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 昊
(贵州师范大学 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民族国家是当今世界主要的国家形态,是国际政治舞台的主要行为主体,是构成世界体系的基本单元。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进程加速,跨国家或超国家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民族国家的发展跃迁迎来新的机遇与挑战。就此问题,学者们一方面关注民族国家的发展转型,另一方面也在思考民族国家是否已经过时、是否将会被超国家组织所替代。特别是欧盟等超国家组织一体化程度进一步深入,在经济、政治等领域逐步具备“国家”的功能,促使学术界思考民族国家将走向何方。那么,何为民族国家?这是研究民族国家转型、后民族国家时代等问题的原点,关乎接下来进行的思考与论证。民族国家是一个既复杂又极富争议的概念,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民族国家进行了界定。民族国家与其说是一种国家形式,不如说是一种国家范式、一种国家形态政治理论。有的学者认为,民族国家强调民族与国家的互构,追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种语言”①张会龙,朱碧波.中华国家范式:民族国家理论的省思与突破[J].政治学研究,2021(2):43-52.。这种观点认为,民族国家范式所植根的西方本土文明迥异于其他国家的文明传承,面临历史、现实、理论的多种多重叩问。有的学者则认为,作为国家形态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其核心和本质在于民族(nation)与国家(state)的结合②周平.现代国家的民族特性[J].江汉论坛,2023(5):5-14.。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架构,民族国家调适“民族”与“国家”之间二元关系的方式,就是确立民族对国家的认同③周平.民族国家与国族建设[J].政治学研究2010(3):85-96.。有的学者认为,“民族国家,即民族获得了主权的一种国家形态”④黄其松.后民族国家时代的认同建构——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新探[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115-121.。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民族国家概念的界定,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会得到不同的结论。本文认为,民族国家是一种民族获得了主权的国家形态,是调适“民族”与“国家”之间二元关系的方式,民族国家强调民族与国家的互构、互嵌,确立民族对国家的认同,使民族具有国家的政治屋顶,国家具有民族的形态内涵。
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以欧盟政治实践为基础,提出宪法爱国主义理论,对后民族国家时代展开思考。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是超越民族国家的先决条件,而公民社会是区域性的甚至是世界性的,其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团结,多元主义民族集体认同促成了对民族国家的超越,而包容性成为多元主义民族集体认同的根本特性。因此他提出了宪法爱国主义作为实现超越民族国家的方案⑤穆赤·云登嘉措,赵旭东.民族国家的困境及超越——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理论析评[J].青海社会科学,2019(6):170-175.。本文以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为分析视点,研究民族国家是否已经过时、后民族国家时代是否到来?
