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征、冲突与调节:“职教高考”改革的多重制度逻辑分析①

2023-02-28 22:17杨剑静潘海生
现代教育管理 2023年8期

杨剑静,潘海生

(1.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0;2.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研究中心,浙江 金华 321000;3.天津大学,天津 300350)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将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改革推向与普通高考双轨并行的发展模式。在“职教高考”改革进程中,各主体的行为方式往往受到其所处场域的制度逻辑制约。本研究将基于多重制度逻辑分析框架,揭示多元行动主体在“职教高考”改革实践中的交互影响,分析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协作与冲突行为,尝试调节较为突出的制度逻辑冲突,加强多元主体相互协同,推动“职教高考”改革。

一、“职教高考”改革的多重制度逻辑分析框架

(一)理论阐述

20 世纪80 年代,弗利南德和阿尔弗德率先提出“制度逻辑”的概念,认为“任何制度秩序都会根据各自的中心逻辑(物质性实践和符号结构系列)建构其组织原则与制度安排,并塑造主体的行动机制与行为方式”[1]。桑顿和奥卡索在继承原有理论内核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通过引入多层分析,系统总结了制度逻辑理论的交互制度系统、制度多层次性等基本原理[2-3]。但早期制度逻辑理论在解释个体或群体行为实践塑造与变迁上呈现出单一化导向,导致其在分析多元行动主体的制度逻辑方面存在局限性。因此,周雪光在原有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多重制度逻辑的概念与理论框架,通过将微观角度与宏观视域相结合,多角度更加全面分析多元主体之间行动机制的差异性,以及宏观制度安排与微观主体行为之间的联系。[4]

该框架相较于以往研究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其一,强调制度逻辑的多重性。认为不同主体在各异的多元制度约束下,将依循各自的制度逻辑进行行为选择,通常具有不同的行动目标与利益偏好。[5]其二,强调宏观制度安排与微观制度执行之间的关联性。多重制度逻辑提供了宏观层面的制度设计与微观层面可查实践行为间的联系,改变了原来两者之间相互割裂的状态,将静态制度设计与动态制度执行相连接。[6]其三,强调制度逻辑间的交互性。多重制度逻辑中任意一种制度逻辑的作用都需要通过与其他制度逻辑交互影响来加以体现,而且与不同制度逻辑相互作用所体现出的作用也有所不同。[7]不同行为主体所代表的制度逻辑相互作用,在交互影响过程中产生合作与冲突行为。

(二)适切性分析

多重制度逻辑关注不同制度逻辑对组织行为的影响,识别并解构组织行为发展中多重制度逻辑之间的矛盾性以及在此之下的主体行动者的决策,取得了良好的解释效果[8],为厘清“职教高考”改革理路提供了崭新的理论分析工具。

首先,“职教高考”改革是一个涉及多元利益主体的复杂制度变迁过程,具备使用多重制度逻辑分析框架的基础。第一,“职教高考”是我国国家考试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需要各级政府的参与,引领推动制度改革。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所处制度环境有所区别,所需发挥功能作用也有所区别。第二,职教高考是各类高等院校的重要招生路径,院校理应是“职教高考”改革的重要参与主体之一。第三,“职教高考”具有鲜明的职业属性,行业企业理应成为“职教高考”改革的主要参与主体之一,以此强化招生考试与社会产业发展的密切联系。第四,“职教高考”作为一项人才选拔机制,其最终落脚点是学生个体,因此,在“职教高考”改革过程中,学生个体也必然是极为重要的行动主体之一。多元主体参与为分析框架的使用提供了现实基础。

其次,多重制度逻辑在宏观的制度设计与微观的制度执行之间建立有效联系,这是多重制度逻辑理论框架的核心价值所在。[9]在“职教高考”改革过程中,既需要关注政府顶层制度安排,也要关注各类院校、行业企业、学生个体等利益主体的制度执行实践。使用多重制度逻辑分析框架有利于将政府“职教高考”宏观制度文件制定与微观多元利益主体制度执行实践联系起来,为认识制度变迁的微观基础提供了一个分析角度。

再次,“职教高考”改革是多种制度逻辑要素共同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政府、企业、高校、个体等行动主体在参与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都遵循各自领域制度逻辑,相互博弈互动,共同推动“职教高考”改革动态发展。多重制度逻辑为“职教高考”改革提供了动态的思维和视角,能有效推动“职教高考”改革发展。

