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丽娟 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
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很多国家和地区开始以企业孵化器的形式,扶持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激发这些企业创新研发的活力,通过各项支持措施来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从而发掘发展潜力,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近些年我国政府为了促进科技孵化器企业的发展,更是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促进科技孵化器企业发展,但是科技孵化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因为孵化企业发展不均衡导致孵化面积难以核算,孵化企业注册、研发和办公场所要求过于严格,以及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惠及非营利企业,导致非营利孵化企业税负压力依然很大。因此需要加大对科技孵化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来了解目前科技孵化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解决这些问题,减轻科技孵化器企业的税收压力和经营成本,促进我国科技孵化器企业的长远发展。
目前我国政府关对科技孵化器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财税〔2018〕120号文件,该文件针对各个级别的科技孵化器企业、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出台了专项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规定,将财税〔2018〕12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是在2016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类型,其中在高新企业申报八大领域的第五类中增加了“创业孵化”项,旨在对科技孵化器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具体的针对科技孵化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表1所示。与原先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现在的税收优惠政策放宽了对科技孵化器企业的准入条件,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覆盖到国家级孵化器,现在的税收优惠政策覆盖到省级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更广。
表1 现行科技孵化器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2018年10月1日开始我国对小微企业实施减税降费政策,部分科技孵化器企业也在减税降费范畴。例如,2022年3月开始,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实施100%的税前加计扣除的形式,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200%的税前摊销,相较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而言,提高的加计扣除的比例,大大激发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热情;2022年3月开始,《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提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2022年4月开始,增值税的免征点进一步提高,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即月营销额没有超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颁布,体现出国家对科技孵化器企业的新兴产业的成长支持。
很多孵化企业的所有人是第一次创业,创业和企业管理方面面临一些棘手问题,例如资金短缺、人力不足和产品缺乏销路等,难以将企业孵化成功。这导致很多科技孵化器企业在三年内没有孵化成功而退出园区。孵化企业发展不均衡,在园区内经常进入或退出,对孵化面积的准确核算造成不利影响。一方面是按月进行孵化面积的核算工作量较大,另一方面是频繁核算孵化面积导致核算烦琐,难以确保核算结果的准确性,也就难以计算政府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场地租金减免费用和孵化基底补贴费用,影响政府对孵化园区的财政拨款金额和到账速度,进而影响园区内孵化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经营状况。
根据我国对于科技孵化器的管理办法规定,孵化企业的注册地、生产经营地都要在科技孵化园区内,而且入驻孵化园区的时间不能超4年,进入孵化园区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能超2年。但很多孵化企业都是在孵化园区外注册,经营一段时间内才搬进孵化园区内,这样很多孵化企业就不符合我国对科技孵化器管理规定,就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很多科技孵化器企业税负压力较大,经营成本较高,影响科技孵化器企业的正常发展。
科技孵化器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其主要产品是科技服务,科技孵化器企业前期需要投入巨大的研发资金和时间,少则一两年,多则四五年才能将科研成果变现,因此在孵化园区的孵化期间多属于非营利状态,还有部分科技孵化器企业是由政府投资建设,本身具有社会公益性和非营利的特征。其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维持科研与运营。这些非营利科技孵化器企业在孵化企业初期可以享受房租减免的优惠政策,但是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却缺乏足够优惠力度。科技孵化器将孵化企业进行分类,如果孵化企业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科技孵化器企业就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孵化期间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我国各地都兴建了科技企业孵化园区,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却存在区域差异,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区域差异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并呈现出经济发达且科技孵化器企业数量多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却没有完全落实;反而是经济欠发达且科技孵化器企业数量较少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较好,主要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科技孵化器企业数量多,当地政府在统计孵化面积和科技孵化器企业数量等方面存在漏洞,没有真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是上级财政拨款有限,无法雨露均沾,满足全部科技孵化器企业的税收减免需求。
针对科技孵化器企业出入孵化园区频繁且发展参差不齐的问题,建议建立孵化器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科技孵化器企业都要纳入信息管理系统,详细记录注册信息、入驻时间、推出时间、占地面积等信息,科技孵化器企业要及时登录更改信息,凡是有扩大租赁规模、转入、转出等信息都要上传到信息管理系统中。在信息核对过程中,发现有错误信息就要查找原因,对相关企业进行罚款或停业整顿,让科技孵化企业重视信息管理工作。这样孵化园区能够根据信息管理系统,对园区内的孵化面积进行准确核算,提高财务效率,这样就能够及时申请财政拨款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真正降低税负,促进科技孵化器企业的快速发展。
我国对科技孵化器企业的认定标准,应以企业项目和活动为主,更加注重科技孵化器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和科研成果,忽略企业的注册地、办公场所和科研场所,确保让所有刚成立的科研企业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需要降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让更多科技孵化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真正从中得到支持与鼓励。上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与资质审核,定期抽查孵化企业的科研成果和研究进展,避免有不法企业以科技孵化企业的名义,占用场地从事非法项目。
因为科技孵化器企业中有一部分是非营利性质的,这些企业主要靠政府财政拨款维持日常的科研与运营,如果再征收增值税等税金,无形中增加了这些非营利科技孵化器企业的经营压力,因此要加强非营利性质的科技孵化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和范围。如果科技孵化器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税收优惠:
一是当科技孵化器企业的税收达到一定的标准,地方政府可以从地方财政中对该企业予以一定的资金补贴,例如科技孵化器企业科研成果奖励,也可以对正在孵化中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定程度上的优惠力度,减轻科技孵化器企业的税负压力。
二是当科技孵化器企业中孵化企业为了扩大规模走出孵化园区后,政府可以为其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例如对这些企业给予更多的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孵化器企业实现“众创—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孵化体系的无缝衔接。
三是进一步完善科技孵化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对于科技孵化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房产和土地使用者,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者才能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但是现实中很多科技孵化器企业占用的土地和房产的数量比较少,大多是以租赁的形式使用土地和房产,这使得很多科技孵化器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需要政府进一步完善科技孵化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科技孵化器企业因租赁房产和土地而产生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都纳入税收优惠范畴,从而真正降低科技孵化器企业的税负压力。
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合理分配财政补助资金,确保科技孵化器企业数量多的地区得到更多的资金补贴。政府还要加强监管,设置专门的监管部门来负责各地科技孵化器企业的举报问题,一旦接到企业的举报就要进行调查,查看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过程中的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各个科技孵化器企业中。同时简化科技孵化器企业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建立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等众多部门的沟通机制,提高科技孵化器企业办理税收优惠的效率,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我国要实现科教兴国战略,就要大力扶持科技型企业。目前我国科技型企业的草创主要依靠孵化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减免科技孵化器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种,真正降低科技孵化器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税负压力,集中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来进行科技研发,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为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效用,应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来建立孵化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孵化面积的核算效率和质量,降低科技孵化器企业的认定门槛,确保更多的科技孵化器企业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