民族国家发轫于西欧,英国、法国是最先迈入民族国家形态的国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拉开了世界近代史的序幕,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然而从政治跃迁的角度来看,引领民族国家的到来无疑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成果,对人类社会产生巨大影响。英国资产阶级在进行革命的过程中进行争取权利的斗争,熔铸在血液中的渐进主义理念使革命过程曲折漫长,但也为民族与国家的融合提供更加宽广的空间,“妥协”的意蕴诱发了“光荣革命”,并没有完全终结封建统治,但却为政治合法性提供了崭新的制度设计——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以“王在议会”的形式规约了君主的权力,以制度与法律的形式为君主不受限制的权力戴上了紧箍咒,“王在法下”成为权力消长的必然与常态。国家主权不再属于君主个人,而是属于整个民族。如果说,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拉开了民族国家时代序幕的话,那么法国的民族国家建构则成为世界各地争相模仿的对象。法国的民族国家建构于疾风骤雨般的大革命进程中,1789 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明确宣示:“整个主权的根源本质上在于国民。”①郭华榕.法国政治制度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84.“国民”符号的出现,消解了君主专制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并以新政治理念形式张扬自由、平等、人权,逐渐成为伦理自我理解、政治自我决定的根基。正如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所言:“在当时,‘民族’即是国民的总称,国家乃是由全体国民集合而成②[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M].李金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21.”。在法国大革命中,“国民”并非虚无缥缈的存在,而是构成了“民族”。这样一来,作为国民之总称的民族被确定为国家的主权者,把“主权在民”的原则实现并确定为民族拥有国家的主权③周平.民族与政治的纠缠及政治学的认知[J].政治学研究,2022(3):37-48.。由此,实现了民族与国家的结合,民族获得了国家的形态,并以“主权在民”的原则与理念为世界其他地方的学习与模仿提供了必备条件。
民族国家的产生以西欧为基点,逐渐向美洲、中东欧、小亚细亚、亚非等地区扩散。在美洲,民族国家的建构走的是以移民为主体、挣脱宗主国殖民统治进而获取国家主权、实现国家独立的道路。在挣脱西班牙、葡萄牙、英国、法国等宗主国的殖民统治进程中,来自欧洲等地的移民在斗争中形成新的民族认同、文化认同,进而促成新的政治认知、制度感知,推动民族与国家的融合,形成各自的民族国家。在中东欧和小亚细亚地区,民族国家的建构走的是既不同于西欧、也不同于美洲的道路。这里的民族国家,是在沙皇俄国、奥匈帝国和奥斯曼帝国被推翻后建立起来的④周平.民族政治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64。在三大帝国走向瓦解的过程中,中东欧和小亚细亚地区民族国家建设力量不断累积并形成不可阻挡的爆炸性力量,促进本地区建成自己的民族国家。亚非广袤的地区原本是人类文明的发祥地,积淀了悠久的历史文化、制度文明。然而,近代以来欧洲国家纷纷建构了民族国家,具备了现代国家形态与功能,亚非地区依然执迷于自身“文明故土”“天朝上国”的迷梦,在西方民族国家的征服下纷纷沦陷成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亚非地区的民族国家建构以摆脱殖民统治、实现民族解放为主要特色,在民族解放的过程中,亚非地区的民族意识逐渐觉醒并成为建设民族国家的初始动力,推动民族解放与民族国家建构交织在一起。
不管民族国家通过何种方式得以建立,它们都是当今世界主要行为主体,是构成世界体系的基本单元。当今世界主要的国际组织(诸如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基本上都是由具有主权意义的民族国家来组成的。民族国家以一个个主体为单位参与国际事务的讨论与处理,其背后暗含的深层次逻辑是“民族”理念的勃兴、主权意蕴的阐扬,民族与国家交织在一起并以民族国家的形态融入世界性质的政治公共领域,促进人类社会秩序的合理化,实现政治的一体化。近年来,随着全球化浪潮的席卷、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社会生产的链条已经跨越了民族国家的边界,信息的飞速发展使得民族国家的利益内涵拓展化。“地球村”的出现不断为跨国组织或超国家组织持续赋能,使得跨国组织或超国家组织在世界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跨国组织毕竟与民族国家不相同,比如跨国企业虽然在国际舞台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跨国企业没有主权意义而且所发挥影响的领域主要集中于经济领域而非政治领域。
