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治理视阈下中国网络文艺失范现状研究

2023-02-24 09:47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文艺作品网络空间文艺

曾 超

(1.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广东 广州 510405;2.澳门城市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澳门 999078)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巩固壮大奋进新时代的主流思想舆论,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 总书记的讲话道出了我国网络生态建设的文化内涵,对我国网络文艺的发展方向具有指导性意义。 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为网络文艺的繁荣奠定了重要的技术基础,也深刻地改变着人民群众对文艺作品的消费取向、消费方式及消费偏好。 网络文艺以便捷、快速、海量等优势不断满足人民精神消费需求时,互联网与生俱来的“双刃剑”效应同样作用于网络文艺领域。互联网的自由性、共享性、开放性使网络文艺作品与传统文艺作品在创作、传播和消费机制上大相径庭。 丧文化、恶搞文化、祖安文化等亚文化在网络文艺中的涌现,致使受众滋生负面情绪,消解了文艺作品的人文情怀与现实价值。 网络文艺失范的治理策略除了刚性的文化管理外,还需从文化本身进行思考。 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中,网络文艺失范的文化治理研究切合了当代中国网络文化建设的时代需求。

一、网络文艺文化失范现状

(一)网络文艺生产失范

网络文艺生产失范乱象首先体现在网络文艺作品创作者基数庞大,专业素养良莠不齐,作品对艺术追求的创作取向被不断弱化。 网络文艺产业与互联网产业息息相关,互联网商业模式为网络文艺作品提供了经济价值的释放空间,但互联网营利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阻碍网络文艺高质量作品的输出。 以网络文学、网络短视频为主的互联网平台大多为营利性网站,文艺作品的产业属性较强。 互动性成为网络文艺作品的重要特质,部分创作者为了吸引受众眼球,将对目标受众的曲意迎合置于文艺作品创作的首要位置。 淡化了文艺作品回应社会关切、表达自我价值、启迪人文哲思等深层次的艺术探索意义。 相比于传统作家以文学精神为本体的创作倾向,网络写手更注重书写带来的经济价值和商业潜力。 为了博取更多的曝光率、点击率、转化率等网络流量,部分网络写手并不关注“文以载道”的文学意义,而是趋附于网络写作“变现”的利益追求。 部分网络职业写手甚至成为媚俗文学的制造机器,与网络文学满足人民群众高质量精神消费需求的定位背道而驰。

网络文艺生产失范还表现在大型网络平台彼此强加“壁垒”,开展网络“圈地”运动。 网络文艺作品的高效传播得益于互联网去中心化特质,受众群可根据自身文化倾向、个人爱好、审美习惯等需求自主选择网络平台。 加之网络文艺作品的内容输出者和作品数量众多,本应该呈现出“百放齐放”“各美其美”的平台格局,但由于资本的过度介入,致使网络视听作品在文化传播平台呈现出一定的封闭性。 该类问题常发生在音、视频网络平台,此类平台往往采用独家资源、付费播放等策略,对网络文艺作品版权进行垄断。 强制性捆绑资源的平台运营模式虽然有利于增强平台用户的忠诚度和黏性,但从长远来看诱发的问题也将日渐凸显。 网络文艺失去了原本的流动性、互动性和多态性,网络文艺的“活水”资源最终将沦为平台资本逐利的“死水”一滩。

(二)网络平台监管失灵

部分平台存在监管机制失灵,主要表现为平台主体责任意识薄弱、对国家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2021 年9 月15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提出“以管理促规范,激发网站平台履职尽责的内生动能”。 近年来,我国网信、公安等部门同步展开了多项网络生态治理整治行动,但仅靠行政部门单向发力显然受限。 平台对网络主体责任的逃避或执行不力事件时有发生。以网络实名制为例,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少部分网络平台并未落实或并未完全落实相关要求。 这些平台往往存有侥幸心理,等主管部门对其采取处置措施后再进行拖拉式整改。 究其原因在于实名制硬性要求将分流对平台黏度不高的用户,从而导致平台在曝光率、点击率、转换率等经济效应层面造成损失。 为了保障网站流量,部分平台管理人员明知故犯,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弃之一旁。 从主观上来看,可归结于平台管理者贪图经济利益,对相关政策、规定、法律落实不力,出于引流或谄媚目标受众原因,破坏了网络文艺作品良性的文化传播土壤。 从客观上来看,可归结于公司因发展资金有限,在平台建设中存在审核人员配置不足、网络技术落后、未建立健全的平台的审查、监管、违规处置机制。 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成为网络文艺平台主体管理责任缺位的借口。

