特征而言,尽管网络环境为个体之间的交往提供了相对区隔的空间,但个体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要以现实生活为前提,无法完全避免现实的利益冲突,因而也无法回避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产生。如果对网络空间秩序放任自流,或仅仅依赖于政府在治理中的主导作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容易恣意滋生、不断延伸,最终损害生活于这一共同体中的个体的切身利益。习近平明确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4)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4月26日,第2版。因此,网络空间道德问题得到良好的治理,获益者不仅仅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个群体,而是亿万栖息于网络空间的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在最大程度上鼓励多元主体积极参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治理,推动个体的用网行为符合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让公众在上网、用网过程中获得最佳的体验,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网络空间治理的成果。

(三)以共治求善治

社会共治“是在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所建构起来的一个社会治理话语”(5)蓝煜昕:《社会共治的话语与理论脉络》,《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7期,第109页。,蕴含了在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实现社会良性治理、健康运转的美好期待。而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6)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1页。,它内含着实行法治、保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提高政府效率以及社会功能多元化等具体要求(7)姚大志:《善治与合法性》,《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第54 -55页。。就共治与善治的关系来看,共治中蕴含着实现善治的价值追求,善治中包含着实现共治的理论意蕴,二者在行动逻辑和价值追求上具有深刻的一致性。因此,在网络空间道德建设中赋予除政府以外的多元主体以参与治理的权利,实际上是将来自人民的公共权力交还于人民,充分发挥公众、媒体、科技在监督网络空间道德行为中的显著优势和治理效能。在这一过程中,多元社会主体对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治理建议、治理诉求得到充分的表达,希望能够参与社会共治、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自己权益的愿望也得到了回应。同时,政府也可以从集思广益中减少产生武断决策的隐患,促进网络空间善治的最大化。因此,从长远来看,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社会共治还在于通过培育政府与公民之间和谐的互动关系和民主政治,追求社会公共空间的良好秩序,以形成网络社会的和谐善治。

二、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社会共治的现实必然

“社会共治——基于法治的多元共治体系是我国实践中形成的要求和制度创新”(8)王名等:《社会共治: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12期,第16页。,在应对网络空间道德问题上引入社会共治的理念,也是基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仅靠政府单一主体介入,难以实现网络空间生态良好建设目标的需求。传统治理能力捉襟见肘时,往往只能以罚代管;而如果能由多元治理主体形成共治,不仅能够适应网络生态特征,还可在推动网络文明、控制治理成本和促进网络发展等多个治理目标上找到结合点和平衡点。因此,社会共治作为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创新之举和现实之举,既具有独特的价值旨归,又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

(一)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现实特征呼唤引入社会共治

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产生来看,网络不仅为道德提供了场域延伸,还与个体道德行为相交织,对道德问题产生了多维度的复杂影响。具体来说,网络空间道德问题具有以下几点现实特征,从而使得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成为必然选择。

网络空间道德问题呈现日益频发性和传播快速性。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网络社会的一员,各类社交平台日益将人类社会的各个组织、原子化个体连结成为新的有机体,使得传统社会中得不到表达或彰显的诉求有了更多的机会进入公众视野和公共空间。网络社会中的舆论生态、媒体格局、传播方式都与传统社会存在着较大差别。由于个体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在网络表达和道德行为上容易呈现出不同程度的道德问题。个体的道德问题经过网络大数据的推波助澜,在引发公众关注和讨论后,则倾向于形成舆论发酵,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网络空间道德问题呈现成因多样性和演进复杂性。现实利益诉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个体的道德行为也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由于网络社会的崛起对公众参与公共生活方式的重塑,当现实的利益矛盾冲突延伸至网络空间时,不同的道德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表征来看,存在着道德认知错位、传播失范、心理失范、行为偏差等多方面的问题。同时,这些不同的网络空间道德问题背后隐含着个体的道德评价、价值选择、利益诉求等。为了在公共空间中博得个体表达和展示的机会,少数人往往置传统的道德要求于不顾,争取大众关注、占据公众视野成为其主要目的,使得不同个体的道德行为在网络空间中呈现出复杂的表现。