既然民族国家是当今世界主要行为主体,是构成世界体系的基本单元,那么是否意味着民族国家是人类社会最完美、最终的国家形态?民族国家形态的多民族国家如何有效整合内部各民族?民族自我理解的文化语境中社会一体化怎样得以实现?——这些问题不仅仅是重要的学术问题,还是十分重要的政治实践。带着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哈贝马斯提出了宪法爱国主义,着力解决后民族结构面临的各种问题,并且回应多民族国家①多民族国家是从民族构成的维度来看国家形态,其对立面是单一民族国家。民族国家则主要从国家发展演进维度来看国家形态,其与城邦国家、基督教普世世界国家、王朝国家等共同构成国家发展演进的链条。因而,多民族国家与单一民族国家都可以是民族国家,也都可以是王朝国家。两者并不矛盾,而是从不同的维度对国家进行分类。此处的多民族国家是指民族国家形态的多民族国家。面临的各种挑战与问题。
在《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一文中,哈贝马斯对“自由主义”政治理解与“共和主义”政治理解进行了比较,认为两者在公民概念、法律概念和政治过程之本性②[德]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308-312.三个方面存在差异。三个方面差异的核心又聚焦在公民概念,其实质是公民及其权力形态的不同。对于自由主义的公民概念,哈贝马斯指出:“自由主义认为,公民的地位是由主体权利确定的,而主体权利是公民面对国家和其他公民所固有的。”③[德]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308.他还认为:“作为主体权利的承担者,公民受国家的保护,只要他们在法律范围内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就不受国家的非法干预。”④[德]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309.因而,在自由主义视域里,自然人能够成为“公民”,主要是由于他(她)拥有与生俱来的主体权利,这种主体权利本质是消极权利,即为免遭外部强制的权利。共和主义则认为,公民的地位不能按照消极自由模式来确定,因为消极自由是私人所享有的,公民权主要是政治参与权和政治交往权,因而更多的是积极自由⑤[德]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309.。换言之,在共和主义理论里,自然人之所以成为“公民”、成为“主体”,是因为他(她)有资格、能力和积极性参与政治共同体的公共领域并享有公共生活。因此,积极自由成为共和主义公民的权利维度。
因此,基于与生俱来的主体权利,自己的意见、利益成为自由主义公民关注的焦点,自由主义公民的意见与利益先于国家与国家意志而存在,政治的过程浓缩为选民为争夺行政权力而进行的斗争,选举的过程展现了选民的政治倾向、利益诉求。对共和主义而言,政治过程是一个交往的公共领域,“在此过程中,私人不再是真正的个体,他具有了一种主体间性,私人意见也不再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变成了一种在交往过程不断调适的观念体系。”⑥黄其松.后民族国家时代的认同建构——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新探[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115-121.即共和主义的公民和法律的概念在于:“共和主义认为,不是市场的结构,而是一种独特的公共交往结构,其目的是达成沟通。公民自决实践意义上的政治范式不是市场(Markt),而是对话(Dialog)。”⑦[德]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312.在比较过程中,哈贝马斯认为,自由主义民主模式关注的是私人利益,无法解决多元文化、多元价值社会的团结问题。换言之,私人利益的优先性,无助于形成多元文化、多元价值社会的团结纽带。对于共和主义民主模式,哈贝马斯则认为,“其优点在于,坚持通过交往把公民联合起来,并坚持社会自我组织的激进民主意义,而且不把集体目标完全还原为不同私人利益之间的‘调和’”①[德]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312-313.。对共和主义民主模式而言,过于理想化是其难以回避的不足,并且使公民的道德趋向(Tugend)支配民主过程。哈贝马斯认为,道德的自我理解问题并非政治的核心的全部或者主要部分。哈贝马斯提出程序主义民主模式,旨在克服自由主义民主模式与共和主义民主模式的不足与局限。
