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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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日是秦至汉初墓葬出土简牍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文献,其基本特征是以一年的历表为基础,在日期干支栏间记录公私事务。(1)蔡丹、陈伟、熊北生: 《睡虎地汉简中的质日简册》,《文物》2018年第3期;唐强: 《出土秦至汉初〈质日〉类文书检讨》,《出土文献》2023年第1期。睡虎地汉简《质日》(以下简称“《质日》”)的记录者亦即墓主越人,或在文帝九年年中始任安陆县田官佐,十四年八月调任该县阳武乡佐,后元元年十二月正式到任,其间仍多在田官理事。(2)黄浩波、熊北生: 《睡虎地汉简〈质日〉所见吏员任职情况》,《江汉考古》2023年第2期。墓主生前是基层小吏,因此《质日》中的记事内容包括较多公务,并且不限于自身,而是旁及同僚与上司。在日期之下记事,自然容易让人理解为当日记录该日发生之事,视同“日记”。(3)参见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 《尹湾汉墓简牍》,北京: 中华书局,1997年,“前言”第3页。然而,考察《质日》记事可以发现: 当日记录该日发生之事固然是多数记事的常态,却又不乏记录者未及亲见而事后追补记录与事件尚未发生而预先记录的情形。在此将前一种情形称为“追补记事”,而后一种情形称为“预先记事”。虽然记事中的追补记事与预先记事占比不大,但是对深入了解质日类文献或有裨益。因此不揣浅陋,分别考述如下。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教。
此前,陈伟已经注意到“睡虎地汉简质日中还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即有多条记载,记写者不可能在场目睹”,并已举出其中数条记事,又以里耶秦简行庙文书(8-138+8-174+8-522+8-523)为证,推测“西汉各级官署中大概也有一些公用质日,官吏个人的质日可以从中抄录相关内容”。(4)陈伟: 《睡虎地汉简〈质日〉的史料价值》,《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0月8日第7版。在此基础之上,还可将此类记事区分为公务与私事,本文尝试结合当时制度,探讨背后可能的原因。
一是自身公务。十年十一月记有“庚辰(23)越人休”“辛巳(24)堤者行”“丙戌(29)越人视事”。(5)为便于叙述与理解,在所引简文干支之后括注该日日期。以下各处皆同。根据前后记事,越人休假次日,堤者出发,因而“辛巳堤者行”可能并非越人亲见,或是事后的追补记录。之所以追补记录,大概是因为此事与越人当时身为田官佐的职掌相关。青川郝家坪战国秦墓16号木牍《田律》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皆有“修波堤”的规定,(6)陈伟主编: 《秦简牍合集: 释文注释修订本(肆)》,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27页;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 《二年律令与奏谳书: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89页。可见“堤”与田官的关联。与此相类,还有以下两处记事,其一为十四年三月记有“庚子(9)过期生,载炭”“辛丑(10)劝田卒史何季过”“乙巳(14)载炭已”,“劝田卒史何季过”夹在“载炭”之间;其二为十六年九月记有“庚辰(3)试骑沙羡”“丙戌(9)劝宿麦卒史来”“庚寅(13)道试骑沙羡来”,“劝宿麦卒史来”时,越人尚在沙羡,应不及见。仅就“劝田卒史”“劝宿麦卒史”的名号而言,其与田官佐职掌的关联便显而易见。因此应当可与“堤者行”的追补记事等量齐观。
