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立志 金永明 杨振姣 周兵兵
中国周边安全环境:地缘特征、主导动力与战略趋势
秦立志
(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海洋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随着美国推进“印太战略”与“印太经济框架”等地缘战略举措、中国周边地区军备竞赛与危机不稳定风险提升、海权竞争与陆海联动的负面效应正在发酵、印太地区的秩序构建进一步呈现安全治理不足的局面,中国周边安全环境的复杂性是常态化现象。非传统安全问题不断被政治化,与传统安全问题出现交织,呈现更多零和博弈特征,经济相互依赖也日益武器化。中国周边安全环境的战略不确定性正在增加,而不确定性转化为地缘政治风险的概率也在提升。现阶段对中国周边安全环境的战略研判,能为我国反制美国的地缘政治围堵、实现周边地区的不利地缘态势逆转提供参照系。
首先,地缘政治风险有所提升,使危机稳定性与军备竞赛稳定性都受到挑战。印太“北约化”与北约“印太化”相向而行。多海联动、陆海联动的地缘政治风险开始发酵,美国在中国周边地区的延伸威慑战略,正在从要点防御转向周线防御,从海上岛链封锁到以海制陆,从政治遏制为主到军事遏制为主。中美在东海、南海、台海等地区爆发重大危机的可能性增加(如,类似1962年的古巴导弹危机),危机稳定性不足是中国周边安全的首要挑战。海上安全始终是美国“印太战略”的核心议题,所以美国正不断加强在东海、南海、台海的三海军事联动。在中国周边地区,美国继续加强在印太地区的军力部署和高频率、大范围的海上联合军事行动,还持续增加对“太平洋威慑倡议”的投入。美国通过捆绑中俄联合威胁来推进印太“北约化”,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参加北约峰会是北约“印太化”的重要信号。拜登政府扶持日本发展包括太空战、网络战、电磁战等“进攻性军事能力”,在日本增派F-35战机和“宙斯盾”导弹驱逐舰等。日本不断突破专守防卫的政策范围,将“台湾有事就是日本有事,日本有事就是日美同盟有事”的地缘逻辑作为行动指南。日澳签署的《互惠准入协定》、日印建立的“特殊全球战略伙伴关系”、日菲举行的外长防长“2+2”会晤等,反映出日本升级了与印太其他国家的军事安全关系。美韩同盟的联合军演与作战方案设定也不断增加对华比重。美国向韩国部署俄亥俄级战略核潜艇。三是对立性的阵营化趋势。美英澳三方安全联盟(AUKUS)和美日澳印四国机制(QUAD)意味着印太地区会出现更多的针对中国特定议题领域的“志愿者联盟”。美国还试图帮助东盟一些国家提升针对中国的反介入/区域拒止能力。
其次,地缘经济的正向溢出效应受到削弱,经济相互依赖开始让位于安全相互依赖,国家间经济关系出现安全化趋势,泛安全化趋势让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经济合作难以发挥对其他领域的正向溢出效应。中国周边部分国家地区鉴于地缘政治风险选择牺牲一部分与中国的经贸收益。朝鲜半岛的对抗性安全结构让韩美同盟的根基难以动摇,经济收益不能抵消安全焦虑。从文在寅到尹锡悦政府,韩国对美国安全依赖度不断提升,中韩关系出现下行。韩国尹锡悦政府提出与美国构建“经济安全联盟”“技术安全联盟”,韩国加入了美国主导的“芯片四方”机制。日本高度重视经济安全,制定《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日美设立经济政策咨商委员会。美国联手日本等国渲染中国对亚太地区安全秩序的威胁。中日经贸互惠也不能改变日本配合美国增加对华战略取向的强硬,未来中日的主要博弈点是东南亚与亚太经济一体化等议题。从广义周边的角度出发,美国的北极安全战略也从防御开始转为进攻,对中国的远洋力量投送增加了很多挑战。
最后,地缘文化开始呈现从洛克文化(竞争对手逻辑)转向霍布斯文化(敌人逻辑)的下行趋势。中国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也从传统的安全上靠美国、经济上靠中国的对冲战略逻辑,逐渐增加与美国在针对中国议题上的制衡合作力度。周边地区国家不同程度上加强了战略自主,包括在多个大国之间实施对冲战略,与印太地区内外的更多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南南合作甚至推进不结盟运动。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与命运共同体建设,一些周边国家只是接受其普遍主义的原则性论述,但在具体的战略行动中则采取相反的特殊主义双标逻辑。如,日印澳推进实施“供应链韧性倡议”来抵消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美国对中国的遏制战略已经摆脱了战略犹豫期(接触为主、制衡为辅),美国对华战略重点从意图威胁评估转向实力威胁评估。美国已经不那么重视改变中国的战略意图是善意或恶意、修正主义意图还是维持现状意图。美国对中国周边的战略环境塑造,主要是先将中国视为首要威胁,然后根据威胁来界定美国在印太的霸权利益,进而提升相关领域的权力投射来匹配利益目标,违背了现实主义以权力界定利益、以利益界定威胁的基本战略逻辑。
