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庆连,梁瑛琦,李翘,李佩珍,林琳,任苹,吴淑珍
1.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浙江 温州 325088;2.温州医科大学 司法鉴定中心,浙江 温州 325035;3.丽水市人民医院 司法鉴定所,浙江 丽水 323000;4.温州医科大学 检验医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心,浙江 温州 325035
1.1 简要案情 刘大、刘二和刘三(均系化名)系兄弟,现仅刘三健在。刘长女和刘次女两人系刘大和王某之女。刘二去世后,刘三与刘次女围绕刘二的财产继承事宜产生纠纷。刘次女声称自己实际是刘二所生,而刘三对此持反对态度。因此,某县人民法院委托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刘长女与刘次女之间的同胞关系进行鉴定。鉴于两人的疑父刘大和刘二系兄弟关系,且均已亡故,本次鉴定增加刘长女与刘次女的母亲王某参与鉴定。
1.2 检验方法 分别采集王某、刘长女和刘次女的指尖末梢血,制成血痕样本。用Chelex法提取检材DNA。采用AGCU Expressmarker 22、AGCU 21+1 STR和AGCU X19 STR荧光检测试剂盒(无锡中德美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检材DNA进行PCR复合扩增。扩增产物使用3500 型基因分析仪(美国Thermo Fisher Scientific公司)进行毛细管电泳和基因分型,采用GeneMapper®ID-X v1.5软件(美国Thermo Fisher Scientific公司)进行基因型分析。
1.3 检验结果 采用AGCU Expressmarker 22和AGCU 21+1 STR试剂盒检验的常染色体STR基因座共计39个;采用AGCU X19 STR试剂盒检验的X-STR基因座共计19个。DNA等位基因分型结果见表1。所有样本分型图谱清晰,符合鉴定要求。
表1 3个样本常染色体STR和X-STR基因分型结果
1.4 结果分析
1.4.1 二联体亲权鉴定:按照《亲权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23-2018)规定的相关参数计算方法,运用本机构确认的群体遗传数据,分别对王某与刘长女、王某与刘次女进行二联体亲权鉴定。经计算,在AGCU Expressmarker 22试剂盒的21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王某与刘长女之间的累积亲权指数(combined paternity index,CPI)为3.722×104,王某与刘次女之间的CPI为3.210×108;在AGCU Expressmarker 22以及AGCU 21+1 STR试剂盒的39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王某与刘长女之间的CPI为4.209×1010,王某与刘次女之间的CPI为4.562×1015。
1.4.2 X-STR分析:分析王某与刘长女之间、王某与刘次女之间以及刘长女与刘次女之间的X-STR基因座分型结果,王某能够提供刘长女、刘次女必需的等位基因,符合母女之间的X染色体遗传规律,而刘长女与刘次女之间在DXS10148、DXS7424、DXS10162、DXS10079、DXS6789和DXS6809等6个基因座上没有相同的等位基因。考虑王某作为生母的X-STR基因分型结果,则刘长女与刘次女之间在DXS8378、DXS10148、DXS7424、DXS10164、DXS10162、DXS7132、DXS10079、DXS6789、DXS10103、DXS10101、HPRTB、DXS6809和DXS10135等13个X-STR基因座上没有相同的等位基因。
1.4.3 状态一致性评分(identity by state score,IBS):按照《生物学全同胞关系鉴定技术规范》(SF/T 0117-2021)的方法,计算刘长女与刘次女之间的IBS值,在39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上,两者的累计状态一致性评分(cumulative identity by state,CIBS)为39。
