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以L学院法学实践教学为视角

2023-03-06 20:26
法制博览 2023年3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务法学

杨 晶 谢 拓

陇东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庆阳 745000

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学科,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各个高校的法学实践教学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未形成统一的实践教学模式,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实践教学在法学人才培养中的作用,需要我们反思现行的实践教学状况,不断探索创新。

一、L学院法学实践教学现状

(一)L学院法学实践教学课程设置

根据L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法学实践教学分为基础实践、专业实践和个性培养实践。基础实践主要开设在大一和大二第一学期,主要包括军事训练、劳动实践和社会实践;专业实践包括单独开设实验课和集中实践环节两部分,实验课主要在大二第二学期和大三开设,实验课涉及法学论文写作训练、模拟法庭和司法文书学。集中实践环节包括三部分,司法见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个性培养实践主要依托大三第二学期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从学分分布情况来看:实践教学环节30学分,其中基础实践5学分,专业实践—单独开设实验课6学分,专业实践—集中实践环节17学分,个性培养实践最低选修2分,实践教学学分30个,占总学分的比例为17.2%。

(二)L学院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立情况

1.L学院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的设立。2011年L学院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经Q市司法局批准正式成立,其是Q市法律援助中心设在L学院的工作机构,也是L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校内实践基地之一。由法学专业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老师、Q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工作站的指导教师,工作站由法学专业高年级本科生和其他专业的学生志愿者组成。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通过向师生、其他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等方式,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服务社会的能力。

2.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立。目前,L学院与Q市人民法院、检察院、街道办事处签约成立了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在日常教学中,充分发挥实践基地的作用,开展了一系列实践教学活动。例如法院多次审前听证活动在陇东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召开,学院法学专业老师参加听证评议,法学专业学生对听证活动进行了观摩。将这些活生生的案件搬进高校的校园里,使得法学专业师生接受一次次法律实务工作的洗礼。让学生不必走出校园就可以身临其境地感知法律实务工作开展的状况,感知法律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如何具体适用的魅力。

(三)L学院法学实践教学师资现状

目前,L学院有兼职律师11名,人民法院陪审员2名,仲裁员5名,法律援助人员6名,Q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名,Q市中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1名。学院2名教师曾在Q市中级人民法院挂职院长助理,均圆满完成挂职任务。

(四)专业见习实施状况

从2014年以来,L学院每年均组织大四学生到X市进行为期3至4天的见习活动。主要活动内容包括:第一,参观X大学校园,参观G学院刑事侦查实验室,在X大学实验室老师的讲解下,同学们对实验室的构造、功能及证据的收集、检验、鉴定等知识有了基本了解;第二,邀请X大学教授为同学们做涉及法学前沿问题的学术报告。通过专业学术报告使学生了解法学前沿发展的情况。

二、L学院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实践教学课程设置不合理,缺乏系统性的课程设置

纵观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法学实践教学的基础实践并非专门针对法学专业必备的基础技能设置。军事训练、劳动实践和社会实践是L学院所有专业学生都参与的实践活动,并不具有法学专业特色。而专业实践中法学论文写作训练也是理论教学的延伸。集中实践环节的毕业论文严格来说也不属于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所以整体来说,真正的法学专业实践课程主要包括模拟法庭、司法见习、专业实习、法律诊所这四项。从学分占比角度看,实践教学环节共有30学分,占总学分比例为17.2%,如果从法学专业特色实践课程来看占比仅为7.4%。此外,像观摩法院庭审、法律援助却并未纳入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体系。

(二)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实施环节未能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效用

法学实践课程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充分发挥实践技能训练的效应。例如模拟法庭开设在第五学期第17周至18周,两周时间的模拟法庭教学,合计只有4个课时,最多组织2次的模拟庭审,而每班45名左右的学生,很难保证每位同学都有参与模拟庭审的机会,更谈不上针对不同诉讼的模拟演练。况且开设模拟法庭课程的时间正好在期末即将考试的时候,这也导致学生无法集中精力投入更多时间有效参与模拟实践。模拟庭审之后的反思及教师点评只能由指导教师另行在课下组织实施,这些因素导致模拟庭审只能流于形式。而司法见习时间较短,活动内容单一,更多的是带领学生增长见识开阔视野。虽然专业实习期间有了较为充分的时间保障,可每年分散实习人数众多、实习活动流于形式,学校对分散实习很难监管。集中实习的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主要有案卷整理、装订卷宗等辅助性工作,很难深入案件处理的核心工作,实践技能训练有限。

(三)法学实践教学缺乏相应的师资保障

从表面上看,L学院双师型教师类型多样,有兼职律师、人民法院陪审员、仲裁员、Q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各种参与法学实践活动的教师。但是实际上,很多教师的实践活动参与非常有限。例如兼职律师听起来人数众多,但是由于教师要在首先保证完成学院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空闲的时间代理案件,但由于学校的教学以及科研任务繁重,实际留给教师的空余时间并不多。加之教师长期工作在学校,社会交往面窄,每年代理的案件有限。所以,尽管双师型教师人数多,但普遍缺乏丰富的实务经验。由于学院教师到法院挂职没有形成长效的挂职交流机制,派出交流教师数量有限,对实践教学的推动作用不明显。而采用“引进来”外聘一些专职律师以及公检法工作人员的做法也非常有局限性,做一两场报告还可以保证,但如果开设一些实务课程,让外聘教师担任整门课的教学难度较大,一则公职人员教学时间无法充分保障,二则如果聘用专职律师,则会出现“知名律师请不到,而不知名律师往往缺乏实践经验”等现象。

