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创新体制改革路径及财政政策导向

2023-02-28 00:59
关键词:科技成果辽宁科技

卢 萍

(沈阳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科技创新是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科学合理的创新体制是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实现高科技自立自强,推动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最核心的内生要素。

一、辽宁科技创新体制制约因素分析

科技创新的能力水平,不仅决定一个地区GDP 的规模,还决定这个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成效,尤其决定它对国家重大战略的支撑能力。目前,辽宁承担着维护国家“五大安全”的政治使命,科技创新既是其内容体现,又是其基础保障。“十三五”以来,辽宁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对促进科技创新产生了一定的成效,但相较于辽宁所具有的科技基础,尤其是在与发达省区相比中,辽宁科技体制仍存在一些明显短板,制约着辽宁科技创新进程,影响了辽宁科技生产力的提高。

(一)科研投入机制存在差距

1.政府R&D 投入力度不够。与近年来辽宁GDP 总量持续后移相呼应,辽宁R&D 经费投入强度明显不足,甚至没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2019年全国R&D 投入强度是2.24%,辽宁为2.05%;2020 年全国平均水平为2.41%,辽宁为2.19%;2021 年全国平均水平为2.44%,辽宁为2.18%。三年来辽宁R&D 投入水平都与全国平均水平存在差距,与发达省区的差距更加明显。2021 年上海4.21%、广东3.22%、浙江2.94%、江苏2.95%、北京6.53%,远高于辽宁。就增速而言,2020 年我国R&D 经费投入比上年增长10.2%[1],其中上海全社会R&D 经费支出年增长比例达到10%左右,江苏超过11%,浙江年增长12%以上。2021年全国31 个地区R&D经费支出均有增加,但辽宁是增幅最小的省份之一,仅为9.36%[2]。

2.市场主体研发活力不够。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是主要的创新主体。2019 年,辽宁省有科技型中小企业4 708 家,高新技术企业3 658 家,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数突破6 000家。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R&D 活动企业占比为21.4%,而全国的平均水平则为27.4%;尽管2021 年辽宁新增瞪羚企业215 家、雏鹰企业798 家,新增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37家,但辽宁科技企业数量在全国各省区的排名仍处于中后位置[3]。

3.科技创业投资主体发育不成熟,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辽宁科技金融企业不发达,科创和风投等投资主体市场活跃度不高,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尚未形成,这成为制约辽宁科技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

(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存在欠缺

专利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才能发挥其作用,对辽宁而言,提高本地转化率更是迫在眉睫。辽宁科技发明专利成果在总量和万人拥有量上尽管与发达省区有所差距,但也在不断增长。近两年,辽宁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率均已超过50%,2022 年计划科技成果本地转化率目标是54%[3]。辽宁专利成果转化率特别是省内转化率目前尚有很大空间,急需快速提升。影响辽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传统国企体制的影响。国企是辽宁经济的重要支柱。从历史发展角度,直到目前无论是思维方式还是行为惯势,辽宁国有企业仍有比较浓重的计划经济痕迹,在进行科技创新和承接、转化科技成果方面存在制约因素繁多、决策环节复杂,特别是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的决策主体议而不决等情况,致使辽宁科技创新成果不断被外省企业抢转,出现“墙里开花墙外香”的现象。

2.承接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主体不够强大。辽宁民营经济发展不充分,尽管近几年辽宁科技企业发展速度有所提高,但是辽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仍处在成长阶段,科技领军企业积累不足,上市公司数量不足,对创新成果的需求乏力,缺乏拉动作用。没有形成上市公司的整体生态圈,使得辽宁科技创新成果在本省的用武之地有限。

3.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不够完善。实施“揭榜挂帅”举措后,加强了创新成果供需双方的对接。但由于辽宁市场转化主体不发达,又缺少科技服务专业人才,使得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熟化基地、重大研发平台和技术需求方等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要素不能够及时有效结合,即科技成果的市场信息不能够被敏锐地挖掘发现和传递应用,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偏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整体景气度未达理想状态。

