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与共建国家全球价值链参与

2023-02-16 01:41毛艳华邱雪情
国际贸易 2023年1期
关键词:增加值价值链一带

毛艳华 邱雪情 王 龙

一、引 言

在航运物流与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全球化进程中,全球价值链(global value chain,GVC)快速扩张,成长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与传统分工模式相比,全球价值链分工的特征是生产被分割为不同工序并分布在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而国际生产分割无疑会累积贸易不便利、不自由产生的负面影响以致产生“乘数效应”。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通过降低传统贸易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边际贡献越来越微小(陈继勇和刘燚爽,2018),而阻碍贸易便利化的交易成本、技术障碍等“非效率”因素对贸易增长的影响却愈发显著(毛艳华和杨思维,2015);另一方面,全球价值链分工对供应链管理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贸易便利化的改善有利于实现各环节无缝对接,提升供应链管理效率,保障价值链的平稳运行。因此,在全球价值链分工快速兴起的同时,贸易便利化对保障全球价值链平稳运行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贸易保护主义和逆经济全球化思潮抬头,全球化进程受到阻碍,这对各经济体尤其是发展中经济体的全球价值链参与构成了挑战。在这一大背景下,旨在构建全球互联互通伙伴关系的“一带一路”倡议为共建国家全球价值链参与注入了新动力。共建“一带一路”优先发展基础设施促进互联互通,加快构建辐射“一带一路”的自由贸易区网络,大幅度提升“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间的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截至2022年8月底,在设施联通方面,中欧班列累计开行近6万列,通达欧洲24个国家200个城市,连通中欧物流的作用进一步凸显;以“丝路海运”命名的航线通达31个国家的108座港口;一大批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落地,基本形成“六廊六路多国多港”的互联互通架构。在贸易畅通方面,我国与13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签署了7个自贸协定,与32个经济体签署“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协议,“丝路电商”促进贸易新业态快速发展。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通过简化和协调贸易程序,深化经贸规则对接,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区域价值链分工(盛斌和靳晨鑫,2019)。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维护多元稳定的国际经济格局和经贸关系。从全球价值链理论和共建“一带一路”实践来看,“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改善能够降低区域内的贸易成本,促进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有助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融入全球价值链体系和深度开展增加值贸易合作,从而实现“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经济的共同增长与发展,这对于促进后疫情时期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创新发展和全球价值链的包容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全球价值链参与能够反映“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融入全球分工体系的程度以及价值链合作与联系,但目前相关研究更多地关注贸易便利化对传统贸易流量的促进作用,较少有研究深入分析贸易便利化对全球价值链参与的影响与促进机制,共建“一带一路”背景下的相关实证研究更加有限。

基于以上考量,本文从全球价值链分析框架出发,使用熵值法综合测算“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着重分解双边制造业部门前向联系和后向联系的全球价值链参与,检验贸易便利化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全球价值链参与的影响,并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给出其促进机制。本文的贡献与创新之处有两点:第一,研究视角上,着重区分了全球价值链参与的前后向联系,从价值链参与程度和实际贸易利得双重视角进行了分析,拓展了研究范围;第二,研究内容上,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探讨了贸易便利化促进全球价值链参与的贸易成本机制和技术溢出机制,从不同贸易便利化因素以及国家、行业等层面实证考察了贸易便利化的异质性影响,充实了研究结论。本研究有助于把握“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参与全球价值链的现实状态,为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和数据支撑。

二、研究综述与理论机制

贸易便利化的相关研究比较丰富,但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下,关于“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对共建国家全球价值链参与的研究仍存在探索空间,尤其是关于促进机制的探讨和检验还比较匮乏。基于理论分析,本文提出在价值链分工过程中,贸易便利化对全球价值链参与的促进机制主要呈现为两个渠道:一是降低贸易成本;二是提高技术溢出。

