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的冲突与人的美好生活

2023-03-05 13:30宁全荣
关键词:价值论优先冲突

宁全荣, 刘 科

(1.北京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100084; 2.上海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上海 200027)

在当代中国,实现美好生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诉求,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价值旨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1)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第307页。。而在理论层面,应当依据何种标准判定生活是否美好则是一个复杂的价值难题。政治哲学领域的三种代表性观点——快乐主义、欲望理论以及客观列表理论(objective list theory),均质疑“需要”能否作为衡量美好生活的标准,在不同程度上拒斥“客观性需要”概念。而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主张以“需要”概念理解人的美好生活,认为美好生活应当满足主体的需要,但国内以马克思主义的“需要”概念讨论美好生活的属性与特征时,多是指出要实现美好生活在人与他人、人与自然等方面应当满足何种需要,忽略了人的需要可能会发生冲突的客观现实:某些需要的满足必然以延缓甚至放弃其他需要的满足为代价。本文基于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立场尝试分析快乐主义、欲望理论、客观列表理论三种观点存在的问题,论证“需要”概念作为美好生活的判断标准的合理性,揭示人的各种需要在何种条件下会出现冲突,并阐明需要冲突的具体表现以及调和需要冲突的价值原则。

一、需要能否作为美好生活的判定标准

在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视域中,个体的美好生活是主体对生活境遇的价值评价。生活是否美好取决于主体较为看重的某些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如果得到满足,那么主体就会作出生活美好的价值评价。在价值论理论体系中,“需要”概念居于核心基础地位,美好生活的价值评价标准正是基于“需要”概念。由于每个人有着不尽相同的需要,需要被满足的状况也有差异,因而主体会得出不同的评价结果。对于柏拉图提及的只有挠痒痒才能得到满足的人、罗尔斯所说的以整日计算草叶数量为乐的人而言,尽管这些活动满足了个体的需要,但他人可能基于各种理由否认这样的生活是美好生活。倘若在某个时期、某个区域,所有人都认为满足计算草叶数量这一需要无比重要,那么是否可以得出,数草叶的生活便是美好生活?由此形成的问题便是:“需要”能否作为评判生活是否美好的标准?

在政治哲学领域,“一个人的生活,什么使得一种生活更好、更符合其利益”这一问题,按照德里克·帕菲特的概括(2)德里克·帕菲特:《理与人》,王新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6年,第700页。帕菲特的概括被广泛引用探讨,例如托马斯·斯坎伦、威尔·金里卡。参见托马斯·斯坎伦:《价值、欲望和生活质量》,阿玛蒂亚·森、玛莎·努斯鲍姆:《生活质量》,龚群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95-196页;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第16-25页。,有三种代表性的答案:快乐主义、欲望理论以及客观列表理论。快乐主义以边沁与穆勒为代表,主张“快乐体验或快乐感是人的首要利益”(3)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第16页。,将快乐作为评定生活状态的至高标准符合生活的部分经验。某些人的需要满足之后通常会产生快乐的愉悦感,然而很多错误的甚至违法的行为也会产生快乐。诺齐克指出,理性的人不会愿意生活在能够带来各种体验的机器中,尽管这个机器能够持续不断给肉体提供各种快乐的体验。由此可见,快乐、愉悦不能作为美好生活的评价标准。欲望理论将满足人的各种欲望作为衡量生活是否美好的指标,主张实现人的愿望即生活得更好。欲望理论存在的问题是:第一,欲望可能无关个体真正的利益(4)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第34、50-51页。;第二,阿马蒂亚·森指出欲望受压抑的“适应性偏好”问题,“我们的愿望和享受快乐的能力随具体环境而调整,特别是在逆境中我们会调整自己以使生活变得易于忍受一些。……受剥夺的人们出于单纯的生存需要,通常会适应剥夺性环境,其结果是,他们会缺乏勇气来要求任何激烈的变化,而且甚至会把他们的愿望和期望调整到按他们谦卑地看来是可行的程度”(5)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53页。;第三,现代经济学认为主观易变的欲望难以准确测度(6)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第51页。,因而政府在制订某项决策时无法诉诸“欲望”指标。由于欲望理论的这些弊端,客观列表理论不再考察易变的“欲望”,而是提出具有某些重要价值的“客观清单”,以揭示哪些因素是美好生活的构成内容。例如罗尔斯提出的“基本善”包括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构成自尊的社会基础(7)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48页。;纳斯鲍姆提出的十种可行能力的具体清单涵盖了生命、健康、情感、交往、娱乐、政治等十个维度(8)玛莎·C·纳斯鲍姆:《正义的前沿》,陈文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53-55页。。客观列表理论相信某些事项对于每个人都是切实有益的,这种客观有益不在于这些事项能否给主体带来快乐的体验,也不在于其能否满足主体的欲望。