(三)科技金融机制作用有限

1.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引导作用体现不充分。辽宁自2015 年起就设立了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规模设定为100 亿元人民币,无论是基金设立时间还是首期规模,在国内横向比较中都值得肯定。由于政府引导基金的主导者是政府,基金运作的市场化程度低,又缺乏容错机制。在无信心保证投资收益的情况下,缺少容错机制会导致基金管理者“宁可不投,也不能错投”的思想存在,致使资金的使用率低,未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外,政府基金的运营管理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员,也是导致财政引导基金出现沉淀的原因。

2.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激励模式未能有机结合。在政府引导基金成立后的几年,辽宁陆续设立了部分科创基金,但起步较晚,其作用效果也未能充分显现。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科技企业所需资金无论从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主渠道还是直接融资渠道都有一定难度,缺少有力的融资支持。因此,无论从创投资金还是股市融资,辽宁科技型企业亟须加强与金融资本融合,这是辽宁振兴发展取得新突破的迫切需要。

3.科技金融投资主体与金融工具发育不良。私募基金和风投资本是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但比较而言,辽宁辖区私募基金数量不多、管理规模相对较小、实力较弱,与全国许多省份相差甚远[4]。金融投资主体薄弱,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在辽宁并未得到普遍发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辽宁科技创新主体的快速发展。

(四)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不够合理

1.改革的力度有待加强。出台的简政放权、减负减压、扩大自主权、促进创新创业等各级各类政策的效应和效果还不够明显,虽激励政策不断出台,但其激励机制效果受自主权不足和实施不到位对冲而难以充分呈现。

2.对核心创新主体投入不足,降低对人才的吸引力。辽宁是高等教育的高地、先进制造业的基地和有影响力的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较为集中的省份,这些都是科技创新的核心主体。但近年来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投入力度相对较弱,严重制约了辽宁科研生产力的发展。从高校经费投入看,同样是国家级“双一流”院校,南方“双一流”高校获得省级地方财政经费的支持近年来都相对充裕,而辽宁“双一流”高校所获省级经费支持却差距甚远。科研投入力度不足,设施设备水平不高,科研成果转化及奖励力度不够,是导致“人才东南飞”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从国内横向比较看,存在科研人员劳动力价值区域差距。因财政投入不足,辽宁人才劳动力价值与发达地区甚至与一些西部地区相比都有一定差距。科研劳动力价值整体水平不高,不仅降低了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也造成近年来辽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人才严重流失。

3.产权归属及成果收益制度落实不到位。成果收益是科技创新的内驱动力。目前,辽宁还未真正建立起以实效为尺标、明晰成果产权并依此获取收益的分配制度,职务发明产权不够清晰,科技成果产权激励作用未得到充分广泛的体现。

(五)科技创新生态机制不够优化

1.科研领域创新精神不足。目前,部分科研人员受市场化影响,独立自主潜心科研的意识与习惯及在某些领域长期钻研的精神不足。一些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研究倾向于跟随模仿,缺乏重大原创性科学理论和科学思想的支撑。研发力量聚合度不够,致使研发力量分散,导致研发成果不够突出。

2.没有建立起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领导责任考核制度。辽宁拥有主抓创新的领导责任制,但对于领导责任落实的考核制度却存在缺失情况,对领导干部考核的指挥棒往往是GDP的增长指标和非正常状况出现与否,对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业绩并未纳入考核内容。因此,会让人产生“宁可闲置创新专项资金,也比出现问题要好”的心理,进而会出现为规避风险而不作为的现象。

3.缺乏容错机制。失败是科技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针对科创人员的考核制度,往往是围绕着成功,以业绩为衡量标准,难以宽容失败,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科创人员的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不利于科创人员心无旁骛专心研究。

4.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尚未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近些年,辽宁不断改革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体制,逐步增加了科研经费支配的自主权。但仍然存在经费使用负面清单措施还不到位的情况,进而增加了部分科研人员的额外工作。

不可否认,辽宁科技创新体制制约因素的存在,与辽宁近些年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思维定式导致的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度不到位。

二、科技创新体制的国际经验借鉴

许多发达国家为了鼓励科技创新,都会进行较为周全的顶层设计。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多采取政府、市场主体、教育和社会机构相结合的多维体系,政府是科技创新的主导者,政府从政策、资助、环境等方面引领并支持科技创新和基础科学研究。发达国家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值得学习与借鉴。

