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冰
(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道德作为一种人类特有的调解方式,不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体,都具有其特殊的功效与作用。相对来说,学界对道德社会功能的研究起步在先,早在1962年罗国杰先生撰写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教学大纲》中就已经将“道德的本质及其社会作用”作为其十讲内容之一进行探讨(1)罗国杰:《罗国杰文集》第六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53-54页。。而对道德个体功能的关注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它是在学界关于道德功能的广泛争论中出场的(2)1986年2月3日,《光明日报》刊发了肖雪慧的《人的主体性是一切道德活动的原动力》一文;同年,夏伟东在《哲学研究》(第8期)发表《略论道德的本质——兼与肖雪慧同志商榷》一文提出不同意见;肖雪慧则以《“道德本质在于约束性”驳论——答夏伟东同志》(《哲学研究》1987年第3期)一文回应,由此开始并引发了学界关于道德个体功能的讨论。。以夏伟东为代表,强调道德的功能在于维护集体利益,即“优先保障社会的发展和集体利益的实现”(3)夏伟东:《略论道德的本质——兼与肖雪慧同志商榷》,《哲学研究》1986年第8期,第74页。;以肖雪慧为代表,立足于“人的主体性是一切道德活动的原动力”(4)肖雪慧:《“道德本质在于约束性”驳论——答夏伟东同志》,《哲学研究》1987年第3期,第71页。,认为道德的功能在于满足个体需要,由此形成了道德的社会功能与个体功能之争。争论推进和深化了对于道德基础理论的认识,也奠定了道德个体功能的学理地位。与道德社会功能相对,道德个体功能是指道德对个体所产生的作用或影响,它是道德社会功能发挥的基础。虽即如此,道德个体功能的基础研究依然比较薄弱,这与道德个体功能深厚的历史底蕴不相符合,也与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美好生活离不开道德的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形成向上的力量、向善的力量”(5)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2年,第180页。,这对新时代进一步发挥道德的个体功能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鉴于此,有必要对道德个体功能展开学理分析,以更好地促进个体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
对个体的道德行为进行引导,进而指向更高的精神追求、服务于美好生活的实现,是道德基本的个体功能。这既符合道德发生学的要求,也顺应个体道德发展的规律。规约与导向一体两面,在原初意义上,道德多以规约的形式发挥导向功能,随着人们道德水平不断提升,道德逐渐由外在要求转变为内在追求,开始以导向面貌发挥规约功能,并在目标、内容、方式上呈现出新时代道德个体功能的导向样态。
作为道德个体功能的基本构成,道德导向的目标并不是由个体一己需求偏好所决定的,而是涉及对个体需求样态的整体把握。个体需求是一个具有层级性和多样性的体系,对其考察要放到社会进程中进行。正是在此进程中,个体需求不断被塑造,从生存性需求到发展性需求,个体的自然性不断被社会化,道德导向的目标和方向亦从生存转向发展。在“求生存”阶段,人尚处于必然王国的统治,知识的有限性、活动的局限性、自由的受限性,限定了个体需求的边界,决定了个体只能依托于群体而存在,只能在群体的许可内获得个体需求的合法性证明,由此提出的多是“规约”类的要求,而“导向”隐含在规约之中。进入“谋发展”阶段,人从必然王国开始向自由王国飞跃,尤其是随着我国发展进入新时代、迈入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人们已经从对物质文化的需要转为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精神需求特别是道德需求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与日俱增”(6)路向峰、高宏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人民性的价值追问》,《齐鲁学刊》2019年第4期,第79页。,一切以推动和促进人类朝着全面自由发展为基本导向,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指出的,“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7)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22页。。与此同时,维系人类生存所需的基本条件已经由“应然”内化为“实然”,正如列宁所说:“人们既然摆脱了资本主义奴隶制,摆脱了资本主义剥削制所造成的无数残暴、野蛮、荒谬和丑恶的现象,也就会逐渐习惯于遵守多少世纪以来人们就知道的、千百年来在一切行为守则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而不需要暴力,不需要强制,不需要服从。”