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产权交易中股债捆绑转让模式

2023-02-15 08:52汪伟农吴烈忆
产权导刊 2023年1期
关键词:股债受让人产权交易

◎汪伟农 吴烈忆

(上海国证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 200001;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 200062)

产权交易中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将标的公司的债权一道捆绑,以股权加债权的模式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实现股权转让时债权同步转让的目的,这一模式现在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广泛采用。

债权转让又叫债权让与,指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法律效果是:如果全部转让,则转让人从原合同关系中脱离,受让人取而代之成为新债权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替换;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债的内容和客体保持不变。

一、股债捆绑转让模式的提出

股债捆绑转让模式提出多为标的公司因经营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机构贷款有难度等原因,由股东以借款形式向标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所形成。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将股权和债权捆绑一并转让,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公司股权同时,替标的公司偿还欠原股东的债务。也就是说,受让方成为新股东的同时,也成为对标的公司借款的债权人。

这种交易模式最大的优点是转让股东在实现股权退出时,可以同步实现债权转让,将股权和债权价款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现安全回收,避免股权转让后债权无法回收后遗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股债捆绑转让模式法律要点

在股债捆绑转让模式中,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一般都是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是产权交易的受让方;而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是产权交易的标的公司。债的客体是指债务人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亦称为给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债权必须是有效的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捆绑转让的债权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如果原合同不成立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如,原合同标的为法律所禁止的,本身无效,那么债权人就此债权的转让也无效。债权如果已被质押,必须获得质权人同意再转让。

(二)债权内容保持不变

债权转让,目的是将债权直接转移给受让人,法律效果是让与人不再享有让与的债权,受让人自让与人继受取得债权成为债权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发生替换,债权的效力并不因为转让而发生变化,债的内容和客体保持不变。如果债的内容发生改变,就不是转让,而是债权变更。

(三)债权从权利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转让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转让人需要把所有证明债权的文件,如债权证书、单据等,交给受让人。

(四)须达成债权转让合意

债权转让是一种财产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即可,无须债务人同意,也无须受让方和债务人重新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产权交易中实践中,《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一般在《产权交易合同》中体现即可,无须另签。

(五)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关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法律上没有明确限定,可以理解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产权交易实践中,《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易凭证》交付通知到达了债务人,就应认定转让对债务人发生了效力 。

(六)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三、产权交易中实操要点

(一)股债捆绑转让模式债权的类型

在法律允许转让的债权中,不是所有债权都可以和股权捆绑转让。实践中产权交易捆绑转让的债权,多数为转让方与标的公司基于《借款合同》或《租赁合同》产生的单纯货币借款或租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债权一般不得捆绑转让。常见的一般多为以下几类。

1.转让人(债权人)直接与转让目标公司(债务人)签署《借款合同》或《租赁合同》产生的债权。

2.转让人全资或控股股东对标的公司的债权,经授权可以捆绑转让。

3.转让人委托银行向目标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形成的债权。

4.转让人有权处置的其他债权。

(二)股债捆绑转让决策程序

转让方如果决定采用股债捆绑转让模式,必须在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中清晰表明,如果属于国有全资、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还必须获得上级主管单位批复。此外,在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中,也必须清晰表明转让方股东在股权转让同时,将对标的公司债权一起捆绑转让意思,并获得股东会通过。

(三)股债捆绑转让债权金额的确认

股债捆绑转让债权金额一般必须经过第三方审计和评估确认,也有基于有效债权合同通过专项审计报告确认。挂牌转让债权金额一般为评估基准日时点金额,但由于债权持续计息,在基准日后债权的金额会发生变化,如果挂牌时点距离评估基准日较长,债权本金余额和利息变化较大,也可以通过专项审计确定挂牌债权金额。

(四)股债捆绑转让信息发布

股债捆绑转让项目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信息公告中,必须清晰表明股权价格和债权价格,例如,某项目转让底价为A+B万元,其中标的公司x%股权转让底价为A万元,转让方对标的公司债权金额为B万元。本项目若形成竞价,债权价格不变,溢价部分为股权部分的增值。

同样,交易结束后,在《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易凭证》中,也必须清晰表明股权交易金额多少,债权金额多少,不能混为一谈,一定要泾渭分明、一目了然,便于税务核税,避免税务按照总交易金额计算转让方增值税和所得税。

此外必须将期间的债权金额变化在挂牌信息公告中披露清楚。

(五)股债捆绑转让模式价款支付路径

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现股债捆绑转让的交易项目,其价款无论股权价款还是债权价款都必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三至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全额收到上述价款后出具交易凭证,其后一般三个工作日将价款全部转划到转让方账户。

(六)标的公司会计目录调整

从会计意义看,公司债务是指未来支付款项的权利,包括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股利等。在股债捆绑转让模式中,标的公司即是债务人,公司股东A在产权交易市场通过股债捆绑模式将股权和债权转让给B公司后,标的公司会计分录必须进行如下调整。

四、热点探讨

虽然股债捆绑转让模式在产权交易中被越来越多企业所采用,但实践中仍然有不少问题存在争议,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原股东是否还有优先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采用股债捆绑模式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还拥有优先购买权?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标的公司股东会同意,优先权依然存在;另一种意见,采用股加债捆绑模式转让,其他股东丧失优先购买权。

笔者认为,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受让股权的天然权利,但对债权转让并没有这种权利。所以,股债捆绑模式转让必须获得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同意才能实施,而不是现行《公司法》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全体股东同意后,股加债捆绑转让,其他股东依然拥有优先购买权。

(二)其他债权能否捆绑转让?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应收补贴款等。

在经营性国有实体企业中,通常企业债权包括:1.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金钱债权,包括借款、加工款、租金;2.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债权,包括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目前金钱债权是产权交易市场股债捆绑模式转让最常见的债权,而对后一种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形成的债权,由于存在质量、时间、地点、后续服务等因素制约,很难和股权一道捆绑,目前实践中较为少见,但值得探索。

(三)再次挂牌债权能否打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采用股债捆绑模式转让,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股权可以打折,债权能否打折?由于目前产权交易实践中常见股债捆绑转让模式中的债权多为经营性国有实体企业股东单纯货币之债,只有金额数量,没有价值高低,如果打折国资委系统在核销上受到相关法规限制,所以目前实践中再次挂牌债权打折较难。

但如果是金钱货币之外债权捆绑再挂牌是否能够打折?笔者认为可以探讨。

五、结束语

当前我国国资国企改革进入“深水区”,越来越多的传统国企急需从低效无效的实物形态、存量形态、债权形态,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现转让、重组、融资、优化配置、激发活力、脱胎换骨,这对我们产权市场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均提出了更高、更新、更严的要求,更加需要我们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自觉地践行初心使命、守正创新、踔厉深耕、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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