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雅苹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福州 350000)
新媒体环境下,一个具有轰动性的涉法事件发生容易在各类媒体平台上迅速被传播,不断提高的信息效能感使得网民乐于对某个社会性议题进行讨论、重组以及再传播,以期获得社会认同或者进行社会交流。这一背景下,公安工作不仅仅是面对面处理群众事务,同时还包括媒体环境的维稳工作,避免失控的舆论对公安队伍形象以及公安机关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警情通报作为代表公安机关的权威信源在新媒体环境下正确引导舆论的路径不同于传统信息传播特点。通过知网,使用“警情通报”为关键词在学术期刊范围内搜索发现,切实论述分析这一对象的文献仅有20篇,其中主要包括警情通报撰写分析、机制思考、价值研究、时效性研究等。仅有一篇文献从传播学视角切入,对警情通报在舆论中的作用进行分析,但文献发表于2020年。当下的传播环境有了新的变化,涉法舆论传播产生了新的特点。因此,本文基于新媒体环境特点,以舆论形成发展过程中大众情感化倾向为切入视角,剖析警情通报在新媒体环境下的适应性、权威发声路径,以及在涉法舆论引导中的重要性体现。
“警情通报”又称“情况通报”“警方通报”“案情通报”等,是指“公安机关将辖区内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以外的公安工作信息通过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开通报的一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1)彭拥兵.论警情通报制度[J].邵阳学院学报,2004(03):35-37.警情通报属于政府公文下的一种类别,作为可靠的信源,具有天然的权威性,主要作用是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安机关的工作内容,使得社会各界获得安全感,以及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感。1999年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施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明确了警务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警务公开的形式和办法、警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以及警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等规定。(2)彭拥兵.论警情通报制度[J].邵阳学院学报,2004(03):35-37.2004年1月,公安部宣布在全国公安机关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地向媒体和公众发布重要信息,警情通报制度正式成为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的一部分。(3)姚广宜,王栋.“微传播”环境下警情通报在涉法舆情演变中的作用[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20,42(10):118-122.
为了适应传播环境,警情通报的主要发布形式、主要内容以及表达方式也在不断更迭。警情通报一开始是纸质版的形式,白底黑字,主要内容是标题、正文和落款以及加盖发布单位的公章。随着各类媒体的加速发展,传播技术不断改进,传播环境不断变化,警情通报也产生了适应新传播环境的形式,便于在网络平台发布与传播。同时,为了规避通报中的相关内容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被随意、恶意篡改,警情通报发展成为图片形式,以蓝为底色,白色字体为主体部分,图片正上方有警徽图示,最后有发布机关落款与日期,不再加盖发布单位公章。公安机关在社会中具有一些特定的象征符号,比如与警服相同的蓝色以及警徽常常就代表正义,警情通报采用这样的符号象征着发布主体以及内容的权威性。这种具有一定防篡改性质的警情通报适应新媒体环境特点,有效提高了传播速度和识别度。在浮躁的后真相时代下,警情通报成为一个重要的官方发声媒介,它能够有力地破除谣言、回应社会各方的质疑,在涉法舆论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容小觑的作用。
当大众信息效能感较强,并且希望自己通过对某一事件的讨论来获得社会认同或者进行社会交流,那么他就会倾向于结合自己已有的经验、认知,以及对信息的再处理,然后在社交媒体中进行传播。这是大众在新媒体平台上进行再传播的基本动力,也是新媒体环境的传播特点。结合涉法类事件在网络上传播、发酵、形成舆论的过程看,形成这一特点的原因主要包括大众媒体话语权下移、民众权利意识崛起、图像转向的后真相时代的到来。
