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陈庭萱(1997-),女,汉族,江苏镇江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乡村振兴。
摘要: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的微观基础,优化乡村治理体系对于维护乡村社会稳定和实现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乡村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组织建设不足、“三治融合”制度与机制有待完善的问题,因此,文章基于乡村振兴这一宏观背景,结合我国乡村治理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关于“三治融合”乡村治理的优化路径。
关键词: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乡村振兴
文章编号:1674-7437(2023)12-0019-03 中国图书分类号:D422.6 文章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了“三治融合”的概念,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1],将“三治融合”治理体系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打破了以往乡村治理方式单一的模式,也为我国今后的乡村治理指明了发展方向。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作出了总体安排,并把突出实效改进乡村治理作为年度工作重点[2]。乡村治理需要“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3]。“三治融合”对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进程,补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短板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三治融合”体系的内涵
自治是乡村治理的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4]有学者认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参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5]
德治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必不可少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的第37次集体学习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6]德治主要表现为主动和被动两个方面,主动的德治指个人以普世的价值观来引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这需要每个人自觉地遵循道德准则,尊重他人权益,关心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在乡村治理中被动的德治通过村规民约约束村民行为来完成,村民们共同遵守村规民约,以维护社会秩序和良好的村民关系。
法治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4]“三治融合”治理体系的法治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指引的法治;是乡村法律规范体系和乡村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体系不断趋于完善的法治;是以自治为核心,以德治为重要补充的法治。
2 “三治融合”的内在关系
在新时代乡村治理挑战下,依靠一种治理方式已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发挥“三治融合”组合功效,在激发自治基础的内生动力的同时,使用刚柔并济的外部规范,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2.1 自治与德治培育以人为本的治理意识
鄉村公共事务与人民群众直接利益挂钩,通过“三治融合”能协调乡村主体间利益关系,缓解社会矛盾。在推进“三治融合”乡村治理的过程中,“人”成为了解决治理问题的关键性因素,而有关于人的自治行为和德治规范也便成了乡村治理的题中之义。
在以人为本治理观念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我国自治实践提供理论支撑,促使民主意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地渗透到乡村治理全过程。在村民自治具体实践过程中,需要对民主参与行为加以规范。德治是约束乡村治理主体行为的有效手段,是一种行为规范和自发形成的民间的社会秩序[7],它使人产生道德自律,遵守自治基本规则。在乡村治理中常常以家训族规、村规民约等形式出现于乡村治理中,在区域内形成广泛的认同感,产生集体向善效果,是规范村民行为,维护村庄秩序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德治所产生的良好社会风气也会对村民产生反哺,促使村民道德素质提升。
2.2 自治与法治维护法治民主的治理秩序
在新时期乡村治理中,民主自治不能脱离法律限制,需要构建相应法律法规维护我国民主治理秩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三治融合”需要遵循法治规范,依法处理乡村治理难题,维护村民参与治理秩序,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此外,法律所产生的不可违抗性,能够有效规范乡村治理权力,防止行政权力对自治空间的过度挤压,确保乡村治理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法治贯穿自治始终。在事前,法律法规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性质、活动主体、方式以及活动准则予以明晰,对自治可能出现的问题纠纷划分界定;在事中,对公民参与乡村治理矛盾进行及时反馈、协调处理,以解决我国乡村自治实际难题;在事后,法治能对乡村治理进行相应地监督,减少乡村治理违法行为,维护“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
2.3 法治与德治形成刚柔并济的治理规范
法治与德治是相互依赖的关系。一方面,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是对人更高层次的要求。法律对道德有促进和保障作用,通过立法可以实现某些道德的法律化,通过法律来确认和强化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诉求和规范实施。另一方面,德治为法治查缺补漏,在法治未涉足领域进行相应地补充,通过德治思想教育、社风乡风宣传等途径,提升社会的公德素养,以维护“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
法治与德治各具优势,相辅相成,是乡村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联系,制定出刚柔并济的治理制度,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才能保障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平稳运行[8]。
3 “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面临的问题
3.1 “三治融合”理论与实践相脱离
乡村治理主体以及村民对于“三治融合”的理解仍停留在政策文件中的原则性表述,缺乏对“三治”内部关系和协同机制的深刻理解,导致“三治融合”理论无法很好地指导乡村治理体系的优化。此外,在具体的乡村治理实践中,很多地区对于“三治融合”内在逻辑、组织建设、参与主体、治理机制等方面缺乏细致研究,同时缺乏对实践案例的深度解读和挖掘,导致“三治融合”理论与实践相脱节。
3.2 “三治融合”组织建设不完善的问题
首先,一些基层党组织和村级组织在组织架构上存在着职责交叉,导致治理效率低下。其次,人员素质不高。一些村干部的管理能力不足,对于“三治融合”理念和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不够,导致治理工作落实困难。最后,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基层党组织和村级组织之间、组织内部以及与村民之间的沟通渠道不畅、信息传递不及时、限制了工作的开展和效果的发挥。
3.3 “三治融合”奖励监督机制不健全
“三治融合”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机制与激励机制难以发挥效力。部分乡村地区奖励机制不够完善,很难发挥出预期的激励促进作用。缺乏对村干部的有力监督制约机制。一些乡村地区对村干部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缺位,村民难以发挥监督村干部工作的主体责任,导致村干部权力越位、权力缺位、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频发。