程序主义民主模式的建构以话语理论为基础,既克服自由主义民主模式中的私人利益优先、奉行市场原则,又克服共和主义民主模式道德的自我理解,主张将语言的交往结构建立在政治公共领域结构中,从而提升了民主的针对性与有效性。程序主义民主模式不同于自由主义民主模式与共和主义民主模式,更加关注民主程序的制度化,“基于话语理论的民主模式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出了一种关于交往过程的主体间性,并且赋予多元社会整合的一种新的方式——团结”②黄其松.后民族国家时代的认同建构——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新探[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115-121.。作为一种新的方式,团结对社会的整合不同于金钱与行政权力等其他整合方式,具有“规范性”内容。“规范性”内容使团结的整合方式超然于金钱与行政权力等整合方式之上,并注入整个整合方式体系中,成为新型并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凝聚力。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体系中,有效社会整合的重心从金钱与行政权力转移至团结,并非意味着金钱、行政权力完全被团结所取代,而是团结与金钱、行政权力共同推动社会实现一体化。
哈贝马斯在程序主义民主模式基础上提出宪法爱国主义。那么,何为宪法爱国主义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又涉及前文提到的问题,或者说是对前文一些问题的回答。民族国家是民族具有国家形态的政治实体,是社会秩序重建与社会一体化的结果。然而,民族与国家本属于不同的概念,民族本是人们共同体或人群共同体,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特征③“四个共同”是斯大林关于民族特征的论述,曾经在我国产生巨大影响。后来随着民族的不断发展,民族概念也不断深化,认为“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而言,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风俗习惯、语言文化、心理认同等方面,同一民族具有共同的特征。”参见:雷振扬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民族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18.成为衡量“民族”之所以成为民族的关键。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民族更多属于文化历史范畴,关注的是民族特有的文化、精神,集中体现为建构于情感归属基础上的特定结构。而国家毫无疑问是属于政治的范畴,是以公共权力为中轴的法权结构体系。因此,民族国家绝非民族与国家的随意拼凑,而是由民族特性与国家属性共同组成的“精神内核”与“外在形式”。在“精神内核”与“外在形式”影响下,民族国家内部存在冲突与矛盾。民族国家一直存在着两种原则、两种要求之间的冲突:一方面是民主立宪国家的普遍主义原则,另一方面是保护已形成的生活方式之完整性的特殊主义要求④[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655.。民族国家冲突的存在,让人们重新审视民族国家,思考民族国家建构的内在逻辑及其内部各群体的整合。哈贝马斯认为,民族意识、民族认同已经无法解释民族国家存在的冲突与矛盾,基于话语理论基础上的程序民主具有规范性内容,成为民主化进程中维持与促进社会一体化的有效机制,而在政治民主化进程中逐渐形成一种不同于民族认同、民族意识的“政治文化”,这种政治文化就是宪法爱国主义。
至此,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的“前世”与“今生”的神秘面纱已经被揭开。那么,宪法爱国主义的规范性内容是什么或者说宪法爱国主义核心构成要件是什么,宪法爱国主义与后民族国家时代又是怎样的关系,这两个问题成了必须从理论上回答的关键。对于第一个问题,从前文宪法爱国主义形成过程的论证可以知道,宪法爱国主义本质是一种旨在实现民主化的政治文化,在这种政治文化的形成过程中,政治公共领域、话语理论、集体认同构成了主轴,链接并促成此理论体系的成立。换言之,政治公共领域、话语理论、集体认同是宪法爱国主义的规范性内容,或者说是其构成的核心要件。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宪法爱国主义形成的论述过程中或隐或显地看出端倪。哈贝马斯在比较自由主义民主模式与共和主义民主模式基础上,着力克服两者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程序主义民主模式,即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民主模式,其实质是与不同并超然于民族意识、民族认同而形成的促进民主化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政治文化不谋而合,这种政治文化即为宪法爱国主义。