第一,国际体系的两极化趋势尚未定型,中美能否形成真正的两极体系仍有不确定性。中国的核威慑与常规威慑能力、国际安全机制的塑造能力等方面尚不足以同美国形成势均力敌的战略稳定机制,基于中国战略投射能力的有限性,当前中美战略博弈的焦点在中国周边地区。这让美国形成了对华战略机会主义。就中国周边而言,美俄之间是基本对等的核威慑能力但综合实力差距较大,美朝之间是整体实力差距较大但决心差距较小,印度作为中等核国家与美国合作不断加深,而中美是整体实力差距最小但核威慑能力差距较大,不对等核国家的身份差异决定了中国周边地区是美国进一步削弱中美不对称核稳定的重要路径。如,美国对中国南海地区的抵近侦察、反潜武器介入、插手南海领土主权争议问题、寻求“航行自由”,意在削弱中国的海基核报复力量与地区安全主导权。
第二,海权格局的多极化趋势影响。技术变革与国际规范,正在改变权力转移与长周期理论所揭示的17世纪以来的传统海上单极霸权的主导规律,区域性海洋力量的兴起让海权格局呈现多极化趋势,这意味着中国周边地区对美国海上霸权护持的战略支点作用增强。美国推进“印太战略”与“印太经济框架”。“QUAD+”将可能让韩国、越南、菲律宾等国增加与中国疏远的决心,而且这一机制包含遏制朝核议题、海上安全、反恐、基础设施建设、技术与人文合作等多元领域。美国主导的“印太海域态势感知伙伴关系”(IPMDA)倡议意在构建对华遏制的情报网络。美国自从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后,缺少经略中国周边地区的经济战略工具,2022年推出的强调规则性而非贸易性的“印太经济框架”(IPEF)的主要参与国都是中国周边国家,试图将中国排挤出印太产业链,规锁中国技术的发展空间,促进半导体、关键资源等供应链“去中国化”。
第三,乌克兰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美日等国对国际安全秩序表达了“多米诺骨牌效应”担忧,强调乌克兰危机的的教训是让一个地区的安全秩序崩溃会对其他地区安全秩序构成连锁反应。美国拉拢北约盟友在印太地区发挥更多作用,意图促成日印澳韩等印太盟友与欧洲盟友展开针对中国的战略合作。乌克兰危机的让亚太地区的地缘政治效应更大,东北亚安全局势日益严峻,美国在东南亚的战略布局节奏加快。美国还会加强在中国周边国家实施“颜色革命”和政权更替来打击对华友好的国家。
第四,获取战略自主地位、减少不对称相互依赖的目标诉求,是周边国家权衡与中国战略互动模式的重要动机。美国意图维系和扩展在印太地区的霸权主导地位,印度重视在南亚地区的主导权和在东亚等地区事务中的深度参与。美国承认印度在南亚地区的主导性地位,印度成为美国“印太经济框架”的创始成员国,印度参与“印太战略”主要为了与中国竞争地区领导权。日本有着成为“正常国家”和印太军事政治强国地位的诉求,但日本因国力所限在东北亚安全格局的塑造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呈减弱趋势,美国在亚太的北约化战略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日本的地缘政治辐射能力,这使中亚、东南亚、东北亚等地区的国家也会寻求美国、欧盟、俄国等的政治经济介入,通过多边机制来避免对中国的过度依赖、平衡中国的影响力投射,重视国家战略自主建设。东盟坚持大国平衡策略,在与中国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落地的同时,也作为创始会员国参加了美国主导的“印太经济框架”(IPEF),采取了制度间平衡的策略。但近年来,假设一旦被迫在中美之间选边站,选美国的比例在增加。美国在中东地区与中国的地缘政治纠纷相对较小,美国可以容忍中国在贸易、投资、能源领域在中东地区的影响力上升。但如果将中国作为动摇美国在中东地缘政治主导权地位的威胁时,不排除美国会采取在中东、印太地区双管齐下的策略,借助楔子战略离间中俄战略伙伴关系,对中国的围堵遏制形成有效的地缘政治闭环。
第五,中国自身的战略塑造能力是影响周边安全环境的重要动力。中国的周边安全环境面临着时空维度的双重压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国防与经济的平衡、陆权与海权战略的匹配度、目标与手段的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的权重、周边外交与大国外交的协调、核心利益护持与风险接受程度的权衡等,都受到时空因素的深刻影响,如何营造哪怕有限的战略机遇期,以及如何获取更多的战略回旋空间,是中国周边安全格局塑造的重中之重。中国作为陆海复合型国家具有双重易受伤害性,中国在周边环境的任意方向的过度延伸都可能会导致另一方向受到地缘政治挤压。中国作为体系中心地带的国家,不具备美国作为侧翼大国的地缘战略灵活性优势。随着美国对华战略竞争在国际与国内双层布局的完成,中美在中国周边地区的地缘政治博弈将很可能全方位展开。美国遏制中国的战略共识程度提升。中美潜在冲突升级的重点区域是西太平洋水域,美国以“印太战略”对中国周边安全和经济环境进行双重塑造,打压中国在地缘政治层面的战略自主地位。中国在经略周边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战略透支风险:如若应对潜在威胁时过于谨小慎微,就可能无法及时平衡威胁;对威胁反应过度,又可能招致结构性冲突;对海权威胁投入过高,会影响到在陆权的投射力量。