(三)分析框架

已有学术研究和实践改革活动说明,将多重制度逻辑引入“职教高考”改革,需要将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类院校、行业企业、学生个体五类主要参与主体,分别对应五类制度逻辑。各类制度逻辑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基于共同的价值起点,形成了一个理想秩序,协同助推新时代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的现代化发展。

首先,“职教高考”改革事关国家技术技能人才选拔培养、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内嵌于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整体实践中,受到国家治国理政理念与战略选择的顶层设计驱动,形成了基本遵循逻辑——国家逻辑。其次,处于科层制体系中的地方政府,需要遵循执行逻辑,有效地将中央政府指令落地执行,主动根据地方实际,研制出本地区“职教高考”改革的具体政策。再次,各类院校作为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和社会产业经济发展的直接推动者,在参与“职教高考”改革过程中应遵从教育逻辑,主动将人才培养活动与“职教高考”相衔接。从次,“职教高考”作为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项改革活动的开展离不开行业企业的参与。企业基于效益逻辑,通过后续的人才培养活动获得稳定的人力资源收益,在改革考试内容、考试形式、考试评价等方面与院校、政府进行合作。最后,学生个体作为“职教高考”改革的直接受益者,基于自身可持续成长的发展逻辑,通过教育抉择等方式积极影响“职教高考”改革。

二、“职教高考”改革的多重制度逻辑表征

制度逻辑指某一领域中稳定存在的制度安排和相应的行动机制。这些制度逻辑诱发和塑造了该领域中相应的行为方式。[10]在“职教高考”改革实践中,五类行为主体基于自身所处环境场域遵循不同制度逻辑进行行为选择。

(一)中央政府的国家逻辑——“服务发展”的顶层设计

“职教高考”改革是提升国家产业竞争力、人民向心力、职业教育吸引力、教育改革合力的重大举措,在服务国家产业需求、促进社会纵向动态流动、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完善教育生态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其背后蕴含着党和国家力求实现技能型社会建设、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宏愿。国家对“职教高考”改革的理想主张代表着国家意志。一方面,中央政府为保证自身行动机制的合法性,巩固执政权力,在进行“职教高考”改革工作部署时必须遵从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是中央政府行动机制的合法性基础,对中央政府的行动机制具有规制性与规范性作用。中央决策部门通过治国理念导向与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来表达国家意志、维护国家合法性。[11]另一方面,国家意志所体现出的国家社会发展需求同样对中央政府的行为方式具有引导性作用。具体表现为中央政府针对国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与挑战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的过程。[12]

(二)地方政府的执行逻辑——“落实政策”的基本职责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科层制”组织管理机制,上下级政府之间有着明确的行政从属关系,各级政府层层管制与加码,属于“向上负责”的行政体制。[13]一方面,不同层级政府总是服从于上一级政府的权威,来自上级政府的外在行政压力推动下级政府积极采取行动完成上级部门指令。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官员处于“科层制”体制中,自身升迁或其他组织激励利益的获得主要依赖于上级官员的考核和评定,致使各级官员有强烈的内在驱动力积极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任务。在“科层制”组织管理机制下,行政压力与利益激励相互交织,积极执行上级政府下达指令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各级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逻辑起点。在“职教高考”改革实践中,中央政府遵循国家意志制定各项改革指导政策文件,各级地方政府则切实遵循自身在“科层制”组织架构中的基本制度逻辑,落实各项中央政府下达的政策指令。自2019年国家提出要建立“职教高考”制度以来,已经有18 个省份相继依据中央政府的指导意见发布了地方政府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各省份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积极开展“职教高考”改革实践,推动“职教高考”改革政策文件落地执行。