Web2.0时代,大众发布信息、表达情感的渠道越来越丰富,各类智能设备以及发展迅速的网络媒体赋予每一个人发言权,人人都是“草根记者”。新媒体帮助网民实现“指尖发声”。一部智能手机就能记录事件发生的第一现场,而记录人则成为事件发生的“第一目击者”,这一信息经由互联网发布在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以供大众讨论。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对精神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众对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平等意识不断提高。他们手握着网络话语权,重视对于各类事件,尤其是涉法类事件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以及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权,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强烈。在警民人际传播中,公众不再满足于做一个信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要求以一种平等的身份来与警察进行交流与互动,并且希望能够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中,保障自身的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进而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
同样重要的是,随着各种以视觉信息为中心的新媒体平台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网民不自觉地通过视频来了解事件。在新媒体平台中,涉法类事件的起源和发展往往不是官方主流媒体的发布和推动的,更多情况下是事件本身存在的争议性以及特殊性激发起非理智的情绪。当情绪裹挟着技术赋权,大众容易“推人及己”,因此更加积极地参与讨论与再传播,而这个过程中往往有一些“触目惊心”、掐头去尾的图像信息成为强大的煽动工具,导致非理性情绪不断攀升。不明真相的大众通过对不完整的图像信息进行个性化解码,同时再传播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而再传播的成本极低,从而造成网络环境中充斥着涉法事件的虚假信息,最终导致负面舆论影响公安队伍的形象和公信力,甚至不利于公安机关对事件的正常处理。警情通报作为公安机关官方发声的权威传播载体,倘若缺乏新媒体时代大众积极进行再传播的适应性,那么将丧失其功能与效用。
公安机关要在全新的传播背景下思考如何提高公安宣传工作效率,提高民众的网络舆论认知,减少公安队伍在具体工作中的阻力,切实打好舆论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互联网领域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与新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应不断增强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和话语权,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4)习近平.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7.因此,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警情通报这一权威发声的载体,通过纵向分析中国语境下不同时期的舆论演变,着重分析新媒体环境下的舆论特点,目的在于把握新时期舆论的特点,有效地使用警情通报进行舆论引导工作,争取在传播手段上有所创新。
《新闻传播百科全书》中对舆论下的定义是: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其中混杂着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5)张志安,晏齐宏.新媒体与舆论研究:问题意识及提升路径[J].新闻大学,2017(05):14-22+146.新媒体时代的舆论突显了强烈地非理智思考。在匿名环境中,涉法舆论的形成与发展尤为明显。
新媒体环境下的社会舆论主要是指在特殊的网络空间中,民众对于热门议题发表的观点和意见。在技术赋能的新媒体时代,民众的意见和情绪几乎可以在几秒内发表与传播。互联网的即时性使得新媒体环境下的舆论发展速度更快,同时,也压缩了相关部门对舆论正确引导的反应时间,给相关部门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微传播”时代,从微信、微博到以抖音为代表的短视频平台发展迅速,一个终端和一个节点就可以实现信息的即时传播与即时讨论。舆论成为了事实、意见、情感和行动的混合物。(6)郭蓓.融合传播时代网络舆论引导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之践行——基于共情理论的思考[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9,41(08):56-59.
传播学者库利将舆论概念化为一个传播过程。那么,公安机关在掌握舆论的成因与如何正确引导舆论的过程中,应以以下两个研究问题为探讨的重点:作为一个过程的舆论是如何形成的?在舆论形成的过程中个体是如何成为结构化的公众?本文以“微传播”时代的典型自媒体微博和微信为代表,论述舆论的形成以及个体意见如何上升到群体层面。
