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环保验收中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检查

2023-02-25 04:47中升太环境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王晓艳
区域治理 2023年3期
关键词:环境影响环境保护环境

中升太环境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王晓艳

所有的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其他各类施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在防治污染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应该对开发的项目工程进行分析与探讨,对可能出现的严重污染源进行筛选,对防治水污染、噪声污染或固体污染的配套设施进行仔细的审核,做好一切防范措施,对环保验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予以全力支持,高效完成环保验收工作。

一、环保验收中风险防范工作的不足

(一)环保部门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环境安全问题是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与否的关键因素。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位置等条件作综合考虑。目前,我国环境管理体系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对企业管理能力和环境保护意识不够重视;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因此,加强环境安全生产监管就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它既要保证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各项环境标准,又要防止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污染事故。为了保证项目建成后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就必须加强对环境安全状况的监测和控制,从而确保环境质量达标。由于环境标准体系还不健全,而且有些国家也没有制定统一的环境质量标准或技术规范,所以环境监测结果不能反映出一个地区或者行业的生态环境质量情况,这不仅增加了经济成本,而且给环境监督管理带来困难。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往往把部分责任推到环保部门身上,使其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甚至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另外,一些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力,致使违法案件屡禁不止,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比如,有个别地区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存在着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核而弄虚作假的问题;有些单位不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或未按国家有关标准收取费用等。这些现象严重的影响了政府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验收质量,使部分项目无法通过验收,给建设项目带来经济损失。环保验收中法律监督力度不够,我国《环境法》第5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受历史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各地各部门对于环境保护管理的认识还很欠缺,缺乏有效措施来保证这项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例如,有些地方虽然制定了不少法规条例,但没有明确具体落实到每个人头上,也就造成许多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二)企业缺乏环保验收中风险防范的意识

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制约,许多地方政府仍然把节能减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好。但是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单位为了节约投资、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忽视了环境问题;也有一些单位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甚至出现“不达标”现象。一些地方对节能减排重视不够,甚至在某些方面忽视了环保验收要求,造成部分项目因不达标而停产或半停产。不少单位为了节约资金和降低投资成本,都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环保验收。因此,企业普遍缺乏对环境保护问题的认识和主动配合,致使环保验收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企业自身缺乏应对环保验收风险的能力,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企业还处在传统工业向现代制造业过渡阶段,对企业开展环保验收活动缺乏必要的管理知识和经验。此外,企业内部员工对于环保验收也往往是被动接受,不能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更谈不上积极有效地参与到这项管理工作中来。企业未能全面准确了解环保验收制度的基本内容及相关法规政策,导致部分企业无法正确理解并执行该制度的各项具体条款。如企业未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擅自将废旧塑料包装物投入河流,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违规排放污染物,严重影响城市水质安全;企业未经批准私自扩大生产规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这些行为不仅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而且会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给政府监管工作提出新的挑战。所以,要解决企业环保验收的问题,必须从加强企业主体责任入手,切实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识不到位

目前我国在环境法规方面缺乏统一的规定,各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造成环评机构和人员数量过多、管理相对滞后等问题,导致部分地方政府未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忽视了环境治理工作,影响了环境建设目标的实现。一些环保部门没有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有的甚至认为,只要是符合环境标准的项目就可以审批立项;有些部门或单位也没有将国家法律、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依据,而是凭主观意愿办事,致使大量建设项目得不到有效利用。由于这些因素,造成了不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使环境质量受到损害。一些地区还产生严重的“政绩工程”现象。一些省市甚至出现以审批项目为借口,擅自扩大建设项目规模的情况。许多政府部门和企业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制度认识不到位,为了获得更大利益而随意增加项目容量,造成资源浪费、污染加剧、破坏生态环境,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对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应用不够充分,随着社会生活水平提高及人们消费方式的改变,以及人们对于环境质量要求的日益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已成为当前保护自然、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宝贵水资源最重要的措施之一。但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现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方法仍然落后,缺少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利于促进环境管理工作科学化和现代化。然而,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制约,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所涉及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尚未得到应有的研究,有关环境影响评估体系的概念、原则、内容、程序和计算方法还有待完善。此外,虽然开展过很多关于环境功能区划的课题,但是都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理论体系,只是停留在一般意义上的区域划分层面上,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更谈不上把它运用到实际的环评之中去。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实用的环境影响分析技术与分析方法,来解决传统的环境监测手段不能满足现代环保需求的矛盾。