(8)《列宁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91页。伴随而来的即是与美好需要的前瞻性、开创性、多样性等相适应的更高道德水平的导向要求,如面对人工智能这一新领域,“要整合多学科力量,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9)《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加强领导做好规划明确任务夯实基础 推动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人民日报》2018年11月1日,第1版。。此即马克思所说的:“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而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59页。,亦是新时代确立个体道德导向目标的实践依据。
“美好需要”是“美好生活”的“前提、先导和动力”(11)刘志洪:《美好生活须有美好需要》,《光明日报》2020年10月19日,第15版。,对于“美好需要”的正确理解关乎“美好生活”的顺利实现。因而,被正确理解的“美好需要”就成为道德导向的具体内容。从构词来看,“美好需要”是一个偏正结构,“美好”是修饰词,“需要”是中心词,它们的指向俱充满了一定的主观色彩和个性特征,合起来并没有形成对“美好需要”的质的统一性和规定性的充分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体对于“美好需要”的正确理解。作为修饰词,“美好”在由物质文化需要转为美好生活需要的语境中,是一个比较场域中的升级概念,它不仅要承载“需要”以广度、深度、高度之事实性推进的要求,同时,作为价值性评价词汇,还要内含“需要”的合理性、普遍性之价值规定,以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引导与指向。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的“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1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1页。的论断,从物质性需要到精神性需要、从生存性需要到发展性需要的递增和延伸,在为我们指明“美好需要”的具体内容的同时,也提醒我们注意,“美好需要”的“内容”本身亦具有“美好”的属性,符合合理性与普遍性的设定。即是说,个体必须在内蕴合理性的“美好”导向中去理解和把握自己的美好需要,必须将自己的美好需要与他人、社会、国家、自然的美好需要实现有机的统一和融合,从人类命运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角度去厘定自我美好需要的价值内涵。尤其在新时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背景下,个体对美好生活的迫切需要未能得到充分的满足;同时,“由于市场经济规则、政策法规、社会治理还不够健全,受不良思想文化侵蚀和网络有害信息影响,道德领域依然存在不少问题”(13)《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2页。,因而个性化、主观化、感觉化的“美好需要”就成为道德导向的基本内容。
道德作为人自我确认的一种方式,经历了图腾、禁忌、风俗、礼仪、箴言、准则、义务、责任等不同的演化形态,充分展现了人对自我认识的发展历程,也确证了人的主体性自觉自为的彰显过程。早期囿于蒙昧状态,人的道德思考主要表现为对超自然的神灵、神力的推崇,由此形成了图腾崇拜与原始禁忌,并以此来指导行为。如果说此阶段亦体现了人的主体性,那么,只能在人兽揖别的层面上说人开始自觉不自觉地意识到了“应该”与“不应该”之分,虽然从今天的角度来看,分的依据和理由是外在的祸福奖惩,显示出人的意志的不自由,但相对于兽性来说,这已是人类道德的一大进步。随着人对自我认识的逐步加深,尤其是以箴言、准则、义务、责任等形态出现的道德规范所包含的道德理性成分渐趋明显,人们发现道德并不是外在于人的行为规范,而是基于人对其与自然、他人关系正确把握的前提下所形成的能动反映,是人为追求自我实现、自我完善而对自己的立法,是人自觉自为的确证。道德不再诉诸外在的权威,而是要获得理性的证明,“道德首要的是向理性咨询的问题。在任何条件下,道德上正当的事都是有最充分的理由去做的事”(14)詹姆斯·雷切尔斯:《道德的理由(第5版)》,杨宗元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2页。。经由理性的辩护,道德就成为人的意志自律的产物,获得了人自身整个内在力量的监督,在最大层面上实现了人的意志自由。这种自由并不是主体的随心所欲,它“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20页。。因此,在对人与人、人与自然休戚与共关系的认识达到新高度的新时代,尤其面临当今社会不确定因素的增加和风险社会的到来,“人类命运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已经成为人类理性认识的结果,个体自律势必成为道德导向的基本方式,“坚持提升道德认知与推动道德实践相结合……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实践能力”(16)《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5页。就成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总体要求。
