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台言论治理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

2023-02-24 20:54彭晓颖
关键词:言论违规社交

曾 威,彭晓颖

(杭州师范大学 沈钧儒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1121)

网络社交平台是自媒体时代公众言论表达的主渠道,其治理蕴含着很高的民主价值。网络言论治理的传统秩序主要遵循“政府—平台”二元精英主义治理逻辑,公众主要通过舆情反馈、意见征求、申诉举报等形式被动参与。从长期来看,依托国家控制和外包的治理模式会造成平台过度依赖行政手段甚至是刑事手段的结果,“其差评也同样会在互联网空间得到发酵和放大,反而给国家治理带来更大的政治负资产”[1]。因此,传统网络言论治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科技的快速发展,有必要将公众参与引入平台言论治理的过程中。面对这种情况,平台言论治理的公众参与权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从而保障公众能够主动、有效、实质地参与治理。

一、网络社交平台言论治理公众参与的正当性

网络社交平台属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私法主体,享有不受公权力不当干预的经营自主权。平台对存在于自身的内容进行管理是企业的经营自由[2]。那么,公众参与平台言论治理的正当性何在?这是本研究的前提性追问。

(一)网络社交平台言论治理公众参与的经济与社会基础

网络社交平台的特殊经营对象与经营模式是公众参与其治理过程合法性的重要来源。

1. 网络社交平台核心资产由公众所创造

依传统民法“财产—权益”进路分析,公众并未参与网络社交平台的出资与设立,不承担经营失败的经济风险,因此,其参与平台言论治理似乎没有法理上的依据。然而,在实际上,平台所拥有的最具价值的资产是由公众所创造的。第一,用户资源是平台的核心资产。网络社交平台经营逻辑利用了传统垄断经济学中的“双边市场效应”,其依托免费的产品和服务吸引用户,并通过多边用户获得增值收入。直言之,平台可以向无数用户同时提供低成本的服务,只要有少数人付费即可获利[3]。与此同时,平台在运营过程中所累积的用户资源则成为其“社交资产”(social capital asset)。社交资产一词源自Eugene Wei 在《地位即服务》一文中所提出的概念,是指每个用户在社交平台上所获资源,即为该社交平台提供给用户的“工作量证明”。也就是说,用户为平台贡献的有效工作越多,获得的社交资产也就越多。在资本市场,用户数量的多寡直接影响网络社交平台的估值。第二,平台上主要内容由公众创造。网络社交平台能够吸引用户,关键在于其中的大量内容,这些内容主要由全体用户共同创造。平台通过对内容的展示可以为自身带来资产的增值与溢价。“对新经济而言,用户不仅仅是他们自身文化的生产者,同时在为互联网企业生产信息内容”[4]56。因此,网络平台内容的数量和质量实际上反映了平台的核心竞争力。

2. 网络社交平台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

第一,从规模来看,平台提供的服务具有基础性,其已经成为民众最重要的信息获取和观点表达渠道。第二,从用户属性来看,平台用户具有一般性。平台用户几乎不受性别、身份、阶层、民族宗教等因素的限制。除法律要求注册平台的年龄限制排除了部分主体外,平台用户的构成几乎与公众重合。第三,从治理事项的影响范围来看,网络言论具有公共影响力。虽然在网络社交平台中也存在因共同兴趣、职业等所形成的相对封闭的言论空间,但这都无法改变其公共属性。网络舆情完全有可能在这些相对封闭的言论社区中形成并外溢,最终发展成为社会话题。例如,微信、微博等平台所具备的快速、自由的信息传播方式,为信息的制作带来了便捷,但鱼龙混杂的信息大环境也会随之衍生出虚假信息等问题。尤其是在突发性社会事件出现的情况下,非真实性的公众信息误导不仅会增加大众的恐慌心理,而且会对社会秩序造成直接干扰[5]。第四,由于平台具有双边市场特征,该领域市场竞争存在“赢者通吃”效应,其中的“头部玩家”影响力极大,更容易产生“超级话题”,从而加强言论的公共性。

