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伟,孙晓彤
(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依法执政理论始终贯穿其中、牵涉各方。依法执政理论既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的具体化和延伸,也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交汇点”,还关系到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使命。加深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法执政理论研究,不仅对加强党的领导法治化、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有所裨益,更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党的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和推动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化、法治化,最重要的是,依法执政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举措。
“依法执政”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该词最初出现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具体表述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1]33这是党的权威文件中在提出“依法治国”后首次提出“依法执政”,并且将党的领导、执政方式与依法执政之间建立一种重要联系。
2004 年9 月,胡锦涛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 周年大会上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2]这就将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联系起来。这一提法代表着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角度将依法执政放在一个历史上的新高度。与此同时,党的十七大报告还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3]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从此,“依法执政”成为由党内最高法规即党章规定的执政原则和方式。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4]。
2012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1982年宪法施行30 周年会议上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5]的论断,阐释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及依法执政的关键地位,并强调宪法的重要地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定》)强调,“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6]5,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坚持依宪执政;同时,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目标中,依照党内法规治党管党也成为依法执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7],阐释了党的依法执政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的关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8]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专门的章节来论述,并且再次强调党的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关系。由此可见,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加强依法治党和依规治党,规范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深入推进依法执政是中国政治稳定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要措施。
从“依法执政”这个概念提出来的历史发展来看,“依法执政”本身便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词语,可以从“外在”与“内在”两个层面来理解依法执政,一个层面是该理论与外在权力的关系。要将依法执政这一基本执政方式放在全面建设法治中国中来理解,阐释其与国家权力、立法权力、司法权力、行政权力与社会监督权力之间的关系。另一个层面是该理论与内在权力的关系。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关键在党;治党,关键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是要依照党内法规治党管党,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我们建党百年来取得的伟大成就之一。党内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依照党内法规治党管党也成为依法执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执政权时,不仅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其行为还应当受到党内法规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执政的核心在于法治政党建设,最重要的就是保障中国共产党依法行使权力,并对其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加以制约。
1.强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基本形式。2018 年宪法修改,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列为宪法的第1 条,将党的领导同社会主义这一根本制度统一起来,意味着党的领导乃是国家根本制度的最本质特征[9]。这一规定既强调党的领导的根本地位,同时也蕴含着党在行使国家领导权时所作所为要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党的领导是一项抽象的政治原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在法律的维度将党的领导转化为现实中的执政规范。坚持依法执政,能够将党的决策行为和领导管理国家事务的全过程规制在法治的轨道上,这是将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的必要措施。
党的领导权的实现必须要借助依法执政这一基本执政方式。依法执政符合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基本原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我国根本法宪法所确定的。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从整体上把握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有机联系。党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用法治来约束权力的行使,能最大化地保障人民的权益,提高党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这样才能强化党的全面领导,保障党的长期执政。