在道德对个体行为引导和指向的过程中,人们难免会面临来自道德价值判断、道德选择等方面的困惑。这些困惑,或由善与恶的对立而致,或由善与善的冲突而生,抑或由恶与恶的相权而起。不论哪一种情形,若不能得到妥善处理,都会“致使人们陷入‘伦理困苦’之中而不能自拔,继而动摇人们的道德信念”(17)王艳:《“伦理咨商”的基本问题》,《哲学与文化》2017年第8期,第152页。。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形多会交互同在,加剧了这一困惑带给人们的苦恼和困扰。对这些道德困惑的劝导开悟、释疑解惑就成为道德重要的个体功能。这一方面源于道德的实践本性,另一方面缘于主体的个体属性。尤其在追求“美好生活需要”的道德实践中,人们对“美好需要”理解的个体化、主观化、感觉化形成了“善”的私人化倾向,在影响道德导向应有效果的同时,“‘善’的私人化所加剧的道德分歧”(18)王淑芹:《现代道德的面向:道德分歧》,《江海学刊》2020年第4期,第52页。成为个体道德困惑出现的主要诱因。因而,“以‘明善’来‘解惑、去苦’”(19)王艳:《“伦理咨商”的基本问题》,第151页。的咨商实践就成为道德个体功能的应有之义。
之所以把个体道德困惑的开悟和化解称之为咨商(counseling)(20)国内多译为咨询。采用“咨商”译法,系笔者借鉴王艳的观点:一则“咨商”较之“咨询”更具平等意蕴,符合双方对话之特点;二则“咨商”较之“咨询”更显主体性,符合道德信念建构之特点。参见王艳:《思想咨商的本质与功能——基于思想政治教育人文关怀的视域》,《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第160 -164页。,是基于个体内求诸己的考虑。1956年,美国心理学会定义委员会成立了咨商心理学分会,并将咨商界定为“帮助个体克服他个人所可能面临的成长障碍,以达到个人能力的最适当发展的过程”(21)转引自潘小慧:《哲学咨商的意义与价值:以“对话”为核心的探讨》,《哲学与文化》2004年第1期,第24页。,从中可以看出咨商的动因(克服障碍)和诉求(个体成长)所在。依此观照道德领域,即个体采用对话的方式对引发道德困惑的道德信念进行自我检视、矫正与修复,进而达至道德困惑的开悟和化解,实现自我的道德成长。这与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强调以自省的方式实现道德境界提升的做法不谋而合,包括儒家、墨家、道家或是后来传入中国的佛学都是如此,如孔子的“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论语·卫灵公》)、孟子的“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孟子·离娄上》)、墨子的“修身,见毁而反之身者也,此以怨省而行修矣”(22)吴毓江撰,孙启治点校:《墨子校注》(上),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1页。、老子的“知人者智,自知者明”(23)王弼注,楼宇烈校释:《老子道德经注校释》,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84页。、佛教的“于恶自厌名惭”“于过羞他称愧”(24)净影慧远:《大乘义章》第二卷,中华典藏网,https://www.zhonghuadiancang.com/foxuebaodian/10136/205416.html。,都指明了应对人际矛盾冲突的内省之道,奠定了中国传统道德责己模式的基础。因此,作为道德个体功能的咨商,虽在名词意义上没有这个说法,但在道德实践中却有其功能之实。那么,咨商是否等同于自省?虽然它们都强调通过自我努力促进自我发展与完善,但咨商侧重于针对个体道德认知领域出现的道德困惑,其指向个体道德信念的矫正与修复;自省则侧重于针对个体道德修养层面出现的道德阻碍,其指向个体道德境界的实现与超越。从道德品质形成发展的过程和规律来看,道德认知是道德修养的前提,因而侧重于道德认知的咨商隶属于聚焦道德修养的自省,是自省的基础环节,在个体道德成长过程中尤为必要。从实际道德生活来看,每个个体都有其咨商的经历,或自我咨商,或他者咨商。自我咨商是通过个体自我对话、依靠自我力量实现解惑去苦;他者咨商是通过与他人对话、借助他人力量实现解惑去苦。在他者咨商过程中,既可以采取一对一方式进行,即个体咨商;也可以采取一对多方式进行,即团体咨商。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加速期,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多样化、个性化、层次化,反应在思想道德领域则日趋多元、多样、多变,人们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道德困惑,其中,有个体道德信念和信仰方面的困惑,有道德规范方面的困惑,有道德选择方面的困惑,还有道德角色方面的困惑(25)王习胜:《伦理咨商的道德治疗功能》,《哲学动态》2015年第4期,第81 -82页。,这些都亟待发挥道德的咨商功能,化解个体道德困惑,促进个体道德成长。