(一)多元的创新推动组织和创新主体

发达国家大都设有不同形式的科技创新推动组织,创新主体也比较完整。美国针对不同的领域成立专门的计划局或管理局,各局各司其职,负责推动本领域整个创新环节的系列工作。美国企业是研发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和受益者,一般重点进行应用研究[5],高校和私人资本助力并推动科技创新。“英国创新署”是英国国家级创新推动机构,通过企业创新联盟,推动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推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与市场化。法国通过建立国家科研战略委员会,重点针对基础研究并参与国际科技合作,明确高校在科研与创新中的地位与作用,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建立密切关系。

(二)多向度的创新投入融资渠道

除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政府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外,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多种方式为科技创新提供融资。美国通过各种公共基金和私募基金、银行贷款担保等方式,支持科学研究和企业创新。法国政府对新成立的创新企业视研发费用投入情况给予不同时期的税收减免政策。德国的研发经费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多种形式的科技风险投资资本的作用。

(三)浓厚的科技创新环境

美国政府出台一系列的科技法案,涉及技术创新、技术成果商业化、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领域,持续推进创新体系的建设。英国重视大学的创新创业教育,大学课程设置注重理论与实践的高度融合,学界有独立自主科研的习惯和环境。法国以拥有公立和私立的企业孵化器而闻名。孵化器由政府为其提供资金支持,有效促进科研成果的产品化。法国科技园为各类企业配备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为创新型企业提供免税优惠及较低的专利费用,促进创新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德国拥有健全的教育体制和门类齐全的学科设置,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各类人才,为企业研发创新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

(四)成熟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机制

OTL 技术转移模式比较成熟,是美国成果转化比较成功的运作模式。OTL 有专业项目管理团队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程服务[5],一方面对高校传递市场需求信息,确保依据市场供求拉动科研成果的研发;另一方面,帮助企业分析预判高校科技成果的潜在价值和市场前景,通过桥梁作用有效降低高校和企业的沟通成本。这种模式有效激励了多元主体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德国技术转移平台SINGO建立广泛,运作特色鲜明。平台中的高校和研究机构发挥主导作用,一些行业协会、商会也承担着技术转移任务。法国建有技术转移扩散中心,专门为教育与研究实体的结合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进而加速成熟技术的转移和扩散。

三、辽宁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的着力点

科学完善的机制是科技创新的助推器。辽宁要突破科技创新体制瓶颈,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发挥政府职能,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1.构建高效的创新组织体系。辽宁具有一定的创新条件基础,应建立科技创新领导协作机制,协助整合在辽中科院属科研院所、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资源,搭建高校院所同学科、跨学科的合作平台。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辽宁资源优势,布局组建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搭建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应用全过程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促进基础科学研究,攻关重大基础原创成果。推动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应用,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建立系统完备的企业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和技术应用的主体,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的能动作用。

2.建设高水准的实验室体系。借力国家及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构建辽宁实验室体系。对标高水准实验室,依托辽宁高校和相关院所的优势资源和重点领域发展方向,建设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重点实验室;针对辽宁的优势学科,培育建设省部共建的国家实验室;鼓励支持带动力突出的部分头部企业建设企业重点实验室;鼓励支持科研资源相对薄弱地区,紧密结合区域发展特色,组建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使不同类别的实验室在高水准体系下体现出辽宁特色。

3.建设关联技术研究开发平台。立足辽宁产业优势和发展趋势,围绕关键共性技术需求和“卡脖子”技术,组织、支持以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面向国家重大战略,将省内外相关领域高校院所、行业上下游企业联合起来,汇集各方资源力量,组建省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瞻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产业链延长和发展。

4.加快培育企业创新主体。科技型企业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解决就业的重要力量。在辽宁实施企业上市倍增计划方案进程中,要大力扶持辽宁科技企业发展,让尽可能多的企业进入上市公司储备队伍;结合创新发展战略和技术需求,加大对上市储备企业的培育,使企业尽快步入发展快车道,使更多有潜力的企业进入后备企业库;加大对后备企业的辅导和服务,加速推进高新技术、雏鹰瞪羚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发展[6]。