美国对中国周边地区塑造的主体战略演变主要有四种可能性:一是维持当前的超地区霸权战略与双边联盟为主导;二是实现正在推进的超地区霸权战略与印太地区的北约化联盟遏制体系;三是呈现适度战略收缩的选择性干预战略与双边联盟体系;四是回归20世纪40年代以前的隔岸平衡战略+更加弱势的非正式同盟/临时结盟的战略。笔者认为第四种可能性几乎没有,前三种可能性都会遵循自斯皮克曼以来的边缘地带论以及更早的麦金德的心脏地带论逻辑。美国即使出现战略手段与战略目标不匹配、有战略透支风险的情况,也会选择不断提升制衡手段以符合其进攻性战略目标,维持自身相对中国的战略优势,同时维持中国与周边地区国家之间的动态均势。中美战略博弈的烈度升级可能给周边安全环境带来更多的安全困境障碍。有学者认为,中美之间正在形成某种不稳定的战略相持阶段,确定中美竞争的边界,如在何种程度上进行对抗与脱钩,是两国互动的重点。中国经济总量、军事实力、技术突破“卡脖子”难题、台海地区的统一态势推进等,都会影响中美在印太地区的攻守态势。美国对中国的遏制战略,正在从防御性遏制转向进攻性遏制,从非对称战略转向对称战略,越发具有预防性战略行动或先发制人战略行动的逻辑。中美在中国周边地区的战略博弈很可能不是赢家通吃,而是比谁输得更少。
中国的海洋强国战略建设应依托稳固的陆权战略环境,但俄乌战争转向消耗战,印度的东向战略不断拥抱美日,俄罗斯与印度作为中国潜在的陆上安全盈余力量正在减弱。中国周边安全环境的恶化趋势有可能让中国的和平崛起进程的战略节奏发生逆转。中国为了降低安全困境,在较短时间内高强度提升地缘政治投射能力,增加战略透支风险,让经济基础变得过于羸弱,国家福利受到威胁。尤其警惕的是“代理人战争”的发生或擦枪走火的偶发性战争,即使是有限战争或常规战争也有演变为大规模战争的可能性,虽然海上局部战争的升级风险通常更容易实现战略管控,但考虑台海问题事关中国核心国家利益、也是美日西太平洋地区的攻势海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日本依托日美同盟体系,意图将台湾问题国际化,宣称“台海维持现状是区域安保重要事项”,增加中美日陷入高强度的军备竞赛、地缘政治对抗、贸易竞争、武装冲突等升级的风险。
如果中国在实力层面缺少对美国的必要回应,“亲诚惠容”的善意外交理念将难以扭转大国博弈的进攻性现实主义逻辑。未来,美国将更多强调充分发挥自身的离岸优势、军力优势、联盟优势、舆论优势来进一步恶化中国周边安全环境。随着美国对华进攻性战略布局的展开,中国在周边地区的区域拒止与反介入能力、区域多边安全对话与双边安全议程的制度塑造能力都将受到更多考验。构建大国战略稳定机制而非寻求对中国有敌意国家放弃其进攻性战略更适合当下中国优化安全环境的可行性路径。
未来南海、台海、朝鲜半岛都可能进一步产生新一轮的冲突升级风险的周期,引发“破窗效应”,塑造地区阵营对立化,地区的中小国家在中美之间的对冲战略也是为了提升本国的战略自主,两极或两极化的对抗体系有助于小国作为平衡砝码而获取对冲收益。美国和印太地区的同盟伙伴也涉及利益分歧与威胁认知的差异性影响,在遏制中国的战略布局中,也存在对其进行反向的“楔子战略”或“对冲战略”的机会。从战略决策→战略执行→战略效果涉及国内的战略动员与资源汲取,以及美国的同盟体系是否足以提供所需的外部制衡能力,还有中国的战略反制举措,这意味着可能是一条不完美的传送带,美国印太战略等针对中国的遏制效果可能差强人意。中国应加强对周边地区的经略,为中国的陆疆与海疆的边界安全以及中国经济发展的有利空间,提供更多缓冲空间的安全边界。
论海洋秩序与海洋规则的演进
金永明
(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澳海岸带管理研究中心中方主任)
随着人类依赖海洋程度的加深,海洋的空间及资源的开发权、利用权成为各国竞相争夺的对象。如何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海洋的空间及资源,实现有效利用海洋和公平正义目标,就需要对海洋秩序予以规范和维护。其中,海洋规则就是维护海洋秩序、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保障。换言之,论述海洋秩序与海洋规则的关系是建设海洋强国的必由之路。
实际上,维护海洋秩序的规则基础已由传统的海洋自由原则(绝对自由)、适当顾及原则(相对自由)发展到共同体原理(海洋综合性管理)。同时,控制海洋的方式和能力已由武力(硬实力)发展到规则(软实力)和责任,以实现控制海洋、利用海洋到保护海洋的目标升华,目的是使海洋更具开放性、包容性和可持续性。笔者认为,海洋秩序与海洋规则具有相互促进和提升的关系。
第一,海洋秩序的基础。海洋秩序的基础是海洋自由,即海洋对所有人开放,禁止私人占有及分割。这是从海洋的本质、功能和万民法等视角得出的结论,以发挥人类生存所需和各地物产的比较优势,实现人员交往、物资运输交换目标。而维持海洋交流交往的传统方式主要是军事威慑,以实现排他性用海、独享资源并获取暴利性经济目标,所以,传统海权具有垄断性和军事性。
第二,海洋秩序的变化。针对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的海洋自由论,为维护英国对沿岸海域的控制尤其是确保国内法对有关渔业活动的规范得到实施,使英国对海洋的控制正当化,约翰·塞尔登(John Selden)提出“领有海洋”的观点,即沿海国对海洋的控制可到武力或武器所及范围,这可谓“领海制度”的萌芽。
第三,海洋秩序的规范。为使海洋行为、海洋活动有序化、规范化和可预见,需要制定海洋规则(海洋法),以维护和确保海洋秩序。海洋法的历史由来已久,主要内容是从适用于海上通商关系的罗德法(Lex Rhodia)发展起来的。现今,国际海洋法中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狭义海洋法)为1958年的“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体系(四个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签字议定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本文+九个附件+执行协定)。在其关系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的继承和发展;在其适用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优于“日内瓦海洋法公约”(第311条第1款)。