(一)贸易便利化的相关研究综述

国内外学者对于贸易便利化的研究较为细致,与本文相关的文献主要概括为两方面:一是关于贸易便利化指标的量化。Hummels&Schaur(2013)选取贸易时间、进口文件数、港口基础设施质量等高度相关的代理变量来衡量贸易便利化水平;Wilson等(2003)从港口基础设施、海关环境、规制环境和电子商务四个方面构建贸易便利化的测算指标,陈继勇和刘燚爽(2018)等对这一体系的指标内涵进行了丰富和延展。鉴于Wilson等(2003)的评价体系更加全面,使用较为广泛,因此本文沿用该方法并同时考虑硬基础设施和软制度环境等因素。二是关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有学者实证检验发现沿线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对双边贸易潜力、产业扩张、出口技术复杂度以及区域创新等均有显著促进作用(郑航和韩剑,2022;龚勤林等,2022)。程云洁和董程慧(2021)研究发现“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产生的出口贸易效应存在空间关联性,即贸易便利化水平的高低不仅影响本区域内的经贸活动,也会通过辐射周边国家而存在空间溢出性。

上述文献揭示了贸易便利化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本文研究提供了思路启发与方法借鉴,但大部分文献集中于“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对于传统贸易的影响研究,较少文献从全球价值链参与的视角考察“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效应。其中,肖扬等(2019)基于2008—2015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数据验证了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升对企业出口国内增加值率具有积极促进效应,该积极效应在贸易便利化提升后的第二期开始显现,因此提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以便从长远实现价值链的升级。吕越和李美玉(2020)采用2006—2014年42个国家的双边贸易数据,实证研究了各国贸易便利化水平如何影响其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嵌入度及内在机制,发现贸易便利化通过提高对外开放度、扩大国内市场规模等促进了各国全球价值链的地位攀升。但是,这些研究大多关注一国出口中所包含的国外增加值,即全球价值链的后向联系。过高的国外增加值含量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出口的国内增加值含量偏低,即一国参与价值链分工的实际利益和增值能力降低,可能面临价值链“低端锁定”的风险。因此,仅从后向联系的角度分析全球价值链参与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除此之外,亦鲜有文献挖掘其作用机制。鉴于此,本文同时考虑全球价值链参与的前后向联系,试图更系统地分解“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全球价值链参与的贸易利得,并揭示其深层次的内在促进机制。

(二)理论机制

1.贸易成本机制

贸易成本包括运输成本、信息成本、合同履约成本、法律监管成本、分销成本、关税和非关税等政策壁垒等。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伴随着大量中间品的多次跨境,在这个过程中贸易成本不断累积,此时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升对于全球价值链参与变得更为重要。共建“一带一路”致力于构建全球互联互通伙伴关系,有利于提升共建国家之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从而降低融入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的贸易成本。首先,以政策沟通为贸易便利化提供保障,即在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的前提下,深化各方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对接,共同协商制定区域合作的规则和策略,提高区域经济循环速度和质量,消除共同参与价值链分工体系的贸易政策壁垒,降低法律和监管成本;其次,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促进贸易便利化,包括搭建“六廊六路多国多港”的互联互通架构,推动中巴经济走廊、中欧班列等重点项目落地,以多领域、多途径扩张贸易市场的地理边界,畅通各国间合作通道,减少地域上的联通障碍,降低中间品多次跨境流动的运输成本;最后,以机制化安排深化贸易便利化改革,包括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与互认协议、建设境外合作工业园区、签署“数字丝绸之路”合作谅解备忘录等,在产品进出口检验和通关方面协商出台新政策,大幅度提高中间品进出口的规范性,降低价值链参与的信息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

由以上分析可知,贸易成本的降低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全球价值链参与的促进效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增强共建国家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竞争力,提高中间品供应链效率,获取高利润和高附加值,从而提升全球价值链参与的实际收益;另一方面,能够推动生产分工的空间分离,延长价值链生产长度,提升中间产品的跨境频率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速度,从而加深融入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深度。因此,本文认为“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可以通过降低贸易成本的机制促进共建国家参与全球价值链。

2.技术溢出机制

商品贸易和国际投资作为知识的载体,是技术溢出的主要方式。“一带一路”建设重点提升共建国家间贸易便利化水平,破除国家间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由此带来商品贸易的繁荣发展和双向国际投资的持续活跃。具体而言,从中间品贸易为载体的知识溢出来看,共建“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高扩大了中间投入品的种类和规模。一方面,高附加值中间投入品在跨境贸易过程中能够直接将高端生产要素转移至进口国,由此可以补充进口国要素供给和技术水平的不足,并通过投入再生产环节嵌入更高附加值的价值链分工;另一方面,由于创新知识的非竞争特性,高质量中间品的进口给当地提供了干中学的机会,尤其是较多共建“一带一路”的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可以通过主动摄取、模仿和学习他国的先进技术,提升本国的生产效率和技术创新水平。从双向国际投资为载体的知识溢出来看,一是外商直接投资伴随着母国先进技术、设备及管理经验的引入,直接发生技术转移;二是对外直接投资通过投资或跨国并购的方式接触到发达国家的高端要素,从而实现东道国的技术向母国的扩散与外溢,技术的溢出还会倒逼国内的技术变革。