(三)网络文艺价值观导向失守

其一,文艺作品创作者存在重利益、轻道义的错误价值导向,此类现象重灾区为视频类网络文艺领域。 近年来,网络综艺迎来发展黄金期,以爱奇艺、腾讯、优酷等大平台为首,推出了诸多热度极高的选秀节目,许多青年参赛选手从中脱颖而出,成为受万千粉丝追捧的流量“爱豆”。 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未明确提出不得播出偶像类养成节目前,此类男团、女团选秀节目引致的“投票”“打榜”“互撕”等行为已然演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节目唯流量论的价值输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严重偏差。 作为综艺节目的制作人,在赛制设置上仅关注物质利益和商业价值,将社会道义和公众影响置于一旁,是典型缺乏社会道德感和责任意识的表现。 其二,部分网络文艺作品创作者不经严肃考究,随意杜撰“伪历史”,误导受众群,此类现象重灾区为网络游戏。 如,游戏开发商滥用历史名人作为游戏角色名称,《王者荣耀》《秦殇》《春秋Q 传》《大话战国》等网络游戏均出现过此类问题。

二、网络文艺治理失灵原因探析

(一)匿名心理引致的行为失范

在社会心理学领域,匿名心理是指人们在没有社会约束的隐匿状态下,个人作出选择、行动时对法律责任、道德意识、公序良俗等社会契约性规则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的心理。 网络文艺作品消费者的匿名心理源于互联网对个人确证身份的弱化,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在网络空间虚构网络身份,再借此身份参与网络事件与公众讨论,个人现实生活的家庭、学历、工作等具象标签可以在网络空间中弱化或隐匿。 失去了现实身份和道德约束,匿名心理淡化了网络文艺作品消费者发表不当言论的社会责任感,降低了个人主体对公共道德的自控能力。 匿名心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常出现在网络文艺作品的评论区和弹幕区,此前部分热门网络视听节目的弹幕区早已成为粉丝群之间互相谩骂的“文化灾区”。

(二)互联网行政部门联动不畅

从行政主体的纵向角度来看,跨区域、跨平台的网络有害信息传播的监管难度较大。 以网信部门为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职责之一为指导各地互联网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地方网信办负属地管理职责。 据此,对网络文艺治理的具体工作将落实到各地网信部门。 由于当下互联网违法违规行为较复杂,违法违规主体常关联多个平台,又因各平台分属不同地区网信部门管辖,增加了网络文艺治理的成本和难度。 假设不法分子先使用新浪微博发布网络文艺作品的虚假下载信息,然后将受害者引流至微信进一步诱骗,再唆使受害者通过支付宝转账,就属地管理权而言,新浪微博由北京市网信部门管理、微信由深圳市网信部门管理、支付宝由杭州市网信部门管理。 在此假设案件中涉事平台监管部门分属三地网信办,对该案例的处置很可能需要调动三方力量,必然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成本。 这种形势下,网络文艺治理对地方网信部门之间的协同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涉及网络文艺治理在公安机关执法层面也存在同样困境,我国现行的执法系统为属地管辖原则,各地公安机关原则上仅拥有本区域内的管辖权限,但网络文艺违法违规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区域,不法分子团伙可分散各地作案,这种跨地域性给公安执法同样造成阻碍。

(三)网络监管技术滞后

互联网所具备的虚拟性、开放性和传播性等特征致使网络监管变得更为复杂,加大了网络文艺治理难度。 以意识形态有害信息的境外“倒灌”为例,部分非法分子以提供网络文艺作品的免费下载为诱骗手段,通过发送携带“网络病毒”的链接或资源包等方式,引导用户下载,这些需要非法下载的网络链接IP 往往来自境外,借用网络文艺作品的“外衣”,实则在内容方面输出虚假有害信息内容。 对于这类型网站的处置,一般是收到网络举报或投诉后由网信、通信管理、网警等部门进行处置,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此类情况也是在互联网发展的大背景下的技术短板所致。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建设网络强国,要有自己的技术,有过硬的技术”。 我国网络监管部门在技术管网方面尚待不断提升,方能挑起网络文艺治理的管理重担。