换言之,程序主义民主模式思想即为宪法爱国主义。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的提出,旨在解决民族国家存在的冲突、促进社会实现一体化,其基本预设即为思考后民族国家时代的政治实践问题。现实政治实践中,苏联的解体、德国的统一、欧盟的一体化使哈贝马斯深入思考民族国家的发展转型、后民族国家时代的政治体系以及伴随始终的公民政治身份与民族认同问题,其中对民族国家又该走向何方、后民族国家时代的政治实践又是如何,是这一思考的最重要部分。
超国家组织是在民族国家之后产生的又一重要的政治实体,是当今世界政治舞台上一个重要的行为主体,并且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超国家组织”,学术界更多从默认的角度进行认知,认为超国家组织是超越了单一国家组成的具有联合性质的政治实体,比如欧盟、东盟、西非共同体等就是超国家组织。诚然,对超国家组织如此认知并没有明显错误,但是不难看出这种认知主要基于经验性的感知,而非规范性分析。那么,究竟什么是超国家组织?本文在经验性感知的基础上尝试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超国家组织是经历过重大历史事件之后(比如,世界大战等),鉴于国际政治实体力量的消长关系,在某一区域形成的具有或类似民族国家属性的国家联合体。因而,超国家组织至少具备如下特性:从组织上来看,该组织应独立于主权国家之外;从存在与运作方式上来看,该组织具有合法性,特别是没有侵犯主权国家的主权①熊亮.驳超国家组织论——兼论欧洲联盟的性质[J].东南亚纵横,2008(7):79-83.。由此看来,欧盟、东盟等区域性组织形成的历史背景正好契合超国家组织产生的历史逻辑,并已经或正在具备超国家组织的属性,我们可以称之为超国家组织。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一些民族国家在战火的废墟中重建家园,立足于自身发展处境与国际形势的风云变幻,开始思考组成更高层次、更大层面的政治实体。欧盟的产生与发展,既是各成员国发展壮大自身实力、实现与维护民族利益的需要,又是出于二战后欧洲整体力量跌落,美苏成为超级大国,对西欧造成巨大压力,欧洲英法德等国迫于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力图摆脱美国完全控制,在美苏两极争霸中挤冲出空间,实现更多经济、政治自主的需求,发出更多欧洲层面的声音的目的而建构的。
欧盟可以说是当今世界超国家组织的典范。欧盟的成功实践使人们开始思考未来诸如欧盟一样的超国家政治实体会不会取代民族国家成为国际社会的主要行为主体,后民族国家时代是否到来,成了人们关注的问题。关于这一点,哈贝马斯极力推崇欧盟政治实践,他的观点与主张很值得我们思考,作为后民族结构的解决方案——宪法爱国主义理论为我们思考后民族国家时代是否到来提供了切入点。
不可否认,欧盟的政治实践取得了比较大的成功,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正是欧盟作为超国家组织面临的困境。学术界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比如有的学者认为,欧盟当前面临的困境是欧债危机、难民危机、恐怖袭击、英国脱欧、欧洲认同、乌克兰危机的多重危机交织,老龄化、全球化、民粹主义和极端政党冲击等诸多挑战齐聚,并指出欧盟当前困境的体制根源是政治体制和理念的缺陷、经济治理体制的缺陷、社会治理体制的缺陷①丁纯,杨嘉威.欧盟当前的困境及其体制根源和发展前景[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双月刊),2017(5):118-127.。也有学者认为,欧盟治理面临着治理的合法性困境、治理的制度困境、治理的能力困境和治理的社会政治困境②田小惠,慕阳子.当前欧盟治理的困境及其根源[J].现代国际关系,2021(4):44-52.。可以看出,学术界对欧盟面临困境的研究,一方面主要从对欧盟面临的各种危机的认识和分析危机存在的体制性根源进行研究,另一方面主要从治理的维度研究欧盟治理面临各种困境。诚然,这些研究反映了欧盟确实存在的危机问题、治理困境,为我们研究这些问题提供了视角与思路。但是,这些研究都是主要以欧盟确实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进行研究的,无论是指出危机也好,分析根源也罢,依然属于表层逻辑层面的分析,并没有触及深层次原因。换言之,对欧盟面临困境的深层次原因(或者说,底层逻辑)的研究还需要展开或加强,特别是哈贝马斯作为一位对欧盟政治实践具有深入思考的思想家、哲学家,他的研究思考可以为我们研究欧盟面临困境的底层逻辑提供一种思路。正因如此,本文以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理论为视角尝试研究欧盟面临困境的底层逻辑。