之所以能够对个体道德困惑进行咨商,是基于个体道德困惑归根到底属于个体道德认知系统出了问题的考虑,或不可自洽、或相互冲突。作为一种实践精神,道德本质上内蕴知行合一的要求,个体在道德实践中遭遇困难而陷入疑惑状态,从逻辑上来说,首先需要对个体道德认知系统进行检视。道德认知是个体对道德知识、道德原则和规范等社会道德要求和社会道德文化的理性认识。根据JTB理论(Justified true belief),知识即是确证的真信念。个体道德认知系统出现问题,即意味着个体道德信念领域出现了矛盾或冲突。需要注意的是,道德信念与道德知识的关系与一般信念与知识的关系有些不同。一般知识和信念统一于真理理由,即命题为真即可产生确信,确信形成与否并不依赖于个体主观意志;相对来说,道德知识和道德信念统一于信念理由(26)即个体愿意相信某一道德命题提供的理由,即使该理由并不为真,能够契合个体意愿最为要紧,因为相信本身即带有主观的意向性。,即个体相信命题为真才可产生确信,确信形成与否依赖于个体主观意志,只有契合了个体的动机、欲望、需要、意图的道德理由才有望获得个体的确信,并由此构成极具个性的个体道德信念网,成为个体道德行为产生的主体性基础。具体来说,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构成了道德信念三要素,就其与道德行为的关系而言,道德认知是前提,道德情感是关键,道德意志是保障。因而,个体道德实践中出现道德困惑则说明具有态度和行为倾向性的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没有问题,应该是道德认知出现了问题,准确来说,是个体信念理由出现了问题。按照叔本华所说:“每个人的天性都会指导自己尽可能地调节客体以适应主体,因而更好地做好预备以防止自己愈加灵敏的痛苦一端。”(27)阿图尔·叔本华:《人生的智慧》,赵曙光译,北京:台海出版社,2019年,第23页。虽即如此,由个体的动机、欲望、需要、意图等主观因素连接而成的个体道德信念网因其自主建构的主观性总会遭到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世界的挑战与质疑,由此产生“道德困惑”,成为人生不可避免的“苦难”。“苦难”的不可忍受性势必要求“信念”的自洽性,这就给个体道德咨商提供了契机。因此,与其说道德咨商功能是要挖掘和开发的,不如说是对长久以来这一实存的道德个体功能的梳理与归纳。
之所以强调对个体道德困惑展开咨商,是基于咨商所具有的对话特质的考虑。其实,应对个体道德困惑不唯咨商,教育所包括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等也常进行解惑,但相对来说,发生在个体自我之间(28)自己与自己的对话也是咨商的一种方式,虽较为常见,但给予自觉的关注却有限。它并不是封闭式的“独白”,如果个体能够按照咨商的对话要求展开生机勃勃的自我对话,那是自我咨商的最高境界。或许个体自我咨商的经历人人都有,但咨商的成效却有高下之分、境界之别。或与他者之间的对话是咨商最为突出的特色。以对话方式而非讲解方式帮助和引导个体检视其价值预设,“从隐藏之偏见、未说之预设和冲突的价值等等足以导致阻碍人去探询其他可能观点的处境达致觉察状态”(29)潘小慧:《哲学咨商的意义与价值:以“对话”为核心的探讨》,第28页。,进而矫正或修复既有的价值观念。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教育中没有对话或不需要对话,而是说作为一种有效的沟通方式,对话不仅是咨商中不可缺少乃至非常重要的一环,而且更是因为咨商的对话有其特殊的要求及目的,并不只是形式上的你问我答。咨商以“咨”与“商”均为商量的重叠语义表达出理性、平等、真诚的对话要求,以有利于实现个体由内在思维转入主体间性思维,并在此基础上促进“自我反省”“自我理解”,在自我—自我、自我—他人的交流交锋交融的过程中实现道德信念的修复与矫正。其中,理性是客观表达自我的前提,表征对话的能力要求;平等是真实呈现自我的关键,表征对话的场域要求;真诚是愿意坦诚自我的保证,表征对话的态度要求。这样的限定,形成了一个以个体的自主性为中心的开放性对话场域,能够确保个体基于解惑去苦的需要自主自愿自行检视继而修复与矫正自己信念系统的积极性、主动性,免去个体基于外在压力而曲意逢迎所带来的知行脱节之忧。正是在道德困惑的苦恼体验中,个体通过隐性(自我咨商)或显性(他人咨商)的咨商,不断地修复与调整其个性化的道德信念系统,从而与主流道德要求相适应,从根本上来说,这正符合个体道德信念主动建构的规律。表面上看,个体出现了某方面的道德困惑,隐藏于其后的其实是个体自身在道德基本预设上出现了问题,这种与自我动机、欲望、需要、意图相契的个体道德信念系统的检视、修复、矫正,需要建基于个体的自知自觉自愿之上,内蕴理性、平等、真诚对话要求的咨商即可满足这样的条件,这已为轴心时代东西方先哲的对话模式所证实。不论是苏格拉底还是孔子,他们均善于对话,并在对话中呈现出理以服人、公以待人、诚以暖人的共性特点,在循循善诱中化解个体的道德困苦、矫正个体的道德认知、建构个体的道德信念网络。
不论是对个体道德行为的引导和指向,还是对个体道德困惑的开悟和化解,都是为了帮助个体实现自身道德品质的发展,从而实现个体道德境界的提升,最终达到个体的道德完善和心灵的满足愉悦。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个体道德境界的提升以令其获得精神上的享受是道德根本的个体功能。一直以来,道德多是在对人约束的消极意义上被强调,忽视了“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30)以赛亚·柏林:《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79页。的积极意义的诠释,影响了个体享用功能的充分体验。随着内蕴“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尊严、权利等具有主观色彩的‘软需要’”(31)辛鸣:《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日报》2017年11月3日,第7版。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上日程,个体享用功能日益彰显。