第四,海洋法的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各种不同属性海域(如领海、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的规范,包括海域的地位、沿海国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2)对海洋各种功能性事项的规范(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渔业、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3)对海洋各种类型争端的解决制度,即海洋争端解决机制(如第15部分、附件5-8)。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内设机构(如,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洋法法庭)制定的制度和规范(裁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外机构(如,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出的决议和制定的制度,以及国际性争端解决机构的判决和裁决、各国的实践等。它们构成广义海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实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1982年制定以来,已有40余年的历程,从批准加入国家(欧盟)168个,以及各国对其的态度看,其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遵守的重要规则,即多数规则已成为习惯法规则,成为规范海洋事务的权威性、框架性的法律文书。
第五,海洋法的实施。要使国际法包括海洋法内容在国际社会得到遵守,需要将海洋法内容融入各国国内海洋法中并诚意履行,以便得到贯彻和发展。例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0条规定,缔约国应诚意履行根据本公约承担的义务并应以不致构成滥用权利的方式,行使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管辖权和自由。
此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即国内法的规定不能优先于条约,或称为“禁止援引国内法原则”。换言之,通过吸收或转换的方式制定的国内海洋法应符合国际海洋法的内容,包括原则和制度,否则不具有对抗性。应该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范的原则和制度得到了较好的遵守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这是值得肯定的。
第六,海洋法的保障。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综合和全面地规范海洋事务的法律文书,也取得较好的实施效果,但不可避免的是其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包括在谈判审议过程中受到意念、利益、技术、政治妥协及一揽子交易等因素的限制,所以不可能完美。这些缺陷使得在实践中呈现分歧和对立。对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保障性或预备性规定。
例如,对于未予规定的事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指出,各缔约国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对于法院或法庭应适用的国际法,第293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应适用本公约和其他与本公约不相抵触的国际法规则;对于专属经济区内未予归属的权利而产生的冲突,第59条规定,这种冲突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这些条款内容为解决未予规定的事项提供了方向和指针,对于国家间争端或冲突的解决,具有保障作用。
第七,海洋法的发展。从海洋法的发展历程看,为实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普遍化进程,消除公海渔业资源因过渡捕捞导致衰弱、枯竭等现象,科技的发展和加强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国际社会制定“第11部分执行协定”(1994年)、“跨界鱼类执行协定”(1995年),以及新近通过的“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执行协定”(简称“BBNJ执行协定”,2023年3月),以实现保护海洋多重、多种法益目标。