关于美好生活的判定标准,以上提供了四种答案。其中,欲望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均诉诸人的诸多目的的实现情况来衡量生活质量。价值论坚持将需要作为生活是否美好的衡量标准,面临着与欲望理论同样的理论诘难:需要可能是错误的、不适当的欲望,并非有价值的生活真正所需,以及主体可能没有意识到真正会带来益处的需要。但客观列表理论对于欲望理论的否定,并没有颠覆价值论的主张,因为价值论所界定的“需要”并不等同于纯粹主观的“欲望”。

在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看来,需要是“主体发起对客体作用的内在动因”,“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一种客观的联系”(9)李德顺:《价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44页。。主体的能力越强,能够发起的“内在动因”就越大,主体需要的范围就越广、结构就越复杂、种类就越多样。不同于欲望理论将人的欲望/需要视为主观的,价值论认为“需要不依主体意志或其他任何意识为转移”(10)李德顺:《价值论》,第44页。,即需要具有客观性。就需要形成的根源而言,需要的客观性表现在主体不是想有什么样的需要就能有什么样的需要,正如马克思明确指出的,“我们的需要和享受是由社会产生的;因此,我们在衡量需要和享受时是以社会为尺度,而不是以满足它们的物品为尺度的。因为我们的需要和享受具有社会性质,所以它们具有相对的性质”(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45页。。特定的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塑造了主体特定的客观的需要体系。在具体满足需要的过程中,需要的客观性表现在哪些对象能够满足需要和需要满足后的状态是确定的。须注意的是,价值论并没有否认需要具有主观性,作为“主体发起对客体作用的内在动因”,主体有充足的自由选择如何满足自己的需要。在主体某一需要具体得到满足的过程中,一旦涉及若干对象的选择,需要便具有了不确定性与偶然性,此即需要的“相对的性质”的体现。肉体组织必然产生饮食的需要,粗茶淡饭、山珍海味都可以满足饱腹的需要,但主体的自觉性与特殊性使胃的这种客观需要嬗变为具有不确定性与偶然性的、追求色香味俱全的“食欲”(12)江畅指出了欲望对于需要的三种作用:一是欲望可能会使某种需要大大强化,同时会使另一些需要弱化甚至湮没;二是欲望可能会使需要发生病变;三是欲望可能偏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参见江畅:《好生活的含义与意义》,《道德与文明》2022年第1期。。

由此可见,价值论的“需要”概念同时囊括了欲望理论的“主观”维度与客观列表理论的“客观”维度,价值论也就得以避免欲望理论的种种缺陷:第一,价值论承认人的欲望在特定情形下确实无关主体的真正利益,即主体对对象有没有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评价与对象实际上对主体的价值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不一致的程度或小或大(13)马俊峰:《评价活动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9-10页。,但基于需要能被理性认知的立场,价值论主张经由实践可以检验主体对价值的主观认知与价值的实际呈现是否一致;第二,尽管存在主体未能意识到的应当满足的客观有益的需要,但这并不能得出美好生活应当拒斥“需要”概念,而是应当注意需要的提升与需要体系的合理调整问题;第三,尽管欲望变幻莫测,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测量”民众的需要,因为需要具有客观性的特征。

价值论认为客观列表理论所提供的有益于美好生活的客观清单并没有彻底脱离“需要”范畴,归根到底,这些客观清单上的各项内容之所以有益,是因为它们能够满足人们普遍性的需要。价值论主张如果一个探讨价值的理论体系彻底摒弃人的需要概念,那么这个理论将最终走向“无人”的空谈。价值论将价值理解为一种关系性概念(即对象与人的需要之满足之间的关系),而非实体属性类概念(即认为仅仅考察客体,不用考察主体一端就可推出价值概念)。拒斥需要概念谈论价值只能通过所谓“内在价值”的说法,即不从该事件引发的后果入手评判对象有无价值,但事物具有何种内在价值,本身就是通过其引发的后果概括出来的,脱离了后果来谈论内在价值,就像是“用生命力解释生命现象”这样的“遁词”(14)李德顺、马俊峰:《价值论原理》,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63页。。在价值论看来,放弃需要概念会造成客观列表理论提供的清单变成天然合理且永恒有效的“内在价值”,但却无法进一步说明这种内在价值与主体认可的美好生活之间的关联。