网络空间道德问题呈现动态发展性和社会感染性。网络空间中,道德问题形成较广泛的社会影响一般具有动态的发展过程。从某个个体的道德行为产生舆论曝光度,引发网络舆论场的关注热度,到形成大众对该道德问题的舆论共识,直至主流媒体针对该类道德问题最终形成总结性评论。在这一过程中,相关的网络空间道德问题不仅受到了大众的集体审视、探讨,还有可能引发同类案例之间的比较,从而形成或长或短的舆论发酵期,这充分显示了其动态发展性特征。同时,某一类道德问题在引发大规模集体声讨之前,大概率已经不是网络空间中的个别现象,而是同类道德问题反复出现,产生类似于“社会传染”的效应,才能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二)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巨大难度呼唤推进社会共治

就治理主体而言,单一主体应对网络空间道德问题存在治理碎片化风险,不易形成系统的、综合的治理模式。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被公众赋予了强烈的期待,主动或被动地居于应对道德乱象的主导地位。但就实效性而言,这种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后惩戒上,整体滞后于道德失范行为的发生过程。长此以往,关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易于形成“先出现,再治理”的消极治理观,显示出治理的被动性。

进入后工业社会,整个社会生活变得日趋复杂,突发事件、危机事件的不时发生,将人类社会带入“风险社会”阶段,多中心的合作治理模式成为历史的选择(9)李一:《网络社会治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38 -39页。。而从道德问题的现实特征来看,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多样性、动态性、涌现性以及复杂性等特征,使其可能转化为引发舆论撕裂、意识形态风险的燃点。这些问题从根源上来自网络的“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每一个使用网络的个体,同时也是参与网络缔造的主体。因此,仅仅依靠政府的主导作用,难以根治网络空间道德乱象,网络公共空间的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就公众的网络参与而言,部分人尚未形成网络空间公共意识,甚至存在网络空间私有化的幻想。尽管我国网络技术应用普及化、大众化的速度日新月异,但网络在我国兴起、流行的时间总体并不算太长。部分网民沉溺于新的交往模式、表达方式带来的快捷、便利,却没有形成网络空间公共意识,这为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涌现埋下了伏笔,也为其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部分人将网络泛娱乐化,造成了网络功能的异化,如原本休闲娱乐的功能异化为个人被娱乐心理驱使、支配,导致人的现实存在感缺失。

看似热闹繁荣的网络生态环境,实则缺少人与人之间真正的对话与交流,更多地成为个人情绪的单向度宣泄出口,从而逐渐演化为虚假的共同体。简而言之,局部性、补救性的治理难以满足新时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要求,社会共治是新时代条件下应对复杂多变的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必然选择。

三、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社会共治的现实困境

尽管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引入社会共治具有明确的价值旨归和现实的迫切需求,但“当下中国网络空间社会共治力量具有无序参与活跃与有序治理缺陷并存的特征,社会共治存在结构性失衡”(10)唐庆鹏:《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社会共治:逻辑、困境及进路》,《理论与改革》2022年第1期,第143页。。从主观意愿来看,公众对政府长期以来全盘负责应对网络空间道德问题具有心理依赖,还未形成主动参与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意识;从客观条件来看,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共治的协同机制尚不足以支撑社会共治的实现。

(一)公众参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不足

社会共治的重要环节之一,即是将公众作为重要主体引入社会治理的体系之中。但就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由于长久以来形成的文化传统与民族品格,大部分人对于公共事务的治理,尚停留在期望政府全盘兼顾的思维定势之中,习惯于依赖或信任政府相关部门。“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在部分公众心中依然根深蒂固,缺乏参与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主观意愿。