(二)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1.激活成果转化的源头。落实2020 年5 月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等9 部门联合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力争在试点中形成辽宁特色。由此抓住契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依法实行产权激励,促进更多的科技成果在辽宁本地落地转化。

2.畅通成果转化的渠道。为专业化科技转移中介机构的培育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建设面向市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从科技成果的供给侧、需求侧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侧角度出发,培育壮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加速组建专业化的技术经纪人队伍,积极鼓励并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产业。

3.打造专业化的中介机构。积极鼓励并有序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围绕科技成果孵化、科技评估与咨询、技术产权交易与检测等科技业务活动,构建专业化技术市场平台。建立科技创新成果信息共享、相关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共享的公共服务与信息发布体系。

(三)强化科技创新工作管理

1.明确政府职责。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强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在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中强化政府职能转变,使政府有效担当起政策制定与战略规划、公共服务与重大任务组织实施、环境营造与监督评估等职能。健全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运行机制,整合科技资源力量,面向市场需求,建立运行高效的科技创新统筹协调机制和决策管理机制。

2.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全面落实辽宁各级科技人才政策,完善不同类别的科技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服务、支持、激励等体制机制,建立健全高校与科研院所的分类考核、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在科研诚信基础上以创新能力、成果水平、社会贡献、质量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构建符合辽宁实际的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创新容错及信用评价机制。探索适合辽宁实际的科技奖励评价指标体系,改变重研究轻转化、重学术水平轻实用价值、重论文发表轻实际应用的传统评价导向。

3.做好科技创新服务。加强科技创新服务支撑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科技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有效调动各类资源、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科技专家与社团、行业协会、政府智库的咨询服务功能,建立面向市场、面向未来的科技决策咨询机制,对辽宁创新决策形成强力支撑。

4.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科技风险及其防范意识,健全决策风险评估机制,运用数据、信息和知识,对重大科技项目决策可能出现的风险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建立健全重大风险防范协同机制,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着力提高科技领域风险防控协同能力。

(四)优化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1.建设科技创新的法治与诚信社会。推进科技创新立法,明晰科技创新法律责任,打造科技创新法律法规环境,为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人才与团队建设、创新生态建设创造良好的氛围,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落实提供可靠的法律法规保障。

2.营建科学合理的创新管理环境。完善政策研究机制,对政策出台进行专业化综合研判,提升政策的针对性、精准性。着眼于推动科技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确保政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人性化。建立政策落实协同推进机制,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横向沟通及工作协调联动,畅通政策信息互通渠道,保证政策执行顺畅,建设科技人才汇集的政策“高地”,为引凤筑好巢。

3.打造舒适的科研工作环境。强化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尊重科研人员、崇尚学术民主、强化科研协作、坚守科研诚信的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明确激励与约束的辩证关系,建立宜研宜居的创新环境和生活环境。

四、辽宁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的财政政策

基于目前辽宁科技事业存在的短板,进行科技体制改革与创新体系建设是推动辽宁科技创新的出路,充足的财政支持是最强有力的保障。为此,辽宁急需在财政政策上发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助推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

(一)夯实科技创新政府投入的主导责任

1.建立刚性的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辽宁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明确提出,到2025 年辽宁科技创新要成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战略支撑。鉴于目前状况,必须通过建立刚性的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确保在任何情况下每年R&D 的支出比例都要呈现较大幅度的提升态势,保证辽宁R&D 支出比例不低于国家平均水平,确保辽宁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2.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必须平等对待每一个市场创新主体,特别是中小非公创新主体。遵循科技自强自立原则,财政投入重点要继续倾向于自然科学研究,特别是基础研究和原创性研究、科技前沿的重大科技任务、核心技术和“卡脖子”的科技攻关项目,倾向于重点实验室和创新高地建设,倾向于高端人才的引育等。通过清单化管理和重大科技专项拉动,推动全省相关产业技术转型升级,不断向价值链中高端迈进,进而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3.适当安排政府优先采购。2022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将创新采购纳入政府采购内容。辽宁各级政府应适当优先购买省内科技创新企业的创新产品和创新服务,特别是体现发展战略的、具有重大技术突破的科技产品和服务,帮助创新企业了解市场需求、改进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动创新产品和服务成熟化发展;同时为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提供实现的机会和平台,加快资本周转,减少企业资金回流压力。发展壮大一批在辽头部企业,提升头部企业的本地配套率,带动第一、二、三产业各领域配套能力和水平快速普遍提升[7]。

