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翔,王桂珍,田 强
(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保障中心,山东 聊城 252000)
近年来,随着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数量大幅增加,很多地方检测机构的数量已逐渐趋于饱和。尤其在当前新冠疫情对我国经济造成巨大冲击,房地产市场下滑的特殊时期,竞争更为激烈,检测机构为了抢占市场,大打“价格战”,恶性市场竞争导致检测工作严重“缩水”,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受到严重影响,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因此,在“价格战”下如何有针对性地加强检测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是亟待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1)检测市场趋于饱和。随着检测市场的放开,检测机构上马过多,如山东省潍坊市 2019 年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共有 30 家,从 2020 年至2021 年迅猛发展到 62 家,而且目前势头不减。在固定区域内检测业务总量是相对固定的,伴随着检测机构的增加,形成“僧多粥少”的局面,必定造成过度竞争。
2)委托方只注重检测价格。在检测市场竞争中,委托方只注重价格而忽略检测机构的实际技术能力,只要有资质能出报告就行。部分检测机构为了生存,以牺牲检测工作质量为代价,低价恶意竞标,扰乱市场,有的甚至不做试验就出具检测报告,为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3)委托主体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尽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1 号)第十二条规定工程质量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但这种局面实质上未能完全实施。因为很多地方的建设工程计价规则里面包含了部分试验检测费,例如: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检验试验费属于建设工程费中企业管理费的组成部分,这一部分检测费用(约占检测费用总额的 20 %)是由施工单位支付的。由于建筑市场长期形成的惯例,很多检测机构虽然名义上是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但实际上还是施工单位委托,检测费用仍由施工单位直接支付。降低价格无疑是取得检测业务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为了多承揽到业务,检测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拉拉扯扯,很难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
“价格战”存在很多优点,通过“价格战”可以促使企业提高业务水平,提升服务品质等,但同时恶性“价格战”也会产生巨大的危害。
1)“价格战”严重地影响了工程质量。一是“价格战”导致了不同检测机构之间不择手段降低成本来维持价格战。降低成本就无法保证检测质量,表现为最明显的就是聘用低成本、低素质的人员,不做检测或不按标准规范要求检测,以减少成本。二是“价格战”导致了检测机构不顾自身承受能力,“以量取胜”,一味承揽业务,检测工作量与自身能力不匹配,无法按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检测甚至不做试验直接出具检测报告。三是“价格战”导致了检测机构被“买方市场”绑架,尽力满足甚至“刻意讨好”委托方,无底线地去迎合委托方的不正当需求,随意修改检测数据,保证检测结果全部合格,以便下次更好地承揽业务。这种情况下,检测报告代表不了结构实体的真实状况,工程质量令人担忧。
2)“价格战”使市场竞争机制失效。市场竞争机制就是要通过竞争择优汰劣,但一些检测机构为了生存,低于成本价竞争,乱出报告,最终导致整个检测市场形成集体降价恶性循环。长此以往,难免“劣币驱逐良币”“良币变为劣币”,出现“逆淘汰”,严重损害了整个行业。
3)“价格战”阻碍行业发展与技术进步。检测机构打起了价格战,加剧了整个行业不良竞争,真正得利的既不是委托方,也不是检测机构,甚至危害到整个行业的发展。在整个检测行业利润不高的情况下,为降低成本,检测机构会减少在提升检测能力和追求技术创新方面的支出,导致整个行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动力不足。
现行监管主要依据 2005 年 11 月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41 号),涉及的不良行为不够全面,处罚的内容、方式等不明确,例如:第十二条规定“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未规定相应的罚则、检测费用支付相关内容。其他明显低于成本价破坏检测市场、垄断检测市场等不良行为也未做出相应的规定。对于检测监管部门来说,一些涉及检测不良行为的处理处罚缺乏依据和可操作性,甚至有时还需要寻找其他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
检测市场存在众多收费标准,有些已经废止,有些因为制定的年代久远,已不能反映真实的成本状况。因此应制定符合当前经济水平和行业发展要求的“成本价格”作为指导价,方便监管部门根据指导价格采取对应监管措施。一旦发现明显的恶意低价竞争,就有了处理处罚的参考依据,方便下一步问题的处理,维护检测市场秩序。
目前监管部门人员数量少,工作任务重,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对日益增多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跟踪管理,但很多检测项目具有时效性,过期无法查证,如果监管不及时,就很难查实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1]。其次,很多监管人员是是“半路出家”,检测业务相对薄弱,发现检测问题隐患的能力不强,严重影响了监管效果。此外,行业监管力度不够,缺乏执行力,起不到震慑作用,违法违规成本较低。
随着检测机构实力不断壮大,为了扩大业务范围,越来越多的检测机构开始在异地设置设立分支机构,给当地检测市场造成较大的冲击。而异地检测分支机构往往又存在很多诸如人员数量不足、人员素质偏低,检测场所环境条件较差、技术质量管理不善的问题,但现存法律法规对分支机构的监管没有明确规定,当地监管部门对这些分支机构的监管缺乏依据,不方便开展工作。
