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知栩
(云南财经大学,云南·昆明 650221)
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快速发展,ChatGPT(聊天机器人)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机交互技术,开始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ChatGPT可以模拟人类的语言与用户自然对话,可以为用户提供各种服务,如问答、聊天、文章写作、充当群聊助手等。然而,ChatGPT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如法律挑战、技术挑战、伦理挑战等。在法律领域,ChatGPT的应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著作权制度的挑战。ChatGPT的技术可以模拟人类的语言行为,并产生一系列的文本内容,这些内容可能会涉及著作权的保护。利用ChatGPT“创作”的作品能否享有著作权?如果有著作权,其权利主体应当如何认定?这些都是亟待探讨和回应的问题。
ChatGPT是由美国人工智能研究实验室OpenAI开发的一种基于GPT模型的对话生成系统。2019年初始版本发布,名为“GPT”的语言模型问世。这是一个单向的、自回归的模型,在大规模的文本语料库上进行训练,可以生成高质量的自然语言文本。2020年初,OpenAI发布了更为强大的GPT-2模型,它比初始版本的GPT模型规模更大,也增强了上下文语言逻辑连贯的敏感性,可以生成更加自然流畅的文本。在GPT-2发布后,很多人都想将该模型应用到特定领域的对话生成中,但该模型需要大量的计算资源和更加严格的训练。因此OpenAI提供了一种Fine-tuning方法,让用户可以在不到24小时的时间内在少量数据上训练自己的Chatbot(聊天机器人)。2020年6月,OpenAI发布了GPT-3,其参数数量超过了1.75万亿个。GPT-3可以进行多种自然语言任务,包括问答、写作、翻译、文本生成等,其问答能力和对话生成能力远超以往模型。2022年11月30日,OpenAI基于GPT-3发布了一个名为ChatGPT的对话生成系统,它可以进行类似人类的自然对话,并且不需要进行特别的Fine-tuning或者准备。2023年3月14日,OpenAI发布GPT-4,大幅提高了ChatGPT回答问题的准确性,并使其具备更高水平的识图能力,且能够生成歌词、创意文本,实现风格变化。目前,ChatGPT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有潜力和备受关注的人工智能产品。尤其是它具有广泛的知识和互动能力,能够利用连接多个语料库以及真实世界对话进行训练,从而不断精进模型。因此,ChatGPT可以根据上下文自主互动,实现几乎与人类一样的聊天交流。(1)两月用户破亿 ChatGPT狂飙引爆AI行业[EB/OL].https://www.cnii.com.cn/rmydb/202302/t20230210_445848.html. 2023-02-10.ChatGPT不单是聊天机器人,还能完成撰写邮件、代写论文、制作视频脚本、编辑文案、编写代码等任务,同时还能用于各种对话交互场景,如客户服务、智慧翻译、虚拟助手、智能家居等。
ChatGPT“一夜成名”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有关著作权的争论。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可以构成作品?人工智能是否应当被承认为作者?等等,其中不乏支持者,但更多的却是反对的声音。这些话题引发了各方的激烈讨论,多家知名学术期刊对此迅速作出反应。《科学》杂志(Science)明确禁止将ChatGPT列为论文作者,且不允许在论文中使用ChatGPT生成的文本。(2)ChatGPT is fun,but not an author.[EB/OL]. https://www.science.org/doi/10.1126/science.adg7879. 2023-01-26.《自然》杂志(Nature)指出学术论文使用人工智能写作工具的两项原则:“第一、不允许将ChatGPT列为论文作者;第二、如在论文创作中用过相关工具,作者应在‘方法’‘致谢’或适当的部分明确说明。”(3)Tools such as ChatGPT threaten transparent science;here are our ground rules for their use.[EB/OL]. https://www.nature.com/articles/d41586-023-00191-1. 2023-01-24.《细胞》和《柳叶刀》表示作者不能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取代自己完成关键性任务,且作者还必须在论文中详细解释他们是如何使用这些人工智能工具的。(4)ChatGPT可以是“作者”?《科学》等学术期刊发投稿禁令.[EB/OL].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7178108983901298&wfr=spider&for=pc.2023-02-07.顶流学术期刊的表态,促使我们进一步反思,利用ChatGPT创作的“作品”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如果可以,其权利主体应当如何认定?本文试就这两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要判断ChatGPT是否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必须首先回答利用ChatGPT创作的“作品”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作品的种类涵盖了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美术、建筑、摄影、视听、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多个种类。但无论是以上哪一类作品,均需要满足三个特征,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首先,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作品需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并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其次,作品应当具备可感知性。作品可以通过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从而被他人所感知。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和情感,只保护表现形式。再次,作品应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天然存在物、动物行为结果等非人类创作物,即使具有一定欣赏价值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ChatGPT创作的“作品”基本符合第二及第三个特征。判断其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关键就看其能否满足第一个特征即“独创性”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依然是一个难题。