经过前文的论述,可知政治公共领域、话语理论、集体认同是宪法爱国主义的规范性内容,或者说是其构成的核心要件。为此,我们将以此为切入点对欧盟面临困境进行探究。政治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规范性内容的前提,而政治公共领域的基础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不同于臣民社会而存在,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公民”之所以称之为“公民”,是因为除了具备法律制度赋予的各种权利之外,还具有积极主动的政治参与权。欧盟公民对于各自所属的成员国而言是完整意义上的公民,但从整个欧盟而言,他们至少如今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成员国公民与欧盟之间隔阂了成员国的国家框架,公民利益诉求的表达要通过成员国国家框架才能达到欧盟层面,从这个层面而言,成员国公民的政治参与通过了“过滤器”,因而其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会打折扣。由此,欧盟对各种危机应对存在的矛盾、治理能力问题,这与其说是治理效率问题,不如说是欧盟层面的公民政治参与能力有限问题。而且“对于广大欧洲人来说,虽然超国家机构的措施在越来越大的生活领域中涉及越来越多的公民,但公民角色只是在民族国家层次上被建制化”③洪霞.后民族时代的欧洲民族国家——一个难以超越的历史阶段[J].学海,2019(5):178-183.。由此可见,民族国家才是公民得以存在的前提与基础,显然欧盟不是民族国家。就现阶段而言,如果民族国家走向终结,那么政治社会将消解,“公民”也将生活在“真空”当中,社会一体化更是无从谈起。至此,又回到前文提到的问题,也是本文的核心问题——后民族国家时代是否到来。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谈论后民族国家时代为时尚早。
话语理论是程序主义民主模式的基础,亦是宪法爱国主义的基础,是“对待社会协作的一种态度,一种开放的态度,它允许经过论证接受他者和自己的要求”①[德]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317.。话语理论也是一种融合了商谈与决策程序的政治理解,体现了理性的话语交往,在政治公共领域表现为公民的政治参与。从这个层面上看,话语理论也体现在交往中,成为宪法爱国主义的关键。公民的政治参与,既不同于自由主义主张的私人利益的表达,也不同于共和主义所宣扬的道德的自我理解,而是在交往过程中。它不但可以畅通政治表达,而且还可以使参与者习得某种政治习惯、政治文化,是一个政治社会化的过程。这种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公民在共同体中进行交往的过程秉持开放包容态度,而“共同体对所有的人都是开放的,包括那些陌生的人或想保持陌生的人”②[德]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32.。由此可以看出,政治共同体具有“包容他者”的功能,公民需要养成“包容他者”的政治文化。就欧洲而言,由希腊人、罗马人、诺曼人、日耳曼人、盎格鲁-撒克逊人、法兰西人等组成的多元文化的社会中,各种不同的族群、种族以公民形态进行政治参与、促进社会一体化形式形成。但某个族群、种族出于自身政治文化的排他性、防卫性,很难包容其他族群、种族的政治文化,难以形成社会团结的纽带,进而在“我者”与“他者”之间造成难以跨越的鸿沟。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欧盟面临的困境,与其说是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体制出现问题,不如说是欧盟共同体中的“我者”对“他者”尚缺包容性,无法形成促进社会团结的政治文化,社会一体化形式还未形成。
