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批判逻辑生成的思想史考察
——基于从“物质利益难题”到“财产权批判”视角

2023-02-25 20:48徐晓玲
关键词:物质利益财产权林木

徐晓玲

(华东师范大学 哲学系,上海 200241;安徽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1842—1843 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1]588这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自己从哲学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背景提示。“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指的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曾经引起国内学界的关注,即借助此问题生发出更多马克思对理性的反叛,从而以此推进马克思的哲学革命①关于“物质利益难题”,学界主要有三方面的讨论:一是在哲学层面,吴晓明认为这是物质利益问题向马克思先前的单纯理性世界观提出的严峻挑战(《形而上学的没落——马克思与费尔巴哈关系的当代解读》,人民出版社2006 年版,第429 页);二是在经济学层面,段忠桥认为“难事”指的是他因缺少对经济问题的研究而难以对涉及物质利益的争论和讨论发表意见(段忠桥:《〈莱茵报〉时期使马克思苦恼的“疑问”是什么》,《学术研究》,2008年第6 期);三是从现代社会的结构根源方面,方博认为马克思面对的物质利益难题的实质是现代社会的普遍贫困,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人的普遍不自由的问题(方博:《私人所有权与社会结构不正义——以“林木盗窃法问题”为例》,《哲学研究》,2021 年第3 期)。。今天,当我们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重新审视马克思当时面对的物质利益难题时,需要进一步厘清的是物质利益本身是什么问题?马克思感到“苦恼”的是问题本身,还是问题得不到解决,使得马克思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之所以讨论这些问题,是为了深入马克思的思想内在机理,了解其批判逻辑的生成过程。因为能否走出“物质利益难题”,不仅是马克思是否坚守“初心”的试金石,也是马克思为人类谋解放的关键。

一、问题缘起:穷人的权利与物质利益

1895 年,恩格斯与《前进报》出版社经理理查·费舍的通信中回忆了马克思在《莱茵报》上的文章时提到,“我曾不止一次地听到马克思说,正是他对林木盗窃法和摩塞尔地区农民处境的研究,推动他由纯政治研究转向研究经济关系,并从而走向社会主义”[2]446。我们理解马克思的物质利益难题的理路,也许从“林木盗窃问题”和贫民处境切入最为恰当。1842 年10月,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的文章在《莱茵报》上发表。文章的主题是就“穷人捡拾枯枝是否算作盗窃林木”展开的论证。乍看起来,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那么重要,或许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麦克莱伦认为马克思是从法律和政治的立场讨论了这些问题[3]45。但是,马克思移居科伦后,参加了赫斯创建的《莱茵报》编辑委员会团体,其成员大多为共产主义者,这个团体关注社会经济状况。马克思受这些讨论的启发,对社会问题的兴趣增加了。所谓的社会问题,就是自卢梭以来开展对私有财产的批判,卢梭将财产权与贫困联系一起,认为贫困恰恰是财产权导致的后果,这在18世纪以后被称为“社会问题”[4]。马克思写作“林木盗窃问题”时,枯枝对于贫苦农民来说是生活上不可缺少的东西,因为单靠买的劈柴是不够烧的。因此,各地农民都在顽强地、不屈不挠地维护他们自由捡枯枝的权利。这就引起许多关于盗窃林木的诉讼案件。仅1836 年一年,普鲁士审理的207 478 件刑事案件中约有150 000 件就是有关盗窃林木和违反林木法、狩猎法、牧场法的案件[5]87。普鲁士政府企图将穷人捡拾枯枝的行为规定为盗窃,以此维护林木所有者的利益,而马克思不是单单将这个作为法律问题,而是从现实生活上思考,认为需要回到“坚实的地面上”、回到“真正的现实生活问题”[6]240中。于是,为了维护贫民的利益,撰文对莱茵省议会的辩论进行批评。