自身公务中追补记事的实例,还有越人因后元六年十二月癸丑至己未之间守畜官佐而在十一月追补记录的两处记事。后元六年十一月记有“庚辰(3)冬至,之官”“辛巳(4)·传马四匹初食”“壬午(6)道廷来,视事”“戊戌(21)食传马四匹,匹二斗叔(菽)”“乙巳(28)之廷定筭”。其中庚辰“之官”,当是指前往阳武乡。秦及西汉将乡视作县下之官,称为“乡官”,(7)参见孙闻博: 《商鞅县制的推行与秦县、乡关系的确立》,《简帛》第15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122—123页。前往乡官自可称为“之官”。同年正月记有“辛巳(5)乡期之官,视事”,与此相当,可为佐证。故而,之后的壬午“视事”便是在阳武乡视事,辛巳“传马四匹初食”则夹在前往阳武乡与在阳武乡视事之间。若是结合十二月的记事“癸丑(7)守畜官,佐止去”“戊午(12)传马骐不食叔(菽)”“己未(13)不守畜官,□守”“己巳(23)传马骐死”,(8)“守畜官”,实为守畜官佐,参见黄浩波、熊北生: 《睡虎地汉简〈质日〉所见吏员任职情况》,《江汉考古》2023年第2期。可以见到传马相关记事皆因守畜官佐而起。剔除两条涉及“传马”的记事之后,再来审视十一月的记事,则可见到越人在月初庚辰前往阳武乡,壬午开始视事,直至月末乙巳前往县廷定筭,十一月从头到尾多在阳武乡,实与传马无涉。因而,辛巳、戊戌两日的记事内容当是十二月守畜官佐之后的追补记录。“辛巳”与“传马四匹初食”之间有个墨点,或许即有标记此处乃是追补记事的用意。之所以在十一月追补记录传马喂食的情况,甚至十二月己未不守畜官佐之后仍不忘记录己巳传马死亡的情况,当是因为越人十二月间守畜官佐,其职责与传马相关。
二是上司与同僚的公务。《质日》十年十二月至二月之间,多处记有丞公从安陆出发、到达长安、从长安返程、回到安陆的时间节点。熊北生、陈伟、蔡丹已经指出“由于越人在此期间有‘送客竟陵’及返还的记载,显然并没有随同丞公到长安”。(9)熊北生、陈伟、蔡丹: 《湖北云梦睡虎地77号西汉墓出土简牍概述》,《文物》2018年第3期。因而,相关记事只能是追补记事。关于该丞的追补记事还有十二年十二月“丁未(2)成丞归休”,结合前后的记事“丙午(1)致卒临”“戊申(3)道致卒来,视事”,可见越人并未亲历“成丞归休”一事。此外,十年二月记有“丙戌(1)赵公罢归”,结合正月“辛巳(25)越人送客竟陵”以及二月“戊子(3)越人道送客竟陵来”的记事,可见二月丙戌的记事亦是追补记事。根据同年正月所记“庚申(4)安陆汤沐邑邑除令到,府令江陵中乡冰取赵公印”,则“赵公”当是对赵姓安陆邑邑长的尊称。
越人在文帝后元元年十二月正式就任阳武乡佐之后,其直接上司变为阳武乡啬夫。《质日》中有数条涉及阳武乡啬夫、乡守啬夫的追补记事。后元元年二月有“甲辰(30)之廷定筭”,三月有“乙巳(1)式初视事”“庚戌(6)道定筭来”,可见乡啬夫式到任之日,越人并不在阳武乡,乙巳的记事乃是追补记事。后元二年十二月记有“戊戌(28)之廷定筭”“己亥(29)乡式来,适不守”,其中后一处记事是对本月“庚辰(10)廷召乡式守”“辛巳(11)校长适守乡”的响应。然而越人已于前一日赴县廷定筭,因此乡啬夫式回到阳武乡、校长适不再守乡啬夫等情形应该并非亲见,而是事后的追补记录。同年二月记有“丁酉(28)廷召将乾沙羡”,四月记有“甲戌(6)道乾来,视事,廷召式”,可见越人徭使沙羡将乾一月有余。然而其间有多处追补记事,其中两处与乡啬夫式相关,即二月“戊戌(29)廷召乡式”,三月“辛酉(23)乡式来,视事”。同年六月还记有“戊子(21)休尽,之西陵”“庚寅(23)中伏,式视事”“乙未(28)道西陵来,视事”,显然庚寅之下“式视事”亦是追补记事。后元六年十月记有“庚午(23)将三老之廷谁(推)”,十一月记有“壬午(6)道廷来,视事”与之呼应,其间十月却有“辛未(24)校长歍守乡”,越人已于前一日率领三老前往县廷,故而所记校长歍代理乡啬夫的情况,亦当是追补记事。