价值论的“需要”概念兼具“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特点。从此视角看,一方面,美好生活具有确定性、客观性、普遍性,不同主体必然有着普遍性的需要以及共通性的价值。这表明何谓美好生活不是彻底相对的,人们可以对它形成有效共识:对于个人来说,一是要满足个体追求“善”与“好”的合理的需要(15)从需要得到满足的结果来看,“合理的需要”表现为切实提升个人的生活质量、促进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而一些与个人生活境遇无关的奇思妙想式的欲望(如幻想月球上有兰花的欲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欲望都是“不合理的需要”。从需要外化为特定的目标来看,目标太过远大以至于远超出个人的能力,也可以算作“不合理的需要”;而目标过低,甚至低于大众生活的平均水准,则是“适应性偏好”的表现。本文探讨的诸种需要的冲突主要关注的是“合理的需要”范围内的冲突。,二是作为社会性动物的人不能满足“反社会性的需要”。另一方面,美好生活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又是多元的、特殊的,它最终要经由主体的确认,满足主体所认可的特定需要。人类的生活常态是部分需要得到了满足以及部分需要尚未被满足的复合态,由此产生的问题便是:美好生活应当优先满足何种需要以及谁之需要。

二、美好生活应当优先满足何种需要

不争的事实是,人的所有需要不可能同时全部都得到满足,满足某些需要总是以延缓甚至放弃另外一些需要为代价,这种情形反映了主体每时每刻都面临着需要冲突的客观现实。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主体每次仅仅只能满足一种需要,在不同需要的满足均涉及同样的对象时便不存在冲突。例如享用一餐美食既满足了饱腹的生理需要,还可能会满足审美、尊严、了解饮食文化、社会交往等其他需要;再如人的某一行为也总是被多种需要驱动。可见不同的需要并不一定会导致需要的冲突,对于单个的人而言,真正的需要的冲突表现在:

(1)主体每一次满足部分需要的过程都必然以某些需要无法被同时满足为代价;

(2)尽管主体每一次满足部分需要总以无法满足另一些需要为代价,但主体仍然有机会在其余情境中满足这些需要,这是需要的排序问题,需要的冲突表现在优先满足哪种需要或哪几种需要;

(3)主体选择满足部分需要后,有些需要再也没有被满足的可能。

面对以上三种需要的冲突,主体只能对不同的需要赋予不同的优先级,对不同层次的、不同方面的价值进行权衡取舍。对于个体来说,这种权衡取舍是对人生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的整合,以及对为了满足需要带来的好处而不得不承受的代价是否值得的价值判断。归根到底,美好生活是主体面对诸种需要的冲突,选择何种需要优先满足、何种价值优先实现的权衡性取舍的价值判断。生活中主体自发地对不同的需要作出轻重缓急的价值判断。我们将能够持续影响人的生存状态、对人的生活带来重大益处的需要称之为优势需要,代表着相比其他需要来说,其优先级较高。这种需要优先级的判定是主体从现有的尚未得到满足的诸种需要中筛选出来的(16)优势需要的确立经过了主体在目标与付出努力之间的权衡,这里仍存在“适应性偏好”问题:“当人们不能实现某些所欲的目标时就会逐渐丧失对目标的期望。”参见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第19页。,优先级较高的优势需要却通常以某些需要已经得到满足为前提,例如生存的需要、遵守社会规范的需要等。无法脱离社会独立生活的个体为了解决需要的冲突,确保其优势需要能够有机会被满足,必须遵守社会现有的规范性要求(17)这里存在某些规范“不合理”的情形,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初心”是确保人们能顺畅满足遵守规范之外的其他需要,当遵守规范反而造成某些优势需要无法被满足时,人们会打破此种规范的禁锢,需要冲突的激化是旧规范变革的“催化剂”。。在人类历史的演化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调和诸种冲突的法律与道德的规范,这些规范明确了特定历史时期、特定社会背景下哪些需要不能被满足,以及满足个人需要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式。诚然,调和需要冲突的法律与道德的规范也在历史性演变,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生活资料被生产出来,物资丰盛时代的道德规范便迥异于匮乏时代,节俭、禁欲让位于享受、娱乐、消费;人际交往的道德规范也越来越强调人的自由与平等。这些历史性形成的规范排除了不能出现在美好生活蓝图中的某些内容。