第一,部分公众参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参与公共事务的主体意识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相对于十分熟练的网络公共空间运用,公众对参与网络公共空间治理还处于自发阶段,没有形成良好的网络公共空间意识。即使部分公众已经关注到网络空间中存在道德失范行为等不尽如人意的状况,也是首先期待政府能够不断改进公共空间治理方式,而不是思考个体是否应该或能够参与监督、进行榜样示范,以及与政府形成相互协同的治理模式。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则停留于网络空间属于私人领域的主观印象中,认为他人的网络失范行为属于个体行为,尚不属于公众参与监督、治理的范围。

第二,部分公众在参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争论中,存在着偶然参与、无序参与的问题。一方面,部分人在面对引发热议和高度关注的网络空间道德失范行为时,仅仅出于一时新鲜或猎奇心理参与舆论争论,没有将持续进行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监督、引导和规范作为个体长期职责。另一方面,由于短时间内上升的流量和热度引发狂欢式参与,使得少数人在参与过程中存在着无序参与问题,对被批判甚至审判的对象造成了远远超过事件本身的惩罚与伤害。在网络时代,个体舆论表达的情绪化、碎片化,使得每一个点赞、每一次转发都有可能成为雪崩的助力。“通过舆论事件聚集起来的民众很容易因自恃占据了道德制高点与社会正义而成为道德‘审判’的主体,但被声讨者的自我辩护或理性表达却都显得苍白无力。”(11)阎国华、何珍:《公开声讨:新型网络道德批判机制的兴起与反思》,《内蒙古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第62页。“社会性死亡”一词则充分显示出公众狂潮式舆论铺天盖地涌现,有时可以转化成如洪水猛兽般的网络暴力,以至于舆论监督与舆论审判之间的界限在集体无意识中被抹杀。

第三,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依据不足和责任意识缺乏。由于缺少以制度化的方式明确公众在参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大部分公众在此领域的公共精神和责任意识尚未被有效激活,加之较少从参与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获得积极的体验感,这就成为了实现社会共治的阻碍。培育公众参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能力是一个渐进性过程,需要从让他们体验到参与社会治理的愉悦开始逐步积累。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社会共治,必须充分发挥个体在其中的治理效能和价值,以道德主体的自律、旁观者的自觉、监督者的自信促进网络公共空间中的自律与他律。但是,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渠道有限和参与治理的依据不足的前提下,公众难以从网络空间道德乱象的治理中形成个体参与的成就感,释放个体参与治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这也影响了社会共治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中的实现。

(二)科学技术支撑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能力有待提升

科学技术发展是社会治理体系取得长足进步的重要法宝。只有网络信息技术最大程度地深入触及网络空间的每一个角落,才能从足够的样本中剥离出完整、有效的道德数据信息,为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社会共治提供可靠支撑。但是,当前科学技术支撑智能化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能力还有待提升。

第一,从科学技术进步对智能化治理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意义来看,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着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社会共治的进度和深度。“数据化、智能化和智慧化是道德治理转型内在要求”(12)谢桂山:《大数据语境下道德治理的创新进路》,《青海社会科学》2020第3期,第42页。,对于网络中海量道德资源的挖掘、整理、分析和应用等诸过程都有赖于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撑,从而从预防和治理网络空间道德失范的维度促进网络空间道德建设。但是,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现状来看,尽管大部分人已经看到了大数据、智能算法在信息收集、整理方面的优势所在,具有运用大数据的意识和理念,但科学技术的支撑作用尚未发展到可以充分协助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程度,诸如大数据、智能算法和人工智能的发展还不足以及时纠正和解决道德问题,以及与道德主体的自律意识相互呼应形成治理效能。对于网络空间中大量的道德资源,还需要不断创新大数据技术进行大规模取样、分析,以期在提前预测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发生、阻断虚假信息的肆意传播以及提供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等方面提供方便有效的数据资源支持。