1.4.4 ITO法计算结果:根据陆惠玲等[1]报道的方法,采用ITO法对刘长女与刘次女的39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分型结果进行同胞关系指数计算,累积全同胞关系指数(combined full sibling index,CFSI)为158.10,累积半同胞关系指数(combined half sibling index,CHSI)为416.03。
1.4.5 鉴定意见:依据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倾向于认为刘长女与刘次女为同母异父的半同胞姐妹。
复杂亲缘关系鉴定是法医物证鉴定的难点之一[2],同胞鉴定是其中的一类。本案鉴定困难之处是两个疑父系兄弟关系,属于近亲,增加了鉴定难度;有利之处是孩子生母参与鉴定,能够提供更多的遗传信息。充分利用孩子生母的遗传信息,以此为出发点开展鉴定分析,是本案的重要思路。
在二联体亲权鉴定中,王某能够提供刘长女、刘次女必需的等位基因,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因此,支持王某为刘长女和刘次女共同的生母。
性染色体由于其遗传方式的特殊性,在特殊亲缘关系鉴定案例中往往具有重要价值[3-4]。对于有女性参与的亲缘关系鉴定(比如父女、母女、母子、同父姐妹、祖母-孙女等),X-STR分型具有特殊优势[5]。由于X-STR的遗传特点,其在法医学领域的价值在于排除,而不能认定。男性性染色体组成为XY,其中X染色体来自母亲,并以单倍型形式传递给子代中的女儿;女性性染色体组成为XX,分别来自母亲和父亲,随机遗传给子代。因此,两个有争议的姐妹如果来自同一生父,那么她们必然拥有相同的父源X染色体,即在每个X-STR基因座上均应有一个相同的等位基因。如果两者的X-STR分型结果不符合该规律,在排除突变的情形下,就可以否定两者为同父所生[5]。本案中刘长女与刘次女之间在多个X-STR基因座上没有相同的等位基因,因此,可以排除两者来自同一生父。
IBS法是鉴定个体间血缘关系的经典方法,目前国内利用IBS法鉴定同胞关系的技术规范为《生物学全同胞关系鉴定技术规范》(SF/T 0117-2021),适用于双亲皆无情况下甄别两个体间生物学全同胞关系与无关个体关系。按照该规范中关于19 个必检基因座基础上补充检验20个STR基因座对应的生物学全同胞关系鉴定CIBS阈值和鉴定意见,如果32≤CIBS≤40,则无法给出倾向性意见。从IBS角度,本案无法对刘长女与刘次女之间是否全同胞关系给出倾向性意见。
ITO法也是鉴定个体间血缘关系的经典方法。陆惠玲等[6]统计了500 对全同胞、50 对半同胞及500对无关个体的ITO法计算结果,以CFSI∶CHSI≥1与CFSI∶CHSI<1 分别作为全同胞和半同胞的判断标准。本案中,刘长女与刘次女之间的CFSI值小于CHSI值,符合半同胞的判断标准。
本案通过二联体亲权鉴定确定刘长女与刘次女两人来自同一生母,通过X-STR性染色体分析排除两人来自同一生父,通过ITO法认为两人之间符合半同胞的判断标准,IBS法未能给出倾向性意见,最后综合鉴定意见认为,两人之间为同母异父的半同胞姐妹关系。
目前,同胞鉴定领域的技术标准仅有司法部颁布的《生物学全同胞关系鉴定技术规范》(SF/T 0117-2021),半同胞鉴定尚无统一公认的技术标准。在同胞鉴定案例中,被鉴定人父母往往缺席,增加了同胞关系判断的难度。两个全同胞之间具有0个、1个、2个同源基因的概率分别为0.25、0.5和0.25,而两个半同胞之间相应的概率分别是0.5、0.5和0[1]。从统计学角度,即使两个全同胞之间,也有可能在某个基因座上完全没有同源基因,这就导致同胞关系鉴定有时难以获得倾向性结论。对于这类鉴定,需要充分利用有利条件,联合应用多种遗传标记以及多种分析方法,相互印证。比如:①根据不同案情采用适宜的鉴定策略,尽可能让生父或生母参与鉴定,降低鉴定难度[7]。②采用多种遗传标记进行检测[8-9],除常染色体STR以外,考虑增加X-STR、Y-STR或线粒体DNA(mtDNA)的检测。③对于检测结果,采用多种分析策略和方法[9-10],从不同角度挖掘遗传信息。对于本案而言,让两个被鉴定人的生母参与鉴定,针对被鉴定人同为女性的特点,检测X-STR基因座,是顺利完成鉴定的关键因素和有利条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全同胞、半同胞等特殊亲缘关系鉴定案例日渐增多,综合采用多个遗传标记,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将有利于鉴定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