为了便于理解马克思强调的“物质利益难题”这一表述的内涵,我们先看他是如何为穷人辩护的。一是省议会扩大了德国刑法中“盗窃行为”的财产范畴,将穷人基于自然权利获得的枯枝认定为盗窃财产。省议会打算将复杂的林木盗窃和捡拾枯木都统一作为盗窃,原因是二者都“占有他人的林木”[6]243。但是,根据德国刑法只把偷拿砍下的树木和盗伐林木算作盗窃林木,省议会实际上扩大了盗窃行为中的财产范畴。于是,马克思分析了这两种行为因侵犯的财产本性不同,而在本质上是两类不同的行为。首先,刑法规定的林木盗窃是侵犯财产的行为。怎样才能算是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行为呢?一方面,是用暴力侵害树木,“要占有一棵活树,就必须用暴力截断它的有机联系”[6]243。活树本来就属于林木所有者的财产,如果用暴力侵害活树,也就是侵犯林木所有者的财产;另一方面,如果已经被砍伐的树木是从别人那里偷来的,那么这显然也是盗窃财产行为。这里,马克思借助了洛克的劳动获得所有权的论证,因为被砍伐的树木是经过别人的加工即劳动的树木,已经将财产的天然联系分离开来,因此属于林木所有者的财产。“谁偷窃砍伐的树木,谁就是偷窃财产。”[6]244其次,穷人捡拾枯树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任何财产。马克思认为,捡拾枯树并没有任何东西同财产相脱离,因为林木所有者只是占有活树,而枯枝是从树上自然脱落而不是人为地暴力截断,因而林木所有者也就不再占有枯枝。“盗窃林木者是擅自对财产作出了判决。而捡拾枯树的人则只是执行财产本性本身所作出的判决。”[6]244最后,基于财产的自然权利捡拾枯枝与盗窃林木是本质上不同的行为。譬如,捡拾枯木的穷人有权提出一项符合自然权利的解释:枯木不属于树,因此也不属于林木所有者。而省议会却不顾这种本质上的差别,将两种行为都统一认定为盗窃。“如果法律把那种未必能叫作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称为盗窃林木,那么法律就是撒谎,而穷人就会成为合法谎言的牺牲品了。”[6]244进一步看,马克思认为这种不加区别而只给一个共同定义的粗暴观点,最终只会走向自我否定。实际上,马克思已经将争论从界定合法财产权利的问题转移到私人财产权本身的合法性问题,这个问题其实蒲鲁东在他的《什么是所有权》中已经提出来了,即对私有财产做了批判性的考察。