享用,是指个体为实现其需要所获得的满足、快乐、幸福的精神享受。从根本上来说,这是由道德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作为一种把握世界的方式,道德从人的需要出发来改造世界,在改造的过程中实现人的需要的满足。从道德发展历程来看,个体享用功能从未缺场,只是不同阶段出场的方式和实现的程度有所不同。“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32)以赛亚·柏林:《自由论》,第170页。,客观地说,并不总是能由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这意味着个体享用功能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逐步释放和深化。从自然的奴役到人为的奴役,从物质的奴役到精神的奴役,在与自然、他人、自我不断抗争的过程中,人不断突破自由的限度,实现自我的解放,在成为自己、成就自己的路上不断推进享用的广度和深度。因此,从自由的真实性来说,卢梭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33)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4页。的论断或许有些悲观,换个角度看,人何尝自由,却时刻都在打破枷锁,人的实践活动史就是一部人的解放史,就是个体享用功能的释放史。
一方面,个体需要的不断实现提供了享用的客观基础。个体需要是一个具有层级结构的体系,从物质文化需要到美好生活需要,由低级需要到高级需要,贯穿始终的是道德需要。在低级需要层次,道德主要表现为个体被动的工具性需要,迫于外界的祸福奖惩,被动接受调节个体与他人、个体与群体、个体与自然利益关系的道德,在关系和谐和顺的基础上满足个体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实现功利性的精神享受。在高级需要层次,道德主要表现为个体主动的目的性需要,基于内在的自我要求主动把道德作为追求的目标,“作为获得自我肯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对象物,从各种道德的追求和道德活动中得到精神上的满足与享受”(34)鲁洁:《试论德育之个体享用性功能》,《教育研究》1994年第6期,第46页。。虽然低级需要与高级需要之别不是道德的个体享用功能的分界线,但高级需要无疑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极大地推进了道德的个体享用功能的充分展现。新时代经济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毋庸置疑为从低级需要到高级需要的跃迁、为高级需要的满足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另一方面,个体德性的不断提升提供了享用的主观条件。作为满足、快乐、幸福的一种主观体验,享用离不开个体德性的发展与完善。即是说,个体能否在“助人”的道德行为中有满足、快乐、幸福的体认和享受,这不取决于“助人”本身,而取决于个体自身的德性境界。正如马克思所说,“对象如何对他来说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3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1页。。即是说,个体如果没有鉴赏音乐的能力,就无法对美妙的音乐进行享受。同理,没有高尚的道德境界,就无法对美好的品行进行体验。“党的十八大以来……思想道德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不断提高,道德领域呈现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36)《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2页。,这为新时代道德的个体享用功能的释放提供了主观条件。
享用是个体良好的德性对象化、外化的一种体现,也是个体实现解放的一种能动反映。个体良好的德性源自对道德真理的认识,它既不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主观对客观的“符合”,也“反对举动的纯主观性,反对情欲的直接性,同样也反对感觉的主观虚无性与偏好的任性”(3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02页。,而是在实践理性的框架中确认和体认赋予个体的行动以理由、赋予个体的生命以意义的善的信念。因此,个体良好的德性所具有的力量就是道德的个体享用功能的价值所在。