哈贝马斯认为,集体认同是公民对国家的政治认同,这种认同超越于民族认同,是一种旨在并将替代民族认同的政治文化。因此,宪法爱国主义的目的就是集体认同。哈贝马斯认为,集体认同绝非或者停留在民族认同,而是公民要参与政治意志与意见的形成与表达、统治权行使形成的新的认同模式,这种认同能将“他者”纳入共同体之中并且没有伤害“我者”的利益。欧盟因移民而产生的各类问题,其根源也是集体认同问题。对欧盟各成员国而言,移民大量的插入无形之中使国家的民族结构发生改变,新的民族认同的形成对集体认同产生挑战并促使其发生改变,由此造成认同危机持续蔓延,并在欧盟集体层面造成合法性困境、治理的制度能力困境、治理的社会政治困境等,进一步消解欧盟逐步形成的政治文化。由此可见,移民问题只是一个缩影,但却可以为我们窥视欧盟面临的困境提供观察的视角。从这个视角来看,移民问题确实是对欧盟民族结构产生重要影响,促成民族结构发生改变,造成欧盟集体认同危机的重要因素。为此,哈贝马斯认为,民主法治国家主要通过政治社会化、文化一体化对移民进行双层同化,以保护其公民生活方式的完整性③[德]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292-294.。民主法治国家根据对象采用这种双层同化方式的,也是逐层递进的,政治社会化针对的是第一代移民而运用,文化一体化主要为了第二代移民而架构,目的在于实现真正同化。其实不难看出,哈贝马斯所推崇的双层同化模式对欧洲国家有一定效果,但依然无法避免社会撕裂的命运。因为欧洲社会面临的问题的本质是认同问题,移民问题只是导火索。换言之,欧盟面临的困境不仅仅是移民问题,也不尽是因移民问题而产生。集体认同产生裂痕,社会因不同层次认同之间相互抵牾而被撕裂才是根本原因。因而,从这个层面上看,欧盟尚未形成既能包容“他者”,又不伤害“我者”的集体认同。因此,诸如欧盟一样的超国家组织欲取代民族国家,还言之尚早。
从前文的论述可以看出,说现今超国家组织取代民族国家的后民族国家时代到来,还言之尚早。同时,民族国家也并非完美无瑕的政治实体,其依然存在自身的矛盾与不足。显然,至此可以对前文提到的尚未回答的问题进行答复,民族国家并非人类社会最完美的,也并非最终的国家形态。但是,民族国家依然是当今世界体系的主要行为体,并在“内在”与“外存”的双重压力下不断发展跃迁,这种发展即为民族国家的转型。针对民族国家的转型问题,哈贝马斯为我们提供了极具想象力的思索,他的宪法爱国主义更是为我们思考民族国家的问题、探索民族国家的未来打开了理路、提供了视角。哈贝马斯认为:“只有当国民转变成为一个由公民组成的民族,并把政治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的时候,才会有一种民主的自决权。”①[德]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80.民主的自决权是民族国家形成的重要条件,其实也是后民族国家结构形成的先决条件。介于民主法治国家公民意义上的民族(或者说是民族以公民为表现形态)自主决定自身的命运,使民族与国家得以按照各自行动逻辑相互结合并互相嵌入,民族国家具有了合法性基础,当民族国家基于民族的民主自决权各自让渡部分主权,超国家组织成为可能并得以成立,即宣告后民族结构的到来。由此可以看出,民族国家转型就是要走向后民族结构。但民族国家是否就一定按照哈贝马斯设想的那样向着后民族结构转型,则有待进一步研究②铁省林,王维先.论哈贝马斯的后民族结构学说[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1(1):143-146.。
民族国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行为体,是世界政治活动得以实现的重要载体,是构成世界体系的基本单元。民族国家发轫于西欧,英法的资产阶级革命拉开了民族国家时代的序幕。民族国家发展至今已经具有近四百年的历史,各个国家的民族(“国族”意义上的民族)通过国家的形态实现与维护自身的权利,促进了民族与国家的深度融合,对人类发展形态的跃迁具有深刻的意义。然而,民族国家虽然十分重要,甚至不可替代,但是绝非完美无瑕。因而,学术界开始讨论与思考后民族国家时代的问题。哈贝马斯基于欧盟成功政治实践思考后民族结构问题,并提出了后民族结构的解决方案:宪法爱国主义。可以说,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为我们研究民族国家、思考后民族国家时代提供了重要视角。以宪法爱国主义为视角(或者说是衡量标准)来审视欧盟,会发现欧盟存在的治理困境表面上看是治理体制出现问题,实质上是欧盟尚未形成政治公共领域、无法促进公共交往,也还未形成欧盟层面的集体认同,因而如今讨论后民族国家时代还为时尚早,诸如欧盟一样的超国家组织要取代民族国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后民族国家时代是否到来的预判,是很值得思考与探索的前沿问题,前文已经在论证基础上进行了判断。当然,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地思考与研究。