(四)网络执法立法难度较大

网络技术更新迭代速度飞快,新技术新应用日新月异,网络文艺治理的范畴和边界不断扩大,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存在天然的局限性。 如,市场监管部门对线下实体店生产、销售盗版书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做出快速反应和精准打击。 在网络领域,对盗版书籍传播、销售的打击难度将大为提升,如果网络盗版电子书传播者具备一定的反侦探意识和技术基础,仅对违法违规主体的溯源和取证就需耗费更多人力和时间成本。 互联网庞大的监管体量、网络取证工作难、违法违规行为界定不清晰等因素加大了网络文艺治理难度。 我国一直以来不断填补互联网行业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其间付出了大量精力,但现实条件确实无法达到理想状态。 从立法角度来看,法律的制定本身就存在滞后性,法律无法对未来行为模式进行判定、约束和规范。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让网络原创内容的界定、版权风险的评估、个人隐私范围的边界等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为法的适用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三、网络文艺治理的思路创新:文化治理

随着网络文艺业态规模与产业体量的增加,网络文艺已然成为中国当代文艺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早已成为文化治理的重要场域。 网络文艺失范的治理需要遵循其内在的文化与互联网逻辑,文化治理包括对文化领域治理和以文化的方式进行治理两个方面。 因此,文化既是治理的对象,又是治理的手段和工具[1]。 将文化治理思维融入网络文艺治理策略中,可助推网络文艺治理的主体建设、技术建设、制度建设、文化建设。

(一)网络文艺治理的主体建设

网络文艺治理的主体建设需要从行政部门一元管理走向多元共治。 行业协会、网络平台、网民等多主体参与方能释放网络文艺全面治理的各方合力,营造良好的共治氛围。 加强网络文艺治理的主体建设,首先需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推进网络文艺领域自律、完善行业规范、制定行业标准等方面的作用。 目前,部分行业协会已经在规范网络文艺良性发展、建构业界良好网络氛围等工作上采取了相关措施。 行业协会的“软约束”在某种程度上,弹性化地与国家行政管理形成了有效互补。 在网络科技高速发展的语境下,来自行业协会的“软性”约束比国家立法的“刚性”规范更为迅速。 其次,网络文艺治理的主体建设需要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明确网络文艺平台的管理职责,网络平台应当在公司顶层设计层面思考企业的社会贡献。 重点平台应当不断优化举报处置机制,搭建平台之间联动治理机制,布好网络文艺共治的“一张网”。 此外,重点平台的技术监测手段有待提升。 最后,推进网络文艺治理的主体建设还需要充分发挥网民自治积极性。 国家法律治理依照集权逻辑,然而网络空间遵循分权逻辑。 “分组网络”理念使得互联网在结构上失去了物理中心[2]。在互联网发展的当下,网络文艺中内容生产大众化、交互体验常态化、传播方式多样化等特征,逐渐模糊了网络文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界限。作为网络文艺消费者的网民,同样也肩负着共建“清朗”网络空间的责任。 随着UGC 模式的兴起,网民的自我约束对网络传播的秩序搭建和网络治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网络文艺的治理可强化网民“自组织”特性,调动网民力量参与网络空间自治,延展社会道德在网络空间的约束力。

(二)网络文艺治理的技术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互联网核心技术是我们最大的‘命门’”[3]。 互联网核心技术属于基础研究范畴,倘若基础研究不够深入,依托于基础研究的技术应用便失去了发展根基。 网络虚拟社会与物理现实社会差别极大,网络空间是一个科技与人文强交融的场域,数字编码和自治伦理体现了网络空间的技术人文风貌[4]。 强化网络文艺的治理不仅需要理念与手段的创新,还需要扎实的技术为依托。 网络文艺治理的技术建设需要网络监管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提升科技管网治网能力。 从宏观上来看,坚持以技术对技术、以技术管技术,加大网络文艺生态重点领域的管理技术研发力度[5]。 优化互联网行政部门对网络文艺乱象的动态循环、预判式网络治理功能,加强互联网行政部门对网络文艺领域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及审查工作,提升互联网行政部门应对网络前沿技术的治理策略与安全保障能力,将技术管理理念融于网络文艺治理之中。 具体而言,则需要互联网行政部门强化有害信息风险数据的采集及处置效率,借助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网络海量风险数据进行精准分析,及时截断有害信息的扩散传播,提升网络意识形态风控能力,在动态治理中优化监管策略和技巧。