(三)各类院校的教育逻辑——“教化育人”的核心任务

在“职教高考”改革进程中,各类院校具有相似的行动逻辑——以“教化育人”为核心的实践逻辑。一方面,各类院校是培养人的专门性社会组织,把人培养好无疑是其价值意义所在。[14]作为社会发展到特定程度而分化出来的专门化和制度化的教育形态组织,教化育人是社会环境赋予学校的核心职责与任务。各类院校参与包括人才选拔活动在内的各类教育活动,积极完成社会环境所赋予的育人职责。因此,这些院校不仅包括高职院校,还应包括应用型本科院校,甚至包括部分高水平普通本科院校。当前,已有不少省份支持应用型本科院校通过“职教高考”招生。并且,这些应用型本科院校与各类高等职业院校还存在着共同之处——都强调要培养学生既具有一定基础文化素养也要具有一定技术技能。这与“职教高考”所采取的“文化素养+职业技能”考核选拔方式十分契合。因此,应用型本科院校应是未来“职教高考”的主要招生院校。虽然高水平普通本科院校在当前并未参与“职教高考”招生,但期冀其能在将来积极参与“职教高考”并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现行院校评价机制与经费分配机制等皆与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息息相关,各类院校要想在现行体制下获得更多物质支持和更好的社会声誉以推动自身的持续性发展,必然需要重视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在此过程中,通过参与“职教高考”改革获得更多与院校人才培养定位更为适切的生源,显然是提升各类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因此,无论是社会赋予院校的责任与义务,还是院校自身追求发展的内生需求,都要求院校要遵循“教化育人”基础逻辑参与“职教高考”改革。

(四)行业企业的效益逻辑——“追求效益”的价值活动

企业的逐利性是其最为根本的组织属性,是行业企业参与各类实践活动最为根本的行为逻辑。一方面,企业参与“职教高考”改革所遵循的制度逻辑源自生产实践对技术技能人才的强烈需求,以满足企业人才储备、提升企业生产效益为价值追求。[15]行业企业参与“职教高考”改革期冀通过优化“职教高考”制度,筛选出更多适合企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升今后所能获得的人力资本效益。另一方面,行业企业积极主动参与“职教高考”改革可以使企业获得较好的社会声誉和较高的声誉资本。相关实证研究表明,企业声誉对企业绩效具有重要的影响,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会对企业经营成本的降低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16]权衡成本效益,追求利益最大化是行业企业选择行为的最基本价值遵循。行业企业参与“职教高考”改革实践,同样遵循效益最大化原则。无论是通过获得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所带来的人力资本效益抑或是获得良好社会声誉所带来的企业声誉资本,都要求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职教高考”改革实践,争取实现利益最大化。

(五)学生个体的发展逻辑——“技能成才”的路径选择

对学生个体而言,职业教育本身及相关活动都具有一定教育价值,有助于推动学生的个人发展。一方面,“职教高考”具备显著教育价值,有助于推动学生发展。这也是“职教高考”改革与完善最根本的目的之一,即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搭建技能成才、技能报国新赛道,为不同群体提供多样化的成才选择。这不仅有助于职业教育体系的学生根据自身特点和兴趣,继续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在职业教育轨道上享受一样的提升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体系均衡发展。同时,还可以更好地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转换衔接、开放互认、协调融合,让选择不同类型教育的学生能够同等拥有较高的教育收益,满足个体全面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学生个体不论是直接参加“职教高考”改革抑或是间接参与“职教高考”改革,都是“追求发展”的一种行为。这种发展逻辑影响着学生个体在“职教高考”改革中的行动实践,以追求技能成才的个性化发展为基本逻辑选择参与行为。同时,学生个体追求自身个性化发展要求“职教高考”能够提供充分的选择路径,这是学生个体作为“职教高考”改革的核心与最终落脚点,受益者通过个体路径抉择反作用于“职教高考”改革实践的基本依据。

三、“职教高考”改革的多重制度逻辑冲突

“职教高考”改革是一项需要多元主体相互协同、共同参与完成的实践活动。不同行为主体参与“职教高考”改革遵循着其所处场域固有的制度逻辑,不同主体所遵循的制度逻辑相互碰撞,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阻碍多元主体间的协同合作。

(一)上下离散:“顶层设计”与“地方执行”之间的分离偏差

我国政府实行科层制的组织管理机制。按照韦伯的界定,科层制是一种形式主义的非人格化的统治,往往会在一般义务概念的压力下去实现,并在实践中以功利主义的态度去对待他们的行政管理任务,以报效需要取悦的统治者。[17]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文件需要通过科层制组织管理机制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加以落实,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受制于实际组织外部环境,往往会出现执行异化问题,中央政府顶层设计与各级地方政府具体执行实践存在一定分离偏差。