二是关于犯罪与惩罚间尺度的衡量,从实现财产的价值方面维护了林木所有者的利益。如果要对侵犯财产的行为进行惩罚,那么惩罚的尺度该如何把握呢?马克思认为,对于财产来讲,这个尺度就是它的价值,“价值是财产的民事存在形式,是使财产最初获得社会意义和可转让性的逻辑术语”[6]247。阿尔都塞曾经断言《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还处于自由理性主义阶段,但在林木盗窃问题上,马克思与青年黑格尔派不同的是他已经关注了现实问题,“在坚实的地面上”看到了“省议会怎样把行政权、行政当局、被告的存在、国家观念、罪行本身和惩罚降低为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6]285。首先,马克思轻蔑地嘲讽了省议会在对上述捡拾枯木和盗窃林木两种本质不同的行为差别抹杀了,却在涉及林木所有者利益的时候认真区分了“斧头和锯子”这两种切割工具的加重情节,这种谨慎的差别不仅体现在工具上,也体现在对财产的价值进行“有个性”的估价。具体而言,根据提案第14 条规定,因盗窃木材而产生的罚款将为林木所有者征收。而问题就在于,根据提案第4 条被窃林木价格是由前来告发的护林官来确定价格,如果说护林官是来确定盗窃林木的价格以确定罚款,而罚款最终是归林木所有人,可恰恰是“护林官是为林木所有者效力并从林木所有者那里领取薪俸的”[6]256。那么,护林官会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难以准确判定财产的客观价值。因而,对被窃林木的财产价值确定也就是根据护林官的“个性”进行估价。实际上,护林官在客观上是不能同时兼任被窃林木的估价者的,因为护林官是维护林木所有者的利益,而估价者是对财产进行客观估价,类似于司法鉴定,维护的是社会利益,防止私有者提出苛刻的要求。其次,林木所有者获得了“Me-hrwert”①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使用的“Mehrwert”,在这篇文章中翻译为“额外价值”,表示林木所有者因失窃而追加的价值,即罚款。在《1857—1858 年经济学手稿》中,将“Mehrwert”翻译为剩余价值。即额外价值,盗窃国家权利。根据提案第15 条,林木所有者能够得到三重补偿:“盗窃”树木的本身价值;四倍、六倍以至八倍的罚款;以及特别补偿。这里,马克思将林木所有者获得的额外价值归结为林木所有者将自己上升为国家,“林木具有一种奇怪的特性:只要它被偷窃,它的占有者马上就会获得他以前并不具有的国家特性”[6]276。因为在马克思看来,林木所有者只能获得“盗窃者”因盗窃林木而支付的价值赔款,但他却将自己和立法者的身份混同起来,窃取国家权利,强迫“小偷”支付高于林木价值的多倍罚款,且罚款都为林木所有者所得,变成自己收入的主要来源,将本应属于国家的罚款落入林木所有者的私囊,一句话,林木所有者利用罚款将公共权利变成了自己的私人财产。最后,林木所有者将“盗窃者”变成自己的农奴,强迫其劳动。林木所有者“不仅要罚款,而且要罪犯,不仅要人的钱袋,而且还要人本身”[6]279。为什么会通过法案19 条规定的“强迫劳动”呢?因为“利益不是在思索,它是在盘算”[6]273,林木所有者已经意识到一贫如洗的盗木者难以支付罚款,但为了获得额外价值,他赤裸裸地强迫无力付款的“盗窃者”通过劳动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在马克思看来,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实际上与法的内部协调性原则产生了冲突,结果“最终利益所得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6]288。

三是从穷人习惯法中维护穷人的财产权利。历史学家汤普森指出,在18 世纪的英国,习惯因描述内容的模糊和不确定而让位于更加精确的法律,逐渐形成资本主义关于财产权合理化的定义[7]149。也就是说,当时的英国处于重新定义产权的关键时刻,譬如在习惯法上贫民具有捡拾收割落在地里的谷穗等习惯上的财产权利,而1788 年高等法院依据物权法反对拾落穗,理由是与排他享用的财产性质不一致。“财产的本质……表明了排他的享用。如果它没有控制排除在财产有形空间之外的蛮横无理的下层等级的权力,又如何才能排他地享用呢?”[7]156在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背后实质上隐藏着对财产权的争论,马克思从对财产的不确定方面的习惯法中维护穷人的财产权利。在马克思看来,贫民的任何习惯法是基于财产的不确定,也就是不能明确肯定这些财产是私有财产或公共财产,正因为财产的不确定,贫民才可以基于先占而获得财产权利,并成为习惯,这也是穷人的自然权利。可是,立法却对那些没有法而只有习惯的人处理不当,譬如修道院的例子,修道院废除了,贫民过去从修道院得到的偶然救济并没有被任何其他的具体收入所代替,贫民过去依据习惯获得的救济在现代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切断了贫民与“旧有的法的联系”[6]251。马克思进一步阐释,立法忘记了中世纪的法的形式具有混合、二元、二重的特征,其中也包括财产,即财产的二重的、不确定的形式,可是却用统一的原则反对这种矛盾的规定,用抽象私法来明确财产的确定性,那么理智恰恰“忽略了一种情况,即有些所有物按其本质来说永远也不能具有那种预先被确定的私有财产的性质”[6]252。现实情况存在有财产的不明确,贫苦阶级的这些习惯存在合乎本质的法的意识,但这些习惯却没有在现代国家制度中找到应有的地位。譬如,远古以来就存在儿童的习惯法,即所有者许可贫民的孩子可以采集野果,以便帮父母挣几个零钱,可是,“现在这些野果已经成为交易品,并成桶地运往荷兰”[6]253。