4.发挥政府引导基金放大效能。增加政府引导基金,加快引育壮大新动能。通过财政出资、市场化方式运作,撬动各路社会资本,形成资金放大效应,为创新企业和创新项目发展进行融资。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应是实体经济,特别是有益于推动科技自强自立的、有益于辽宁做好“三篇大文章”的产业创新上,从而引领创新方向,助推产业发展。近年来,省引导基金吸引撬动优质社会资本,支持辽宁省经济发展的作用已越发显现,这是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良好导向。在此基础上,辽宁需要再推出几只百亿规模的“辽宁基金”,使“资本助力企业发展、企业为资本创造效益”的良性循环在辽宁得以充分实现。

5.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能否有效推进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科技经费的数量规模和管理水平至关重要。辽宁应将科技创新投入及其增长情况纳入领导考核内容,在严格对财政科技投入资金使用监管的同时,实行尽职免责、风险适度容忍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对长期确实保持R&D 投入并呈现良好社会效益的市区给予适当的财政奖励。同时,有必要形成健全完善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有限的科技资源实行规范化管理与使用,使各类经费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聚力辽宁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二)用好税收政策红利,激发市场主体创新热情

1.贯彻落实科研设备免税政策。近些年,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断推出科技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辽宁省应以此为契机,落实落细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标国家实验室,高标准建设辽宁材料实验室;聚焦智能制造、清洁能源及精细化工、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方向和优势科研领域,布局建设了辽宁辽河实验室、辽宁滨海实验室、辽宁黄海实验室;在重大实验平台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中,推动实验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实验设备水平。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用足相关政策,加快推动免税优惠支持社会资源用于创新平台建设和高尖端科研设备购买。

2.细化企业科技创新共性税收优惠政策。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分明确,即主要针对企业创新活动与企业研发投入。围绕科技创新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我国相继推出了几十项税费优惠政策,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充分利用企业科技创新共性税收优惠政策,可有效降低企业研发创新成本。根据国家鼓励创新的税收政策和辽宁实际,要具体细化面向不同企业科技创新的不同类型的税收优惠条目,努力使创新企业享受在税基、税率、税额及纳税时间灵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使越来越多的辽宁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8]。

3.尝试“专精特新”“苗”企业特殊优惠政策。在享受创新普惠政策同时,对新成立的“专精特新”型创新企业可尝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对研发费用投入较多的“专精特新”新创企业可尝试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阶段性延长税收优惠待遇,作为对其研发投入一种补偿方式。助力“专精特新”企业快速成长,对于现阶段辽宁振兴发展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部门在吃透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应主动作为,开展精准政策辅导,针对创新活动,帮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税收政策和红利。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使辽宁诞生出更多的“专精特新”企业。

4.实施社会资本投资科创事业的引导优惠政策。近年来,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快速发展。辽宁应积极鼓励私募资本和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针对投资创新企业的私募资本和风险资本,辽宁应借鉴深圳、重庆、成都等地对于创投机构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大的力度尝试阶段性减税政策,以此吸引更多的私募资本和风险资本投资辽宁企业。

5.实行激励创新的奖励优惠政策。科技创新需要多方力量协同发力。为鼓励创新,应适当对科技创新成果突出的地区、企业和科研人员给予一定幅度的税收减返优惠,鼓励各方力量不断创新。对辽宁而言,在不断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亟须出台更多的优惠奖励政策,激励市场主体不断创新。

(三)适度增加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力度

1.财政支持要明确重点。2022 年辽宁安排科技专项资金11.5 亿元,瞄准科技创新主攻方向和重点领域,紧扣关键环节,为实现辽宁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十四五”后半期,辽宁将进一步增加对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攻坚项目及其所需实验平台、中试熟化基地等研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以实现辽宁2025 年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初步建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