在现有法律法规有待健全的情况下,监管部门除及时向住建部提出建议外,可制定出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作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补充[2],出台针对检测机构因恶意“价格战”引起的一系列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要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弄虚作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和惩处力度,推出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等制度,使其不敢蓄意甚至恶意违法。
1)通过定期发布的指导价格和合理最低价格来协助检测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研究制订、动态修订适应新形势的检测行业收费指导价和合理最低价格,协助检测监管,引导各检测机构进行公平合理竞争,遏制低价竞争和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来扰乱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严厉打击不明码标价、以不合理低价承接检测业务、另行订立与检测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变相压价的行为,为检测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2)调整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探索创新其他委托方式。一是监管部门协调相应单位,调整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所有与建设工程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并按合同要求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二是监管部门强化合同管理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检测合同备案制度,出台并实施虚假合同(阴阳合同)、虚假检测举报奖励办法,杜绝或减少阴阳合同、假合同、虚假报告等现象。三是引导参建方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磋商等形式来确定检测服务机构,杜绝“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甲方”的低价中标,规范检测市场,确保检测市场健康稳步发展。四是探索创新其他委托方式。摸索试点检测费用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资金监管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投保后由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委托检测的模式,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经济关系,成为真正的公平公正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3)利用信用手段,严格市场准入,引导建筑检测市场良性发展。监管部门可根据属地情况,制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细则,开展评价活动,严格市场准入,构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信用管理来净化市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3]。同时定期及时公示区域内相关检测机构的数量和相关信息,做好投资风险提示和预警,预防不明真相的“热钱”冲击已饱和的检测市场。
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的严格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通过异地交叉执法检查、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从工地倒查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方式,严厉打击检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虚假检测行为和虚假检测合同等破坏检测市场行为,同时均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增强监管威慑力,降低检测机构合规成本,提高不法机构违规成本,有效保障检测质量。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力量辅助开展检测监管,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提升质量检测监管检查的精度和深度,解决传统检查独立性不足、“人情执法”规避难问题,弥补基层监管力量不足现实困难,有重点地、有针对性对检测机构实行监管,尤其是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此外,通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力量,为检测监管人员提供技术支撑,进一步提高检测监管工作质量。
打造智慧检测监管,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远程监控,实时掌握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检测、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现场检测情况。监管系统增加数据分析识别功能,异常数据或者完全同样数据提醒功能,利用大数据技术,比对分析人员,报告等数据,统计合格率,对合格率高的检测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着重查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擅自修改检测数据行为。同时实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动态监控制度,关注不同检测机构的业务量与实际能力是否匹配,价格是否在合理区间,对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处罚,形成震慑,着力构建检测机构“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体制机制。
“价格战”导致了检测市场的混乱,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但通过分析其产生的背景及危害,采取“对症下药”“逐个击破”的方式,强化监管、优化服务,能有效引导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同时规范检测机构行为,进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