第二,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逻辑来看,科学技术发展所要求的最大公开性与个人信息安全保障诉求之间具有逻辑悖论。大数据等科学技术“在给社会带来进步与便利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制造现实问题与伦理风险”(13)杨建国:《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困境的形成机理及其治理》,《江苏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第148页。。一方面,大数据技术发展要求不断深入发掘公众道德表现的相关信息,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海量的数据资源,以求更精细化、精准化地预判个体的道德认识、道德选择和道德行为,进而更好地为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社会共治提供参考信息。但另一方面,随着大数据的应用逐渐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公众对个人隐私权的呼吁越来越强烈,二者之间的发展逻辑存在悖论。在门户网站的时代,信息生态以开放和可见为基本特征。但就社交媒体而言,其发展方向却是圈子化、区隔和排斥。这样的发展逻辑有了智能算法的助推和加持,更是一往无前地向着反公共性的方向狂奔。如果不能理顺和厘清技术深入发展与个人隐私保护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那么,网络信息技术智能化地治理网络空间道德问题便难以真正实现。

(三)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社会共治的协同保障机制缺乏

由于社会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责与分工存在着明显差异,所以,必然要求各主体之间形成体系严密、各司其职又密切协同的职能分工体系。目前,在面对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时,公众只能执行监督、举报、谴责的职能,而大数据、智能算法等只能提供警告、劝诫等辅助性的功能,政府等相关部门则偏向于采取强制性规制措施。但实际上,社会共治讲求的是多元主体在治理问题上的互相策应,从而产生叠加效应,促进良性治理。因此,实现各社会主体治理效能的发挥需要协同机制的保障,以实现共同治理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目标。当前,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社会协同机制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位。

第一,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商、共享信息的平台尚未完全搭建起来,没有形成具有广泛影响力、权威性的机制和载体。要实现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社会共治,必须要建设可供社会多元主体进行信息交换、数据分析和协商合作的交流机制。而目前,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多元治理主体缺乏进行交流、互动的平台,大部分网民、组织习惯于通过权威部门的信息平台反映现实问题,而这些权威平台的影响力和普及程度尚且不够。

第二,各社会主体在职责分工上没有完全无缝衔接起来,尚未形成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共同体。由于网络空间中时常出现不同程度的道德失范现象,当公众在用网过程中关注到某一方面的道德问题,且试图进行干预和阻断时,大部分人会选择使用“举报”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初始路径。但从结果来看,如果没有相应的后续追踪来提供保障,这一问题不仅难以得到彻底解决,还容易打击参与者的积极性。因此,对于影响大、破坏性强的网络空间道德失范行为,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具有行政权的政府要及时跟进和处理,具备信息优势的网络信息技术企业要发挥技术治理优势,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要彰显惩恶扬善功能,由此才能形成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完整链条。而长久以来,由于这些不同的社会主体未能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应对上形成有机协作的闭环,因此没有形成有效的治理共同体,从而使一些道德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治理,甚至使公众形成法不责众、实际默许以及不了了之的不良印象。

四、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社会共治的实践进路

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社会共治,本质在于使各治理主体在制度的保障下形成稳定和谐的治理协作关系,发挥优势互补,形成治理合力,基本目标是“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14)《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13页。,提高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以多元主体互动为核心理念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为公民道德建设拓展了新的主体及其互动关系。”(15)李兰芬、欧文辉:《公民道德建设的“治理”转向》,《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第37页。而要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体系中形成社会共治,其要义在于优化共治主体的权责关系,对多元治理主体间的权力、资源和责任归属做出明确的划分,突出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如何有效地向社会各主体赋权增能,激发社会成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从而形成治理合力,是探索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社会共治的必由之路。

你敢!没有王法了。牛皮糖厉声道。随即他爬上推土机驾驶室,去拖拉驾驶员。村长叫了两个年轻人,绑着牛皮糖,将他扔进了他自己挖的沟里。沟很深,牛皮糖在那里蹦跶了好几下,终因手被绑,无法爬上沟坎,只好在那里竭斯底里的喊叫起来,湖匪打劫啊。孙滑头杀人啊。民工们惊慌地散了,没人理他。