3. 网络社交平台言论治理公众参与的政策法律基础

公众参与平台治理不仅有经济与社会基础,而且其中所蕴含的价值亦符合现行政策法律的导向。从政策角度来看,平台言论治理公众参与契合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也要求平台完善社会参与机制,拓宽消费者和群众参与渠道。

从法律角度来看,建立平台言论治理公众参与制度符合法治精神。我国《宪法》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予以保护。在网络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不仅意味着内容表达自由,而且意味着言论表达渠道的畅通。此外,平台言论治理公众参与还有私法方面的依据。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监督权。平台用户作为消费者,在使用平台所提供服务的同时理应行使其社会监督权利,以防止平台滥用其控制舆论走向之“权力”而恣意作为。

(二)网络社交平台言论治理公众参与的价值

平台言论治理公众参与兼具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首先,公众参与有利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平台言论治理的公共参与能够增加平台决策的社会认可度。此外,对于平台来说,公共参与还能增加用户黏性,良性发展的公众参与有利于平台经营效益的提升。其次,公众参与有利于提升言论治理质效。传统“政府—平台”言论治理模式效率低,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成本。公众参与平台言论治理则有利于规避这一缺陷,原因如下:一是公众参与社会言论治理有利于网络言论更加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民意,公众的主张和诉求能为政府掌握舆情提供重要依据,有利于政府做出更加科学的施政决策。二是公众作为治理的参与者,可以更快地发现违规违法言论信息[6],能够极大地降低违法违规言论的发现成本和纠错成本。三是公众参与有利于提升社会民主水平。提高人民的政治素养和道德觉悟是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而网络民主参与可有效地提高网民的政治素养和道德觉悟[7],从而提升民众的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能力和意愿。

二、网络社交平台言论治理公众参与面临的问题

(一)在社区公约制定中公众参与不足

平台通常通过制定内部社区规范准则约束平台用户言论发表,以维护平台内部秩序。这些社区规范准则一般以《社区公约》形式展现,可以被视为言论治理的“软法”。作为自律性治理文件,平台公约是言论民主化治理的重要阵地,其起草、制定、修改均应体现公众参与。然而,在实践中,在社区公约的制定与修改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度仍非常不足。例如,微博官方账号于2017年1月5日发表了《社区公约》再次修改的公告,向全体微博用户征求修改意见。该微博下评论数仅为668条,转发352条,并未引起应有重视①。此外,从全网主流平台社区公约制定情况来看,平台在此过程中拥有绝对主导权,公约内容主要体现平台意志。在平台主导下的公约制定也会象征性邀请部分用户代表参与。例如,抖音在制定《抖音社区公约》时邀请“社会各界、广大用户代表和专家学者”对公约内容进行研讨,但实际上决定该公约主要内容的仍是平台管理层;在公众参与公约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中,平台一般很少反馈新公约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

(二)在违规言论发现与识别中公众参与程度不足

违规言论的发现一般有“内部发现”与“外部发现”两个渠道。内部发现是平台通过人工或技术手段主动对言论进行筛查与审核以发现违规言论;外部发现则由其他主体就本平台内的疑似违规言论向平台进行举报,提供发现违规信息线索。在大部分平台内,如有平台用户认为某一条言论的内容可能属于平台公约中所列举的某一种违规情形,便可点击平台页面的相应位置,对相关的内容进行举报反映。虽然在违规言论的发现与识别中公众有部分参与,但该处置行为主要还是依靠平台执行。在实践中,各大平台也在探索言论治理的民主监督机制,以扩大公众在违规言论的发现与识别阶段的参与范围。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民主机制仍保留着较强的工具属性。以新浪微博“监督员”为例,平台主要将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定位为对平台审查工作的分担。平台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考虑会对监督员的监督权进行极大限制——监督员仅能对少量争议事实进行处置;而且,平台分配给“监督员”的信息是已经经过筛选的信息,监督员只能处理平台“愿意”让其处理的信息。