4 “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优化路径分析
4.1 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能力
一是完善村民自治组织,提高自治水平。一方面要提高村民委員会的自主性。村民委员会应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提升独立治理能力,搭建交流平台,及时反映村民诉求。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建立村级事务“小微权力清单制度”,严格规范村干部行为,提升村干部用理论武装头脑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思想和行为上引导村干部提高自身能力,加强责任意识。
二是提升基层党组织党员素质,培养自我革命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曾说:“全党要以自我革命的勇气,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和自我提高的能力。”[9]要想优化“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就必须提升我国基层党员素质,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头雁”作用。可以通过开展基层治理学习专项活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也可以通过国家“人才引进”和地方“储备干部计划”为乡村治理注入动力,提升党组织乡村治理效能。
4.2 培养村民“主人翁”意识
村民作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实践的主要参与对象,在乡村自治中担任重要角色,是我国基层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员。通过培养村民“主人翁”意识,能号召更多村民自主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积极表达利益诉求,直接解决治理难题。
其一,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宣传作用。通过新闻媒体、电视广播、网络平台等渠道,向村民普及乡村自治的重要性和方法,宣传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好处,提高村民的公民意识和责任意识。
其二,建立完备的乡村治理制度。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村民参与乡村自治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村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建立村民议事会、村民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让村民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决策和管理。
其三,拓宽村民参与治理的渠道。开展村民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村民的政治素质和治理能力,让村民了解乡村事务,共同参与决策和管理。同时,畅通村民意见反馈渠道,鼓励村民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加强与村民的沟通和互动。
4.3 健全乡村治理奖惩机制
德治需要制度条例予以规范,但制度不仅仅包含正向激励,也包括惩罚机制构建。两者缺一不可,共同推进“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优化,形成健康、有序的乡村治理环境。
首先是要健全奖励机制。可以建立好人好事评选制度,定期评选出在乡村治理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村民,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同时设立村民评议制度,通过村民投票评议,表彰乡村治理中表现出色的村民。并对乡村先进党员干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奖励和表彰,调动村民自治的积极性,提高乡村治理效能。
其次健全惩罚机制。通过建立村规民约违反行为清单的方式,明确违反行为及相应的惩罚措施。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进行投票表决,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可以采取罚款、限制权益、限制参与村民自治等方式,根据违反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惩罚。
简言之,健全村规民约乡村治理奖惩机制需要综合考虑奖励、惩罚两个方面,确保制度的科学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从而形成健康、有序的乡村治理环境。
4.4 强化农民群众法治意识
基层社会治理需要良法善治,要想优化“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就必须强化乡村法治思维,改变乡村治理过程中“帮亲不帮理”的行为,转变村民“信访不信法”的治理态度。
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送“法”下乡、排演法律小品等方式,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知晓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法律保护的渠道。此外,还可以建立村级法律服务中心,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解答他们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引导他们依法维权。
乡村治理工作人员也需要加强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可通过参加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执行的要求,面对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人情”诱惑,时刻牢记法律红线。同时,要加强与法律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健全乡村治理法律监督机制,确保乡村治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结束语
我国“三治融合”乡村治理实践是以村民自治为基,依法治理为本,道德治理为辅方式参与我国公共事务管理,形成党建引领、社会调节和村民参与社会共治局面。“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应用推广有助于完善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快推进社会民主化进程;进一步夯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方针,提升人民群众法治素养;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培养崇德向善良好社会风气;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构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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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3]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
[4]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 2022-10-17(3).
[5]丁元竹.构建中国特色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实践、理论和政策逻辑[J].行政管理改革, 2021(11): 29-44.
[6]习近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人民日报,2016-12-11(1).
[7]马戎.罪与孽:中国的“法治”与“德治”概说[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1999(03): 30-37+158.
[8]乔惠波.德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实现路径研究[J].求实,2018(04):88-97+112.
[9]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