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萍(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建立中国式现代化企业合规制度,是新时代司法能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我国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肇始于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的试点工作,经过三年的实践探索,改革取得广泛共识。及至202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全面参与企业合规,①孙航、余亚如:《坚持能动司法 依法平等保护 最高法发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报》,2023年8月1日。这项改革由审前程序正式延伸至审判程序,昭示着我国司法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探索进入了新的更高阶段。
关于新时代人民法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曾多次指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保企业、稳就业的政治要求,是事关党执政根基的政治问题,人民法院要以能动司法理念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对于中小微企业经营不规范的情况,应当“依法允许其继续起舞,但要戴着‘枷锁’,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②白龙飞:《更实促进治罪与治理并重 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人民法院报》,2023年7月7日。在此背景下,地方法院开始积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围绕改革的范围、适用程序、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企业合规的刑法激励效果等进行广泛的探索。
(一)人民法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案件范围。与检察机关在审前阶段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相比,从地方法院的实践来看,在审判程序中可以适用企业合规改革的案件范围较为宽泛:既包括轻罪案件,也包括可能判处重罪的案件;既包括企业及其责任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也包括企业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是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还包括企业内部员工利用公司管理制度漏洞实施犯罪的案件。③《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0775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8月11日。此外,从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来看,人民法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秉持民事、刑事、行政一体合规理念,即除刑事案件外,企业合规改革的范围延伸至民商事、行政、执行等领域。在上述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制发司法建议等方式,助推企业从个案合规到行业合规,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
(二)人民法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诉讼阶段。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法院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被赋予了最广泛的程序空间,既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开展,也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开展,还可以在审判程序结束后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开展。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案例8”中,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企业合规申请,在检察院、法院均同意后,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案件,检察院联合法院全程参与合规整改。在考察期内,检察院组建了第三方组织,采取“第三方考察+法检联合督导”的合规考察模式。在考察期满后,第三方组织出具了合规整改报告,检察院据此提出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建议,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又如,在“安徽芜湖某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被告人邢某在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申请启动企业合规整改程序。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启动合规整改的条件,遂决定中止审理并启动监督考察程序,设定考察期,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主持召开监督评估会,并根据监督小组出具的意见最终改判上诉人“免于刑事处罚”。④周瑞平:《善意文明司法 合理合法发展——芜湖中院涉刑企业合规整改第一案纪实》,《人民法院报》,2023年5月9日。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案例9”中,在审判程序结束后,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回访有效提示企业加强监管、堵住管理漏洞,提升企业防范风险意识,并现场解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企业发展之困,增强企业内生动力。
(三)人民法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刑法激励举措。无论是检察机关主导时期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还是人民法院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其初衷都是通过企业合规整改,在帮助企业实现合规守法经营的同时,使涉案企业或相关责任人有机会获得刑事法上的激励。这些激励举措既有程序性的,也有实体性的。其中的实体性激励举措,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表现为对涉案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从宽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的表现形式则较为多元,除允许检察机关根据企业合规情况撤回起诉外,还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其一,对涉案企业宣告无罪,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罚。如在“吉安文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邹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中,⑤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8刑终238号(2019年10月31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单位事先制定并实施了与涉案犯罪相关的合规制度,相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违背了单位意志,因而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故仅对涉案相关责任人依法判处了刑罚。其二,对涉案企业不作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从宽处理。如在“王某某合同诈骗、虚开发票案”中,⑥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2023)陕0331刑初8号(2023年4月24日)。太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陕西某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经批准适用企业合规程序办理,故本案不予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综合考虑其案发后的表现以及“陕西某公司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3238511元”这一事实,依法判处其缓刑。其三,对涉案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均从宽量刑,如在“浙江省某公司、沈某某等污染环境案”中,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认定悔罪态度,特别是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对被告单位从轻判处罚金,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某等6人判处缓刑。⑦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3辑,第1503号案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94~95页。