(三)在违法违规言论处置过程中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全

一旦言论被认定为违法违规,那么就需要根据该言论违法违规的性质和程度,按照公约对其进行处置。目前数字内容平台基本都在运用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手段审查平台内容并控制其传播过程。而且,平台为了防止违规言论“引火烧身”,一般更加倾向于严格执行内容治理,因此经常出现粗暴屏蔽、删除内容,存在着侵害公民自由表达的嫌疑[8]。

常规的违法违规言论通常由平台内容治理团队直接处理。在此过程中,一些平台也尝试引入自治组织参与处置以增加该过程的民主性。比如斗鱼平台建立了“房间管理员”制度②,以对直播发言过程进行实时管控。然而,当前平台违规言论处置公众参与机制仍存在诸多缺陷。仍以斗鱼平台为例,首先,斗鱼房间管理员是由主播自行选择,存在不同直播间任命标准不一,房间管理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由于缺乏约束,经常出现主播按个人喜好随意指定房间管理员的现象。其次,由于自治组织是自发自愿自组的性质,治理水平还存在需要提升的空间,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裁决结果、处置结果缺乏说服力,还经常发生强行处罚但不给予相应说明、引发平台用户投诉激增等现象[9]。

三、网络社交平台言论治理面临的公众参与问题产生的根源

网络社交媒体所提供的言论平台服务具有复合属性,可以借用公共物品理论加以描述。萨缪尔森二分法将社会物品划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具有完全的竞争性和排他性;而公共物品则相反,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言论平台服务属性介于两者之间,应该被界定为准公共物品。从竞争性来看,言论平台服务并不限制其他竞争者介入,其资源配置方式是完全市场化的[10]。从排他性来看,言论平台服务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平台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不能拒绝向用户开放其服务。在明确言论平台服务的准公共属性后我们可以发现,从权利义务平衡的法学视角来看,阻碍平台言论治理公众参与的根源在于公众与平台之间权利和义务出现了不匹配的情况。

(一)公众参与和言论治理专业性的错配

1. 网络社交平台言论治理具有专业性

言论治理属于平台内容管理的一部分。对于平台来说,这是一项常规且专业的工作。社交平台的内容质量直接影响用户体验,关乎平台经营,因此平台需要专门为此花费大量成本,组建职业化团队、运用相应技术、购买设备服务,对平台言论生态进行维护。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如“虚拟主播”等新兴传播途径和形式,使得传统的单纯依靠人力的言论治理绝无可能胜任。与平台细致分工不同的是,公众很难具备言论治理的专业性。首先,公众没有专门的资金支持,对于言论治理的精力和时间投入主要源于社会责任与公益热情。其次,公众存在着信息劣势。由于平台用户的信息接收能力参差不齐,导致公众在言论治理中信息获取效率低下。再次,公众容易受“信息茧房”效应的影响,非理性与情绪化表达可能导致言论治理过程出现极端化,甚至可能催生讨论异化的二元对立“骂战”[11]。总之,作为整体的大众具备群体理性,但在言论治理的具体执行流程中,却难以完全具备日常治理事务的执行能力。

2.公众参与专业性不足

如何定位公众在言论治理中的位置和角色是考察公众言论治理能力不可回避的话题。公众参与言论治理的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公众的构成具有多样性。网络言论话题涉及面极广,话题的广泛性必然导致治理主体具有多元需求。此外,公众中也存在大量各领域专业人士,他们在各自领域的专业知识可以助其胜任特定领域的言论治理需求。二是公众在涉及一般价值的言论判断上具有更高权威。在判断某些言论是否符合主流价值观念和常识方面,数量庞大的公众通过集体的判断往往更能代表全社会的价值共识[12]。显然,构建平台言论治理公众参与机制必须在承认平台专业治理优势与公众判断优势的前提下进行。因此,公众在言论治理参与中的主要角色应被定位为决策者。在言论治理的执行过程中,公众更多则是需要发挥监督与执行结果救济的角色,以实现民意在整体决策和具体执行中的平衡,防止平台利用专业性优势架空言论治理的民主机制。