旁及同僚的记事中,同样有不少属于追补记事。十年四月记有“己丑(5)越人之邾”“壬辰(8)顺道共都尉南观来,库□不守”“癸巳(9)佐期不给事廷,视事,黑去”“戊戌(14)越人道邾来”,其间两条记事皆属追补记事。顺,在《质日》中仅此一见,不能确认是否为越人同僚。期,则屡见,可以确定此时与越人同为官佐。黑,后任阳武乡啬夫,此时或亦与越人同为官佐。(10)黄浩波、熊北生: 《睡虎地汉简〈质日〉所见吏员任职情况》,《江汉考古》2023年第2期。旁及同僚的追补记事,更多见于后元元年十二月越人就任阳武乡佐之后。其中出现最多者是同为阳武乡佐的胡人。后元元年七月记有“癸卯(1)夕就逮”“丁未(5)佐胡人初视事阳武”“己巳(27)有逮已,出”。“佐胡人初视事阳武”是胡人就任阳武乡佐之始。所谓“逮”,秦汉律令、文书屡见,诸家说法不一。(11)参见高震寰: 《试论秦汉的“遝(逮)”、“逮捕”制度》,《“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91本第3分,2020年,第420页。从“有逮已,出”来看,越人“就逮”期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因而,胡人就任阳武乡佐的记事当是追补记事。关于胡人的追补记事还有: 后元二年二月丁酉至四月甲戌越人前往沙羡将乾,而三月记有“己亥(1)佐胡人代定筭,视事”;同年六月戊子至乙未越人前往西陵,其间记有“辛卯(24)王胡人休”;同年后九月壬申至丁亥越人上爵札尉府,其间记有“丙戌(21)佐胡人去,不视事”;后元五年十一月己卯,越人前往县廷并徭使江陵,而后一日记有“庚辰(27)佐胡人视事”;同年五月己丑至癸巳越人归田五日,其间记有“壬辰(18)佐胡人(繇)之长安”。此外,还有三名同僚: 后元三年六月癸巳至癸卯越人往返沙羡迎接劝田卒史,其间记有“丙申(5)尉史亡臣就肄江陵”;后元六年五月乙亥越人前往县廷,次日记有“丙子(2)佐臣视事阳武”;后元七年十月甲寅至丙申之间越人致采珠食江陵,其间记有“丁亥(16)案居给事阳武”。三人之中,佐臣还见于同墓所出后元六年五月己亥阳武乡付给阳武亭牡豚的文书,时为阳武乡佐;佐案居可见于后元六年二月丁未阳武乡向仓输送牡彘的文书,时为仓佐,曾于后元六年十二月越人守畜官佐而无法履行本职时由仓佐案居守其阳武乡佐之职。(12)陈伟、熊北生: 《睡虎地汉简中的券与相关文书》,《文物》2019年第12期;黄浩波、熊北生: 《睡虎地汉简〈质日〉所见吏员任职情况》,《江汉考古》2023年第2期。
三是赦令发布与律令传达。《质日》中记有两次赦令。一在十五年四月“乙丑(10)以前赦诸有罪未发觉者”,此处可与《汉书·文帝纪》十五年所记“夏四月,上幸雍,始郊见五帝,赦天下,修名山大川尝祀而绝者,有司以岁时致礼”对应。(13)《汉书》,北京: 中华书局,1962年,第127页。一在后元四年四月“丙辰(30)赦及未发觉者”,陈伟已经注意到此条记事可与《汉书·文帝纪》后元四年“夏四月丙寅晦,日有蚀之。五月,赦天下”及《汉书·五行志》“后四年四月丙辰晦,日有食之”对读,指出“睡虎地汉简质日这条记录直接证实该月晦日干支《文帝纪》有误而《五行志》正确。更可贵的是,由此得知这次赦令其实颁发于四月底而不是五月”。(14)陈伟: 《睡虎地汉简〈质日〉的史料价值》,《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0月8日第7版。