由以上分析可知,技术溢出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全球价值链参与的促进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知识获取、技术迭代来增强共建国家中间品出口的竞争力,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占据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另一方面,通过生产效率的提高、价值链环节的升级来提高共建国家融入全球价值链的能力,获取更高利润,从而增加全球价值链参与的实际利得。因此,本文认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间的贸易便利化可以通过技术溢出的机制促进共建国家参与全球价值链。

三、指标构建与特征事实

(一)核心指标构建

1.贸易便利化

本文参考Wilson等(2003)的方法,同时考虑边境和境内、硬基础设施和软制度环境等因素,构建了口岸与运输效率(T)、海关与边境管理(C)、规制环境(R)及电子商务(E)四个便利化因素在内的二级指标,共十四个细分指标(见表1)。

表1 贸易便利化水平综合测算指标

2.全球价值链参与

Wang等(2013)提出的WWZ方法为全球价值链研究提供了更为全面的量化评价体系。该方法将双边出口分解为国内增加值(DVA)、返回国内增加值(RDV)、国外增加值(FVA)和纯重复计算(PDC)(见图1),能够区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前向联系和后向联系的全球价值链参与。具体来看,前向联系反映一国生产创造而被下游部门所使用的增加值去向,体现价值链分工的实际收益;后向联系则是一国在最终产品生产活动中所使用的上游部门的增加值来源,衡量国际生产体系的融入程度。一般地,发达国家将下游环节外包给其他经济体从而专注于复杂的高附加值环节,以前向联系参与价值链分工;而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则通过承接简单、低附加值的下游环节,参与后向联系价值链。

基于图1对出口增加值的分解,本文选取前向联系的增加值贸易衡量全球价值链的前向参与水平,体现共建国家在全球价值链参与过程中获得的实际收益,记为GVC_trade_f;同时选取后向联系的增加值贸易衡量全球价值链的后向参与水平,体现一国的全球价值链参与程度,记为GVC_trade_b。具体设定如下:

图1 基于WWZ方法的出口增加值分解

其中,i、j、k、t分别代表出口国、出口市场、出口行业和年份。DVA_INTREXij k t表示国家i的k行业在t年份出口商品到国家j后被再次出口到第三国的国内增加值,即间接出口增加值;FVAijkt表示国家i的k行业在t年份出口商品到国家j的国外增加值。

(二)特征事实刻画

测算“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全球价值链参与指标的数据来源于ADB-MRIO2018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UIBE GVC数据库,“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指数所用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以及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其他变量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世界综合贸易解决方案数据库、法国CEPII数据库、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数据库等。由于ADB-MRIO2018的数据只更新到2017年,贸易便利化相关数据只更新到2018年,加上自2019年年底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遭受严重的外部冲击,“一带一路”区域连通性也明显受到影响,涵盖这段时期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本文检验结果的稳健性。因此,本文选定2010—2017年作为样本研究期间,基本上可以反映“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和增加值贸易的真实情况。同时,根据ADB-MRIO2018数据的可得性,最终研究选定34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作为研究样本①包括孟加拉国、不丹、文莱、保加利亚、柬埔寨、中国、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希腊、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老挝、拉脱维亚、立陶宛、马来西亚、蒙古、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斯里兰卡、泰国、土耳其和越南。,该样本涵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地区分布也十分广泛。

1.“一带一路”国家贸易便利化特征

为避免多重共线性,采用熵值法对贸易便利化指标进行降维处理得到综合得分。整体而言,“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差异较大,发达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2017年排名前十的国家大部分属于发达国家。从发展趋势来看,2017年相较于2010年有21个共建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明显得到改善,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一带一路”倡议促进互联互通的成效。