2.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我们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发挥法治的力量。现代化需要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形式,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解决问题,便是将党和国家的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终来讲,执政主体还是执政党中的领导干部,所以坚持依法执政,应注重提高干部的法治素养,培养其法治思维。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会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对国家权力的运行有促进作用。提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制度治理国家的意识和能力,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党要实现全面领导,必须坚持依法执政这一基本执政方式。所以,要在依法执政的前提下处理好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而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专门立法机关,也是党掌握国家政权的必经途径。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政治结构的核心和支撑力量。党坚持依法执政的内涵和要求,就是党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执政,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形式将自己的政治主张转化为法律法规,并凭借国家的执法权和司法权将其付诸实施。中国共产党通过这种权力实现方式,将权力贯穿现代公共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政党以获取国家政权和实现政治纲领作为其活动的基本指向和奋斗目标[10]。中国共产党亦是如此,党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最高纲领和基本纲领,其最根本的归宿是为了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也是为了人类的幸福。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如此,也是为了促进人类获得福祉。中国特色政党体制深刻影响和塑造中国的立法活动。
之所以如此,还有两个更为关键的因素。一是中国共产党是长期执政的政党,其执政地位是长久且稳固的;二是中国共产党的党组织具有与国家政权体系相对应的内部科层等级和结构功能,形成了全面嵌入国家政权体系的组织形式[11]5。这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国家建设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政治力量,其在履行重要的政治和行政职能时,不仅能够与国家政权机关高度统一和深度嵌入,还能够抓住对全部的国家政权机关、社会组织与社会生活的领导权。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是集“领导权”和“执政权”为一身的,既能掌握国家的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策略,向国家机关举荐贤能干部,又能通过优秀的党员干部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这便是中国特色政党体制。这种体制既超越了西方政党组织的逻辑,又超越了政府组织的逻辑,它以一种特有的方式将二者整合在一起,自我生成了一种新的逻辑。在此逻辑之下,党的执政权变成了依照宪法和法律运作的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党在依法执政的前提下领导立法的逻辑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
首先,中国共产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提供人才保障,依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党向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荐重要的党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发挥中共党员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其次,中国共产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提供组织保障,在立法机关中设立“党组”,它是“党到国家机关内部执政的重要制度设计,是党的系统和国家政权系统进行权力、能量、信息交换的重要媒介,有利于加强党对国家政权系统的领导的有效性”[12]。最后,中国共产党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的程序过程,主要体现为在国家战略发展目标之下,中共中央以“五年计划”的形式明确立法的指导方针和重点任务。如党的二十大报告着重指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8],这便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时代发展要求,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整体目标和方向计划。除此之外,党对国家的重要法案要进行事先批准和审查,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党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解释的重大建议或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的宪法修改、解释的建议。
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活动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密不可分,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必须领导立法。执政党只有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实现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才能真正实现民主执政的执政理念。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只有处理好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才能以此为前提处理好党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也才能处理好执政党与整个国家政权的关系。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13]。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领域,依旧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中流砥柱和根本支撑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中央全会的名义对法治进行专题研究,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在此基础上,蕴含着一种制度逻辑,即要通过党的依法执政推动实现政府的依法行政,此制度逻辑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首先,一个显而易见的形式上的变化体现在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上,即党的代表大会报告的词语表达与“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之间的紧密联系上。与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报告相比,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全面依法治国”置于专章的地位,并且两次一起提到“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并且“法治政府”也被提到3 次[8]。这些变化展示了“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正在逐步地被落实,它们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心任务。
其次,中共中央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纲领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之一。近十年来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都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印发的,中共中央成为政府纲领性文件的关键制定主体。这体现了党依法执政行为对政府依法行政行为的影响,同时体现了依法行政领域的党政性和复合性[14],展现了党政驱动和相互促进的二元推动与协同建设过程,将党政联动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这一根源上贯彻落实。但应当注意到,两个部门的联合制定,并不意味二者的地位是平级的,中共中央的介入是对党的领导的体现,意味着法治政府的建设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也是暗含着依法行政要在依法执政的逻辑下开展。
再次,党委成为行政决策的作出主体,实现了行政决策作出主体实质和形式层面的统一。2019 年,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其中第3 条规定了党委拥有对重大决策事项目录的最终决定权,第4 条将党的领导明确,这都表明,该条例将隐性的党委决策程序显性化,将模糊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明确化,将非法律文本的决策依据法定化。这种规定有利于促进真正的落实行政决策主体的权责统一。