在马克思为穷人辩护那里,离不开对财产权的讨论,因而马克思的物质利益难题也必然是关于财产权的问题。如上文所说,马克思将“林木盗窃”问题看成了社会问题,那么社会存在的普遍贫困和林木所有者(抽象所有权)之间的矛盾,是马克思希望解决的问题。而马克思解决的思路正是通过自然法的思想,援引了“有些所有物按其本质来说永远也不能具有那种被确定的私有财产的性质”[6]252而属于“先占权”的自然法传统,这种自然权利有利于“被排除在财产之外”的穷人阶级,而且这个阶级在市民社会中的地位与这些对象在自然界中的地位相同。

二、中间环节:法权世界观与“财产异化”

由上文可知,在“林木盗窃问题”上,马克思苦恼的物质利益难题已经涉及私有财产权是否合法的问题,并且最终落在“财产权”的界定上。而马克思的辩护也是从自然法传统,如果说财产是因为劳动而取得所有权,那么有些物没有加入劳动也可基于先占权而合法化。其实,马克思在这里的辩论也能感受到他的苦恼,因为马克思是从与自然界的类比中为穷人争取权利,自然界也存在贫富对立:一方面,是脱离了有机生命而被折断了的干枯的树枝树杈;另一方面,是根深叶茂的树和树干,后者有机地同化空气、阳光、水分和泥土,使它们变成自己的形式和生命[6]252。贫民感到自己在市民社会中的处境与自然界存在的贫富有相似之处,有产者可以将财产权提升为普遍的东西,变成自己的形式,而无产者却被废除了自然权利。这种从法权上为穷人的辩护,既是法国社会主义者如蒲鲁东批判资本主义的内容和对象,也是自然法思想存在的内在难题,因为自然法一方面保护财产权,另一方面也保护人本身。回顾财产权的自然法历史才能够更清楚地理解财产与贫困之间的内在张力。

近代自然法的兴盛与市民社会的确立有必然联系。无论是霍布斯还是洛克,他们都将人设定为原子式的理性动物,并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完满的公民社会,只不过论证方式不同。首先,霍布斯基于自然法论证了国家的产生,财产权是国家建立的结果。霍布斯拒绝了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的这一传统政治哲学的假定,借助了自然科学的方法探讨人们实际上怎样生活。先把国家分解为原子式的个人,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那么个人何以能组成社会呢?霍布斯是通过人从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的过渡而克服的。霍布斯认为,在公民社会之外,人的状态(也许可以称之为自然状态)无非就是所有人相互为敌的战争[8]11。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为了自保而处于竞争中,于是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依靠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等都将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9]94-95。最终,残存的理性使人们订立契约,约定把所有的权利都交给主权者,“利维坦”诞生,人们进入公民社会,重新获得和平与安宁。霍布斯认为,私有财产权的建立是建立国家的结果,因为在国家以前,既不是公有制也不是私有制,而是动荡不安的状况,所以建立私有财产权便只是主权者的一种行为[9]192。换句话来说,对霍布斯来讲,财产是一种由国家建立和保障的制度。但是,霍布斯的理论却存在一种内在矛盾,如果说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何以国家最终能绝对地支配个人?如果国家难以成立的话,那么根据霍布斯的理论财产权也就丧失合法性。