一方面,中央政府依据国家意志、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改革制度文件,完成顶层设计,通过科层制管理机制向下传达改革任务。中央政府制定的职教高考政策是全国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开展“职教高考”改革实践的统一规范指引,这种政策的一统性有其优越性与合理性,但也难免会忽略各地区、部门之间的差异,对地方政府造成一定的执行阻碍。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在科层制体制中,服从于中央政府的权威,并为获得优秀绩效等激励利益,积极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改革实践任务。但各级地方政府受限于复杂的组织外部任务环境,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教育经费、生源质量等因素都会对地方政府执行中央政府统一政策制度造成影响,在完成改革任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选择性执行”“变通式执行”等非正式行为,以应对来自上级政府的检查督导,致使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环节之间出现分离偏差。如政策“含金量”不足的问题,在各省份实施的“职教高考”改革中,不论是制度设计、实施主体还是组织方式等都存在“缩水”现象。多数省份只是简单对“职教高考”做时间和生源类型划分,将实施主体落在学校层面。当前还存在政策执行异化的问题,各省份组织管理和考试方式仍有较大差异,《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实施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招生的专业以技术含量高、培养周期长的专业为主,但不少省份设置的专业实际超出了上述规定的专业。考试内容重知识轻技能问题突出,特别是考查“职业技能”的实践操作内容难度较低,区分度不高,有的省份甚至将职业技能考试等同于资格性考试,学生成绩仅以“通过”与“不通过”区分,弱化了技能人才的选拔功能。总体上看,“职教高考”的制度设计还未完全落地,未能突出“不同类型、同等重要”的价值导向。

(二)产教脱嵌:“追逐利益”与“教育效益”之间的差时失配

人力资本与企业声誉资本等都是行业企业参与“职教高考”改革所能获得的回报效益,其中尤以获得人力资本为主要效益。根据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包括量与质两个方面。量的方面指一个社会中能从事具体工作的人数及百分比等,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该社会人力资本的多少;质的方面指人的技术技能水平及其他可以影响人工作能力的事物。[18]在现代产业经济发展背景下,行业企业已不能再单纯依靠提升“量”的人力资本,更需要通过提高员工技术技能水平提升“质”的人力资本来获取高额经济效益。教育是提升劳动力“质”的人力资本的重要途径,要求行业企业更加重视参与各个阶段的教育活动,包括其中的人才选拔活动。但当前我国行业企业参与“职教高考”改革实践不够深入,游离于教育活动体系之外。

在“职教高考”改革实践中,行业企业与教育体系脱离的主要原因在于,行业企业逐利所追求的经济、社会效益无法通过参与“职教高考”改革实践等相关教育投资活动立时、稳定地获得。一方面,行业企业的逐利性是其最为根本的组织属性,是行业企业参与改革实践的底层逻辑。企业参与“职教高考”改革实践最为主要的利益来源于获得能适应企业生产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企业前期的参与性投资相当于用于提升学生的人力资本,通过考试选拔出具备一定技术技能水平能适应行业企业生产活动的学生对其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提升学生的技术技能水平和劳动素养,企业通过最终录用这些具备较高人力资本的学生进行更具效率的生产劳动获得经济效益。但另一方面,教育活动经济效益回报具有显著的延迟性与不稳定性。由于行业企业参与“职教高考”改革实践的直接效用是保证一部分学生有针对性地提高自身技术技能水平,只有这些技术技能人才切实为行业企业所用,行业企业才能真正地获得经济效益。正因如此,行业企业参与学员招生录取工作与最终获得人力资源收益存在一定的延时性问题。而且目前关于行业企业参与招生考试相关制度规定还不甚明确,行业企业参与效益保障不规范,行业企业参加改革活动投入的精力、资源不能稳定获得效益回报,极大地降低了行业企业的参与积极性。

(三)供需失衡:“充分选择”与“有限机会”之间的现实冲突

就个体发展需求而言,学生希望通过“职教高考”获得充分的选择机会。学生个体在经过高中阶段的学习之后,能够更为清晰地认识到自身能力禀赋,希望能有机会进入更为适合自己的高等院校接受教育。在客观能力上,部分职教学生经过三年努力学习,已经具备了进入更高水平高等院校学习的能力。但当前学生个体通过“职教高考”的院校选择其实并不充分,大多还是集中在高职专科院校。本科院校因种种原因仅能提供给学生个体较为有限的选择机会,无法完全满足学生个体需求。