第一,何为后民族国家时代。这似乎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对本文而言却成了“元问题”。本文认为,从时间先后来看,后民族国家时代是民族国家时代之后的时代,两者具有时间上的先后延续关系,共同构成国家形态发展跃迁的时代链条;从构成主体来看,如果说民族国家时代的行为主体是民族国家的话,那么,后民族国家时代的行为主体是诸如欧盟一样的超国家组织。换言之,后民族国家时代是超国家组织的时代。经过前文的分析,发现超国家组织并未具备民族国家资格,尤其是尚未形成政治公共领域,无法促成公共交往,还没有形成基于组织团体的集体认同,因而还没有形成促进社会团结的纽带。因此,从主体构成的维度来看,后民族国家时代还未具备形成的根基,尚处于前沿探索与思考的领地。诚然,后民族国家时代的探索对民族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均有巨大影响,需要以全球性视野来看待民族国家和超国家组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经济系统已然超越于某一国家的范围,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系统却依旧局限于一定的地域、一定的范围。由此出现了政治与经济系统的垂直落差,导致民族国家无法在国家范畴内全面实施调控①张会龙,董俊苗.危机与整合:哈贝马斯民族国家批判理论评析[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42-51.。因此,在后民族国家时代的意义上,需要一种能够解决政治系统与经济系统垂直落差的解决方案,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为此提供了一种思考。
第二,后民族国家是否会走向后民族结构。对于这个问题,哈贝马斯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并且提出宪法爱国主义作为后民族结构的解决方案。本文以宪法爱国主义作为基本预设,并以宪法爱国主义的规范性内容——政治公共领域、话语理论、集体认同,来检验与衡量后民族结构的重要载体——超国家组织。因而,不难看出,本文以后民族结构成立为假设条件,通过宪法爱国主义来衡量后民族结构的重要载体——超国家组织,其实质就是要研究与判断后民族国家时代是否到来。毫无疑问,哈贝马斯对后民族结构的思考并非是凭空出现的,而是基于民族国家批判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理论构想、解决方式。哈贝马斯认为,全球化是民族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场域,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民族国家面临着民族性与全球性的二重矛盾,民族国家的主权受到全球化的侵蚀,使得其管理权限空间受到挤压而变得衰弱。因而,需要民族国家以让渡出一小部分主权为代价来建构超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以应对所面临的危机,宪法爱国主义也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来的。因而可以看出,超国家组织的出现,从外部因素而言,既是历经重大历史事件之后国际政治实体重组、联合的结果,又是契合全球化的现实需要,从内部因素而言,是民族国家主权让渡的结果。然而在全球化进程中,民族国家不是被动的承受者,而是在不断地调适自身以应对全球化的冲击,并不断增强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成为维系民族情感与同质性社会团结的纽带。换言之,民族国家是以民族性对抗全球性,在此处境中保全自身。
第三,民族国家转型就是要走向后民族结构,那么民族国家怎样走向后民族结构。民族国家既不是“民族”与“国家”的随意拼凑,也不是“民族+国家”的机械组合,而是民族与国家的同构与互嵌,民族以国家为政治屋顶,国家以民族为形态内涵。因而,民族构成了国家基础,而国家又形塑了民族。正如前段所述,在外部环境变化的情况下,民族国家不是单向的被动承受者,而是在不断适应新环境的变化、增强自身能力,推进现代国家建设,呈现双向的互动、互构、互塑。因而可以预知的是,民族国家转型绝非在后民族结构单向指引下被动进行。换言之,民族国家不会完全如预知的那般躺进预设的模具里,变成想象的模样。当然,民族国家的转型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究竟如何进行转型,是否按照哈贝马斯设定的路线进行转型,也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总之,民族国家是一个长久的话题,后民族国家时代是一个极具探索与思考价值的重要问题。本文以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为视角,对后民族国家时代是否到来进行了探索性研究,不但基于学理性的探索分析、逻辑论证,而且还以欧盟的治理困境为切入点探索超国家组织产生困境的底层逻辑,力图为人们研究这一重要问题提供一个视角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