可见,海洋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动态和持续发展的法律文书,以实现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及和平、有效利用海洋、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保全海洋环境目标。
第八,海洋法与中国。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了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于1996年6月7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批准书,自1996年7月7日起开始对我国生效。为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义务,我国依据其原则和制度制定了多部涉海法律和规章,形成了中国海洋法制度体系,对于丰富和发展国际海洋法有一定的贡献。
但中国海洋法制度中与安全有关的条款内容(如,军舰在领海内的无害通过须事先许可或通知、对毗连区内的安全事项具有管辖权的规定)、在西沙群岛采用直线基线的做法、以及针对“历史性权利”主张和“管辖海域”范围或种类等方面的内容,存在不同的解释性分歧和对立,所以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包括修改有关的国内海洋法条款内容,补充制定涉海有关的法律和规章,以增进理解,为维护海洋秩序做出贡献。
此外,中国提出的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也需要在多个层面予以阐释,特别需要在适用范围、功能和作用、融入规则的路径等方面加强研究,以达成共识和理解,以维系海洋秩序包括为提升海洋治理能力和丰富海洋规则做出贡献。
推动科技—经济—生态协同 助力海洋强国建设
杨振姣
(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海洋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继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完整提出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基本内容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重要场合围绕海洋强国这一议题发表重要论述。整体来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论述主要涉及海洋科技、海洋经济及海洋生态三大主题。
首先,建设海洋强国必须大力发展海洋高新技术。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提出科技工作“一定要向海洋进军,加快建设海洋强国”;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海洋大学三亚海洋研究院时,强调“要推动海洋科技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其次,发达的海洋经济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支撑。2013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指出,“要顺应建设海洋强国的需要,加快培育海洋工程制造业这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提高海洋开发能力,使海洋经济成为新的增长点”。最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海洋强国建设的内在要求。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致2019中国海洋经济博览会的贺信中指出,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海蓝天。
在发展实践中,海洋科技、海洋经济、海洋生态三者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其中的矛盾,实现海洋科技—海洋经济—海洋生态协同发展,是海洋强国建设过程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1、海洋经济与海洋生态:带动与反哺
2021年4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必须以海洋生态保护带动海洋经济发展,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是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海洋经济发展成果会对海洋生态保护起到反哺作用,正确处理二者之间带动与反哺的关系,才能实现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保护的辩证统一。
2、海洋经济与海洋科技:赋能与引领