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前人民法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路径主要有三种:一是参与由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二是主导审判阶段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三是推动多部门多渠道合作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下拟对这三种路径进行初步分析并就未来人民法院开展此项改革的方向做初步研判。
(一)参与模式,即法院参与由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合规。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决定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考察,并据此对涉案企业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一旦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法院自然参与到此项改革中来。二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提出的合规申请被批准后,由检察机关主导企业合规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撤回起诉、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等。对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企业合规整改的案件,在案件被起诉至法院后,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主要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其一,就企业合规整改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将其作为从宽量刑情节进行考量。其二,就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纳量刑建议。对于在审判阶段启动的企业合规案件,人民法院除进行上述司法审查外,还需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是是否同意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并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在审判阶段,法院在对被告人一方提出的合规申请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合规整改的,同意启动合规程序,裁定中止对案件的审理或者延期审理。二是对于同意启动合规考察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在合规考察期满后提出撤回起诉的,法院要依法对撤回起诉进行审查。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全面、深入推进,从充分发挥各诉讼主体的职责作用以及不同诉讼阶段的功能来看,未来由检察机关根据涉案企业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更早诉讼阶段启动企业合规整改应当成为主要模式。在此种模式下,检察机关根据企业合规情况,决定对涉案企业或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提起公诉。在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后,由人民法院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司法审查,并决定是否采用以及采用何种刑法激励措施。
(二)主导模式,即法院主导审判阶段的企业合规。在当前阶段,对于审前程序中未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启动并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也有两种类型:一是审判机关应被告人一方的申请而启动合规整改程序,并作为企业合规考察的主体,设定合规考察期,自行或者组织第三方组织进行合规考察,监督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对被告人实施量刑激励,如前述“安徽芜湖某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是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均未提出对涉案企业进行企业合规整改,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开展企业合规整改的,自行决定启动并主导合规整改程序。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企业本身不构成犯罪或者没有被指控犯罪的案件,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管理制度漏洞,需要进行合规建设的,通过司法建议或者“事后送法”的方式帮助涉案企业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案例9”。
在上述两种情形中,第二种情形属于司法职能的延伸,是法院结合办案积极送法普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能动体现,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在第一种情形下,虽然法院基于被告人申请而启动企业合规整改程序、设定考察期、中止案件审理或延期审理等做法并不违反诉讼法规定,但是在其后的合规整改程序中,由法院自行设定考察方案、自行进行合规考察、自行组织评估等做法,意味着法院将合规案件的启动权、考察权、监督权、评估验收权集于一身,并与对案件实体结果的最终裁量权合并行使,由此容易导致审判者的“中立性”不足,进而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从程序正当的角度来看,即使在审判阶段推进企业合规改革,也应当由检察机关主导整改考察程序,并引入第三方组织进行评估验收,法院应当主要立足审判职责,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司法审查,并决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三)推动模式,即法院推动多部门多渠道合作开展企业合规改革。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一场国家治理企业犯罪方式的探索,需要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的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也需要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多程序的有机衔接。在这方面,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发挥作用,推动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的诉讼与非诉衔接机制。其中,在行刑衔接方面,由于涉案企业的犯罪多为涉生产经营类犯罪,而对此类不法行为进行监管,本身就是行政机关的权责所在。因此,在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的过程中,对于已经进行了合规整改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报行政主管机关,并积极探索建立“合规互认”机制,形成合规监管的合力。例如,在人民法院对合规企业作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是无罪判决的案件中,行政主管机关在后续进行企业合规整改时,原则上不得再剥夺企业的经营资格、特许经营资格、参与投标资格或者上市资格等,以充分发挥司法的合规激励效果。⑧陈瑞华:《法院推动企业合规整改的制度模式》,《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4期。此外,有论者指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单位犯罪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成为刑事合规的一种激励措施。在这种情形下,审判机关在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合规整改有效的,可以通过减免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的方式对涉案企业进行激励。⑨蔡绍刚:《从定性到定量: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合规改革的逻辑基础与路径构建》,《法律适用》,2023年第4期。