例如,在菲林律所诉百度公司案的判决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否认了菲林律所利用某智能可视化软件自动生成报告享有著作权。法院在说理中指出,自动生成报告中简单的数据选择和图像选择并不足以具有独创性,因此菲林律所不能视为该报告的著作权人。(5)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文字内容不构成作品[EB/OL].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nxw/sf/zz/zzbq/201906/1938113.html. 2019-06-26.而在腾讯诉盈讯案中,深圳南山区法院认可腾讯利用智能写作Dreamwriter创作的文章,其著作权人为腾讯。深圳南山区法院还在此案件中指出了判断作品独创性的两个步骤:第一,从作品表现形式上看,即与已有类似作品进行比较,必须是完全不同;第二,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6)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EB/OL].http://www.ssip.com.cn/fwzx-ztzl/flzx/zx/20230404/273801.html. 2023-04-04.受此启发,笔者认为,判断ChatGPT等人工智能作品的“独创性”可以从“独”和“创”两个层面入手。
从“独”这个层面上看,笔者认为必须具备以下两点:一是该生成物在市面上是独一无二的,体现从无到有的过程;二是该生成物是使用者运用该人工智能程序独立完成的,而非剽窃之作。
第一点体现出该生成物的独有性。无论是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还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生成的作品,若要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最基本的条件是该作品具有独有性,需体现“从无到有”的过程。自然人创作作品,依赖于其先前的知识积累、经验储备、想象力、逻辑力、审美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多种品质。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则依赖于编程编码、深度学习、大数据、甄别筛选有效信息等技术。虽然二者的创作依凭不同,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同自然人独立创作作品的过程却具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所以在具体判断中,应当注重把握两点:第一,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应当是完全独特的,市场上不存在与之相同的“作品”。第二,若有类似的“作品”,那么相似程度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只有相似程度低于一定的数值,才可以认定其是独有的。
第二点体现出创作过程的独立性,即该人工智能生成物是由使用者独立完成的。若要满足这一要求,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加以把握:第一,使用者进行的创作准备是否为独立完成。例如,ChatGPT生成作品需要使用者对关键词、检索方法和检索步骤进行事先确定。其他人工智能程序,其生成作品需要使用者进行事先的数据筛选、程序设定等。这些数据、关键词、运行程序及检索方法的不同设定,都会导致生成结果的不同。所以创作准备过程是否由使用者独立完成至关重要。第二,该人工智能在前期“人工参与”后,是否可以独立运行并生成作品。正如有学者指出:“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无需人的参与,其是通过模拟人类的某种感知和判断,再加之其深度学习的能力和独特的算法技术独立生成结果。”(7)张峣.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著作权法保护[J].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6).由此可知,如果从狭义上去理解“创作”,人工智能实际是可以独立完成“创作”的。所以在具体判断中,应当把握在使用者输入相应的数据、指令和运行程序后,人工智能程序是否可以独立生成“作品”。
从“创”这个层面上看,笔者认为同样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判别:一是该人工智能程序的算法是否具备创新性;二是该作品是否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能,即一定的创造性。
针对第一点,之所以要求人工智能算法具备一定创新性,实际是为了保障该人工智能程序能够输出创新性成果。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基于已有的数据进行深度学习后生成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对于数据的甄别、内容的筛选和组合方式却是由算法决定。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创新性取决于训练数据的多样性和算法的设置等。如果算法只是简单地重复和组合数据中的内容,那么生成的作品就难以做到真正的创新性。正如菲林律所诉百度公司案中,自动生成的报告仅体现出该智能软件对简单的数据、图像进行了选择和重组,所以不具有独创性;相反,如果生成的作品具有全新的思考角度和独特的创新组合方式,那么可以认定这个作品具有较高的创新性。
针对第二点,考量该作品上是否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和技能,这实际上是对创作背后的“大脑”和“灵魂”进行审视。人工智能模型是通过分析大量的数据和学习模式生成结果的,这些数据和模式可能已经被许多人使用过。因此,如果一个人工智能作品仅仅是对先前的模式进行简单重复或复制,那么它只是一种机械式的运作和输出,没有任何创造性,因此也就无法将其输出的结果定性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然而,如果使用者进行了个性化选择和判断,那么它就有可能设定独特的运作模型,从而创造出独特的输出结果。举个例子,将ChatGPT运用于交互式购物推荐服务,如果它只是简单地输出统计数据上最受欢迎的商品,那么它的推荐就很可能与其他模型重复,毫无新意可言;如果它能够考虑用户的个性化需求,比如设定独有的购买历史、收藏夹、搜索记录等,那么它就有可能推荐出用户真正感兴趣的商品,这种个性化的设定和选择就能够体现出该输出成果的独创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ChatGPT创作的“作品”如果能够满足独创性之“独”和“创”两个方面的要求,就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既然ChatGPT创作的作品有可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那么,谁才是ChatGPT创作作品的适格主体呢?是ChatGPT本身,还是其技术开发者,抑或其所有者、使用者?