海洋经济与海洋科技的关系,一方面,科技创新离不开经济发展水平的支持,海洋经济的良好发展能为海洋科技赋能。另一方面,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海洋科技成果在海洋产业中的广泛应用能有效引领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拓展了海洋新空间、新资源、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科技创新研究成果的产品化大大提高了海洋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3、海洋科技与海洋生态:倒逼与助力
海洋科技与海洋生态的关系,一方面,海洋科技发展助力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的提升对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具有重要作用,海洋科技成果在海水养殖等传统产业的应用有效提高了产业发展水平,促使传统产业向绿色环保、高效节能转变;另一方面,海洋生态保护需求倒逼海洋科技创新发展。随着近年来国家对海洋生态安全重视程度的提升,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成为一项重要工作,随之而来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需求亦将倒逼海洋科技发展。
一是海洋生态压力大。在经历长期高强度捕捞开发、海水养殖、围填海活动等粗放型发展过程后,我国海洋生态面临陆海的双重污染和开发压力,出现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水体污染、海岸带生态系统受损等问题。当前一些沿海地区的发展规划对海洋经济、海洋科技发展下足笔墨,强调“认识海洋”和“经略海洋”,却在“关心海洋”上有所欠缺。要实现海洋科技—海洋经济—海洋生态协同,需要正视海洋生态问题,严守海洋生态红线,避免海洋生态问题成为海洋强国建设的短板。
二是海洋产业升级难度高。实现海洋科技—海洋经济—海洋生态协同,必然要对海洋产业进行转型升级,实现海洋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除传统产业如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海洋船舶工业等产业需要直接利用海洋资源外,海洋生物医药、海洋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海洋新兴产业也存在对海洋资源的直接利用,海洋产业发展与海洋环境的联系更为紧密,对直接利用海洋资源的依赖程度较高。加之海洋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周期长、资金需求大,因而海洋产业升级限制因素多,难度较高。
三是海洋科技创新能力不足。海洋经济、海洋生态对科技创新的要求较陆地更高,且技术难度更大,核心技术垄断性较强。当前我国的海洋科技创新已取得显著成效,在海洋高端装备制造、海上能源开发等领域均取得重要进展,但仍存在核心技术缺失、产品结构层次较低等问题,与国际先进水平仍存在明显差距。海洋科技研究顶尖人才缺乏,存在“研用脱节”问题,科技和产业无法实现良好对接。
我国推动海洋科技—海洋经济—海洋生态协同应从三者间的两两关系着手,通过促进两两协调实现三者协同,最终通过发挥政府的联动引领作用,建立海洋科技—海洋经济—海洋生态协同发展机制。
首先,从海洋经济—海洋生态的关系来看,需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绿色转型。“发展经济不能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竭泽而渔,生态环境保护也不是舍弃经济发展而缘木求鱼”。正确处理好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保护的关系,沿海地区应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同时,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对海洋绿色产业的政策扶持,拓宽海洋绿色产业融资渠道,提供良好发展环境,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绿色转型。
其次,从海洋经济—海洋科技的关系来看,需强化科技—产业对接,建立海洋经济创新发展体系。面对当前我国海洋“研用脱节”、科技—产业对接不顺畅等问题,一方面需要以海洋产业的实际技术需求为立足点激发科技创新,实现科技—产业良好对接,另一方面亦需要以海洋科技创新带动海洋产业发展,将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在政策层面上,应以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等政策为激励手段,吸收社会资源,加大产业集中程度,提高顶尖人才培养能力,推进产教结合,实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齐头并进、深度融合,建立海洋经济创新发展体系。