赦令由皇帝颁布,以诏书形式自中央到地方逐级传达,(15)邬文玲: 《大赦制度研究》,孙家洲主编: 《秦汉法律文化研究》,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83—90页;姚磊: 《肩水金关汉简所见赦令研究》,《社会科学》2019年第10期。从长安传到安陆县,需要一定时日。因而,十五年四月乙丑与后元四年四月丙辰应当便是赦令颁布的日期,并非赦令传到安陆而为越人所知的日期。越人应是知晓赦令之后分别追补记录在颁布日期之下。如此记录,当与秦汉时期赦令的生效日期有关。《岳麓书院藏秦简·伍》166—167简有“●数言赦,不便。请: 自今以来,节(即)为令若有议为殹(也),而当以赦为根者,皆以其赦令出之明日为根,曰: 某年某月某日以来。 ●廷卒乙廿”,(16)陈松长主编: 《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123页。可见赦令在颁布次日生效。因而,在秦汉律令与文书中常常见到以发布之日干支指称的“某月某日(干支)赦令”或更为简省的“某日(干支)赦”。(17)参见张俊民: 《悬泉汉简所见赦令文书初探》,《简帛研究二〇一一》,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07—123页;姚磊: 《肩水金关汉简所见赦令研究》,《社会科学》2019年第10期;邬文玲: 《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赦令初探》,《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4期。
与此相对,新颁布律令的生效日期则是传达到县廷之日。《岳麓书院藏秦简·伍》107简有“●新律令下,皆以至其县、都官廷日决。故有禁,律令后为辠名及减益辠者,以奏日决。●卒令乙卅二”,(18)陈松长主编: 《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103页。相同的条文又见于《岳麓书院藏秦简·陆》221简。(19)陈松长主编: 《岳麓书院藏秦简(陆)》,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2020年,第169页。因而,在质日记事中往往记作“某某令到”。(20)此外,岳麓书院藏秦简《卅四年质日》二月记有“甲辰失以纵不直论令到”“乙丑失纵不直论令到”,参见朱汉民、陈松长主编: 《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第69、77页。十年正月记有“庚申(4)安陆汤沐邑邑除令到”,十四年十一月记有“乙未(2)益养钱令到”,后一处记事的前一日记有“甲午(1)道上计来,休十日”,由此观之,应当亦是追补记事。
四是个人私事。《质日》中较为明显的个人私事追补记录有三条。一为十年四月记有“己丑(5)越人之邾”“戊戌(14)越人道邾来”,其间记有“乙未(11)父下席”。蔡丹、陈伟、熊北生已经指出“下席”是死亡的讳称。(21)蔡丹、陈伟、熊北生: 《睡虎地汉简中的质日简册》,《文物》2018年第3期。父丧,自是值得记录的个人生活中的大事。在此追补记事,或许还有记录忌日的意味。时人重视忌日,礼书称之为“君子有终身之丧”。(22)郑玄注,孔颖达疏,十三经注疏委员会整理: 《礼记正义》,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531页。二为十二年九月记有“辛卯(21)休五日”“丙申(26)病三日”“己亥(29)视事”。根据前后的记事推断,辛卯休假五日,应于丙申视事,然而丙申当日生病,迟至己亥方能视事。只是以常理而言生病当日似乎难以准确预知病程为三日,因此丙申的记事极有可能是病愈之后的追补记事。(23)与之相近,后元三年八月己酉、庚戌连续两日之下记有“病”,或可作为旁证。生病虽属个人私事,然而身为吏员,此事又与公务相关,因为生病的天数在计算功劳时须要剔除。