ChatGPT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论。多数学者对ChatGPT成为著作权人都是持否定态度的。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姚欢庆认为:“根据我国目前《著作权法》的规定,ChatGPT 作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尽管《著作权法》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拟制为作者,但人工智能本身并不属于法律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范畴,因此无法依据该规定成为适格的作者”(8)ChatGPT爆火,带来哪些版权问题?[N].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权监管周刊)2023-2-16(005).持类似观点的还有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于波,他认为:“ChatGPT是一种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从本质上看是一个大型语言模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作者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而人工智能无法被定义为法律上的作者,因此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赋予ChatGPT作者身份是困难的。即使在那些通过立法承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拥有著作权保护的国家,通常也会将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在生成内容过程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视作作者。”(9)ChatGPT爆火,带来哪些版权问题?[N].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权监管周刊)2023-2-16(005).
在实务界,却存在不少支持ChatGPT成为著作权人的声音。例如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认为:“随着人工智能的普及和应用,会持续产生版权秩序‘动荡’的新问题。我们承认AI 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是客观需要,这不仅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应有要求,也是应对新问题的最为高效的方法。”(10)ChatGPT爆火,带来哪些版权问题?[N].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权监管周刊)2023-2-16(005).支持ChatGPT著作权主体身份的观点,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第一,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在没有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况下,ChatGPT生成的高质量论文可能会被其他人随意使用,这将导致投资者为此论文付出的成本完全变成“慈善捐赠”,从而大大削弱他们的积极性。第二,从版权秩序的角度来看,如果不承认ChatGPT等人工智能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将会对版权秩序造成混乱,并导致人工智能产物无法得到充分的经济价值变现。这不仅影响人工智能投资者获取回报,还将成为人工智能行业发展的重大障碍性因素。第三,从作品价值的角度来看,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像ChatGPT这样的人工智能所输出的产物,其创造性甚至可能超过人类自身的创作。这些智能产物所形成的论文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可能超越很多优秀学者所写的专著,更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客观定位,对于文化知识的传播具有更大价值。同时,在信息时代中,这些智能产物所蕴含的商业价值是十分巨大的。从国外的情况看,一些国家已经开始承认人工智能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2018年,美国版权局曾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并公开表示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可以享有版权保护。但实际上,从美国现行的版权法上看,并没有明确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主体身份。2019年,日本版权法作出一项历史性的修改,宣布允许人工智能成为著作权主体。许多欧洲国家的版权法对此也持更加开放的态度,允许人工智能拥有著作权。例如,法国和英国的版权法均允许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的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此外,欧盟的新版权条例中也规定人工智能可以是著作权人。