再次,从海洋科技—海洋生态的关系来看,需加强科技创新向海洋生态保护倾斜,以科技创新促使海洋产业向绿色环保、高效节能转变。一方面,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增强高校、科研院所间数据共享与前沿技术交流,建立全方位海洋观测系统,打造“透明海洋”,使海洋科技创新直接应用于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另一方面,加大对涉海企业的创新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在传统海洋产业和新兴产业中的应用与发展,缓解传统产业对海洋造成的生态压力,降低新兴产业对海洋资源的依赖程度,使海洋科技创新对海洋生态保护起到间接作用。
最后,加强涉海部门间协作及政企合作,建立海洋科技—海洋经济—海洋生态协同发展机制。政府应发挥联动作用,通过各涉海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优化要素配置,合理进行海洋经济规划、环境规划、空间规划,因地制宜地识别本地海洋科技、海洋经济、海洋生态的发展需求,加大对海洋科技研发及人才培养的投入,提高对海洋制造业高技术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力度,积极拓展海洋产业融资新模式、新渠道,为海洋科技、海洋经济、海洋生态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建立三者协同发展机制。
以海岛可持续发展助推海洋强国建设
周兵兵
(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中澳海岸带管理研究中心中方秘书长)
众所周知,海洋占地表面积71%,而占29%的陆地则以6块大陆和5万多个岛屿的形式散布在海洋中。无论从地理规律还是历史经验而言,一个世界级强国一定是海洋强国。自从党的十八大做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政治和社会动员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强国建设,完整提出并进一步丰富了中国海洋强国战略,重点关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洋科技创新、完善海洋治理体系和推进海洋文化建设等内容。以“海洋强国”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检索论文,相关论文的主题词多为“海洋意识”“海洋战略”“海洋经济”“海洋文化”“陆海统筹”“海洋权益”“海洋命运共同体”和“全球海洋治理”等。而海岛作为陆海耦合系统中亦陆亦海、联结陆海的特殊系统成分,不仅具有安全和战略意义,还承载着经济、生态、文化和科研等重要价值,理应成为落实海洋强国战略的实践抓手和研究重点。当前,亟须确立海岛在我国建设海洋强国事业中的战略地位,全面认识海岛可持续发展的丰富内涵,以系统推进海岛可持续发展来助力海洋强国建设。
我国海域分布有11000多个岛屿,总面积达7.71万平方千米,既包括台湾岛和海南岛等大岛,也包括南海诸岛、东海诸岛等小岛。有效管控这些海岛对维护我国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至关重要——海岛及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提供了超脱大陆的广阔发展空间和支撑大陆的丰富海洋资源(如渔业资源、石油和天然气等能源资源及矿产资源)。在政治、国防和经济意义上,海岛的重要地位久为人知。
而少为公众所知的是,许多海岛具有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如珊瑚礁、湿地和红树林),且由于在与大陆相对隔绝条件下历经漫长的历史,海岛上往往演化形成较大陆更为独特的物种、种群和群落。因此,对保护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而言,海岛具有特殊重要的生态环境价值。海岛这种生态环境意义上的特殊重要性,超越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一般范畴,在海洋强国有关研究中尚未得到充分重视。
更鲜为公众乃至政治家所知的是,海岛具有“比金子还珍贵”的科研价值。在生态环境演变研究领域,长期以来,岛屿作为“自然实验室”的理论价值广受重视。如,达尔文基于对南美大陆以西1000千米处太平洋加拉帕戈斯群岛上雀类演化的系统考察,于1835年提出著名的生物进化论;麦克阿瑟和威尔逊构建岛屿生物地理理论的数学模型,并基于美国佛罗里达岛链中的6个红树林小岛进行实证检验。但有居民海岛之于研究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特殊科研价值,近十余年来才在荷兰、西班牙、瑞士和澳大利亚等极少数海洋科技强国逐步得到确立。有居民海岛——特别是小微型有居民海岛——普遍存在地理交通不便、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基础薄弱以及人口流失和老龄化严重等诸多较大陆更为突出的人地矛盾,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可持续发展挑战,具有类似于“生物圈2号”的科学史价值,是开展可持续发展研究与实践的“自然实验室”。研究、保护、开发、利用和治理好海岛,不仅对于人地矛盾没那么极端的大陆边缘型地区的发展有重要参考价值,更有望在大变局和新时代背景下对海外岛屿型国家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因此,从科研意义而言,海岛是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支点。
