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保险中的监管问题分析

2023-03-09 17:01:00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23年1期
关键词:金融保险保险行业保险业

张 勇

互联网保险是一种新型的保险服务和营销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保险对保险监管和保险产品的发展产生了越来越深远的影响,而随着互联网保险行业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监管人员缺乏,监管手段的制定和完善远远跟不上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这就给互联网保险监管带来了困难。因此,如何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互联网保险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从制度上分析其缺陷,从而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定义

保险监督是指由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其所属地域的保险行业进行规制。一方面,要制定相关的保险法;从法律上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管,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二是依法或受政府的委托,负责保险业的行政工作,保障相关的保险法规;在保险行业中,包括市场准入、公司治理、保险交易行为、互联网金融保险等。从监管目标上看,可以分为狭义和宽泛两类:狭义上的保险监督主体是指法定的政府机构,即银行业的保险监督机构。广义的保险监管对象包括行业自律组织、保险公司自身以及保险行业协会。本文运用了一种广义的保险监督概念。

互联网金融保险的规制是一种受国家管制的保险制度。在互联网金融保险的监督方面,应当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保险的制度和交易的管理。所以,在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同时,需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保障互联网金融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性,促进保险产业的健康发展,并按照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管。

二、互联网保险目前面临的管理困境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保险法律体系的不断演进,互联网金融保险法律法规的构建也在不断地适应现实需要,不断地朝着更加健全的方向发展。在推动互联网保险行业良性发展、有效实施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等领域,也获得了良好的成效。近年来,以保险法为核心的法制建设在国内已经基本成型。在此背景下,以行政法规为主要内容,以规范性文件为辅助的保险法律制度,为保障保险监管的正常开展打下了良好的法律依据。与法律相比,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实际应用中更加灵活;新的形势可以根据形势做出反应。目前,监管部门主要是根据《业务监管办法》、《中保协信息披露细则》等法规制定的,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进行了补充。但是,由于互联网服务的覆盖面广,地方政府难以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此类保险公司。此外,由于保监会与银监会合并,互联网业务更新迅速,复杂程度高,有关文件过期后无法及时修订,《监管暂行办法》于2018年失效,因此,监管工作在很多方面都有不协调之处。由于互联网保险具有数字化、虚拟化、复杂性、时空限制等特点,仅靠以传统保险业为主的《保险法》对其进行规制已明显不能适应,因此必须出台更多的对互联网业务进行有效的规制。在用户的信息安全问题上,《新消法》着重于对实体经济中的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也就是说,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一些利益并没有受到法律的保障,而《保险法》在虚拟世界中也没有强制实施,从而影响了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无法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险法》的退出机制主要是针对传统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公司的退出大多采取的是关闭网站或者终止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全的退出机制,导致一些地区出现了“灰色地带”,一些互联网保险公司在法律的边缘徘徊,严重影响到了互联网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二)监管标准不明确

由于互联网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还不够成熟,对互联网保险行业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与分析,最终形成了适合于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规范。在制订规范的过程中,必须意识到,互联网保险在保留了传统保险的特性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如果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的监管标准不相适应,将会造成监管套利,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产品定价和销售方面。比如,同样的产品,网上可以打折,但在实体店,却是不能。传统的保险公司管理要求比较高,而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管理则比较松散,这会造成用户对互联网服务的不满意。同时,监管机构也应该意识到互联网保险交易中存在着欺诈、误导等问题,如果一味地采用传统的监管手段,将无法适应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发展,这就需要大量的数据和实践来进行。

(三)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法》、根据国务院相关法律、规章,严格落实新的《信息公开条例》,建立或者重新组建了政府工作领导机构,建立了新的政府门户网站,并颁布了《消费投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布了相关的行政处罚情况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公众关心的保险业统计数据、辖区监管动态等,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己任。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在大力推进互联网金融保险行业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仍然把希望寄托在各个保险公司主动提交季度和年度数据上,并且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在受到惩罚后能够及时纠正,防止此类事件的重演,从而达到监管机构的预期。当前,互联网金融保险公司监管方式有两种:实地核查和用户检举。每年对互联网金融保险业和第三方保险业进行专项核查,对网页接口、APP接口、合同条款、广告内容是否合乎规则,或是对客户的投诉进行了一次调查。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况会被通报、警告或者是受到行政处罚,但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并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甚至再次触犯法律法规的红线。此外,银保监会还出台了《业务监管办法》,对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规定各保险公司应披露自营平台、互联网保险产品、合作销售渠道等情况,并附上自营互联网平台在中保协官网上披露网络链接,方便公众查阅。然而,在未遵守相关法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面临常规的警告、罚款和整改。

(四)缺乏管理人员

当前,互联网金融保险监督管理面临着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对保险监督的专门知识和网络技术的综合管理。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保险业的调查,可以看出,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保险从业者对网络技术的应用还不熟练,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了解;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缺乏,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人才培养跟不上网络金融发展的速度,同时缺乏具有丰富金融科技的金融机构。二是监管队伍中有一种以传统的保险监管理念来审视互联网金融保险监管,导致监管理念难以落实、监管效果不佳。所以,互联网金融保险业监管队伍建设的核心是监管人员学习和运用网络技术。

当前,我国的金融行业已经进入了一个激烈的竞争和相互融合的阶段,而随着网络与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两者的边界逐渐变得模糊不清。互联网金融保险是覆盖整个保险业务的。鉴于我国保险行业与保险中介行业存在着的交叉化的特征,因此,在建立专业的监管队伍时,必须具备熟练掌握金融业务运作、网络行业发展的综合素质。要促进互联网金融保险业的融合发展,就需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保险的监督体系,并对互联网金融保险业进行网络监督。在银行监管、证券监管等方面进行高效合作,以替代传统的单一监管方式。