二、环保验收中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检查的现状分析

(一)对环保验收中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检查不够重视

当前在环保验收工作中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环境保护验收存在不全面、不准确和缺乏针对性。由于企业自身条件不同,环境风险因素各异,因此在项目竣工后,往往出现各种情况需要进行验收时没有明确具体要求,造成验收工作难以落实到位,不能确保验收质量。同时由于环保验收内容多、程序复杂,容易导致一些人员疏于学习或忽视了验收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从而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安全隐患。许多单位和企业仍然对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不够重视、认识不足,对环境风险评价报告缺少深入细致的研究,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个别建设项目存在着“重投入轻产出”现象。认为只要把环保验收作为一个简单的技术措施来对待就行了,而对于企业内部是否有相关制度规范及各部门之间是否能够做到分工合理,以及如何有效地实施等方面还不是很清楚,这就给验收带来很多不便,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正常运行和进度的顺利进行。还有少数领导干部虽然知道环保验收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建设,但却很少将其纳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去考虑,甚至有些人为了满足面子心理,根本不去认真听取有关负责人关于环保验收的意见,更谈不上开展这项工作。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了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增加成本。另外,在某些地方政府主导下开展的环境风险调查工作也比较混乱,不仅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组织机构,而且在人员配备方面也十分薄弱,这样做无疑会加大工作难度和时间消耗。

(二)缺乏规范和标准化的技术指导,操作困难

目前环保验收工程中风险防范与安全检查评估的主要依据是环评报告,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没有一套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技术来指导实际验收工作,同时也缺乏对环境评价及相关资料进行详细整理。由于缺少统一的文件标准以及各单位之间不明确界限,造成了企业间相互推诿责任、弄虚作假等现象。实际工作中仅凭主观经验去判断,是无法从真正意义上实现量化的评估,导致验收过程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因此很难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没有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操作指导,让项目建设人员不能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地安排施工顺序,使其处于一种被动状态,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使得整个验收质量难以得到控制,甚至会出现一些人为差错,我们难以有效控制现场施工质量和进度。另外,很多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会忽略一些细节问题,这就给监管带来很大难度,一旦发现问题或出现差错就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重时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必须建立起一整套严格而科学的体系来提高验收质量,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确保验收质量达到预期目的。没有制定出完善的制度机制,监督难落实。

三、环保验收中实施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检查的措施

(一)加强环境风险的检查力度

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相应要求,并组织开展有关活动。同时还要通过现场踏勘、听汇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形式,了解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现状,分析可能出现的危害因素和潜在威胁,为制定对策提供依据。对于涉及重大污染源的项目,还可以请相关部门或地方环保部门联合抽查,以确保环境质量达标。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不具备治理条件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工整改,待达到排放污染物标准后再恢复生产或使用。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制度及执行情况跟踪问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排污许可申请登记发证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督促企业落实好各项环境保护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考核奖惩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验收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企业的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设备是否完好有效,有无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违反排污申报审批、变更手续的行为。验收机构负责监督检查验收结果。另外在对企业进行环保风险检查时,对企业存在的环保风险源要着重检查其主要污染源(包括废气、废水、废渣)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无违法排污行为。根据风险源的具体发生位置,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方法,编制专项检查报告,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突发性环境应急预案

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本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方案。对可能出现污染事故的企业或场所,应及时组织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做好预警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管力度,确保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能迅速得到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防止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时应充分考虑到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影响,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规划计划进行统筹考虑,明确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职责,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必须充分考虑到区域环境影响因素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复杂情况,在评估环境质量现状基础上综合考虑影响环境的主要因子和环境容量,合理确定突发事件的种类和规模,科学设定应急响应时间和级别,做到有的放矢,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特点,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原则,构建统一协调、高效运转、联动配合的环境治理保障体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严格落实责任主体,强化现场监测、执法监控,切实履行职责。

(三)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

在环保验收中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的工作中,要重点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确保企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社会义务,即落实项目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所承担的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是环境保护验收活动的具体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别是对环境监理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服务单位等承担监督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并及时通报抽查情况,确保环境保护达标目标的实现。企业在环保验收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严格遵循各项生产经营规范,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程序,做好环评审批手续办理和审查备案工作。同时企业应该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本方案提出的“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核心任务上来,增强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语

环保验收中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需要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企业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政府部门加强环境风险监督的防范,在这个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的当下,应该说环保验收已经成了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一大阻碍。为了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难题,政府和企业都应该开始对环保验收工作进行研究与探讨,完善环保验收体系建设,为保证各项验收规范以及标准执行到位,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来支持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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