一方面,当前职教本科因自身办学规模仍然较小,招生规模十分有限。《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要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另一方面,当前应用型本科院校还未充分认识到自身人才培养定位与职业技能人才培养之间的适切性,尚未有效参与进来。

四、“职教高考”改革多重制度逻辑冲突的调节路向

针对当前多元主体参与“职教高考”改革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多重制度逻辑冲突,本研究尝试提出些许具有针对性的对策意见,为今后改革中的冲突调节指明路向。

(一)完善政策实行机制,保障政策切实落地

地方政府是“职教高考”改革政策落地的执行者、管理者与协调者,不仅需要自身切实地参与到改革实践中,还需要起到管理、协同其他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作用,切实执行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项改革政策指令。但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受到“压力型”科层制体制、政府绩效考核机制、任务环境等因素影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常常出现执行偏差问题。因此,亟须优化完善“职教高考”改革政策实行机制,保障政策切实落地。

首先,完善国家层面的方向性顶层设计。完善合理的顶层设计是保证政策制度得以保质保量落地实行的首要前提。“职教高考”是国家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国家考试制度,是职业教育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顶层设计,加强国家统筹,保证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在国家层面明确“职教高考”的独立地位,统一制定考试框架、建立命题库,提供命题标准,统一规定“职教高考”的参与对象、统一考试实施模式、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管理和监督,使“职教高考”制度成为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品牌、国家制度。并且,国家可根据改革发展不同阶段出台相应实施意见:在改革之初突出规范,实施中职毕业生与普通高中毕业生分类评价,严格执行中高职、中职本科贯通专业目录,严格限定单独考试招生范围和比例,严格限定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条件和比例;在条件成熟时突出类型,中职毕业生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升入相应学校,都需要参加“职教高考”。同时“职教高考”应满足社会生源的深造需求,允许符合报考要求的人员报考,如退役军人、企业职工、高素质农民等。

其次,提升地方政府政策落地执行能力。一方面,地方政府要细化自身职责,通过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等方式落实国家相关招考标准,成立专门人员负责的“职教高考”部门,设立专门的职业技能考试基地,完善相关设施设备、考试管理、评价标准等,提高考试的标准性和公平性,突出“职教高考”的技术技能特征。[19]另一方面,提升政府部门现代化治理能力是推动政策切实落地的基础保障。地方政府要转变治理理念与方式,从压力型的科层制管理转变为理解型的价值治理,引导多元参与主体在切实理解“职教高考”改革核心价值的基础上协同合作。同时,改变以往层级化的治理方式,走向扁平化治理。合理使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扁平化、交互式、快捷性优势,减少信息传递层级,提高政府组织效率。

再次,构建内外部多指标绩效评价体系。构建合理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是推动各级政府保质保量落实改革政策的核心动力。切实推动“职教高考”改革政策落地,除了需要完善顶层设计,提升各级政府治理能力之外,还需要制定一套监管机制,构建内外相结合的评价体系,监督各部门推进“职教高考”改革工作。具体而言,一方面,要积极发挥社会多元主体作用,改变以往仅由上级部门监管评价的局面,充分激发院校、行业企业等多元利益主体的评价功能,多主体开展监管评价工作。另一方面,要基于“职教高考”改革实际确定评价目标、评价指标等,积极运用数字化技术手段构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软指标与硬指标相结合的绩效评价体系,实时监督、反馈政府各部门实行“职教高考”改革工作进度,切实保证各部门职责落实。

(二)推动企业积极参与,构建多元协同格局

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作为我国职业教育的基本发展形式,贯穿于职业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职业教育人才选拔过程同样需要行业企业的深度参与。当前,在我国“职教高考”改革过程中,行业企业等产业主体明显缺位。对此,需要政府、院校等部门推动行业企业积极参与人才招生计划的制订、考生评价等环节,及时根据社会产业技能需求变化调整职业技能考试内容,保证录取生源能够满足行业企业的人才需求。可通过支持激励、保障权益、明确职责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行业企业参与“职教高考”改革,实现企业与职业教育的共赢。

首先,支持激励。加强政策引导,制定相关政策,鼓励行业企业参与“职教高考”改革实践,给予相关奖励和支持。正如上文所述,逐利性是行业企业参与各项社会活动行为选择的根本逻辑。政府部门可参照近期出台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 年)》等政策文件,出台激励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活动的相关措施,研究创新激励扶持举措,形成指导性政策文件,保证行业企业参与“职教高考”改革实践的立时性利益,调动行业企业的参与积极性。