(三)网络文艺治理的制度建设

网络文艺治理的制度建设需要进一步优化行政制度建设,调动行政部门协同联动力。 从目前我国行政主体角度来看,网络文艺的监督、管理、处置等工作较常归结于网信部门,但仅依靠一方发力显然无法达到网络文艺治理的最佳效果。 文化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加入网络文艺治理队伍的意义重大。 目前平行部门之间还未形成监管协同的最大效力,网络信息安全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作为精神消费的文化产品,网络文艺具有先天的文化属性。 尤其在未成年用户越来越多的当下,网络文艺作品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对下一代国人的影响甚大。 因此,文化行政部门确有必要加强网络阵地的宣传工作,共筑良好的网络文艺秩序和生态环境。 此外,各平行部门之间的分工存在一定的职责重叠区和监管盲区。 有待从顶层设计上打破原有行政壁垒,在现有基础上理顺各部门间的协同机制,以便提升处置网络文艺有害信息的应对策略,清扫影响网络文艺生产环境和传播环境的害群之马。

健全法律法规对完善网络文艺治理的制度建设非常重要。 目前,我国形成了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章为主体的网络治理体系。 但网络文艺的法律法规建设仍存在一些缺陷,如:部分法律法规操作性欠佳、对网络失范对象法律威慑力不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缺乏明确界定边界等[6]。 从完善制度建设角度来看,首先需要我国弥补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区,如数据安全法等。 其次,加大网络文艺失范行为的执法力度,有效地在网络空间形成威慑力。 再次,强化全国网络普法活动的覆盖率,在网络空间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7]。

(四)网络文艺治理的文化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 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 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 因此,网络文艺治理的文化建设在于对网络空间价值观的正确引导,贯彻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当前,国际竞争已经蔓延至意识形态领域。 西方敌对势力将网络空间视为西方价值观输出“渠道”,利用技术优势向他国灌输错误价值观念,恶意炒作和编造虚假舆情。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络文艺具备极强的传播性,处于意识形态前沿阵地,面对信息庞杂的网络空间,强化网络文艺的价值观建设能够规避有害信息所引致的文化危机[8]。

网络文艺治理的文化建设,首先需要立足于党对网络工作全面领导这个基点,确保党在网络阵地对我国意识形态的绝对主导权。 网络文艺内在的生命力、传播性和多样性是为文化消费的高质量、高品质需求服务的,党对网络空间价值观的正确引导将助推中国网络文艺形成强大“自净”能力。 其次,网络文艺治理的文化建设需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网络文艺作品创作的核心引领地位。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巧妙地贯穿于网络文艺中,对网络文艺作品的时代描写、艺术表现、思想表达等具有典型的升华作用。鼓励现实主义、爱国主义、青少年题材等富有时代价值的重点题材创作,实现网络文艺质量与数量的积累与飞跃。 用优秀的网络文艺作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新时代的网络空间里更具凝聚力和感召力。 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文艺中激活时代特色,提升网络文艺受众的精神文化消费水平。

四、结语

回溯我国网络生态过往十年建设历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网络生态持续向好,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发生全局性、根本性转变”。 网络生态良性建构和意识形态建设并非一朝一夕、一劳永逸之工程,期间面临的挑战随时代发展具有多变性。 网络文艺的兴起提供了便捷、多元、时尚的文化产品,创造性地释放了新时代的审美价值、艺术流派、社会风尚等文化基因。 然而,网络文艺背后出现的过度娱乐化、审美低俗化、创作庸俗化等文化失范现象层出叠见,引致社会文化症候。 网络文艺失范需要我们予以正视,并有效地疏导、规范及整治。 网络文艺作为中国文艺前端的“时代冲浪者”,确有必要肩负起新时代中国文艺守正创新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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