从人工智能创作的技术原理分析,ChatGPT本身不适合作为著作权主体。ChatGPT并不是首次进入大众视野的人工智能产品,在此之前,围棋、音乐、绘画、文学作品等多个领域都出现过不少令人惊叹的人工智能产品,其中最被大众熟知的就是“阿尔法狗”(AlphaGo)。这些人工智能产品大多拥有相同或相似的技术原理。以ChatGPT为例,它可能是迄今为止最先进的人工智能产品,从广义上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智能文字生成程序。其使用了Transformer神经网络架构,即GPT-3.5架构,这是一种用于处理序列数据的模型,拥有语言理解和文本生成能力,尤其是它会通过连接大量的语料库来训练模型。(11)[世经研究]AI行业研究及银行介入策略 [EB/OL].http://news.sohu.com/a/663582859_530801. 2023-04-06.这些语料库包含了真实世界中的对话,也囊括了各领域的知识。ChatGPT运用这些语料库进行训练,使得其具备逻辑性文本生成能力,还能根据聊天的上下文与人类进行互动交流。其技术原理,就是通过计算机算法对现有的或玩法、或作品、或图案颜色组合、或人类语料库进行深度学习、编码和训练,形成这类作品规律的模型,并依据此模型进行创作。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的本质是一种基于概率算法,对现有作品集规律的模仿和预测。”(12)曾田.人工智能创作的版权侵权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9,37(10).笔者对此是赞同的。从其性质上看,目前对于人工智能这类新生事物,其工具性还是大于主体性的。因为其创作的基础还是基于人类对算法的事先设定以及一系列“创作要素”的选择和框定,所以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产生必然有人的参与,或人工智能程序的创作者,或该程序的实际使用者。人工智能仅是根据现有的数据库和语料库进行深度学习,并在此基础上结合选定的“创作要素”进行模仿性输出。因此,笔者认为,人工智能更应被视为创作工具,而不能视为创作主体。
从现行的著作权制度分析,ChatGPT本身也难以获得著作权主体身份。理由如下:第一,从主客体的角度看,人工智能具备客体身份。ChatGPT本身是由人类创造的,属于法律的客体范围。根据主、客体不可互换的原则,人工智能既然确立了客体身份,就不应再成为权利主体。第二,从诉讼主体的角度看,ChatGPT无法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其不能像民事主体一样提出诉讼请求,也没有独立财产,故不能独立对外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从著作权法立法初衷的角度看,是为了鼓励创新创作。对于ChatGPT而言,确立其为主体身份意义不大,并不能起到激励作用。机器人本身并不需要激励,真正需要激励的是自然人。(13)张峣.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著作权法保护[J].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6).第四,从著作权中人身权利行使的角度看,ChatGPT不能直接享有和行使人身权利(如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难以成为完整的著作权主体。第五,从拟制作者的角度看,人工智能也不能成为拟制作者。按照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成为法人作品需要具备三个特征,即该作品系法人意志的体现,由法人主持、投资和组织创作活动,由法人对作品可能出现的问题承担法律责任。法人主体属于非自然人的拟制主体,其主体地位需要依据上述三个特征进行法律认定。由此可见,人工智能虽然表现出一定的创作能力,但其既不能成为创作的组织者,也难以对创作成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基于以上五点理由,笔者认为ChatGPT,包括其他投入使用的人工智能程序均不应被视为著作权的主体。
首先应当明确,ChatGPT这一人工智能程序至少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技术开发者(创造者)、程序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技术开发者就是ChatGPT这一人工智能程序的设计者,即进行编程设计的人。程序所有者即通过购买、收购等途径获得该软件或程序的所有权,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人。实际使用者则是指具体使用该程序的人,一般为普通大众。
有学者主张ChatGPT的技术开发者可以被视为著作权主体。例如,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徐升权认为:“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已经产生了著作权,那么执行创作行为的用户或者技术开发者就可能成为权利人,但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分析。”(14)ChatGPT爆火,带来哪些版权问题?[N].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权监管周刊)2023-2-16(005).总体上看,支持ChatGPT技术开发者成为著作权主体的专家学者,实际上都在不同程度上支持这一观点,即无论人工智能的智能程度有多高,都离不开编程者的程序设计。所以无论该人工智能程序如何创作,实际上都是技术开发者的“事先创作”。笔者不否认人工智能作品的输出离不开技术开发者的贡献,但并不支持将该技术开发者直接认定为著作权人。理由如下:第一,从经济学视角分析,将人工智能的技术开发者认定为著作权人会限制创新和竞争。因为对于技术开发者而言,其已经拥有软件或程序的著作权,并通过出售的行为行使了著作财产权,获得相应报酬。若继续赋予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以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虽然对其能够产生双倍激励作用,但对人工智能所有者或使用者却难以起到激励其创作的作用,所有者或使用者也无法利用这些技术进行创新和发展。因为无论如何发展,其“成果”都将归由技术开发者,这容易造成技术壁垒和垄断,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创新。第二,从社会学视角分析,人工智能算法是一个在计算机上运行的程序,其创作过程并不等同于其他艺术品或著作。