微博和微信将弱关系与强关系进行了融合,连接了人际传播网络和公共传播网络,打通了个人传播与群体传播的界限。当通常大众在微博上看到即时的热门议题会携带图像信息,可以自由地在议题下面进行讨论与交流,同时会迅速通过微信在熟人网络中进行传播与讨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倘若缺乏具有权威性的发言来引导以涉法类热门议题的讨论,那么个体很容易使用刻板印象和个人情绪裹挟着真相进行传播和讨论。换句话说,大众面对涉法类事件时倾向于结合自己已有的经验、认知,以及对相关信息的再处理,然后在社交媒体中进行再传播。这使得个人传播上升到群体传播的高度,迅速扩大影响,使得舆论迅速扩大。正如勒庞所言,“群体情绪的相互感染,决定着群体行为的选择,本能性的情绪特别容易感染,而理智的、冷静的情绪在群体中丝毫不起作用。”(7)王真真,王相飞,李进.从“徐雷事件”看舆论引导的困境与策略[J].青年记者,2017(23):29-30.一旦涉法舆论中的情感成分逐渐增多,那么非理性因素将主导舆论,走向失控,走向负面,对公安机关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远。
“在人性论、伦理学意识上,非理性因素主要是指与人的理智、自制力、自觉能力相对的人的情感、意志、信念和欲望等。”(8)姚军毅,陶德麒,欧阳康,等. 非理性因素及其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研讨综述[J].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在新媒体时代的传播中,情感不会缺席。网络是技术赋权的相对自由的空间,在网络空间中发表的言论具有匿名性,人们往往认为网络空间是法外之地,所以在这个虚拟空间中,情感成为主导人们表达观点和讨论话题的重要因素。情感化的朋友圈、微博通常能更快地被关注、讨论与再传播。换句话说,媒介对于人们情感的动员过程基本上就是一个网络议题发展成为舆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忽略作为网络情感共同体的共情在舆论中发挥的作用。
共情是一个心理学概念,最早由传播学者李普曼提出,简单解释共情就是同理心,更加通俗一些的表达就是我们中国人常说的“换位思考”“将心比心”。这也是涉法舆论经常容易引起民众群体性关注,甚至在缺乏舆论引导的情况下产生公愤的基础心理原因。共情促使我们理解他人的情绪和心理。社交媒介带来的便捷性、即时性以及熟人网络使得公众的情感几乎能够随时随地、毫无阻碍地进入公共网络空间,而人们更加倾向和自己相似的人交往,接受与自己本身观点相近的其他观点,这使得人们更容易根据共同的情感聚集在一起。由此,舆论形成的重要前提条件就已经具备。
共情对特定时间和空间下的中国的公共舆论的形成过程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应对新媒体环境中大众传播的情感化倾向是公安机关宣传工作中无法跳过的内容,但同时也是有效提高宣传力和公信力的关键所在。警情通报作为公安机关公开的发声载体,应对大众的情感化倾向与表达是在新的传播环境中的新路径。
关于警情通报的研究多是关注警情通报制度本身,对于警情通报当下的传播环境未给予足够的关注与研究。新媒体的出现重构了中国舆论生态,新媒体不仅是舆论形成的媒介,更是当下中国舆论出现、形成、发展、消失的背景和环境。在全新的舆论生态环境中,要以新的视角看待公安机关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尤其是警情通报在涉法舆论中的重要性以及权威发声传播路径的研究。
涉法类热门事件演变成为涉法舆论的过程相较于其他类别热门事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公安部门站立在涉法舆情这个漩涡的中心,可以说涉法舆论与国家、政治相勾连,其所产生的辐射范围巨大。其次,在涉法类热点事件发生以后,网络空间通常会出现一个强大的声音:“等待官方通报”。涉法类热门事件不同于一般热点事件之处在于前者存在一个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主体——警情通报。
通常情况下,在事件案发的第一现场,目击者或是当事人的数量相较于事件的讨论人数来说少之又少。加之,现在移动终端的便捷性使得人人都是公民记者。所以,当一些影响大、具有特殊性的事件发生以后,极少数的目击者通过社交媒体将信息传播出去,这一信息迅速地由个人传播演变成群体传播,引起社会的广泛热议。由此,真相夹杂着谣言便在网络空间中迅速扩散开来,但是,可以确定的是,绝大多数人获知案情都是道听途说的。纵观近年来网络中涉法类热门事件的发展过程,作为执法部门的公安机关在跟进与处理的过程中,每一次警情通报都能引起公众议论的热潮,甚至是引发舆论反转。在这一关键环节中,公安机关作为权威机关应当责无旁贷承担起向公众通报说明事件的责任,警情通报作为发声的权威路径应该首先发挥作用。
随着大众自传播的到来,舆论已经不再是单一平台或单一中心发散式传播,主流媒体很难完全把握舆论走向。“网络舆情是新媒体与传统媒体、新媒体与新媒体之间平台转换、互相刺激交织在一起的融合化的传播。”(9)姚广宜,王栋.“微传播”环境下警情通报在涉法舆情演变中的作用[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20,42(10):118-122.倘若此时公安机关并未对舆论的现状与发展特点有较为清晰的把握,并且没有及时做出相应的措施,甚至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警情通报发与不发,舆论都会随着时间逝去,那么“沉默的螺旋”将会推动公众愈发大声地表达不满情绪,在充满负面情绪的网络环境中逐渐削减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导致信任异化,而公安机关最终将会陷入“塔西佗陷阱”。