(一)巩固政府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中的主导性作用

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上,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主导性责任,这是不言而喻的。在新时代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现实特征、治理的迫切要求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等大背景下,政府必须积极探索自身的角色再造,与其他社会共治主体相互取长补短,通过管理效能向各个环节的有机渗透,回应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新要求。这不仅要在管理层面继续努力探索高效的治理方式,更要在营造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社会共治的生态上发挥作用。

第一,政府要重视对网络社会治理权的科学配置。“因应社会治理的时代之需,及时快速地立法以弥补社会法理领域的法制空白,以形成完备的社会治理法律规范体系。”(16)杨解君、刘青:《社会法理的法治短板及其补齐——以社会“治疫”为例的分析》,《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第120页。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社会共治过程中,政府主要负责制定关于促进网络生态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属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范围的信息内容、治理行为等。同时,政府还要强化对多元主体参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协调组织。一方面,政府要对其他社会主体给予充分的信任,积极地为其进行赋权,明确相关职责分工;另一方面,政府要有序地退出可以放权的部分领域,让其他主体进入到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角色之中,避免因前后衔接不一致而留下道德问题蔓延的空间。

第二,政府要积极地为社会多元主体提供参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工具、资源、平台和载体,避免多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除明确权责分工之外,政府还要积极建设与公众进行信息交换的公共平台,为公众提供反映网络空间中各种道德乱象的渠道。例如,社交媒体需要从反映个体道德问题的平台中筛选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例进行舆论监督,大数据、算法等网络信息技术也需要从汇集道德问题的载体中获取尽可能丰富的数据资源。只有各社会主体都具有一把能够直击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利剑,才能够真正发挥社会多元主体上下有机互动、联防联控的多中心治理效能。

第三,政府必须注重对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网络空间道德治理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和反馈。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社会共治并不意味着政府要逐步退出网络空间治理的领域,而是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对于社会多元主体在面对网络空间道德乱象时采取的有序参与、挖掘真相、合理引导等产生良好效果的治理方式,政府应积极采用官方“点赞”“转发”等鼓励形式,使其在参与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过程中积累获得感、成就感,进而在无形中培育多元主体的“公共性”意识。

(二)激发公众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中的主体性意识

作为社会共治的主体性力量,公众在应对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时,能够有效汇聚治理智慧,形成最广泛的治理力量。而当前,部分公众在面对网络空间道德乱象时,仍然立足于旁观者、围观者的视角进行关注,没有充分彰显出其主人翁精神和主体性地位。就激发公众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中的主体性意识而言,公众参与治理要着力促进道德主体形成自律、他律的循环强化,因而具有正反两方面的提升路径。

第一,要将广大民众培养成为具有独立价值判断能力的道德主体,提升个体的道德自律意识。随着网络的普及化、大众化,每一个个体都可以在技术便利下拥有更丰富的私人生活,但我们所共同栖居的社会,却有赖于一种“利他”精神的“落地”。即每一个网民都必须意识到,网络空间属于公共活动领域,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在其中遵守规则、合法表达和文明参与,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网络是摆在网络主体面前的试金石,也是‘养成性情之德’的事功之地。”(17)丁恒星:《传统耻感文化与网络道德治理》,《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第23页。应通过道德榜样的典型示范力、道德感召力以及行为引导力,促使广大民众进行反思、模仿和学习,挤压不良信息、负面案例的生存空间,以个体道德自律意识的提升为网络空间风清气正贡献力量。