作为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中国贸易便利化的综合得分从2010年的0.492提升至2017年的0.535。具体细分不同便利化因素,口岸与运输效率得分最高,由2010年的0.555上升到2017年的0.630,实现了13.5%的提升,这也得益于我国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扎实推进与资金投入。其次得分较高的是规制环境,体现出我国营商环境和制度质量的改善。尤其是电子商务,释放出强劲的发展活力,研究期内得分水平从0.392升至0.483,达到了14.5%的增长率。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电商合作水平。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已与24个国家建立“丝路电商”双边合作机制,助力跨境电商外贸新业态发展。事实上,自加入WTO之后,我国经贸运行及规则逐渐与国际接轨,贸易便利化水平整体不断提升。尤其是2013年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实施后,国内贸易便利化改革为“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合作提供了持久动力。

2.“一带一路”国家全球价值链参与特征

考虑到贸易便利化对货物贸易的影响更为明显,本文采用前向联系和后向联系增加值贸易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制造业部门的全球价值链参与进行测算。“一带一路”国家间后向联系的增加值贸易始终高于前向联系的增加值贸易,其中2013年的后向联系增加值贸易值最高,达到1877.13亿美元,此后稍有回落。但整体呈上升趋势,自2010年的1336.26亿美元提升至2017年的1775.48亿美元,7年间增长了32.9%,说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全球价值链参与程度有所加深。相比较而言,前向联系的增加值贸易发展更为迅速,7年间增长了45.6%,这表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始在全球价值链参与中占据更高端的位置,从而能够获得更多的实际利得。

以共建“一带一路”为牵引,我国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成为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制造业中间品贸易在全球占比达到20%左右,在全球价值链分工格局中占据东亚地区价值链网络的核心地位。具体从2010—2017年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样本国家间的前向联系和后向联系增加值贸易以及增加值贸易中所占出口比重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的前向联系增加值贸易呈现显著的增长态势,从2010年仅有307.93亿美元增长至2017年的550.82亿美元,7年间增长了78.9%。而后向联系的增加值贸易则有下降趋势,从2010年的321.52亿美元减少至2017年的317.22亿美元。2012年以前,后向联系增加值贸易高于前向联系的增加值贸易;2012年前向联系增加值贸易实现反超,且二者间的差额逐年扩大;2017年前向联系增加值贸易超出后向联系增加值贸易233.59亿美元。同时,前向联系增加值贸易占总出口的比重也实现快速增长,从2010年的14.6%突破至2017年的18.1%,后向联系增加值贸易比重则从15.3%降至10.4%。这些变化不仅说明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生产网络关系及贸易联系日益紧密,而且体现出我国日益成为“一带一路”区域价值链的上游环节。因此,这些特征事实也证实了“一带一路”倡议有利于促进共建国家全球价值链参与和区域增加值贸易,也有利于我国发挥自身优势提升在区域生产网络中的核心地位并实现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攀升。

四、实证研究

(一)模型设定

为识别“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对全球价值链参与的促进作用,设定如下固定效应模型:

其中,下标i、j、k、t分别代表出口国、出口市场、出口行业和年份。被解释变量GVC_tradeijkt则包括GVC_trade_fijkt和GVC_trade_bijkt,表示全球价值链的前向参与和后向参与的水平,分别由i国(出口国)k行业在t年份与j国(出口市场)前向联系的增加值贸易DVA_INTREX和后向联系的增加值贸易FVA衡量。TFIijt表示i国与j国两者在t年份的平均贸易便利化水平,用本国和出口市场贸易便利化的平均值来测度。Controls表示控制变量,主要包括出口国与进口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与人口、两国之间的地理距离、两国是否相邻、出口国是否为内陆国家、进口关税、是否签订区域贸易协定、出口国的外商直接投资等。参考郭继文和马述忠(2022)的做法,分别控制出口国、出口行业和时间层面的固定效应,具体由vj、vk、vt表示。

(二)基准回归

表2是基本回归结果,需要说明的是,由于部分指标缺失,加入控制变量后样本量有所减少。列(1)—列(3)与列(4)—列(6)分别是贸易便利化对全球价值链前向参与(GVC_trade_f)和全球价值链后向参与(GVC_trade_b)的影响。结果显示,不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和固定效应,回归系数均显著,由此证明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高能够显著促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全球价值链的前向参与和后向参与。如理论机制分析所言,“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高,降低了相关贸易成本,有利于“一带一路”区域生产的空间分割,提升“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全球价值链参与水平。