西北汉简中多有其例,例如居延新简EPT50: 10简有“其十五日河平元年、阳朔元年病不为劳”,肩水金关汉简73EJT26: 88简有“其六日五凤三年九月戊戌病尽癸卯不为劳”。(24)张德芳主编,杨眉著: 《居延新简集释(二)》,兰州: 甘肃文化出版社,2016年,第241页;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 《肩水金关汉简(叁)》,上海: 中西书局,2013年,中册,第83页。三为后元二年后九月记有“壬辰(27)将采珠”,后元三年十月记有“戊申(13)可西徙,徙路里”,二月记有“辛丑(8)采珠罢”“戊申(15)夕到,归路里”,可见越人自后元二年后九月壬辰至后元三年二月辛丑皆在外将采珠,二月戊申回到安陆。据此可见越人并未亲身参与后元三年十月戊申徙居路里一事,此处记事当是归来之后的追补记事。“可西徙”,或与秦汉时期的徙居择日观念有关。(25)晏昌贵: 《日书与古代社会生活》,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142—143页。
此外,还有一条追补记事暂难归类。后元二年二月丁酉至四月甲戌越人前往沙羡将乾期间,三月记有“壬寅(4)胶东谒者来”。因为不明胶东谒者此来的目的及其与越人的关系,所以暂难考知此条追补记事的用意何在。
若说追补记事可以通过联系前后记事而轻易发现,那么预先记事则较为隐蔽,需要仔细辨析。
《质日》所见预先记事,集中在越人就任阳武乡佐之后。后元二年十月记有“癸巳(22)休五日”“戊戌(27)视事”“己亥(28)之官”,十一月记有“辛丑(1)视事,佗去”。十月的前两处记事严丝合缝,然而若是结合之后的两处记事来看,越人实于十月己亥启程前往阳武乡,十一月辛丑视事。考察越人就任阳武乡佐之后的记事,凡是单说“视事”皆指在阳武乡视事,而且一般在会“视事”之前两三日左右记有“之官”或“之阳武”,若无“之官”“之阳武”的记录则有“道某事来,视事”,到其他官署视事则会在写明“视事”某官署,或“守”某官署、“给事”某官署。据此判断,十月“戊戌视事”并未真正发生,当是记录“癸巳休五日”之后的预先记事。类似的情形,后元三年再次出现。后元三年二月记有“己酉(16)道将采珠来,休十日”“己未(26)视事”“壬戌(29)之阳武”,三月记有“甲子(2)道采珠来,视事”,二月己酉休假十日,本当己未视事,然而越人实于三天之后的壬戌前往阳武乡,三月甲子视事。二月“己未视事”,只能视作预先记事。
后元六年则出现两次。后元六年十二月记有“辛未(25)视事”“癸酉(27)视事,佐案居去”,两次“视事”仅仅间隔一天。联系同月的记事“癸丑(7)守畜官,佐止去”“甲寅(8)佐案居守阳武”,则可推知十二月数条记事的关联: 因为癸丑阳武乡佐越人守畜官佐而无法履行本职,所以甲寅由仓佐案居守其阳武乡佐之职,癸酉越人归来视事,案居即日离开阳武乡。张家山三三六号汉墓所出《功令》有“丞、尉以上有缺未补,二千石官调令旁近官守焉。有秩乘车以下,令、丞亦令近者守,皆须其真吏到罢之”。(26)彭浩主编: 《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墓)》,北京: 文物出版社,2022年,上册,第101页。阳武乡佐属于“有秩乘车以下”职位,癸酉越人到署视事而此前守其乡佐之职的案居当日离去,正与“须其真吏到罢之”若合符节。因而,“辛未视事”当是预先记事,“癸酉视事”才是实际发生。正月还记有“丁丑(1)之江陵雠令”“丙戌(10)之江陵雠令”,短短十天之内两次记录“之江陵雠令”,而仅在二月有“壬子(7)道雠令来,谒廷”与之呼应,其间甚至记有“辛巳(5)乡期之官,视事”。《质日》中多次记载从安陆前往江陵与从江陵返回安陆,单程一般需要三到五天,十天之内再度前往似不大容易。若谓第一次记录为从安陆出发,第二次记录为到达江陵,则一来时间间隔过长,与平常所需时间不符,二来《质日》所见记录出发前往用“之”,记录到达用“到”,判然有别,未见混用。因而,丁丑之下的记事应当只是预先记事,并非实有其事。