事实上,对美好生活的理解分歧主要不是表现在“善”与“恶”的优先排序上,而是人所共求的诸善诸好难以排序的问题,也即剔除了“恶”、“不合理的需要”之后的各种“合理的需要”应当优先满足的排序问题。价值论的价值主体性原则表明:人有不同的需要,对象有无价值不确定;不同的人即便有共同的需要,但选择满足需要的对象也不确定;主体优先选择满足何种需要也不确定。在现实生活中,主体通常会有不同的抉择,有着不同的优势需要,例如追求健康、高收入、名声、快乐、幸福、自由、尊严、财富、爱情等等。显然我们无法得出爱情一定优先于收入、快乐一定优先于财富、健康一定优先于声誉的排序。正如伯林所言,不同的价值既“无法通约”,也难以“价值排序”:“在某一特定情形中,是不是要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来促进民主?或者牺牲平等以成就艺术、牺牲公正以促成仁慈、牺牲效率以促成自发性、牺牲真理与知识而促成幸福、忠诚与纯洁?”(18)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42页。按照伯林价值多元论的观点,对于不同的需要不可能有明确的优先级排序,“何种需要优先”的问题不同于“地球上有多少人”,无法得出客观的、绝对正确的答案。仔细考察伯林的论证,不难发现伯林的论据针对的是需要的冲突(1)和(3),忽视了需要的冲突(2)。确实可能如伯林所言,每一次的选择都以牺牲某些重要价值为代价,但这种牺牲并不一定都是永恒性的,有些价值可以在多次满足需要的过程中陆续实现。尽管就某次需要的满足来说确实没有明确的排序标准,但美好生活关注的是在持续的生活过程中需要整体的满足状态,只要冲突(3)得到有效解决,主体所认定的优势需要或迟或早就能得到满足。尽管理论研究无法提供每一次需要排序的终极标准答案,但可以确立一个既有差异又有共同之处的“优势需要集”,倘若优势需要的满足状况达到了主体预期,可以说已实现了美好生活目标。

客观列表理论基于人类普遍经验到的生活境遇,以普遍的底线原则从美好生活的基本要素(如衣食住行等)当中归纳出诸多“基本性善/益品”(goods)(19)刘科:《美好生活的两种维度——阿玛蒂亚·森对密尔困境的解决及其启示》,《江汉论坛》2021年第4期。,相当于明确了美好生活应当满足的“优势需要集”,这些需要之优先级高于清单之外的其他需要。但客观列表理论并没有提供清单所列诸种需要如何优先排序的根本原则,其理论聚焦点并非教育、住房、医疗之类的需要何者优先,而是美好生活作为一种理想状态,应当包含哪些内容。作为理想状态的美好生活应当是人的生存需要得以满足后体面的、有尊严的、有意义的生活,客观列表理论提供了美好生活的确定性与客观性;而价值论、客观列表理论、伯林的价值多元论对于需要如何排序的立场一致,均主张不可能存在一个绝对正确而又完善的需要序列可直接指导现实生活的抉择,这反映了人们普遍承认的诸种价值难以排序的现实。