(四)缺乏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的考核机制

尽管实践教学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实务能力,而每个同学法律实务能力高低似乎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很难去量化考核。而高校传统的考核也主要是依托法学实践指导老师的判断抑或是依赖毕业实习单位的鉴定。指导教师对学生实践能力考核缺乏统一的标准,考核的主观性判断占主导。实习单位的鉴定流于形式,往往是“一片赞歌”,很少有实质性、客观性的鉴定,所以依托实习单位的考核可靠性不足。学生受传统应试教育影响,认为实践教学环节基本不会挂科,普遍不重视实践教学课程的学习。由此可见,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的考核机制是法学实践教学工作的总指挥棒,指挥得当可以充分发挥其人才培养功效,指挥不当可能功亏一篑。

三、L学院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创新方向

(一)进行系统性的法学实践课程设置

L学院法学理论教学的课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零散、不统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改应科学设置法学实践教学课程。课程设置应立足学生不同年级阶段的发展规律循序渐进地提升学生实践能力。课程设置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实践教学应贯穿于法学专业各个年级,立足法学专业设置特色课程。目前,L学院法学基础实践课程宜探索开设一些典型案例模拟和法学问题辩论课程,课程目标应立足激发学生专业学习热情和训练学生法学思辨能力;第二,同步实践教学原则。法学实践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指导,而法学理论的理解掌握离不开法学实践的指引。所以,法学实践教学不能与理论教学割裂,最好的方案是与理论教学同步设置相应实践课程,让学生通过同步实践课程验证法学理论;第三,从单一实践技能训练到综合实践能力培养。[1]由于同步实训课程训练内容单一,设置课程时可以在大三第二学期或大四第一学期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司法实习这样的综合实践课程训练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综合实践课程设置应遵循先模拟演练再实务操作的规律,切忌“贪多嚼不烂”的做法。实践课程设置应该紧紧围绕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这两门特色课程,适当增加这两门实践课课时,并配备专业的指导教师,充分发挥这两门课程的实训效果。

(二)实施环节注重训练学生实践技能

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技能的获得是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之一。大一学生由于法学理论课程学习才刚刚起步,而且法理学这门基础理论课程内容有一定难度,所以课程设置一方面要激发学生专业学习兴趣,另一方面要培养法科学生法学专业基础实践技能——思辨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典型案例模拟弥补了法理学理论性强、难以理解掌握的不足,通过一些活生生的典型案例模拟,能够让学生在理论学习的同时自然而然地带入这些案例,帮助学生理解深奥的理论。法学专业辩论实践课程开设,一方面可以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学生主动涉猎一些相关法学理论知识,主动深入思考,思辨能力逐步养成。同步实践教学课程设置应主要集中于各部门法案例研讨,这样可以让学生同步消化吸收相关法学理论及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实践课程应与理论教学同步,这样才能实现知行合一。综合实践课程的开设应该让学生从观摩实践开始先“学好样子”,再自己动手组织准备,让学生成为综合实践课程的主人,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指导教师要做好“旁观者”,必要时给予适时指导。综合实践课程通过案情分析、角色扮演、法律文书准备、正式开庭等环节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训练学生对相关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培养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总之,通过基础实践课程到同步实践课程再到综合实践课程的开设,能够为学生法学实践技能获取提供广阔的“演练场”。

(三)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优质法律实务人才

现在高校招聘教师要求的最低学历是硕士研究生,而高学历的教师队伍往往缺乏法学实践经验的积累,这样的教师从事法学实践教学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如何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是关系法学实践教学成败的关键。第一,在法学教师的招聘环节,我们可以对有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应聘者放宽学历要求;第二,我们可以探索建立长效的挂职交流机制。学校可以利用和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关系,建立多部门长效的挂职交流制度。组织法学专业教师不断轮换到司法实务部门交流学习,丰富实务工作经验,这样就可以弥补法学教师实践能力缺乏的短板;第三,针对“双师型”教师,学校应该适当地减轻科研和教学工作量,使其从事实务工作有时间上的保障。对于“双师型”教师从事实务工作,我们应激励教师发挥传帮带作用,让学生跟着老师从事实务型工作,在辅助工作中增长实践技能。这样从教师引入到挂职交流逐步形成一支高水平、高素质法学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

(四)构建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考核机制

法学实践教学的考评机制直接决定着实践教学的成效。高校教学应该避免“你好、我好、大家好”的这样一种无效的、流于形式的考评结果出现。这样不仅不能真实反映学生的水平,反而会使学生忽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所以设计合理的考评机制至关重要。高校对实践教学考评时要注重教学过程性考评和结果性考评。教学过程性考评主要从学生参与度、学生教学表现入手,量化过程性考评。结果性考评可以采用“口试”的方式,让每位同学全程从案例选取、介绍、案例分析来进行一次完整的设计。老师根据学生表现给予评分。这样就可以实现过程性考评和结果性考评有机结合,巩固实践教学成果。此外,法学实践教学考核机制不应仅是针对学生的单项考核,科学的考核机制应该包括对实践教学本身以及教师的考核。[2]实践教学的教学质量如何学生最有发言权,高校可以根据不同的实践教学课程,设计不同的学生评价指标,由学生根据评价指标进行反馈。对教师的评价考核重点可以放在教师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特色、教学不足这几个方面。通过对教师的评价考核能够使得教师认识到自身实践教学中的不足,了解实践教学的效果,以帮助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效果。总之,科学的考核机制应该是全方位的、多角度的考核,最终实现以考评促教学,实现教学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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