为充分发挥海岛作为我国建设海洋强国之战略支点的特殊重要作用,需要站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东西方现代化模式与文明范式之争的历史高度,来全面认识和系统推进我国海岛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复杂、综合且有争议的概念,公众和实务界对其的认识可能还停留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修复生态上,抑或简化理解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而事实上,历经超过半个世纪的概念演化之后,可持续发展在新时代下的内涵是多维度和多尺度的。全面认识海岛可持续发展的丰富内涵尤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海岛可持续发展涉及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维度。它不仅包括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提升海洋科技、建设海洋文化和探索海洋治理等业已强调较多的工作,还需要在培养海洋人才和开展国际合作等方面加大投入。这些维度和方面的海岛可持续性是动态的,需要建立全面的海岛监测系统以定期开展多维评估并采取策略性行动,以实现因地制宜、因时而变、自适应地协调和平衡各维度的可持续性。
二是海岛可持续发展需要在全球、国家和地区以及本地等多个尺度下进行系统性考察。国家或地区的海岛可持续性既受顶层设计和政策落实的决定性影响,又受全球气候变化、海洋生态系统演变和全球经济联系等地球尺度的外在制约,还受到当地民生、社区发展、文化传承和民意诉求等局地尺度自下而上的内在驱动。这些尺度上的海岛可持续性是辩证统一的,需要认识到我们并非就岛论岛,并非局限于特定岛或岛群的本地可持续性,而是力图实现立足本地、面向全球、服务于国家和地区的陆海统筹可持续发展大局。
近15年来,我国海岛可持续发展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继2009年底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之后,先后出台了《全国海岛保护规划》(2012年)、《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2016年)、《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2017年)及《关于开展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的通知》(2022年)等相关规划和政策。相应地,地方上也出台了一系列海岛保护规划和海岛旅游、海岛生态修复等专项规划。这些举措立足于探索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之路,重点关注海岛的分类开发利用、分区保护修复以及推进各类重点工程,并且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历史性成绩,应当延续推广、与时俱进,做到海岛可持续发展规划先行、狠抓落实。
另一方面,我国海岛开发利用仍以经济价值为主,安全价值和生态价值为辅,对缺乏突出经济、安全和生态价值的绝大多数海岛重视不足。更为重要的是,当前海岛开发治理理念仍以就岛论岛为主,尚未充分发挥海岛作为我国建设海洋强国之战略支点作用,海岛可持续发展在促进地区、国家乃至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杠杆作用亟待加强。为此,笔者建议,在《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基础上,以不对称资源重点推进“四类岛”建设。一是“远海岛”——在经济、政治、教育等全方位移民政策激励基础上,大力推进永暑岛、美济岛和黄岩岛等远海岛礁的有居民开发,“以岛促海”,探查和开发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各类资源。二是“生态岛”——在局地、区域、国家乃至全球多尺度生态价值评估基础上,全面推进生态重要或脆弱型海岛保护区或国家公园建设,“以岛为库”,研究和保护地球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是“国际岛”——在科学对标全球小岛屿国家或地区的基础上,试点推进岛村、岛镇、岛县、岛市和岛省等各级发展与治理单元的放权探索,“以岛为媒”,示范和促进全球各地可持续发展与现代化建设。四是“科技岛”——在严格审批、监测和管控的基础上,考虑推进极少数小微型海岛的高科技化研究、保护、开发、利用和治理,“以岛为先”,发明和试验以各类最前沿科技打造人类社会的“生物圈3号”。
当此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海岛可持续发展助推我国海洋强国建设,大有可为、任重道远、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