其次,洛克从财产权本身就是人的自然权利论证财产权的合法性。为了克服霍布斯理论导致的专制国家危险,洛克虽同样采用自然状态过渡到公民社会的理路,但过渡的理由不同。对洛克来说,自然状态并不必然是战争状态,人们基于自然法也就是人的理性,仍然可以和平安宁的生活,那么为什么要过渡到公民社会?这就关于洛克政治哲学的核心即财产学说,人们之所以会进入公民社会是为了保护其财产。在洛克看来,人在自然状态中首先是要自我保全,而保全的方式是通过劳动从自然界获得食物,那么如何认定这个食物属于个人呢?这就是基于劳动而获得对食物的权利即财产权。“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却已把它们拨归己用。”[10]18那么,这些食物什么时候归他呢?洛克认为,不能是我们在吃或消化或煮的时候才能认可对食物的权利,因为如果最初的采集不使它们成为他的东西,其他情形就更不可能了。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10]18-19因而,洛克认为物由于加入了劳动而区别于其自然状态,从而使人对物的财产权有了时间上的确证。不过,即便人通过劳动取得财产权,由于维持生存所需的食物难以长时间保存,人们普遍处于贫困之中。然而,货币发明后人们得以将产品转为货币长期保存,从而获得财富,但同时也出现了贫富差距。因为勤劳程度不同获得的产品数量也就不同,从而转换为货币的数量也就不同,而且,货币给了继续积累和扩大财富的机会。然而这在洛克看来,贫富差距问题并不重要,因为财富总量的增加总体上会提升人的生活水平。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保护财产,随着财富的增加,保护难度也会加大,“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10]77。于是,保护财产的欲望推动人们签订契约进入“公民社会”。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0]77。公民社会的公共权力为财产的安全提供了保障。

最后,蒲鲁东从劳动所有权的反面论证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由上文所述,洛克进一步将财产权推向深入,在霍布斯那里,财产权是国家成立后所颁布的制度,但霍布斯的前提和结论的矛盾导致国家本身丧失合法性,更不用说财产权的合法性了,而洛克则将财产权推进到自然权利,并形成逻辑连贯的论证。不过,仔细深究会发现这样的逻辑连贯的“圆圈”论证也存在一种内在的矛盾。如果说劳动获得财产权,为什么现实社会的劳动者却一贫如洗?卢梭激发了人们对财产权的反思与批判。因为卢梭旗帜鲜明的反对财产权,质疑其合法性,“它们给弱者以新的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它们永远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它们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来,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的权利;从此以后,便为少数野心家的利益,驱使整个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困”[11]128-129。卢梭对财产权的批判引导人们从正面肯定财产权确证的自由,转向了财产权导致的社会问题,以及严重的社会不公正。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工人与生产资料的分离,财产权概念的意义也随之改变。如果对早期自由主义来说,财产权意味着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传统社会,将个人从封建臣民转变为现代公民身份,那么对于工业资本主义来说,财产权则标志着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夺工人的财产权利[12]28。蒲鲁东在1840 年《什么是所有权》中阐明了这一点,并归结为“所有权就是盗窃”。

马克思担任《莱茵报》编辑后写的一篇文章《共产主义和奥格斯堡(总汇报)》,给予蒲鲁东的著作以总体肯定的评价,并在《神圣家族》和1865 年给施韦泽的通信中肯定了他的著作《什么是财产权》“无疑是他最好的著作”[13]16。那么,蒲鲁东是如何论证“财产权就是盗窃”呢?在蒲鲁东看来,如果劳动可以产生所有权,那么“为什么享受这条所谓定律的利益的,仅限于极少数人,而对广大的劳动者则赏以闭门羹”[14]143。卢梭是从贫富分化的社会问题来反对财产权,而蒲鲁东比卢梭更进一步的认为,所有人并不像经济学家那样,只“对他所得的津贴、薪金、报酬有所有权”[14]145,而是他对他所创造的价值有所有权。因而,蒲鲁东的建议是:劳动者即使在领到工资以后,对他所生产出来的产物还是保持一种天然的所有权[14]146。最终蒲鲁东的推论是:1.劳动者应该获得财产,而不是游手好闲的所有人;2.一切生产过程既然一定是集体的,工人应当有权按照他的劳动比例分享产品和盈利;3.一切积累起来的资本既然是社会的财产,谁也不能把它当作他的专属财产[14]154。批判了劳动财产权后,蒲鲁东接着从10 个方面的论题来论证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譬如所有权是“杀人的行为”[14]213“如果它存在,社会将自趋灭亡”[14]219“它是暴政的根源”[14]243等。蒲鲁东实际上看到了财产权和贫困之间有一种内在联系,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并不等于工人劳动所创造出来的价值,所以,这种看似平等的交换实际上是“盗窃和欺诈”,工人实际创造的价值却不属于自己,是财产的“异化”,正是由于这种内在联系,他才要废除财产权,以便消灭贫困。正如马克思所评论的,“国民经济学的一切论述都以私有财产为前提。国民经济学把这个基本前提当做确定不移的事实。蒲鲁东则对国民经济学的基础即私有财产作了批判的考察。这就是蒲鲁东在科学上实现的巨大进步,这个进步在国民经济学中引起革命,并且第一次使国民经济学有可能成为真正的科学”[15]255-256。也就是说,蒲鲁东已经做了一切可以从国民经济学出发而对国民经济学所进行的批判。