最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行为也需要服从党的领导。2017 年修订之后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 条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4 条都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党中央或者是报告给同级党委。这些都凸显了在行政立法方面党对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领导。在行政执法方面,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多个政策和文件。党政联合的色彩在法治政府的建设过程中更加浓厚。
在此种制度逻辑下,更好地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和系统化建设,使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落地”实施。同时,法治政府的建设有了最高权威性的保障,因为党是最大的政治力量,在党的领导下,构建法治政府,具有很强的推动力。更为重要的是,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实现了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一个实现方式或是重要实现途径。
中国共产党和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最重要的便是司法工作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但这并不代表党员领导干部要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党领导司法,是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且公正性,重点是要支持司法活动。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经历了多次变革。
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一步步规范化,并逐步走向法治化的。1982 年9 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首次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写入党章,这一规定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探索出来的宝贵经验,是中国共产党有效发挥领导作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稳固发展所必须要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提法,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领导司法工作方式的深刻改变,也将带来党和司法机关关系的重大变化。1992 年,“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这一提法率先写入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报告都提出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是党对司法领导方式的历史性进步。目前“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已经被作为一项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当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进行新的深刻阐释,其中尤其对改进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作出许多新的规定,这也是进一步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从历次报告中,能看出党领导司法方式的转变和提高。这些改变也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对于依法执政而言,关键就在于公正司法,这对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的法治文化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就必须要完善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支撑司法部门公平公正的开展司法活动。
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是贯彻落实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在依法执政视角下,坚持党的领导有重要的价值。坚持党的领导是符合我国宪法要求的,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内容。从我国人民法院发展历程来看,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能够贯彻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便可以将审判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大局工作中,这对于提高司法效率,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有极大的作用。
要建设法治政党,实现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理所当然地还包括要处理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其他参政党身份的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各社会组织、各群众团体之间的关系。
第一,法治政党的建设本身就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内的全部政党的活动和行为法治化。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是要求执政党依照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规范要求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也要求其他各民主党派要严格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来规范自己的参政行为。
第二,中国共产党要严格依照国法党规来处理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避免一刀切地将“参政”固化为“服从”,要摒弃把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认定为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支配与服从的关系的思维方式。中国共产党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及党内法规的规定,平等尊重、坚决支持、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参与治国理政各项事务的权利。
第三,中国共产党与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等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党的领导是全方面、多层次的领导,显而易见,党与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之间也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党的领导下,应该让这些团体更多地依据宪法和法律充分地自治和行使相应的权利,通过这些团体的充分自治而锻炼、训导团体成员,进而影响更多的公民不断涵养公民品格与心性,逐渐滋养公民的公共理性与公共责任情感,这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也是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进行社会奠基,其意义和价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15]。
依法执政必须既要反映依法治国的要求,又要反映出依规治党的内容。这指明了依法执政建设的双维机制:一是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即执政党必须依照法律处理国家事务,应当规范依法从严治党;二是执政党的行为还应当受到党内法规的约束,党内事务治理要符合党内法规的规范,要坚持依规治党。
依法从严治党和依规从严治党都是为了全面依法治国服务,二者有机统一具有明显的逻辑框架。林华指出:“从制度运行的实际状况来看,依法治国处理的是执政党和国家事务的关系,依规治党处理的是一般政党和党内事务的关系,党不能代替国家机关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党政之间仍然横亘着不能直接逾越的界限。”[16]依规治党实际上是依法治国在治党管党领域的表现和发展,依规治党是从严治党、制度治党的需要,同时也是对党的权力监督监管的一种方式,它回应了对国家事务具有实质影响力的党的权力,但却没受到国家法治体系监管的困境。依规治党并不能直接实现依法治国,必须通过依法执政这一桥梁来实现,依法执政是连接依法从严治党和依规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反过来,依法从严治党和依规从严治党也会强化并规范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