(二)公众参与导致平台合规风险增加

从权责统一的视角来看,在平台言论治理公众参与过程中,公众作为治理参与方享有治理权却无须承担因治理决策失误可能引发的相应责任。显然,公众与平台在言论治理中权利与义务出现了非一致性,这必然会打击平台开展平台治理民主化改革的积极性。在当下言论治理国家管制逻辑下,平台是治理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其合规风险巨大。作为理性主体,承受巨大合规风险的平台在言论治理中必然产生两种趋势:一是倾向于采取敏感、过度小心谨慎的态度处理言论,从而造成公众言论自由空间被挤压[13];二是倾向于放任言论的娱乐化和庸俗化[14]。国家控制模式对于政治及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言论的管理更为重视,而对其他类型言论则较为宽松。平台出于对自身利益考量,为保证用户活跃度与内容吸引力,往往在言论治理过程中更加放任娱乐化和低俗化内容,造成言论话题领域中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基于此,有学者主张不宜过度强调平台主体责任,因为这样会导致平台运营成本增大,最终导致公共利益受损[15]。

公众作为群体概念并非适格的法律主体,因此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条件。从权责相适应的角度出发,如果要使平台和公众之间权责达至平衡,激发平台创新平台治理公众参与机制,可以考虑采取适当减轻平台责任的方式,减轻平台治理压力,间接增加平台对公众参与机制的信任感,从而加强公众参与度,产生平台与大众共同治理实效。

四、完善网络社交平台言论治理公众参与法律保障的路径

网络社交平台言论治理公众参与权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确认,使其从鼓励性规定转变成为硬性制度安排。具体来看,网络社交平台言论治理公众参与法律保障机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明确网络社交平台的公众参与保障义务

目前,有关公众参与平台治理的规定多体现在各层级规范性文件中,呈现碎片化分布,规范层级较低且多为鼓励性条款[16]。要切实保障公众能够参与网络平台言论治理,必须使平台的相关保障义务法定化。从与当下制度对接角度考虑,可以尝试在《电子商务法》中增加明确平台言论治理公众参与保障义务的条款。在确保平台言论治理公众参与保障义务落地的具体机制上,则需要通过下位法予以进一步细化,其具体路径大致如下。第一,在治理规则制定环节,平台需要确保公众能够实质参与平台自治公约的制定与修改过程。在公众参与治理规则制定过程中,要对违规言论的认定标准进行细化,特别是在将场景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背景)纳入违规信息判定逻辑中,要给予违规言论一个清晰的界定。此外,平台还需要制定相关条款以保障公众意图在公约中的落地,确保公众意志在治理规则中能够真正体现出来。第二,平台保障公众适度参与言论治理的操作与执行。言论治理的操作与执行过程包括违规言论的处置环节以及救济环节。在违规言论的处置中,要进一步完善对“被举报处理”言论的复审机制。在一般情况下,平台针对举报信息建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信息复核[17]。这种做法具有保障处置结果的快速性与专业性,但也会因为专家成员专业知识和背景限制,导致其判断忽视大众的期望和诉求。为进一步提升言论治理操作执行过程中的民众参与程度,笔者建议适当降低复审成员的选任门槛,使更多用户能够有机会参与治理。例如,哔哩哔哩平台的自律组织“风机委员会”的选任条件就比较宽松——用户只需要满足“90天内无违规”“通过实名认证”这两项要求即可获得选任资格成为风机委员会成员。

(二)细化网络社交平台言论治理执行阶段公众介入范围

由于平台言论治理执行阶段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要求,因而需要对公众参与平台言论治理执行的范围进行原则性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来确定此范围。