可见,马克思对蒲鲁东总体上的肯定一直持续到《神圣家族》。科尔纽认为,在1845 年以前,马克思充分肯定蒲鲁东对资产阶级所有制的批判,也因此多次称他为最优秀的法国社会主义者[16]79。蒲鲁东从资产阶级法权上对财产权所进行的批判,对当时并没有接触政治经济学、又希望解决物质利益难题的马克思有很强的思想共鸣,马克思还把法权上的财产关系当作是解决“物质难题”的根本,即后来马克思强调的,财产关系实际上是经济关系的法律用语。实际上,马克思当时已经走出了简单的只考虑“树木和森林”的这种“下流唯物主义”和从国家伦理联系来解决物质的课题,但是他错误地将财产关系当作市民社会的根本,而停留在“在资产阶级法权领域中反对法权”,仅仅是在经济关系表现为法权领域中进行批判,而没有深入政治经济学语境中是无法解释财产权问题,也解决不了物质利益难题,而一旦当马克思深入政治经济学领域,物质利益难题不仅在马克思的头脑中愈发清晰,他也找到了人类解放的科学道路。

三、历史维度:财产权批判与人类解放

由上,我们看到,马克思面对“物质利益难题”的“初心”是从科学上找到贫困的原因,阿尔都塞说在《德意志形态》前后存在着马克思认识上的断裂[17]156,青年马克思在“林木盗窃法问题”上为穷人做的辩护是在认识论断裂前,仅仅是从财产方面提供法权上的一个浪漫主义论证,这也是以往的自然法或政治经济学等资产阶级理论无法解决的难题。“物质利益难题”是马克思一生都在解决的问题,而认识论断裂后的马克思深入政治经济学领域,基于历史唯物主义,才真正洞悉资本主义社会的结构性根源及其不公正,才有可能“出离”资本的围城。

首先,财产权本身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否则脱离历史的所有权,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15]638。虽然我们看到,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热情地称赞蒲鲁东对私有财产的批判,并认为这是在“科学上实现的巨大进步”[15]256,他们在巴黎时期也经常彻夜争论经济问题,但正如恩格斯所说,他们的道路是越来越远了。1846 年,蒲鲁东出版了《贫困的哲学》一书。在书中,蒲鲁东回到了“什么是财产”这一主题,写了“很有分量”的经济部分。可马克思从1844年就已经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开始着手解决财产与贫困的谜团,所以对马克思来讲蒲鲁东依然是停留在“资产阶级狭隘视野”中,《贫困的哲学》则是“拜物教思维”的产物,是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经济学家们向我们解释了生产怎样在上述关系下进行,但是没有说明这些关系是怎样产生的,也就是说,没有说明产生这些关系的历史运动。”[15]598蒲鲁东没有“历史地”解释财产权,而是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样将财产关系说成是固定的、不变的、永恒的范畴,那么实质上导致的结果不过是论证资本主义经济体制是一种天然的原则,“为了给只想阐明社会生产的真实历史发展的、批判的、唯物主义的社会主义扫清道路,必须断然同唯心主义的经济学决裂,这个唯心主义经济学的最新的体现者,就是自己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的蒲鲁东”[18]425-426。在马克思看来,所有权一定是属于历史的,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15]603。那么,当我们面对财产权这样的问题,也要思考其产生的条件,“古代的财产关系在封建的财产关系中没落了,封建的财产关系又在资产阶级财产关系中没落了”[13]18,实际上所谈的是现存的现代资产阶级财产,就是说这种财产权本身已经内含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财产权也不过是这种关系的“观念投射”而已,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结果。