第二,要提升公众参与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意识,打造网络舆论场的价值共同体。除促进个体形成道德自律意识之外,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还有赖于使公众明确个体具有参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权利和责任,认识到公众舆论监督力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中的巨大作用,积极参与到社会共治的实践中。例如,可以鼓励公众通过固定的渠道举报网络欺诈、网络暴力、传播谣言等频繁出现的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提倡公众为整顿网络生态、治理道德问题建言献策,使社会多元主体针对某一类问题达成一致的认识,凝聚网络舆论场的价值共识。同时,培育公众积极的社会心态,破除“冷眼旁观”的消极心理,让公众面对道德失范行为时“用理性文明的‘关注’代替冷漠、偏激的戏谑‘围观’”(18)宋小红:《网络道德失范及其治理路径探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1期,第74页。。

当然,我们所倡导的社会共治并不等于全民共治,治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也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公民素质的提升和公共精神的培育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在参与治理的初期难免遭遇阻碍。但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中逐渐给予公众参与的平台和锻炼的机会,仍然是实现共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路径,也是调整政府与社会关系、推进公众他育与自育相结合的必然要求。

(三)加强媒体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中的监督性效能

网络空间营造了一个人人可以发声、人人可以被看见的公共信息平台。对于有正常表达欲望、利益诉求的人来说,信息技术的发展实现了对公众的深度赋权,让个体拥有了表达自我的便捷渠道。与此同时,部分人在表达诉求、期望获得关注时,受到不良信息、多元思潮或负面案例的诱导,易于产生不同程度的道德失范现象。而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治理效能和治理水平提升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媒体在监督网络空间道德问题、参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方面也承担着重要的使命,是形成社会共治体系的重要一环。

第一,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空间道德乱象,门户网站、社交媒体必须发挥其受众广泛、传播便捷的优势,进行舆论监督。不管是主流媒体还是新兴媒体,面对网络空间中的道德问题,都要敢于发声、科学点评,形成快速反应、全面覆盖和立体辐射的舆论监督体系,发挥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引领功能。媒体对于网络谣言、误导性信息要及时揭露、曝光,对于引发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热点舆论问题要进行持续的追踪报道、深度报道,阻断不良信息、负面舆论的持续蔓延,着力凝聚网络舆论场的价值共识,与政府、公众等社会主体形成网络空间道德问题共同治理的合力。

第二,媒体的从业人员要在坚守职业道德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社会共治。各类媒体归根到底是由无数的媒体从业人员构成的,作为时刻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活动着的人,每一位媒体从业人员在选择报道主题、传播内容、发表评论时,都带有其自身价值取向、道德判断的深刻烙印。因此,一方面,要鼓励媒体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社会共治,引导他们积极弘扬网络中的正向道德力量和道德资源,为广大公众的道德行为提供行为遵循;另一方面,还要着力提升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对于产生深刻社会影响的相关案例,本着求真务实的从业态度寻求真相、剖析问题,阻断错误信息蔓延,避免以讹传讹、进一步混淆视听。

(四)提升网络信息技术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中的支撑性作用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社会共治具有不可或缺的支撑性作用。网络信息技术若不能为社会多元主体提供丰富、完整、有效的支撑,包括道德数据资源、数据快速分析处理、信息共享平台等,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社会共治的主体便难以形成团结协作、便捷高效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因此,必须全力提升运用大数据、智能算法等网络信息技术预防和应对道德问题的能力。

就提升网络信息技术的整体水平而言,网络监管技术、信息追踪技术、信息处理技术都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网络监管技术需要对于“表达行为、表达内容、传播行为以及传播影响的全息记录、快速感知、高效分析和科学判断”(19)阎国华、李楠:《公众网络表达的道德失范及其治理》,《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第142页。,对于传播信息内容的道德风险划分等级,从而主动标识和重点监测多次传播不良信息、频繁道德失范的账号或人群。信息追踪技术要进一步提升快速信息溯源的能力,第一时间追踪到信息发布者、造谣生事者和恶意传播者,以最高效率助力社会多元主体的治理活动。信息处理技术要从庞大的网络数据中筛选出有价值的道德资源,以及从不同种类的网络空间道德问题中分析其蔓延的过程、路径及逻辑,从而为后续治理提供参考依据和应对方案。