在审判阶段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时代发展和经济社会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创新单位犯罪治理模式,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和民营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在审判阶段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应当坚持立足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和职责使命,确保改革依法、有序进行。
(一)人民法院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角色定位。相较于由检察机关启动或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积极探索、保证改革取得成效的同时,应当坚守审判职责,恪守公正、中立立场,避免因角色冲突或职责重叠对公正司法以及合规改革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尤其要避免出现人民法院在改革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形。具体而言,就是要注意:在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时,应当坚持以当事人(涉案企业或者企业负责人等)申请启动为原则,以法院主动启动改革为例外;在合规整改过程中,应当坚持以检察院为主导或者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开展为原则,法院主导为例外;在对企业合规情况进行评估时,应当坚持以中立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督评估为原则,以法院主持或自行组织合规评估为例外;等等。
(二)企业合规行为属于出罪事实还是量刑事实抑或其他事实。对于企业合规行为,尤其是企业的事先合规行为,是认定为出罪事实还是量刑事实,直接影响到案件性质的认定。从现代企业合规制度的发祥地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企业的事先合规行为是企业免于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而企业涉案后的合规整改行为即事后合规行为则被视为“附条件不起诉或暂缓起诉”的事由。⑩毛玲玲、祝天剑:《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比较借鉴和本土构建》,《犯罪研究》,2022年第4期。对此,我国的理论和实务部门尚未达成共识,其中对于企业事后合规行为尤其是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所开展的合规整改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的争议不大,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企业的事先合规行为属于定罪事实还是量刑事实。对此,本文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即企业事先合规行为既可能成为影响定罪的事实,也可能成为影响量刑的事实。我国司法实践也秉持了这一立场,例如,在被誉为企业合规无罪第一案的“雀巢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⑪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刑初605号(2016年10月31日)。和前述“吉安文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邹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单位事先制定并实施了与涉案犯罪相关的严格合规管理制度,因而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由此可见,企业的事先合规行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成为企业出罪的事实和理由。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企业有事先合规行为,就一定能免于刑事追究或者获得从宽处理。但是相较于事后合规从宽,企业的事先合规行为应该得到更大幅度的从宽量刑。
(三)企业合规的刑法激励效果能否及于相关责任人员。在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模式下,“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作为企业合规的刑法激励模式具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尤其是在大量涉案企业是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情况下,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往往与责任人(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企业高管)密切相关,呈现“人企合一”的现象,一旦责任人出事,企业就面临破产或倒闭,企业员工就面临失业。⑫谢鹏程:《论涉案企业合规从宽检察改革的内在逻辑》,《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42期。在这样的国情之下,“不放过责任人”实际上也就意味着没有“放过企业”,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目标也就沦为空谈。基于此,检察机关在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时采用了“放过企业,也放过责任人”的立场,以达到既保护企业家也成全企业的目标。三年多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这一做法在现阶段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对于挽救中小微企业、助力经济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我国,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同属司法机关,都肩负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神圣使命,因而人民法院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尤其是在改革初期,在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基础上,对于涉案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微企业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如果其在事后合规中对企业合规整改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且合规整改产生实际效果的,可以结合案情对其作出量刑上的从宽处理。⑬陈瑞华:《合规关联性理论——对企业责任人员合规从宽处理的正当性问题》,《法学论坛》,2023年第2期。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案例8”中,涉案企业虽未被提起诉讼,但是该企业在审判阶段进行合规整改后,一审法院综合考量相关责任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及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作出对被告人肖某、陈某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当然,企业合规不是企业责任人的“免责金牌”,对于企业内部员工利用企业监管漏洞针对企业实施犯罪、损害企业利益的案件,以及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成立企业或者成立企业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将合规作为从宽量刑情节时,要结合案件的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案例9”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单位财产权益,破坏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因此应严格把握量刑,依法从严查处。在该案中,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严厉打击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财产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有力震慑该类犯罪,及时追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守护了民营企业财产权益;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事后帮助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建设,促进了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真正做到了“帮助企业,严惩责任人”。
此外,在依法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过程中,还应当把握好企业合规从宽与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之间的关系,确保在充分发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效用的同时,避免因出现对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而影响案件的法律效果。