其次,历史地考察财产权,最终要深入劳动的生产领域来完成。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的考察细致分析了劳动与财产从直接统一到分离的过程。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劳动与生产资料是天然统一的,劳动者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当作自己的财产,个人就是所有者,不仅如此,个人看待其他人也是这样。从这个共同体出发,个人把“其他个人当作财产共有者即公共财产的体现者”[19]122,在这一时期,生产还不是为了创造价值,所以,“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做是属于他的、看做是自己的、看做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做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19]142。这就意味着,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起点的劳动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并不是一开始就是如此。那么,这种分离是以怎样的方式进行的呢?马克思嘲讽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两种人”的设想,一种是勤劳和聪明的,另一种是懒惰的。按照这种围绕勤劳、懒惰的推论居然出现了如下结论,“第一种人积累财富,而第二种人最后除了自己的皮以外没有可出卖的东西”[20]821。但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导致了劳动与劳动条件的分离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这一过程本身充满着罪恶性,“在真正的历史上,征服、奴役、劫掠、杀戮,总之,暴力起着巨大的作用。但在温和的政治经济学中,从来就是田园诗占统治地位。但事实上,原始积累的方法决不是田园诗式的东西”[20]821。所以,资本主义生产只不过是要以劳动与生产资料分离为前提,而且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他还要不断地保持着这种分离与“再生产这种分离”[19]110。“当文明一开始的时候,生产就开始建立在级别、等级和阶级的对抗上,最后建立在积累的劳动和直接的劳动的对抗上。”[21]104可是,现代世界的财产权给人以“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20]204的假象,因为商品本身不能自己到市场去,“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占有者”[20]103,每一个商品所有者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所有权或财产权,个人依据所有权进行平等交换,财产权给“交换社会何以可能”提供保驾护航的外在机制。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财产是什么的问题,只能通过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性分析来回答。“不是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来把握,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上即作为生产关系来把握。”[13]18

最后,马克思解决物质利益难题是为人类谋解放。马克思基于“物质利益”即财产权的思考,为了给穷人做科学上的辩护,深入政治经济学,其结晶就是被誉为“工人阶级的圣经”《资本论》。只不过,从表面上看,《资本论》好似叙述了资本构筑的“围城”,人们难以有“出离”的可能性。但恰恰相反,对马克思来讲,研究的出发点是为了穷人的权利,所以马克思才区分了研究方法与叙述方法,并且在叙述方法中“卖弄”了黑格尔的逻辑学,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叙述方法这里,就必然陷入价值形式化的牢笼中。可是,这种理解忘了马克思的研究方法和出发点,因为如何“出离”资本才是关键。实质上,马克思研究了自然经济如何向商品经济过渡,即资本主义起源问题,那么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资本主义社会也只是特定的、暂时的社会形式,“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做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20]96。那么,如何才能实现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呢?“就在于形成一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15]16,即无产阶级,只有凝聚起来消灭私有制,才能解放自己。

猜你喜欢
物质利益财产权林木
试论高大林木的病虫害防治技术
天敌昆虫在林木病虫害防治中的重要作用探讨
试析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物质利益相结合原则
1949年以前商务印书馆股东财产权分析
林木新秀 黑果腺肋花揪
生产要素市场化与农民财产权制度
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观与物质利益思想
利益与思想政治工作关系的现代审视
以财产权理论析金融创新与监管
财产权概念的语义学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