表2 贸易便利化对全球价值链参与的影响

比较加入控制变量和固定效应的列(3)和列(6)回归结果可以发现,贸易便利化对GVC_trade_f和GVC_trade_b的回归系数分别为2.410和3.025,说明贸易便利化对全球价值链后向参与的影响高于前向参与。这一结果可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有关,因为发展中国家较多地以后向联系的方式参与全球价值链。比较乐观的是,贸易便利化同样促进了全球价值链的前向参与,这表明贸易便利化提高既加深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参与全球价值链的程度,也增加了参与国家在全球价值链参与过程中的实际利得。

(三)稳健性检验

1.替换指标

Wang等(2013)在双边总出口的分解中包括了返回国内的增加值(RDV),这是一种折返式的价值链参与形式,与DVA_INTREX相似的是,二者都是出口到直接进口国后再次被出口的国内增加值,只是RDV返回了国内。借鉴Lee(2019)等的研究,将DVA_INTREX和RDV之和作为全球价值链前向参与的替代指标。而FVA可以根据增加值的来源进一步分解为进口国增加值MVA和第三国增加值OVA两个部分,其中MVA剥离了第三国的增加值,是完全双边层面的增加值贸易,因此将MVA作为全球价值链后向参与的替代指标。回归结果也显示贸易便利化对全球价值链参与的影响依然显著,基准回归结论成立。

2.零值贸易问题

“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之间双边行业层面的贸易数据存在零值样本,因零值贸易产生的样本缺失会造成非随机的样本选择问题,可能会对估计结果产生影响。本文采用Heckman两步法对零值贸易问题进行处理,参照Helpman等(2008)的做法,将共同宗教变量加入选择方程,共同宗教变量显著影响双边贸易关系的建立,但对贸易量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结果显示,逆米尔斯比lambda显著,存在一定的样本选择偏误。在克服这一问题之后,贸易便利化对全球价值链前向参与和后向参与的影响依然正向显著,与基本回归结果一致,说明样本选择问题并未对回归结果造成较大影响,验证了结果的稳健性。

(四)异质性分析

1.便利化因素异质性

本文构建的“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是一个综合指标,由口岸与运输效率(T)、海关与边境管理(C)、规制环境(R)、电子商务(E)四个因素构成。口岸与运输效率反映了边境和境内的交通和物流基础设施对贸易的影响,海关与边境管理则反映了边境在管理货物出入境时的“软”素质,规制环境则反映了共建国家境内法律、政策等“软”素质,电子商务则反映了共建国家的互联网等辅助性服务对贸易的影响。表3反映了不同便利化因素对全球价值链参与的异质性影响。总体而言,四个便利化因素对全球价值链前向参与和后向参与的影响都是正向显著的。具体来看,口岸与运输效率的提高能够降低不同生产环节在空间上分离的运输成本,加快“一带一路”区域内货物周转速度,降低库存成本和运输途中的损耗,从而加深“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间的全球价值链参与程度。海关与边境管理效率的提高能够加快贸易商品出入境速度、缩短边境停留时间、促进交易频率,提升价值链参与水平。稳定和可预期的规制环境能够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降低生产和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从而促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间的价值链参与。电子商务作为支持生产和贸易活动的服务举措,有效降低了贸易过程中的沟通成本和信息获取成本,能够显著提高“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间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效率。经对比发现,电子商务和口岸与运输效率对全球价值链参与的促进效应最突出,海关与边境管理次之,而规制环境的促进效应最小。这表明,生产工序时空上的分离造成的沟通协调成本和运输成本仍然是阻碍“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全球价值链参与的核心因素,这一因素与价值链的分割程度及供应链效率息息相关。

表3 贸易便利化不同指标因素对全球价值链参与的影响

2.国别异质性

共建“一带一路”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能力有所不同。在此对样本进行分类,分别探讨贸易便利化对共建“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全球价值链参与水平的影响①发达国家包括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希腊、新加坡、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其他均为发展中国家。,结果见表4。可以发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贸易便利化的提高均能够显著促进全球价值链参与,但是对发达国家的促进效应更大。可能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参与价值链的能力更弱,贸易便利化水平改善之后,仍有其他制约因素限制其嵌入价值链分工。不可否认的是,共建“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能够从贸易便利化的改善中受益,其价值链参与也得到了明显改善。