面对无解的诸善排序难题,自由主义的立场是“如果一个人具备相当的常识和经验,其以自己的方式筹划生活,就是最好的”(20)约翰·穆勒:《论自由》,孟凡礼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9年,第75页。。面对美好生活理解分歧的客观事实,“国家应当调和这些分歧而不是试图消灭它们”(21)乔治·克劳德:《自由主义与价值多元论》,应奇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60页。。就实现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而言,价值论主张人民群众享有最终的评价权,主体选择何种理性的偏好是各人的自由意志,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美好生活必然包含了能够自由满足其合理需要的维度。毋庸讳言,“自由”是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也是切实有益于主体生活质量的重要益品。在这点上,价值论与自由主义立场一致。当然,双方也都意识到主体对美好生活应当优先满足何种需要会存在认知偏差,并进而作出错误评价。例如个体对满足某些需要会对自己产生何种影响认识不足;或是对满足此需要会产生的直接的多方面的后果始料未及,只看到了部分结果,而对引发的负面效应预估不足;或是未能看到此需要被满足后会产生的长远影响,只看到了一时之利,而忽视了从长远来看可能产生极大的弊端。再如对没有满足某些需要的后果缺乏了解,在选择满足某些需要的同时势必会延缓甚至放弃其他需要的满足,而被后置的这些需要反而极其重要。此外,主体在满足其需要的同时可能会造成其他人的需要无法被满足,而他人的这种状况又会对自己的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使自己的某些需要无法被满足。何谓美好生活是一个足够复杂的价值现象,承认大众对美好生活的理解存在认知偏差,允许其不断自由探索并修正错误认知,这样能够矫正僵化地、一成不变地看待美好生活的错误观念。

虽然“何种需要优先”无法获得整全性答案,但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反对以相对主义的方式理解美好生活。首先,价值论基于需要的客观性以及理性主义的立场,主张通过具体的实践活动修正对需要产生后果的认知偏差。其次,价值论强调以“生成性的”、“历史性的”视角看待美好生活,反对以柏拉图式的先验方法得出永恒的美好生活的“理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主体的能力相应获得发展,加之人所面临的环境也发生变化,人的需要体系变得越来越多样化,人们的美好生活目标、满足主体需要的对象相应也都在变,例如封建社会时期的优势需要绝不是今天人们所畅想的自由、平等、民主、正义。最后,马克思主义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类的普遍解放为崇高目标,在承认价值的主体性原则基础上,为主体依据不同合理性实现美好生活提供了原则性答案,那就是美好生活的远景应当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然而,即便有这一共同目标,仍然存在着需要的冲突:即在满足需要所依赖的资源有限的形势下,优先满足谁之需要?

三、美好生活应当优先满足谁之需要

上述三种需要的冲突针对的是由单个人的需要不同引发的冲突,而人是社会性动物,不同的人既有共同性的需要,也有差异性的需要,而且某个人的需要的满足或是以其他人需要的满足为前提,或是会影响到其他人需要的满足,这就形成了需要冲突的社会性表现。从人际社会的角度看,需要的冲突有以下表现。

在不同的主体有着相同的需要但满足需要的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满足部分主体的需要导致的:

(4)无法同时满足其他主体的需要;

(5)其他主体仍然有机会在其余情境中满足这些需要,各主体的需要最终都能得到满足,区别只是满足需要的时间不同;

(6)其他主体再无机会在其余情境中满足这些需要。

在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需要但满足这些不同需要均涉及到同样的资源,且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满足部分主体的需要导致的:

(7)无法同时满足其他主体的需要;

(8)其他主体仍然有机会在其余情境中满足这些需要,各主体的需要最终都能得到满足,区别只是满足需要的时间不同;

(9)其他主体再无机会在其余情境中满足这些需要。

此六种情形,归根到底是需要与满足需要的资源有限的矛盾。在资源不足的形势下,实现美好生活面对的问题便是:优先满足谁之需要。美好生活的实现离不开诸多生活资料的支撑,国家层面的福利分配必须合理解决需要与资源的矛盾。政治哲学从功利主义的分配方案,到罗尔斯正义二原则,再至阿马蒂亚·森以可行能力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补充,这一发展脉络呈现出针对民众多元化美好生活的诉求,政府应当如何分配资源以满足需要的诸种解答。政治哲学对于有限的资源(不仅包括对于生活有益的物品,也涉及自由、权利、尊严等内容)如何分配,提供了若干分配正义原则。

第一,多数人优先。功利主义关注社会总体的善和群体的福利,依照“快乐最大化”原则,福利的分配应当遵循满足多数人的快乐。其对于“谁之需要优先”的答案是能够带来快乐最大化的多数人的需要。诺齐克已证明“快乐”已经不适合用于作为评价美好生活的标准,但多数人优先的原则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合理性,这是因为此原则是基于人格绝对平等的立场。功利主义的多数决法则磨平了人际差异,将人视为无差别的“原子”,将其法则应用于电车难题,当众多原子皆有某种共同需要(生存)时,电车要不要转轨,取决于道路前方不同方向上的人数多少,优先满足多数人的需要,但在此案例中的少数人再也没有机会满足生存的需要。这就是功利主义对于需要的冲突(4)和(6)的解决方案,而需要的冲突(7)和(9)也可能转化为此种情形,可见其默认牺牲少数的天然合理性是非常危险的。

