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静蕊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湖北 武汉 430022)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202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坚持以党建引领乡村振兴。乡村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直接体现,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道路上,如何以基层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的治理基础是中国共产党面临的直接挑战。本文将通过论述基层党建对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现实困境和实践路径探讨基层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具体策略。
中国共产党是乡村治理的领导核心,抓基层党建就是狠抓党领导下的乡村治理,对于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结构合理、运行良好的乡村治理体制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保障。西方公共治理理论提出整体性治理,意在整合政府间碎片化的治理结构,实现合作无间的治理行动。在中国乡村治理实践中,党的领导是绝对核心,通过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构建“一核多翼”的乡村治理结构,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现代社会治理体制,通过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整合各个治理行动主体的资源,实现政策资源和治理资源汇聚到乡村振兴实践中,提升乡村治理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就其治理方式来说,主要通过纵向领导和横向协同实现多元治理。在纵向领导上,基层党组织严格执行上级党委的决定,通过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动员社会组织和公民普遍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在横向协同上,基层党组织要协同政府相关部门,调动政府积极性,聚集政府资源、吸纳社会资源参与到乡村治理中。综上而言,基层党建可以提升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力,以及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体制中的权威,进而能发挥统领各方的作用,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强的领导和制度保障。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其目标是实现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现代化,即在党的领导下,乡村治理有效、村民自治依法依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文化道德引领新风。基层党建可以推进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一是基层党建可以规范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实现村民民主管理的制度设计,在具体实践中,会出现诸多不规范现象,影响村民自治的效力,基层党组织可以充分发挥政治功能,规范村民自治主体的思想和行为,确保村民自治的规范性。二是基层党建可以引领道德治理。基层党组织可以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树立道德榜样,传播道德力量。三是基层党建可以夯实法治保障。基层党组织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援助,提升农民群体的法律意识和用法能力。综上所述,基层党建可以提升自治的有效性、德治的有力性和法治的有为性,从整体上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着力提升农村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事关乡村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乡村振兴战略大局。基层党建可以从三方面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一是基层党建可以激活治理主体。农民尤其是“中坚农民”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之一[1],是乡村振兴的内生主体。基层党组织通过发展党员,开展党员联系群众活动常态化,激发农民群体积极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二是基层党建可以协调治理资源。基层党组织可以通过发挥组织功能,一方面向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协调人力、资金、设备等资源;另一方面积极向上级党委申请,通过“蹲苗”、挂职等方式为农村提供高素质治理人才。三是基层党建可以培养治理能力。基层党组织通过“五星”支部创建等形式丰富的党建工作,可以让农民主体、基层干部提升乡村治理实践能力。
目前乡村治理过程中,基层党建与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协同困境、秩序困境和主体困境三个方面。
一是治理结构缺乏稳定性。乡村治理体制良好运行需要稳定的治理结构,涵盖党委、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多个主体。但在具体实践中,该治理结构呈现不稳定态势,直接的表现就是部分市场主体“退出”,导致治理资源的短缺,降低了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二是基层党建形式主义降低引领力。当下,大部分基层党建工作能够围绕中心工作展开,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联系群众、团结社会,但依然存在少部分的形式主义且很难克服,导致基层党组织脱离人民群众,对社会和群众的引领力下降。三是治理主体间协同作用发挥有限。目前,基层党建工作的理念大多停留在单位党建和乡村党建,尚未探索成熟的场域党建模式,因此基层党组织在协调治理主体分享治理资源、提供治理支持时往往缺乏有效抓手,导致协同作用下降。