最为明显的预先记事可见于《(后元)七年质日》。后元七年二月记有“丙午(7)罚金四两盈岁”,五月记有“庚辰(12)效负钱盈岁”,七月记有“壬申(5)罚金一两盈岁”,仅从用语上即可得见预先记录的意味相当明显。蔡丹、陈伟、熊北生已经指出“《(后元)七年质日》是最晚的质日简册,正月以后已少有记事,最后两个月份(八、九月)更空无记录,大概即卒于当年”,(27)蔡丹、陈伟、熊北生: 《睡虎地汉简中的质日简册》,《文物》2018年第3期。其实除去前揭三条记事之外,十二月“壬子(11)之廷,廷召”之后即无记事,由此亦可得见二月、五月、七月的记事实属预先记事。三条记事皆可与《(后元)六年质日》所记一一对应,该年二月有“辛亥(6)·壬子(7)罚金四两”,五月有“丁亥(13)效论负钱百卌一少半”,七月有“己卯(6)定筭误,罚金一两”。负钱与罚金皆须向官府缴纳钱财,或有期限。因而,似可推知越人在《(后元)七年质日》启用之初,便根据《(后元)六年质日》记事,预先记录上述三处内容,以防遗忘。
此外,《(后元)七年质日》中十二月之后即无记事,然而仍可见到立春、立秋、夏至、冬至、腊日、出种以及三伏日的标注。荆州胡家草场12号汉墓出土简牍中有102枚简组成的《日至》,记有自文帝后元元年下推一百年间各年的冬至、立春、春分、立夏、夏至、立秋、秋分、立冬八个节气的干支,目前公布的一枚编号为“五”的简,对应文帝后元五年,(28)荆州博物馆、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 《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北京: 文物出版社,2021年,“前言”第2页、第120页。其上所记干支正与《(后元)五年质日》中保存完好的夏至、立秋两日干支对应不爽。《质日》所见各篇多标注有腊日、出种及三伏日,后元五年、后元六年、后元七年还多出立春、立秋、夏至、冬至。考察各年质日所见此类节日与节气的标注,则可见到同一节日、节气名称的字体各篇不一,并非出自一手。因而,似可据此推断《质日》中各篇所见节日与节气的标注亦是预先记录。制作每年质日时或有抄完当年历表之后,查对类似胡家草场汉简《日至》一类资料,推步、标注主要节日与节气的环节。
此前,学者已经根据出土质日文献的书写形式与文字风格,指出秦汉质日中的历表是先行书写,记事文字则是后来添加。(29)蔡万进: 《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文书渊源探索》,《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赵平安: 《周家台30号秦墓竹简“秦始皇三十四年历谱”的定名及其性质——谈谈秦汉时期的一种随葬竹书“记”》,《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 中华书局,2005年,第317页。《质日》中各篇历表干支字体不一,记事内容则是出于一手,(30)蔡丹、陈伟、熊北生: 《睡虎地汉简中的质日简册》,《文物》2018年第3期。可谓再添佐证。若是据此,就文献生成的时间而言,质日类文献中的历表可以视作第一层次,记事内容则可视为第二层次。然而,通过对《质日》追补记事与预先记事的考察、分析,还可发现: 主要节日、节气的标注与历表抄录同时生成,实可归入第一层次。记事内容的生成则颇为复杂,虽然大部分记事内容是当日记录当日所发生之事,但是亦有一部分记事内容是事后追补记录与事前预先记录;记事内容非单纯地逐日渐次生成,而是在逐日渐次生成的大背景下偶有预先记事的跳跃与追补记事的回还,并且其中的部分预先记事或许并未实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