第二,有权利者优先。自由主义针对于功利主义无视少数人群的弊端,提出对于某些需要每个人都有不可让渡、不能被牺牲的权利,以避免“多数的暴政”。持此主张者多是给出一些限定条款明确人的权利(22)洛克为了解决需要的冲突(6),提出的限定条款是: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留给其他人共有,只有满足了这个限定条件,主体对自然资源的占有权才是合法的。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8页。,或是指出一些领域不适用于功利原则(23)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前言”,第1页。。就电车难题而言,权利原则表明电车前方的所有人都有生存的权利,没有人应当被理所当然地牺牲。因此,“5>1”并不能得出5个人的需要优先于1个人的需要。但承认此点,即意味着当主体都具有某种满足需要的法定权利时,权利原则将无法对“谁之需要优先”进行优先排序。

第三,基本益品“利益最少受惠者优先”。作为平等自由主义者的罗尔斯借助正义二原则追求自由的最大化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平等主义关照,在个人信息被屏蔽的“无知之幕”中,理性个体达成共识,在确保自由优先、机会平等的前提下,优先满足利益最少受惠者对基本益品(包括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构成自尊的社会基础)的需要。对于需要的冲突(4)和(7),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首先保障最大限度的个体均有满足此种需要或是获得此种益品的自由,之后将满足需要的优先权赋予缺乏基本益品的利益最少受惠者。

第四,可行能力弱者优先。罗尔斯之后,当代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以阿马蒂亚·森为代表的可行能力理论。阿马蒂亚·森注意到罗尔斯分配原则的不足:在资源与人的生存与发展之间,还有着至关重要的一环——人运用各种资源的可行能力不同。他认为仅考察资源端无法准确反映人的生活质量(24)“就饥饿和缺乏营养而言,一个因为政治或宗教原因而自愿绝食的人,与一个遭受饥荒的人,可能同样地缺乏食物与营养。他们表面上的营养缺乏——他们实现的功能——也许基本一样,但是选择绝食的人可能比因贫穷而挨饿的人具有更大的可行能力。”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19页。,可行能力进路致力以人利用资源的能力弥合各类益品与美好生活之间的断裂,通过可行能力的强弱衡量生活质量,依此判定谁才是真正的“利益最少受惠者”。可行能力指“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25)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第63页。,阿马蒂亚·森注意到不同的功能性活动有着不同的重要程度,他通过公开讨论的方式探寻某个区域所看重的“可行能力集”,对某种可行能力赋值的“权数”或“至少是权数的区间”形成“理性的共识”,获得“民主的理解和接受”(26)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第66页。。这样基于民主的形成讨论得到的结果不是外部某个意志的强加,而是反映了特定区域的民意。对于以民主的形式确定的集体价值共识,阿马蒂亚·森认为还需要对其进行“外部反思”,这种来自外部的判断有利于避免陷入地方或国民狭隘性(27)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第375-376页。。可以看出,阿马蒂亚·森经由民主商议,再通过外部视角的反思为强调普遍性的客观列表理论注入了特殊性,他在承认客观列表理论合理性的基础上,阐明了对客观列表中各项内容的增减的理由并不是某种抽象的合理性原则,而恰恰有赖于特定的地域文化。

上述诸种政治哲学研究试图处理的是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优先满足谁之需要的问题,这种需要的冲突实际上构成了就社会整体层面而言美好生活能否实现的主色调。现实生活中,很难说政治哲学的诸种方案已经完美解答了“谁之需要优先”难题。当代功利主义已经演化出多种形态,不断修缮原有的理论,在实际的福利分配政策制定时,“多数人优先”法则仍有着顽强的生命力;罗尔斯、阿马蒂亚·森、纳斯鲍姆的主张也存在不少实践层面或理论层面的非议。而马克思恩格斯对在19世纪“谁之需要优先”的答案显而易见:无产阶级。理由是不劳而获的资本家“偷盗”了无产阶级的劳动果实。当然在资本主义的经济体系下,资产阶级当然不会优先满足无产阶级的需要。然而在21世纪,生产环节日趋复杂,劳动的外延变得宽泛,谁之需要优先变成一个极难解决的现实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视野中,分配正义的下限表现在利益相关方“还能接受”,上限是“都还满意”,落在此区间内的即是分配正义(28)参见马俊峰、宁全荣:《公正概念的价值论分析》,《教学与研究》2008年第4期;马俊峰:《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基本向度及方法论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当然,达到这个目标并不容易。