其他艺术品或著作大概率都是由创作人独立完成的,但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是这样,它是在多方的合力下完成的。所以,认定技术开发者独享著作权存在问题。此外,如果将人工智能的技术开发者认定为著作权人,用通俗的话进行解释,其实就是将人工智能创作等同于机械生产,完全忽略了人类劳动的价值。第三,从法学视角分析,人工智能成果的生成,虽然离不开人工智能程序的深度学习、运算和输出,但其更离不开人工智能所有者或使用者对该程序的运用。人工智能程序的研发者虽然编撰了人工智能运行的编码,但如果没有所有者或使用者对预设数据进行收集、甄别、选定、输入,人工智能不可能通过预设的编码自发运行并直接完成创作。正是因为数据、关键词、运行模式的不同选择,其生成内容是存在一定随机性和不确定性的。所以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人工智能成果的生成过程也是使用者对该人工智能程序的使用过程。如果将人工智能的技术开发者认定为著作权人,可能会导致大量著作权纠纷。第四,从社会伦理视角分析,人工智能是一种人类创新的产物,而非单一技术开发者的创造物。将著作权限制在技术开发者之内不仅违背了创新的共同性,同时也忽略了其他人的贡献。因此,人工智能的技术开发者不宜成为著作权人。
将ChatGPT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认定为著作权人更具合理性。理由如下:第一,从创作的智力贡献上看,人工智能程序的使用者在作品生成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此过程中,需要使用者搜集、补充、甄别、筛选输入的数据并设定好检索条件、关键词等,然后人工智能才能依据设定好的“条件”执行指令,并在“深度学习”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并生成作品。当下,人工智能技术已经被广泛应用于音乐、艺术等领域。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和深度神经网络等技术,人工智能可以生成各种的音乐作品、绘画和设计等。但是,这些生成的作品并不能完全归属于人工智能系统,因为这些作品的生成还需要人为的设计和调整。例如,要运用ChatGPT生成一篇关于“杭帮菜”的调查研究报告,我们可设定关键词为:“杭帮菜”的起源、“杭帮菜”的特色菜品、“杭帮菜”的烹饪手法、“杭帮菜”的受喜爱程度;也可以设定关键词为:“杭帮菜”的市场情况、“杭帮菜”的季节性限制、“杭帮菜”的健康程度、“杭帮菜”的口味适应度。如此,两种不同的关键词设定,将会得到两篇完全不同的调查研究报告。由此可见,ChatGPT生成的成果包含着使用者主观意志和智力劳动。第二,从作品的社会价值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的成果反映了使用者的创作意图。相较于软件或程序的开发者,使用者更了解如何充分融合人工智能的功能与创作目的,从而能够通过对作品价值的评估和改进,实现商业化利用中的最大利益。第三,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降低安全风险的角度看,将人工智能所有者或使用者认定为著作权人更有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数字化时代,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往往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这些作品可能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将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有助于合理分配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降低安全风险和法律纠纷的发生率,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ChatGPT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更为恰当。具体是所有者还是使用者,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谁是ChatGPT创作作品的适格主体?一直是著作权法领域争议较大的问题。ChatGPT作为一种新型的语言模型,已经在自然语言处理和自动文本生成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突破,从而给著作权制度特别是主客体制度带来一系列挑战。
通过本文分析,笔者认为ChatGPT的自动文本生成功能就其本质而言是机器在现有知识和人类语言深度学习、编码、训练的基础上,对现有语言输出规律的模仿和预测,其工具性大于主体性。同时,依据目前的著作权主客体制度,并不能当然把ChatGPT等人工智能作为适格的著作权主体,其生成物也需通过“独创性”论证,进而判断能否获得著作权。如果“独创性”论证成功,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够获得著作权,进而才能判别著作权的具体归属问题。在此问题上,本文认为ChatGPT本身及技术开发者均不应被视为著作权主体,而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判定ChatGPT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为权利主体。
本文的研究仅仅是一个开始,今后仍需持续深入研究ChatGPT等新兴人工智能产品对著作权法的挑战。一方面,需要不断探寻如何使用技术手段来保护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如何确保ChatGPT在训练中使用数据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还需要思考如何更好地平衡著作权的保护和技术创新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更好地适应人工智能的发展,也才能更好地保护创新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