一是自治有效性降低。村民自治是实现乡村振兴,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的基石。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巨变、国家治理的转型,在基层党建引领村民自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农民参与不足、乡村民主失调、行政化严重、集体行动危机等问题,降低了村民自治的有效性。二是德治引领力弱化。乡村德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提升村民道德修养,培育乡风道德风尚,进而提升自治水平,夯实法治保障[2]。在实践中,乡村德治面临着主体力量弱化、德治内容陈旧、德治成效不明显的困境,限制了德治功能的发挥。三是法治保障力不足。良好的法治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坚实保障,可以保护乡村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维持安全社会环境。当下,部分乡村的法治建设落后,表现在基层干部法治观念薄弱、法治宣传工作不到位、法治人才匮乏、法治救助不及时等方面,造成农民矛盾纠纷增加,导致法治对乡村治理的保障不足。
一是农民“围观”现象加剧。农民始终是乡村振兴的核心主体,乡村振兴的主要行动者和受惠者都是农民。而农民群体往往忽略了自身的主体地位,认为自己仅是政策资源的受惠者,总是希望国家能为乡村注入更多的优质资源。主体地位的忽略,导致农民“围观”现象不断加剧,越来越多的农民不愿意主动参与乡村治理实践,不愿意主动参与乡村集体行动。二是“中坚农民”作用发挥有限。“中坚农民”在乡村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基层党组织也希望吸纳其进入党组织,发挥更大的治理作用。在实践中,乡村发展机会较少、当地“中坚农民”群体数量较少,加上城乡流动的“两栖化”,客观上造成“中坚农民”难以发挥有效的治理作用。三是内生型优秀人才匮乏。乡村治理需要注入先进的治理理念,需要高素质的人才指导,而当下乡村内生型的人才较为缺乏,大多由“蹲苗”干部、挂职干部扮演这种角色,但这多是外部嵌入的人才,往往两年后就离开乡村,难以为乡村发展提供持续的支持,限制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接续。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推进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基层党建,以基层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现代化。
党建理念直接影响基层党建的成效,传统党建理念注重内部建设,缺乏延展和整体思维,因此优化乡村治理体制可以先从优化党建理念入手。一是树立场域党建理念,建立场域党建联盟,稳定乡村治理结构。基层党建要克服乡村党建和单位党建的狭隘性和封闭性,树立场域党建理念,整合碎片化的党建资源,联合非公企业党组织、辖区单位、人大代表等主体通过签订党建共建协议、建立场域党建联盟、汇集党建资源注入乡村治理,由此形成契约化、正式化、稳定化的“一核多翼”乡村治理结构。二是相互监督,克服基层党建形式主义。场域党建联盟中的各个主体通过相互监督,对可能出现的形式主义问题及时提醒、及时制止,避免由于形式主义引发的脱离群众现象。三是优化场域党建运行机制,强化主体协同能力。场域内的各个主体间平等对话、民主协商,对于乡村治理的各要素进行充分研究、共同决定,确保各个主体能够有效协同。
推进乡村“三治”融合需要发挥党建引领的功能。一是党建引领自治,提高村民自治效能。基层党组织可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成立乡村志愿服务队,通过制定志愿服务制度,以积分激励机制等方式鼓励动员农民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同时,发挥好党群服务中心的功能,将其打造为“联系党员、服务群众”的阵地,通过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服务拉近与农民的情感联系,通过搭建多元化的协商平台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二是党建引领德治,提升乡村道德风尚。一方面要广泛开展乡村好人、好婆媳等标兵评选,通过编排喜闻乐见的情景剧、戏剧等方式对模范榜样进行宣传;另一方面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打造乡村特色化的主题活动,形成浓厚的文化氛围,提高农民对乡村的文化归属感。三是党建引领法治,夯实乡村治理保障。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利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活动,持续宣传法治思想,同时利用墙体宣传、广播宣传、微信群宣传等方式进行法治宣传。此外,加大对农村地区法律人才的培养,积极开展法治救助,引导农民通过协商和法律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破解农民参与意愿不足和情感疏离的关键在于让其意识到农民自身是乡村振兴的行动主体,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责任主体,而这就需要向乡村供给优质党建资源,不断激发乡村主体潜能。一是向乡村供给优质服务资源。大力推进乡村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通过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等方式不断凝聚社会优质服务资源输入乡村,为农民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服务,尤其是青年就业服务、老年养老服务和少儿托幼服务。二是向乡村供给优质政策资源。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国家自上而下为乡村提供了诸多优质政策资源,比如推进项目进村。当下,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更多的是产业政策资源、创业就业政策资源、教育医疗政策资源、文化发展政策资源等,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审慎谋划、因地制宜,渐进推动乡村均衡发展。三是向乡村供给优质人才资源。一方面持续开展“蹲苗”干部、挂职干部到乡村锻炼,为乡村注入先进治理理念、带来优质治理资源;另一方面加大对新型“中坚农民”的培养,培育数字化农民,提高农民的网络经营能力。此外,注重培育内生型优质人才,尤其是本土的大学生人才,可以通过情感联系、政策帮扶等方式使其留在乡村发展,承担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