2.财政支持要强化激励。进一步健全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机制,以专项为载体,对创新创业型企业和购买创新服务的企业视创新程度和效应给予不同幅度的资助;对进行科技创新但未取得效益成果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提高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同时,加强政府引导,通过强化财政支持,强化鼓励激励,撬动龙头企业、社会资本合力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3.财政支持要发挥引导功效。增加对天使基金的投入,增设对投资科技创新项目的个人投资者、私募基金和风险资本的风险补偿,促进辽宁科技金融发展。财政部2022 年计划通过六方面举措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更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辽宁将在此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进一步加以明确,将之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发挥辽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支持市场主体的发展和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

4.财政支持要真正起到支持作用。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财政科技政策的支持引导功能,可有效带动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社会有关方面对科技的投入。财政支持要增加对创新型企业和创业企业的贴息支持和贷款担保等。结合辽宁省情,省级财政应特别加大科技政策对相关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科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创造条件使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能够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

(四)加大对科技人员激励力度

1.提高基础科研人员的薪酬水平。强化基础科学研究对技术创新的先导和基础地位,激励基础科研工作者创新,必须先要保证基础科研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准,使基础科研人员的日常工资水平与其劳动复杂程度相匹配,使其工资水平具有市场和国际竞争力。加大基础科学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要根据理论创新及其贡献程度,给予相应程度的奖励,使基础科研人员的过程劳动和成果效益在经济上得到充分保证。

2.落实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确权。在落实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确权问题上,辽宁应在改革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明确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支配权和收益权得到落实,使在辽科研人员率先受益,使科技改革政策留住和吸引更多科技人才。

3.提高重点奖励额度。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基本原则切实贯彻到辽宁各类科技奖励方案中。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具有辽宁特色的省级科技奖励政策,提升辽宁在科技创新中具有重大贡献人员的奖励力度,对企业为创新所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巨大贡献的,给予企业和人才高于全国均值的奖励,这对调动在辽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强力推动学科或行业科技进步具有特别现实的意义。

(五)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1.提高转移性收入水平。根据辽宁经济发展状况,有计划地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弥补辽宁科技创新工作者直接收入的不足,从福利待遇上留住科技人才。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基本工资水平,保障科研人员的合理待遇。根据科技工作者的岗位特点、工作性质和贡献程度,将科研项目资金、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作为补充,增加转移性收入额度,使科技工作者的劳动价值真正与其收入相匹配,使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成果价值在收益上得以实现。

2.增加高质量公共品供给。增加公共产品建设的投入力度,提供优质的、高水平的公共品,以满足科技创新人才对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的需求,在子女入学、就医等方面为高端人才开设绿色通道,达到拴心留人的目的。加快推进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核心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建设,突出“高精尖缺”,细化各类人才项目评审标准。一方面对评价结果突出的科技人员和团队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定、晋职晋级、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另一方面,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在薪酬待遇、住房、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为青年科技人才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暖心安心,扎根辽宁安身安业。

(六)完善科技创新财务管理制度

1.精化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的管理。根据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在“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方面要出台改革措施[9]。从全面振兴的角度,辽宁应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深化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管理领域的“放管服”改革,继续简化对科研项目的审查管理,减少科研人员无助于科研的烦琐事务,使更多的科技人员能够专注科研[10]。

2.强化对科技创新财务活动的服务管理。围绕科技创新的财务活动,必须强化服务意识,这是辽宁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经科研、财务、审计、纪委等部门事前共同审批后,可深入试点实施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赋予科研人员更充分的经费使用自主权,在项目验收、财务报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因公出国(境)管理等方面,破除科技创新发展的制约因素,在政策措施“开源”中,给科技创新再赋能[10]。

3.规范并简化财务流程。针对科研经费管理的财务流程,本着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原则,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具体体现在扩大预算调剂自主权,扩大经费包干制范围,扩大结余资金留用自主权,改革间接经费预算编制和支付方式等。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可有效提升科研人员的工作效率;实施项目的“里程碑”式管理,可减少各类传统流程中的重复环节,使广大科研人员在简化财务流程中节省时间,在被赋予经费使用自主权中得到信任,在被信任和鼓励中激发科技创新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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