党的领导是在以自己提出、实际上体现中国人民共同利益的价值观念、路线、政策吸引党外群众、其他党派及其成员的支持和追随的前提下,中国共产党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事务中从事引导、组织、带领追随者为实现党所提出的路线、方针、政策而共同奋斗的活动党的领导在国家政权和国家机关之外,是一种法律之外的引导和带领。也就是说,党的领导是在法律之外的引导和带领,是在国家政权和国家机关之外的。而党的执政活动是将党的意志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党的代表通过合法手段和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代表,是中国共产党进入国家政权的过程。党依法执政不仅要求党治国理政要依据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还应当依据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守法不仅是宪法的明确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明文规定,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依规治党是为了规范党内事务运行、规定法治政党自身建设。依法执政的引入,可以打通党内事务和国家事务、党的内部关系和党的外部关系的通道,并能构建起一个党政贯通、纪法衔接的逻辑框架。
同时,依法执政其中的“法”应当包括国家法律,也包括党内法规。因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虽然都可以调整和约束中国共产党的行为,但二者调整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在调整对象上来讲,党内法规调整的是党内关系或者是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而国家法律调整的是一般性的社会关系。从治理效果上来看,党内法规更多是强调执政党的行为,通过约束执政党的行为,实现执政党依法执政的目标,是从党内部权力运行对其进行监督约束,进而达到对国家治理的间接影响作用;而国家法律是运用国家强制力直接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为了更好地实现依法执政,必须坚持依法从严治党和依规从严治党的有机结合,从内外两个方面实现党内事务治理与党的建设法治化。
作为当代中国的领导党和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实现对中国长治久安的法治化领导和执政,制度建设与制度的严格执行固然重要,但支撑相应制度及其实践的关键在于文化。主要是在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政治文化转型与法治文化培育两方面展开。
中国的法治建设真正取得成功,有赖于中国社会的现代法治文化的生发与茂盛。中国共产党实现依法执政有赖于党的政治文化转型与法治文化的培育。
党的政治文化的基本构架由党的理想信念、政治伦理和价值认同等要素构成。党的政治文化与党内政治生活、政治生态相辅相成,事关依规治党、依法执政的成效,甚至关乎依法治国的成败。
党的政治文化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的新概念,我们在对其进行转型发展时,一是要坚持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对中华传统优秀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精华要义进行提炼总结,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精华。要秉持使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得到良好传承、传统法治文化与国家法律制度有机融合、红色法治文化深入人心的理念,促进现代法治文化不断发展完善。二是要更加具有全球视野,要坚定理论自信和实践自信,以更为包容宽阔的胸怀进一步加强党内民主,并以党内民主推动引领社会民主,为营造一个政治开明的良好政治环境而奋斗。三是要强化开放意识和全球化观念。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多次强调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这样的时代,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要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必须以更大的勇气坚持自身在思想、观念、理论上的开放性,广泛吸收人类政治文明共识的普遍性质素,将全球化观念融入自身政治文化之中,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支撑的价值和原则基础、观念和意识基础、思想和理论基础。四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要严格依法和依规从严治党,强化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担当。执政党的政治责任伦理和政治良知,是依法执政政治文化实现转型的关键。
制度的制定、执行与监督离不开文化的滋养和熏陶。法治建设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完善依法执政的执政方式,我们必须加强依规治党,而依规治党的内核在于党内法治文化培育。法治与文化结合而成的法治文化指的是内蕴在制度和体制之中的,在观念层面上对法治的认同、信仰和践行[17]。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文化的培育就是要让全党逐渐地对“法律”产生信仰,将神圣的法治原则刻在每一个党员的内心[18]。
中国共产党法治文化的培育关系到党的自我革命和党员干部的不断成长进步,直接与党的建设的总体布局挂钩。同时,加强党内文化建设有助于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其与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紧密配合,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丰富党的思想建设的内涵。思想建设是党的基础性建设。法治文化能够引导和规范党员在党规实践中的思想倾向,影响到党员干部的价值取向、思想意识、思维习惯,最终影响到党员干部的实践活动。法治文化的发展和党的思想建设直接挂钩,能充实党的思想建设的内涵,补足党内政治生活的精神之钙。第二,筑牢党的组织建设的思想根基。组织建设是基础建设。在培育党的法治文化的过程中,党员干部积极参与,有助于依法依规办事的法治思维的培育和依法依规办事行为方式的养成。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素养,增强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性,提高依法执政的效率和成效。第三,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精神保障。法治文化建设的目的是在思想层面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通过正确价值观的引导,提高党员干部政治素养,培育党规国法思维,促使党员干部真正发自内心的尊重敬畏国法党规,切实用国法党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第四,牢固党的纪律建设的思想防线。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力量和治本之策。严明党的纪律和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内在统一性,党的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着力点。强化中国共产党法治文化的培育建设,唤醒党员干部的规则意识和责任,使其自觉守住纪律红线。用党内政治文化来熏陶党员干部的思想,并规范其行为,从而构筑牢固的服从组织纪律的思想防线。第五,体现党的制度建设的精神内蕴。制度建设离不开文化的熏陶。党内法规制度是滋养培育先进党内法治文化的重要保障。党内法治文化是党内制度的精神和灵魂,反映了制度的价值追求和精神信念,对党内法规的建设具有指导和引领作用。
依法执政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措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之魂。促使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规范化首先要弄清楚依法执政的基础范畴,强化对依法执政建设的理论认知,并深刻理解研析依法执政理论的实践意义。要理解依法执政的内核与实质,必须先理解中国共产党和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以及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对依法执政的规范建设必须建立在依法从严治党和依规从严治党有机统一的轨道上。同时,在研析依法执政的范畴时,不能忽视法治文化的关键作用。只有深刻领悟依法执政的基础范畴,完善依法执政的基础理论,才能更有的放矢找到完善依法执政的进路和举措,才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