表4 贸易便利化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全球价值链参与的影响

3.行业异质性

参考UIBE GVC数据库的行业分类,本文将制造业进一步细分为低技术、中技术和高技术行业后再次回归①行业细分清单备索。,结果如表5所示。总的来看,贸易便利化对高、中、低技术行业的全球价值链参与的影响都显著为正,尤其对中技术行业的影响最大,说明贸易便利化更能促进中技术行业的价值链参与程度,实现更高的贸易利得。针对高技术行业,贸易便利化对全球价值链后向参与的影响更大,这表明贸易便利化的提升能够促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承接高技术行业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中的下游环节,但是对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上游环节促进作用较小。针对全球价值链后向参与,贸易便利化对低技术行业的影响最小,这意味着随着贸易便利化得以改善后,低技术行业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中的后向参与占比相对降低,贸易便利化更有利于促进中高技术行业融入全球价值链,从而实现“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全球价值链升级。

表5 贸易便利化对不同行业全球价值链参与的影响

(五)机制检验

降低贸易成本、增加技术溢出是“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间贸易便利化促进这些国家全球价值链参与的重要机制。选取双边贸易成本(Trade_cost)作为中介变量检验贸易成本机制,数据来源于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与世界银行的双边贸易成本数据库,该数据捕捉了双边贸易过程中的费用和成本。估计结果见表6,列(1)结果显著,说明贸易便利化的改善能够显著地降低双方的贸易成本,列(2)和列(3)是将贸易便利化和贸易成本同时加入回归模型的结果,表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间的贸易便利化能够通过降低贸易成本提升全球价值链前向参与和后向参与程度,贸易成本机制得到验证。

进一步借鉴杨继军和艾玮炜(2021)的做法,采用高科技出口占制成品出口的百分比(Tech)作为技术溢出变量,估计结果见表6。其中,列(4)表示贸易便利化对技术溢出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列(5)和列(6)将贸易便利化和技术溢出同时加入回归模型,结果表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间的贸易便利化通过促进技术溢出这一机制作用于全球价值链前向参与和后向参与,技术溢出机制得到验证。

表6 贸易成本和技术溢出机制检验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2010—2017年34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相关数据,实证检验了贸易便利化对全球价值链参与的影响,并验证了其作用机制。研究结果表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高能够有效促进前向联系和后向联系的全球价值链参与,对后向参与的促进效应更突出;从不同的贸易便利化因素看,电子商务和口岸与运输效率的提高对全球价值链参与的促进作用更强,海关与边境管理次之,规制环境的促进作用最弱;从国家异质性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贸易便利化的改善均能显著地促进该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全球价值链参与,但是对发达国家的促进作用大于发展中国家;从行业异质性看,贸易便利化对高、中、低技术行业的全球价值链参与均有显著促进作用,中技术行业最突出;从影响渠道看,贸易便利化通过降低贸易成本和提高技术溢出两种机制促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全球价值链参与,并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就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出四点相关政策建议:第一,加快“一带一路”陆海天网“四位一体”互联互通布局。“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平均基础设施水平仍然较低,较高的物流成本阻碍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间的价值链合作。应进一步发挥中欧班列作用,加强海上丝绸之路港航合作,推动空中丝绸之路和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构建全球互联互通伙伴关系和“一带一路”生产网络,加快生产要素流通,促进全球价值链深度合作。第二,深化“一带一路”通关便利化合作。开展“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合作试点,深化“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海关多双边合作,共同制定通关政策,简化通关流程,加强海关信息建设和信息共享合作,提高监管效能和通关效率。第三,推动“一带一路”电子商务发展。信息和沟通成本是阻碍全球价值链参与的重要因素,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在降低信息获取成本和沟通协调成本方面的作用,尤其要抓住后疫情时期贸易模式和业态创新的机遇,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深度开展跨境电商合作,制定跨境电商多边规则,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实现本土化运营,提升供应链韧性。第四,提升在区域价值链网络中的核心地位。在后疫情时期全球化加速结构调整背景下,我国既要通过自主创新实现全球价值链攀升,又要通过深化区域开放合作防止价值链脱钩风险。因此,巩固提升中国在区域价值链网络中的核心地位,促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对于新发展阶段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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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低碳价值链构建——以A公司为例
基于价值链会计的财务风险识别与控制
医疗器械包装发展价值链
“一带一路”我的梦
ДОВОЛЬНО ЗАПРЯГАТЬ,ПОРА ЕХАТЬ!
数说“一带一路”这5年
今年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或仍下降
试析基于价值链理论的成本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