其次,保障权益。可通过制定明确的院校招生与企业用工相互衔接的相关规章制度,保证行业企业参与“职教高考”改革实践的延时性利益。如德国双元制大学的学生入学选拔由企业确定,一旦录取,企业将同学生签署雇佣合同,视同企业正式员工,支付工资。[20]在“职教高考”改革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文件,明确行业企业应有权益,可参照前期已推出的“现代学徒制试点”“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等文件中提出的招生招工一体化,根据岗位人才需要,校企共同制订和实施招生招工方案,校企联合招生(项目企业可根据需要向项目学校提出招生选拔的标准和要求)等措施,制定明确的院校招生与企业用工相互衔接政策制度。也可通过允许企业推荐等方式支持企业职工参加“职教高考”,择优录取,毕业后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确保企业通过“职教高考”能录用到所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从而激发行业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再次,明确职责。各级政府机关应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行业企业参与“职教高考”的责任义务,划定行业企业的权责范围。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应政策文件、管理办法,明确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活动的责任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参与前期考试筹划,根据行业企业现实技术技能人才需求,与政府、院校合作完成招生计划制定、考试命题、评测标准研制等工作;第二,参与具体考试组织,行业企业尤其需要重点参与技能考核组织环节,积极参与技能考核标准化考场建立、考务人员聘评和培训以及操作考试的细则制定等环节;第三,参与后期培养,与院校积极配合做好录取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三)丰富院校类型层次,提供充分选择机会

加强普职融通是优化教育分流体系的关键。[21]一方面,要提升招生院校层次,逐步扩大本科层次招生数量。另一方面,要拓宽类型,从当前以职业院校为主,逐步扩大应用型本科院校、普通本科院校的招生规模。形成以高职专科、高职本科、应用型本科院校三类院校为主体,少量高水平大学积极参与的招生格局。

首先,扩大职业本科院校办学规模,扩大招生容量。“职教高考”是职业本科院校招生的主渠道,要通过多路径扩大职教本科办学规模,提升学生个体通过“职教高考”进入职教本科学习的机会。第一,支持国家“双高计划”学校等高水平高职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大学,开设一批基于特色、优势专业的职业本科专业;第二,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专科层次高职学校设置本科专业,只要符合类型特色鲜明、办学质量较高等条件的,就允许其特色骨干专业试点举办职业本科教育专业。

其次,推动应用型本科院校深化转型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应用型本科院校理应成为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重要主体之一,但因应用型本科院校在实际办学过程中存在人才培养定位摇摆不定、转型发展不彻底等问题,未能有效发挥自身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基本功能。因此,亟须多路径推动应用型本科院校深化转型发展,扩大应用型本科院校通过“职教高考”的招生数量,满足职教学生进入应用型本科院校学习的期望。第一,锚定应用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定位,明确应用型本科院校与职业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之间的适切性;第二,鼓励和支持应用型本科院校申办职教本科专业。当前,在教育部组织完成的职业本科教育2022 年拟招生专业备案名单中,应用型本科院校已备案职业本科教育专业160个,积极探索了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和新的育人模式。

再次,鼓励高水平普通本科院校积极参与,发挥助推作用。教育部已确立引导高等学校向应用型转型的政策方向,但实现这一转型的院校不应局限于地方本科院校,高水平大学也应承担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责任,且高水平大学在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中更有优势。这是高等教育哲学由认识论向政治论的转换。[22]因此,应鼓励部分高水平普通本科院校积极参与,发挥助推作用,提高“职教高考”的社会认可度,丰富职教学生的升学选择。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明确高水平普通本科院校可以通过“职教高考”路径招生,特别是鼓励高水平工科大学面向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选择办学基础好、产教融合深的专业试办职业本科专业,明确参与招生后,允许学校基于文件规定自主申报设定。在积极鼓励的基础上,还要注重规范执行,避免出现招生不公等问题。

在丰富院校类型层次,提供充分选择机会的同时,还需要注重以考试改革带动实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考”一体化体系建设,通过“职教高考”解决“怎样教”“怎么考”的问题,实现对高中阶段教育的合理引导,规避应试倾向带来的后果,引导各类学校“教—学—考”相辅相成,推进学生理实融通,推动形成高水平技术人才培养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