在人人都是传播者的“微传播”时代,网络空间成为言论的集装箱,舆论呈现出多元化格局。然而,真相缺位、非理智的思考与发言无处不在,倘若此时还缺乏权威发声,那么网络空间中必将谣言四起,情感打败理性思考,舆论不断被利益主体误导。此时,及时发布的警情通报是公安机关打破谣言、引导舆论最有力的“武器”。
根据学者匡文波提出的新媒体舆论研究模型可知,网络舆论事件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议题出现期、议题存活期、新媒体舆论归纳整合期、舆论消散期(10)匡文波,周倜.论网络舆论风暴公式[J].国际新闻界,2019,41(12):131-153.。舆论演变过程中存在阶段性特点,警情通报在涉法舆论发展的各个阶段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公安机关应该在不同阶段因时制宜,采取最恰当的方式引导舆论,提高传播力与公信力。
在议题出现期,涉法舆论一般是通过涉案当事人员、目击者或者第三方的爆料进入公众视野,但是不能忽略的是爆料的背后并不仅仅是单纯的传播信息,而很有可能隐藏着利益诉求和情感宣泄。在这个时期,官方发布的警情通报应该囊括案件的发生、经过,但是最重要的是表明公安机关的态度,用坚决打击违法犯罪的态度和决心来安抚民众的情绪。由此,通过对事件性质的充分了解以及舆论走向的大致把握,积极引导舆论,避免舆情走向失控,造成群体极化。如同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负责人赵峰所说:“在突发案件的舆论引导中,通过扁平化指挥、即时高等级会商研判、综合调度本系统本单位的资源和力量,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在更短的时间内,能够更快更准确地回应公众期待。”
在议题存活期以及舆论归纳整合期,公众往往会通过一些媒体平台得到碎片化信息,由于未见事件全貌,公众在这一阶段会产生诸多疑问。同时,各方媒体、利益主体也在积极跟进事件,试图挖掘更深层次的内容以获得流量,满足利益需求。在这一阶段,舆论往往会表现出反复性(11)姚广宜,王栋.“微传播”环境下警情通报在涉法舆情演变中的作用[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20,42(10):118-122.。公众会因为不断出现的新的有关信息而提出更多的疑问和质疑,将议题推上热潮,产生具有社会影响的涉法舆论。这一阶段就需要公安机关更加具体、更加及时的警情通报来回应公众的质疑,尽快疏通网络空间一时间的堵塞,为社会大众带来安全感。倘若警方没有及时发布正确的警情通报,真相缺位,信息量远不及公众对于真相的渴望,谣言便会借机四起,大行其道。因此,警方及时且清晰的警情通报能够强化公众“不信谣,不传谣”“等待官方消息”的心态,带给公众安全感,提高公众对于公安队伍的信任感,进而有效地提高公安宣传的传播力,阻止谣言继续传播。
在舆情消散期,公安机关就相关议题非保密部分已经向社会各界进行了通报,媒体也进行了充分报道,其他的热门议题接踵而至,公众的关注度下降,焦点不断分散。倘若这一阶段的工作没有做到位,很容易引起“长尾效应”,甚至损害公安队伍的形象,降低公信力。在这种情况下,警情通报仍然具有重要作用。这一阶段的警情通报需要对案件进行总结,扫清一些细节可能衍生出来的谣言,将二度不良舆论扼杀在摇篮当中。此时,议题热度下降,公众情感化水平降低,逐渐趋于冷静,此时通报总结案件可以起到议程设置的作用。通报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所遇到的困难以及解决困难的过程,让公众了解到公安工作的难度,使其对公安工作产生更多的理解,有助于公安机关在下一次涉法舆论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在后真相时代的网络空间中,公众受到碎片化、即时性的信息的长期浸淫,变得越来越浮躁。谣言编造者、各方利益主体善于编造煽动情绪的内容来鼓动公众。由于长期处于相同的社会、文化之中,公众容易产生共情,观点与表达趋于情感化,容易被利益主体所引导。倘若公安机关没有清晰把握新媒体环境下的传播特点以及舆论的阶段性特点,未掌握官方发声媒介警情通报的作用路径,失去引导涉法事件网络舆论的最好时机。那么,公众很有可能会先入为主地认为他们首先接收的片面化信息就是事情的真相,这时,警方带来的真相也就失去了其重要性。(12)宋凯,袁奂青.后真相视角中的网民情绪化传播[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9,41(08):146-150+156.因此,公安机关在引导涉法舆论的过程中,利用警情通报这一重要“武器”跑赢个体和群体极化情绪显得尤为重要。“跑赢”不仅仅是时间上所说的“最迟5小时”或者“黄金4小时”。“这更是一种积极的态度,这更是一种态度,即力求在涉法类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主动发声、表明态度与部署调查,赢得舆论引导的先机。”(13)姚广宜,王栋.“微传播”环境下警情通报在涉法舆情演变中的作用[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20,42(10):11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