就协调网络信息技术发展与个人隐私权诉求关系而言,技术发展要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道德主体进入公共空间也须在制度保障的前提下让渡部分私人权利。对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网络信息技术来说,技术发展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发展逻辑和伦理规范。即使难以实现绝对的公平和公正,技术开发者也要承担起保护公众隐私的职责,保护从公众行为轨迹中所汲取的道德数据信息。对于参与网络的个体来说,在某种程度上,接受和进入一种公共信息文化,就意味着接受信息生产和传播的公开性逻辑。“在特殊情况下,共同体掌握的隐私信息越多,能够调用的物质资源就越多,能够形成的协同力量就越大,破解生存和发展困局的综合能力就越强。”(20)董淑芬、李志祥:《论大数据后疫情时代的隐私让渡》,《齐鲁学刊》2023年第4期,第68页。当然,公众也有权知道个人“信息如何被使用、透露给谁、如何传播”(21)丹尼尔·沙勒夫:《隐私不保的年代》,林铮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97页。。在这一过程中,基于制度化、法治化的前提,个体也要接受有限让渡部分私人权利,以维护社会整体对于网络公共空间生态良好的共同利益诉求。

(五)强化制度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中的保障性作用

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社会共治也必须囊括在制度的框架之内,严格将法律制度作为社会共治的基本前提,尤其是要避免由于多主体同时涌入公共空间所可能产生的无序治理问题。近年来,国家网信办先后推出“微信十条”“账号十条”“约谈十条”等系列管理规定,2019年又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这一系列相关规定,都为网络空间治理指明了方向。但是,由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现实特征和治理的巨大难度,关于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制度也必须适应新的治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制度供给,为社会多元主体进入治理角色提供完善的保障。

第一,加快制定关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社会共治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权利和边界。法律制度是多元主体以平等地位实现合作与共治的制度保障。其一,通过制度赋权使公众获得参与治理的合法性依据,激发广大公众、媒体等主体行使权利、参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积极性。其二,通过制度形成各主体明确的权责划分,促使各主体在制度框架内合理、合法地参与治理。这不仅可以防止公共权力演变为实现私欲的工具,还能避免因权责不清造成的参与过程中相互挤压或道德审判式的狂欢,从而减少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压力。

第二,明确关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惩处办法,增强制度对道德失范者的威慑力。道德相对于法律制度来说,具有潜移默化地预防失范行为产生的前置作用。但是,对于游走于道德失范边缘的一小部分人来说,在相对开放、宽松、自由的网络空间中,道德要求的软性约束已经难以起到防止道德问题产生的前置作用。因此,法律制度必须对典型的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明确刚性惩处规定,为网络空间的自由范围设定红线,防止少数人利用制度漏洞扰乱网络公共空间的正常秩序。

总体而言,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是个体生活中利益诉求、现实境遇等的直接反映,不仅对于网络公共空间的正常秩序造成了阻碍和干扰,而且具有聚合成为意识形态风险的潜在倾向。因此,针对网络空间道德问题进行积极引导和有效治理已经成为新时代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客观要求。从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治理转向出发,将社会共治引入网络空间道德建设中,一方面,凸显了以共治求共建、以共治求共享以及以共治求善治的价值旨归;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新时代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现实特征与治理的巨大难度对共治的迫切需求。但是,就实现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社会共治的主观意愿和客观条件而言,当前还存在着公众参与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不足、科学技术支撑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的能力有待提升以及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社会共治的协同保障机制缺乏等现实困境。由此,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社会共治的实现路径上,应继续巩固政府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中的主导性作用,着力激发公众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中的主体性意识,努力加强媒体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中的监督性效能,全力提升网络信息技术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中的支撑性作用和持续推进制度在网络空间道德问题治理中的系统性支持。通过社会多元主体在制度的保障下针对网络空间道德问题进行上下有机互动、联防联控的合作治理,以形成关于治理网络空间道德问题的共同体,最终使全民共享生态良好、风清气正的网络公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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