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目混珠的“明星企业”

2023-02-15 12:13梁思远
检察风云 2023年1期
关键词:刀鱼东湖申报

文/梁思远

长颌鲚,又称刀鲚、刀鱼,是长江三鲜之一。每年春季至清明前后,刀鱼总会应季洄游到长江中,是长江中下游地区春季里的上品江鲜。由于过度捕捞、水域生态环境变化等因素,其数量一度锐减。据《人民资讯》的资料显示:1973年,长江沿线的刀鱼产量还有3750吨;1983年便减少到了370吨;到了2011年只剩下12吨……作为洄游性鱼类,刀鱼资源再生困难,但市场需求大,因而人工养殖长江刀鱼成为农业科技领域的一项重点课题。

虚构掌握长江刀鱼人工养殖技术,恶意骗取国家农业科技专项补贴,本案暴露了科技创新推进过程中亟须重视的项目审核漏洞。

“海克斯科技”包装出来的“明星企业”

2015年8月下旬,益阳东湖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公司”)实控人夏飞堑获知湖南省财政厅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申报工作启动,该项目若申报成功可获得一定金额的财政补贴。于是,他邀请益阳市赫山区畜牧水产局派驻东湖公司的监事曹立华前往赫山区财政局、赫山畜牧水产局了解相关信息。夏飞堑与曹立华经研究后商定:由东湖公司以刀鱼人工养殖项目为由,向湖南省财政厅申报该项目资金。夏飞堑准备东湖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由曹立华具体负责申报材料制作及办理申报手续。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长江刀鱼在湖南省内没有人工养殖的先例,也没有企业申报过与刀鱼相关的项目。既然整个湖南省都没有人工养殖长江刀鱼的先例,东湖公司是如何拥有这“独一份”的科技实力的呢?这就不得不提及东湖公司的发展史。2002年9月,原国营东湖渔场进行了公司化改革,正式成立东湖公司。此后,东湖公司股权发生数次变更,湖南五湖生态渔业公司成为控股股东。与此同时,东湖公司与夏飞堑、夏潜二人签订了经营权承包合同,将东湖公司的经营权交到了夏飞堑手上。于是,改制前只是一家普通渔场的东湖公司,在夏飞堑接手后,加入并强化了“生态”与“刀鱼”两大元素。但是,东湖公司所谓10万尾刀鱼育苗养殖技术从未真正实现,用一个时髦的词,就是运用“海克斯科技”(网络用语)蒙混过关。

东湖公司的“海克斯科技”第一招就是虚构技术实力与资金实力:一是虚构其已具备筛选、培育10万尾以上长江刀鱼幼苗的技术能力,谎称具备长江刀鱼人工培育并推广养殖技术的项目实施技术条件。二是虚构资金实力,谎称存在总投资2000万元的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曹立华与夏飞堑就虚构内容确认后,于2015年8月31日提交了科技项目申报材料。

事实上,东湖公司的工作人员都知道这些申请立项材料根本不真实。据东湖渔业公司治安经理姚某证实,东湖公司并未掌握刀鱼养殖技术,更不用说是10万尾幼苗繁育能力。唯一的两次尝试人工养殖活动发生在项目申报的前两年,即:2013年和2014年,东湖公司尝试养殖过湖刀鱼(洞庭湖刀鱼)。当时只用网箱囤养过,因为没有掌握养殖刀鱼的技术,囤养的刀鱼全部死亡,东湖公司也就没有再养刀鱼了。要知道,湖刀鱼跟长江刀鱼的外形相似,但严格意义上不能相提并论。作为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人,姚某在东湖公司既没有见过培育长江刀鱼幼苗的设施设备,也没有见过长江刀鱼天然饵料的生产车间。也就是说,东湖公司既没有专业设备,也没有养殖长江刀鱼的技术实力。

东湖公司的“海克斯科技”第二招就是书面材料造假,甚至张冠李戴冒用文号变造、伪造有关部门文件:一是,变造“赫山区畜牧水产局益赫牧渔发〔2015〕6号”文件,该文件的真实内容是“关于表彰2014年度水产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东湖公司在申报材料中,冒用上述文号,套用于“关于同意益阳东湖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长江刀鱼产业化增养殖技术’项目的批复”,变造文件行为十分拙劣。二是,东湖公司伪造与科研院所合作的文件,虚构“关于益阳职业技术学院与益阳东湖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技术、科研相互合作的协议”等材料,意图伪造东湖公司具备产学研一体化的技术合作条件。上述虚假内容分别被写入了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申报、立项、结项等环节,导致整个财政补贴项目不实。

东湖公司的“海克斯科技”第三招就是隐瞒真实情况,实际是捕捞、销售野生刀鱼,却谎称培育、出售养殖刀鱼。据多名东湖渔场的工作人员证实,东湖里的刀鱼都是野生的,不是东湖公司养殖的。由于长江刀鱼属于洄游鱼类,在远离入海口的洞庭湖流域尚无法进行人工繁殖。东湖公司销售的刀鱼实际上都是游入东湖的野生刀鱼。

“内外勾结”骗取国家补贴

夏飞堑虽为东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公司监事曹立华在整个骗取政府补贴案中起到了主要作用。这名监事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赫山区畜牧局的公职人员,受赫山区畜牧局指派作为参股公司的监事。正是在曹立华的积极斡旋下,畜牧局、财政局对其层层“开绿灯”,审核人员明知申报资料不实仍予以通过,从而使该项目顺利通过了湖南省财政厅的文本审核验收,于2016年1月29日拨付给东湖公司50万元项目资金。

然而,东湖公司收到50万元财政补贴后,并没有用于刀鱼养殖项目的推广试验,而是被实控人转移资金、巧立名目套现。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申报材料有明确规定,其中资金使用必须符合《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即专项补贴必须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新品种繁育推广、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广、必要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方面的支出。文件还明确了不得支付的范围,即: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等基本支出、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的支出、建造办公场所的支出、购置车辆和通信器材的支出、基础性农业科研的支出以及与农技推广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长江刀鱼人工养殖难度大

为了规避资金使用限制,夏飞堑炮制了资金去向,拼凑的开支项目包括:刀鱼养殖基地建设26782元,购菌种16000元、草籽216500元、吊机35800元、渔网21128元、铁配件69720元、船木30000元,造船工资30580元等。夏飞堑知道这笔50万元的刀鱼养殖专项资金支出审核可能有麻烦,要求会计人员对外宣称这些支出是专项资金开支。以所谓刀鱼养殖基地支出的26782元为例,账目及会计凭证记载该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东湖渔场鱼池工程款(刀鱼养殖基地建设)支出23640元,另一部分是东湖渔场监控维修费3142元。

事实上,拿到财政补贴资金后,东湖公司并未开展刀鱼养殖,也没有建设养殖刀鱼的设施设备。这50万元明显没有按照湖南省财政厅的文件和申报材料要求的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而是转入夏飞堑的个人账户公款私用。至于曹立华,则因其助力该项目成功获批,从夏飞堑处以支付草籽款等名目获取了5万元提成。

有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夏飞堑、曹立华以一系列离谱操作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行为最终案发。2019年11月27日,曹立华被抓获归案,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2019年12月3日,夏飞堑主动投案。该案一审判决后,二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夏飞堑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45万元。2022年6月,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夏、曹二人因犯诈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夏飞堑、曹立华均当庭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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