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许倩
Q&A
主持人
陈映川
上海律协财税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曾发布公告,揭露某电商平台知名带货主播朱某、林某、黄某偷税案。根据这几起典型偷漏税案件,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陆续口头通知部分电商带货主播进行自查和补税。本文针对电商带货主播群体面临的涉税法律风险和合规应对专门进行讨论。
陈映川:税务机关是通过税收大数据找到相关的信息,进而对电商带货主播进行稽查。那么税收大数据是怎么通过分析个人纳税数据进行选案,找到相关主体涉嫌违法行为的?
刘世君:根据我国《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稽查的时候要经历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环节。其中,选案环节是整个税务稽查程序的开始。选案环节直接决定了谁会被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现实中的税务机关选案并非直接“拍脑袋”决定,而是有一套系统的程序,确保更多有疑点的纳税人被选中。当然,对于那些奉公守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也尽量避免去打扰。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7月1日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专门对税务机关如何选案作出具体的规定。
在获取案源信息后,税务部门接下来会进行案源处理。所谓的案源处理,就是对收集的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根据案源类型、纳税人状态、线索清晰程度、税收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退回或者补正、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暂存待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立案检查等分类处理的过程。
陈映川:在金税四期系统下,很多纳税人会有一个疑虑——功能强大的金税四期,对于税务机关的选案以及今后电商带货主播的纳税带来怎样的影响?
任雪丽:在“以数治税”的时代,税务机关推送案源主要由风险管理部门通过大数据对纳税人的经营信息进行分析,选择高风险的纳税人纳入检查范围。在这个过程中,金税四期发挥了重大作用。金税四期主要为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大量的经营信息,除了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税务信息外,还可提供大量其他信息。比如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情况、水电煤信息、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税务机关会通过以下方式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1)将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数据与成本费用数据进行匹配,看看成本费用比例是否与行业平均水平相近,如果成本费用比例明显过高,有可能涉嫌虚列成本方式偷税;(2)将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数据与用电量等数据进行匹配,如用电量明显增加但收入不增加,可能涉嫌隐匿收入方式偷税;(3)将纳税人的税负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对比,如某纳税人长期税负偏低,说明可能涉嫌偷税;(4)将纳税人的数据与交易对方数据进行对比,如果对方采购数据明显高于纳税人的销售数据,说明纳税人涉嫌隐匿收入方式偷税;(5)与其他各部门数据联动:车管所、房产登记、工商、海关、银行甚至公安机关等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和行业,以及五类涉税违法行为。这八大重点领域就包括了电商直播行业,五类涉税违法行为也包括了部分电商带货主播采用的隐瞒收入、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进行税收筹划等涉税违法行为。在这次针对网络主播行业的集中检查执法中,金税四期功不可没。不少网红的带货流量数额巨大,但对比其纳税数据来看,会发现实际缴纳的税款金额远远低于带货流量,由此会形成系统预警。另外,直播行业本身也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
葛慧敏:针对大数据,我再补充一点。利用大数据识别风险纳税人和没有风险的纳税人后,电子税务局会自动向其发送《税收风险提示提醒函》,引导其自查自纠。如果纳税人在自查过程中有疑问,税务机关会及时进行辅导,帮助其排查风险、解决问题。对于经过提示提醒还不愿意纠正、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会采取进一步的检查措施。
刘世君:现在社会上还有很多人对税务局有误解,认为自己只要和专管员搞好关系就行了,这种观点是非常危险的。因为专管员不负责风险管理工作,真正决定纳税人是否被抽查的是机器而不是人,你很难和机器“打招呼”,让它放你一马。所以,今后广大的纳税人需要学习如何与机器共处、与大数据共处,最好的应对方法就是一切都合规操作。
近年来,直播带货市场发展迅猛,由此也产生不少法律问题,其中以税务问题最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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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宾
葛慧敏
上海律协财税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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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宾
任雪丽
上海律协财税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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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宾
刘世君
上海律协财税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陈映川:如果行为人有了故意或非故意偷漏税行为,面临处罚时,处罚标准如何确定?比如电商带货主播补税,他们被处罚的金额非常高。那么接下来有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是处罚标准是如何确定的?第二个是电商带货主播出现哪些行为会被加重处罚?哪些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刘世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在0.5倍到5倍之间,理论上最高可以罚5倍。但在实际操作中,每个地方都制定了当地的自由裁量权标准。比如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对偷税违法行为设定了三个处罚档次,分别为:
(1)情节轻微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陈映川:当行为人的行为可能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构成偷税的时候,哪些行为会被加重处罚?而积极主动地实施哪些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葛慧敏:根据上述自由裁量的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税务违法行为;(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实施的税务违法行为;(3)税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5)其他情形。税务机关即使不予行政处罚,也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告知相对人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权利。同时,如果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税务违法行为;(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人胁迫实施税务违法行为的;(4)配合国税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因国税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混合过错导致的行为违法的;(6)其他情形。这次部分电商带货主播在税务稽查立案以后积极予以配合,在案情查实之前已经主动补缴部分税款,税务机关认定这具有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节,因此在综合考虑后,给予其偷税金额1倍的罚款处罚。
任雪丽:针对涉税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发展沿革,我再补充几点。自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2021年,新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更是确定了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案件实行“首违不罚”的制度。从这些新出台的法律可以看出,现在的法律规定更加体现了法律的人本理念与人文关怀。
陈映川:电商带货主播可能对自己所从事工作取得的收入的性质、对应的税种和税率不太清楚,如何确定他们的收入性质及纳税呢?
刘世君:电商带货主播的纳税问题应根据其法律关系分别认定,主要取决于其与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主播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全职上班,则该主播的收入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主播并非全职上班,与平台构成劳务关系,则该主播的收入需要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虽然适用的税率与“工资薪金所得”相同,但“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减除20%计算纳税,也就是打8折计算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比“工资薪金所得”要低。
当然,“劳务报酬所得”的金额如果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话,还需要按3%缴纳增值税,并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对于增值税的起征点,每个省市都有各自的标准。比如上海是按次500元、按月20000元。也就是说,每个月的报酬超过20000元的话,就需要交增值税并代开发票。还有一种情况是主播自己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与平台签约,此时主播取得的收入性质可能属于“经营所得”,按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对于无法准确计算成本费用的个人独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即核定征收。
任雪丽:关于核定征收,我想再补充一点。之前电商带货主播偷漏税案件发生后,很多人认为核定征收这一税收征管方式“罪大恶极”,应予以废除。事实上,我们不能全盘否定核定征收的优点,尤其是在个税征管方面。为了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合规成本,核定征收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不应该“一刀切”,重点应该是如何在实践中避免滥用核定征收政策。
陈映川:电商直播行业面对涉税风险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
刘世君:对此我提三个建议。第一,聘请专业人士学习税法,充分了解税务政策;第二,根据经营实质选择与平台的法律关系,并签署合同;第三,确定法律关系适用的对应的税目,正确适用税务政策,做到法律文件与税务申报的统一。
葛慧敏:从企业治理角度来讲,在财务核算方面应当严格遵循客观性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及证明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合法合同、凭证为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的依据。
任雪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依法纳税是基本义务。随着“以数治税”征管方式的推广,税收违法行为将无所遁形,不要心存侥幸。另外,国家出台了很多“减税降费”的政策,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的商业实质多加利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地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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