从横向维度来看,可以将言论分为涉及事实判断的言论和涉及价值判断的言论。当然,涉及事实言论与涉及价值言论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其界分标准主要依言论所表达的主体内容来定。对违规的涉及事实言论,如网络谣言,目前平台主要采取建立辟谣机制进行治理;对违规的涉及价值言论,如违背公序良俗等主体价值观的言论,平台则主要依靠审核团队进行判断。公众在判断涉及事实言论的内容真伪上并无独特优势,有时甚至还可能因为“从众心理”而放大不实信息的传播。但是,对于涉及价值的言论,公众的判断则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涉及价值言论的判断受主观感受影响巨大,不同主体很可能因不同文化、历史、民族、性别等背景难以对价值判断达成一致。对于面向社会公开发表的言论,其内容是否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公众的判断最能够反映全社会普遍看法。因此,公众应当被允许介入涉及价值判断的言论治理执行过程,并赋予其判断以较高权威。

从纵向维度来看,可以从影响范围、传播规模对言论进行区分。不同影响范围的言论对于公众参与的需求程度截然不同——没有引起社会反响的言论不值得公众投入治理资源。如何判断言论的影响范围和传播规模?目前平台已有比较成熟的量化标准。比如,新浪微博设计的微博话题“热搜词”——算法会根据搜索量、发博量、互动量、阅读量等指标确定热搜词的综合热度。平台可以将言论信息按照社会影响力划分为公共事件、一般群体事件和个体事件,从而设计不同传播条件下的公共参与路径。

综上,在平台言论治理的执行过程中,可以综合考量纵横两个维度,设计更为精细化的公众参与机制,从而使公众参与能够深入到言论治理的全过程中去。

(三)建立网络社交平台言论治理的“避风港”规则

传统的“避风港”规则又被称为“通知+删除”规则,源于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旨在降低平台合规风险。正如前文分析,在言论治理过程中平台需要独自承担引入公众参与机制所可能导致的额外合规风险。从权利与义务平衡的角度来看,只有降低平台在言论治理中引入公共参与的法律风险,才能通过“奖励”引导平台加快建设民主化的言论治理机制。因此,我们可以尝试在平台言论治理中借鉴避风港规则,在平台履行公众参与保障义务前提下,对言论治理中公众决策和公众执行所造成的部分侵权法律责任予以减轻或豁免。在平台言论治理中引入“避风港”规则意味着平台需要首先成立完善的言论自治公众参与机制并保障其正常运作。若因言论自治公众参与做出的“误判”导致用户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并且平台可以通过后续的账号解封、删除、恢复数据等措施进行纠正或补救的,那么平台则可以根据避风港规则减轻或免除其相应责任。

五、结语

在自媒体时代,网络平台在言论治理中的影响力和作用越来越大。需要我们警醒的是,所有用于言论治理的措施、方法和技术手段同时可能成为控制或者损害公众言论自由的工具。因此,传统网络言论治理模式必须转变为新型的、公众共同参与的合作治理模式。平台言论治理公共参与机制更加强调开放的治理权力与共治的操作框架,是对传统言论治理模式的修补与改进。此外,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手段为言论治理公众参与机制的实现提供了成本更小的技术支撑。本文对于公众如何参与平台言论治理给出了一些方向性设想。显然,平台言论治理公众参与范围远远不止本文所呈现的这些内容。事实上,网络平台言论治理在当下所遇到的困境是科技发展影响社会组织形态背景下法律滞后现象的一个缩影。若要使公众能够真正参与言论治理过程,现行法规需要做出系统性改变,特别要对相关法律中公与私、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之间的界限进行新的思考和更加深入的研究。

注释:

① 详见新浪微博:《就〈微博社区公约(征求意见稿)〉向用户和网友征求意见的公告》,见https://weibo.com/1934183965/Epo7smbFt。

② 主播可以自行从观众中选择自己直播间的管理者,这些管理者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对那些发送了违规弹幕的用户给予“禁止发送弹幕”的处罚。超管是斗鱼聘请的组织,除了拥有专门进行实时审查直播间运行、直播情况的权力之外,还有判断主播、用户行为是否违规,是否需要处罚的权力。根据《斗鱼直播内容管理规定(2019修订)》,斗鱼通过计分扣分对所有直播间进行管理,根据扣分情况的不同,主播可能会收到关闭礼物系统、永久封停直播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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