一方面,享用有助于增强个体的获得感。作为一个新词、热词,获得感是习近平总书记从人民感受的角度,针对改革成果要让人民有所获、有所得而提出的。虽然这是一种新提法,但并不代表以往不重视人民群众的获得问题,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历来是我党的一贯追求。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新时代,这一新提法意味着要更加注重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与否来衡量和评判深化改革的成果。基于这一要求,获得感不仅包括比过去更高要求的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的获得,更内含“活得更有尊严、更体面,能够享受公平公正的同等权利”(38)《你需要了解的新词:“获得感”》,共产党员网,http://news.12371.cn/2015/03/16/ARTI1426459267591555.shtml。等精神层面的获得。道德作为人的一种规定,不论是亚里士多德所说“人类所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性就在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它类似观念的辨认”(3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8页。,还是荀子所谓“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40)方勇、李波译注:《荀子》,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127页。,既明确了人对道德的内在需要,也由此衍生出“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禄,必得其名,必得其寿”(41)胡平生、张萌译注:《礼记(下)》,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第1017页。之道德于人的外在功效。因此,道德由内及外的享用功能的实现,从质与量上都能有助于个体获得感的增强。
另一方面,享用有助于提升个体的幸福感。相对于获得感对实实在在“得到”的强调,幸福感更关注个体的价值与意义。个体对人生目的和意义的理解不同,幸福感受亦不同。真正的幸福,包含着对道德的要求,道德不仅是幸福的前提,也是幸福的保障。不论是中国古人所说的“夫德,福之基也,无德而福隆,犹无基而厚墉也,其坏也无日矣”(42)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396页。,抑或孔子所指出的“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论语·述而》),还是西方学者所主张的“人们通过自己对道德的思考都会达到第一个伟大和基本的真理——善良的人活得好,而邪恶的人活得糟”(43)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41页。,这些都足以说明,东西方在德福关系上可以达成共识:只有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间的利益关系,把自我实现与善待他人、奉献社会、报效国家有机结合起来,个体才会有真实、深沉、持久的幸福体验。个体不仅因合乎道德的方式而获得幸福,也因对内含道德要求的幸福的追求而赢得人们的尊重和爱戴,继而增进幸福,正所谓“德不孤,必有邻”(《论语·里仁》),“经验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4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59页。。这不是道德劝诫与说教,而是有积极心理学的依据:“道德的力量来源于爱心、公正、知识、理解力和敏锐的洞察力等精神属性,以及为服务社会的愿望”(45)苏娜:《青少年道德赋能行动研究框架》,《教育科学研究》2011年第4期,第58页。;更是为在奥斯维辛集中营幸免于难的弗兰克尔的亲身经历所证明,“人类不是在追求幸福,而是通过实现内在潜藏于某种特定情况下的意义来追寻幸福的理由”(46)维克多·弗兰克尔:《活出生命的意义》,吕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年,第174页。,这理由即是“人越是忘记自己——投身于某种事业或献身于所爱的人——他就越有人性,越能实现自己的价值”(47)维克多·弗兰克尔:《活出生命的意义》,第136页。。在从“小我”走向“大我”的过程中,在投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征程中,个体的幸福感可以更强,也应该更强。
从导向、咨商到享用,道德个体功能随着时代发展与个体完善的共振要求不断衍伸与演进,既呈现出内在的连续性,也展现出相对的独立性,整体上形成了强调赋能的道德个体功能倾向,共同致力于个体对美好生活需要的追求。因此,准确把握个体追求美好生活的道德需要,精准发挥相应的道德个体功能,是新时代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也是伦理学研究者和德育工作者应当关注的重要议题。需要指出的是,对道德个体功能的强调并不意味着道德社会功能的弱化,基于个体与社会的辩证关系,道德个体功能的充分发挥需要道德社会功能的良性运转,道德社会功能的充分实现需要道德个体功能的切实彰显。只有二者有机互动,才能推进人民道德水准和社会文明素养的整体提升,促成美好生活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