四、需要冲突的持存与美好生活的实现

尽管需要两方面的冲突迄今为止没有形成普遍能接受的标准答案,但这不妨碍每个人追求其自认为的美好生活目标。对于个体来说,“何种需要优先”的冲突会永远存在,只要个体进行选择,便意味着在多种需要中择其一种或几种获得满足;对于由人与人构成的社会来说,有限的资源和无尽的欲望使“谁之需要优先”的冲突持续存在。需要冲突的恒存决定了追求美好生活充斥着不同层面的张力。对于个体来说,实现美好生活涉及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提高主体对满足需要产生后果的认知能力。每个人都是在既定的文化、法律、伦理背景中成长起来的个体,因此对美好生活的理解都必然存在或大或小的局限性。阿马蒂亚·森的“开放的中立性”视角有助于解决区域、文化的局限性,通过不同主体的实践活动可以确认满足需要产生的事实后果以及价值影响,随着认知能力的增强,主体对满足需要所产生的长远影响也会形成越来越全面的、准确的把握。只有不同主体正确认识到这些事实与价值的双重后果,种种需要的冲突才能在公共商谈过程中形成共识性的调和原则。此外,主体认知能力的增强也有助于解决“适应性偏好”问题,让主体意识到在现有的需要之外,还可能存在一些至关重要的客观有益的需要。

第二,反思满足需要的目的,在享受生活与发展能力之间寻求平衡。人的需要总是蕴含着特定目的,这些特定目的又可能是为了其他目的。满足了生存需要之后,人会自觉生成享受的需要和发展的需要,与美好生活相关的种种需要指向生存、享受生活与发展个人能力的目的。一方面,实现美好生活并非要彻底拒斥享受的需要,将人打造成丝毫不利己、彻底利他的奉献者。尽管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崇高价值目标,但“发展”本身没有所谓的“内在价值”,人之所以要“发展”无外乎是有助于提升个人的素质、修养,以及有助于社会整体乃至人类整体的文明事业,此外肯定还包括“发展”能够让人更好地享受生活。另一方面,美好生活也不是彻底否定发展的需要,让人在花花世界中流连忘返的一味索取、彻底享受,纯粹利己主义的生活显然不是美好生活。而当代倡导感官享受的消费主义让人在五光十色的商品世界中满足“虚假需要”,借此寻找激情、快感与人生意义,从而导致享受变成了终极目的、发展被遗忘,这是生活在消费社会之中的主体难以克服的现实问题。美好生活应当寻求享受与发展的合理平衡,主体有享受生活的“权利”,但也有不断发展个人能力的“义务”。

第三,解决结构性比较引发的评价难题,不断缩小“不满”与“满意”之间的距离。主体的生活状态总是不尽相同,个人的优势需要总是潜移默化地受他人影响,突出的表现是向“成功人士”看齐,而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支撑所有的人都过上世界首富的精致生活。倘若一心只与“成功人士”相比,那么大多数人会意识到生活差异之巨大,继而或是沮丧,或是要发奋图强,以期有朝一日也像“成功人士”一样生活,总归会得出目前的生活尚不美好的结论;而若只与境遇不如自己的人比,会产生生活相对而言还算美好的心理感觉。对于“比上不足”的失落,当代的斯多葛学派会一味平息不满情绪,兜售以和为贵、与世无争、难得糊涂之类的心灵鸡汤;当代的“霍布斯”则是“敏锐”发现了与当前现实相比更加不能接受的、境况更为糟糕的“可能性”(即自然状态),继而论证现实已经足够美好了,不能再强求更多。显然,所有的人不可能生存状态完全一致,只要生活境遇存在差异(即需要整体满足状态的不同),就势必会产生生活境遇的比较,而要实现每个人持久满意状态显然是不可能的,个人及政府能做的,是不断缩小“不满”与“满意”的间距。如果能够通过个人的努力有效缩小这一间距,那么“成功人士”的美好生活就是暂时未能实现的目标而已,个人的工作、奋斗才有现实意义,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会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运作。相反,如果个人看不到改善生活的丝毫希望,难免就会普遍滋生愤怒不平的情绪,甚至引发社会冲突。