三、关于加强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建议

(一)政府监管方面

1.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的健全

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保险的发展相对滞后,有关的法规和制度也不完善。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保险的法律和法规,必须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保险的法制建设,推动互联网金融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保证互联网金融保险的监管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保险法》历经数次修订,却未对互联网金融保险进行补充,致使其管理理念依然局限于传统的保险监督方式,制约着互联网金融保险的发展,同时也使得互联网金融保险与传统保险的风险难以得到有效的监控。将互联网金融保险监管条例纳入《保险法》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保险监管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要提高监管效能,强化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同时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保险的政策支持,在大力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指导下,配合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执行力,为保障互联网金融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越的制度环境。

2.增强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性

在高科技与金融业联合的大背景下,必须以资料为中心,以区块链为中心;以云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支撑,强化了法律规制的价值观。管理者可以从外国“监管沙盘”中汲取经验,解决制度与制度改革的矛盾,并采用沙盘管制的方式,来处理互联网金融保险信息的安全性与区域的监管问题。另外,中国人民银行也可以与腾讯、百度等网络科技公司建立安全高效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信息的利用进行严密的监控,对个人信息进行密码化,严禁将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形式的交易。

(二)行业自律方面

1.完善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政府应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其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是要对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澄清,例如:公司所经营产品的风险种类、经营资本、管理制度、年度报告、风险预警机制、资本流动等。二是要加大对证券市场监督的专项调研力度,利用专业的调研手段,找出我国上市保险公司在信息公开方面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根据《业务监管办法》第12条,互联网金融保险公司不得夸大、片面、不实的广告。在真实性监管上,可以采取改进的方式来防止单方面的公开,并对其历史披露的内容进行严格的管理,实现“全程留痕”,方便客户的及时查阅。与此同时,要对那些发布虚假产品的公司进行问责,要求其及时更正,及时向社会公开其最新情况,提高市场的透明度,降低交易不对称,确保用户及时了解业内的动向,及时作出准确的决定。

2.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在进入互联网保险行业之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评价标准对其进行评级,而资信较差的保险公司则不能涉足互联网保险市场。获准入市的保险公司,除了定期的检查、评价之外,还要进行不定期的追踪评价,重点关注格式条款的设计、网上保险业务的操作过程和风险管理能力,各官方网站应当定期公布评估结果,供消费者参考。此外,由于互联网保险业具有更高的风险、更具专业性,也更容易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国内仅有NIFA(NIFA)、中保协(中保协)参与了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工作,所以,建立一个互联网保险协会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可以更好地为用户提供更多的专业保障,同时也更具有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3.建立多元的争端解决机制

(1)建立互联网保险权益保护的互联网平台。影响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人之间的各种纠纷。由于数量众多,消费者不愿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因此在现阶段经常会出现合同纠纷遥不可及的局面。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引导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专业的投诉网站,或与已有的互联网投诉平台合作,建立互联网保险维权平台,充分发挥保险公司注重用户体验的作用;注重公司的信誉和形象,给公司带来无形的压力。另外,要建立平台客服工作机制,对平台的点击率进行严格执行,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倾听客户的建议,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增强平台服务人员的责任心,保证消费者反馈问题、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畅通。

(2)成立互联网保险纠纷协调处。保险业协会的首要任务,便是指导和解决保险业中的纠纷,而管理机构也可以借助其职能,在协会内建立一个协调委员会,并通过协调机制,来处理保险业与保险客户的矛盾。保险中介组织作为一家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中介组织,可以在保险争议中起到专业的调解功能,并对其进行监管。

同时提供客户的联络资料和相关的服务,让客户的需求能够得到快速的回复和处理,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保险企业在理赔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降低不必要的诉讼费用,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设置互联网金融法庭。互联网金融保险的争议远超一般的保险业,其原因在于其所包含的电子证据数量庞大,因此,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保险学基础,更需要网络技术的支撑。把网上的保险争议转交到该法庭,让它能更快地解决问题,更精确地做出公正和专业的判决。在互联网金融法院审理涉及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诉讼时,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数额不大,当事人都没有意见,可以采用简易程序,从而降低了诉讼费用,提高了诉讼的效率。

(三)加强公众舆论的监督

互联网保险公司,通过新闻APP、官方网站、新闻网站、报纸、公众号等线上平台,对广大市民进行互联网保险知识宣传,内容涵盖线上投保流程、投保注意事项、格式条款内容等,以及在线上操作中容易被商家设置陷阱的部分;在线下设立社区宣传服务点,开展保险业务和互联网安全技术的推广,为不熟练使用互联网的民众提供普及的机会,增强他们对产品和服务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鉴别真伪的能力。从一定意义上讲,也可以提高消费者对金融的认识,从而降低或避免保险诈骗。为防止宣传工作流于形式、枯燥乏味,宣传手段要不断地进行更新,例如运用法制宣传短视频、话剧、微电影、动漫插画、宣讲会、宣传册等。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时,要采取针对性、殊途同归的方法,使宣传的成效真正地渗透到每个人的生活中去。

四、结论

当前,互联网金融保险业正朝着质量优先发展的方向发展。当前,国家对互联网金融保险的支持已经到来,也是发展的关键时期,而互联网金融保险作为一项新兴的东西,存在着诸多的机遇与挑战,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做到动态监管、包容监管、审慎监管并行,以监管手段和监管模式平衡监管约束与开放创新间的矛盾,敦促互联网保险在疫情防控常态下仍保持良好秩序稳定发展。无论是从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角度,抑或对互联网金融保险行业的规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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