而从社会的视角看,政府要做的并非要以功利主义的方式尽可能追求需要得以满足的数量最大化,福利政策也不是要满足所有的需要,也不可能满足所有的需要,这是由于某些需要的满足不是政府的责任以及需要冲突的客观现实决定了不可能满足所有的需要,除非资源已经丰富到了可以按需分配的程度。在可以按需分配之前,政府能够做的是尽量调和需要的冲突,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结合市场提供充足的满足基本需要所需的资源,缓解资源的稀缺性问题。曾经提出的“效率优先”原则在一定意义上是对需要冲突的解决,但客观而言这个方案在满足人的基本需要时有适用性,随着温饱问题的解决,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进程的推进,仅仅追求效率而不关注分配问题不能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第二,调和需要的冲突。一是尽力使冲突(6)和(9)转化为(5)和(8),最大程度实现满足优势需要的“机会平等”,这个原则既契合罗尔斯正义二原则当中的第一条,也是阿马蒂亚·森可行能力致力实现主体有选择“实质自由”的体现;二是在调和需要冲突(8)时,要基于资源的功能合理设置满足需要的条件,价值的多维性表明资源通常能满足人的多层面的需要,基于资源的主功能可以明确分清资源能满足的不同需要的主次,例如火车票的主功能是满足人们出行的需要,但不排除有猎奇者每天购买一张车票用作个人收藏、纪念等,然而这种次要的功能不能大幅度干涉车票的主功能,类似的还有医疗服务、受教育的机会等等。对此,政府需要对资源的利用方式进行规范性设置,合理设置满足需要的条件,缓解需要的冲突。此外,调和需要冲突(5)和(8)还需注意多次福利分配的结果应当避免红利集中在某个阶层,而代价却集中于另一个阶层,不然就会形成社会的不平等,严重的话甚至会出现阶层固化以及美好生活的代际传递(29)桑德尔指出美国已有此种表现,“不平等加剧让那些处于顶端的人能够巩固自己的优势,并将这些优势传给子女”。参见迈克尔·桑德尔:《精英的傲慢——好的社会该如何定义成功?》,曾纪茂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21年,第9-11页。。

第三,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丰富人民的“功能性活动”。实现美好生活,政府的作用不能只是产品的提供方,还应当关注如何帮助人民搭建起从资源到美好生活的桥梁。实现共同富裕的“扶贫”不能仅仅落实在金钱援助上,从根本上说,是要重建弱势群体的可行能力。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30)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47页。,人民群众是美好生活的建设者与享受者,仅仅依靠政策的救济与扶持无法真正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只有充分调动人民建设美好生活的积极性,才能从根本上缓解满足需要的资源不足的现实问题。

第四,发挥全过程民主的商谈作用,提供人民广泛参与美好生活的政治活动机制与平台。价值观念多元是现代社会的客观事实,美好生活不是消解了一切矛盾与冲突的“童话”,对于价值观念的冲突、需要的冲突的政策处理是否有效、是否合理,最终的评判权还是人民。当代中国的全过程民主有助于健全完善分配制度,也有利于找到更合理的资源分配的现实操作路径,从而避免某些群体所秉持的价值被社会无视。

综上所述,对于个体来说,美好生活应当追求的是享受生活与能力发展、建设者与享受者的合理统一,而人的优势需要又因为价值主体性原则具有人际差异,因此在面临需要的冲突时,需要的排序总是不确定的,这就使得美好生活必然具有个性化的表现。但不管选择优先满足何种合理需要,过何种生活方式,既要体现生活被普遍承认的意义与价值,也要杜绝以纯粹利己主义(仅考虑自身需要的满足,而丝毫不关注他人的需要)的态度追求美好生活。对于政府而言,一方面要发展生产力,发挥市场的作用,达到满足基本需要的人“一个也不能少”;另一方面要合理调和需要的诸种冲突,注重分配正义,确保福利的多次分配不断降低人际不平等,避免美好生活的代际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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